约翰壹书第3章讲解讲章背景
【约壹三1】「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祂。」
【约壹三2】「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
【约壹三3】「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
- 二28-三10的主题是「住在主里面的行公义」,用关键词「住 meno」(二28;三6、9、10、14、15、17、24)与三11-24「住在神里面的爱弟兄」前后呼应。包括三个部分:
- 住在主里的是神的儿女(二28-29);
- 神的儿女必然洁净自己(三1-3);
- 神的儿女不能与罪共存(三4-10)。
- 神的爱是奇妙的,这爱让神俯就我们,「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1节)。重生的信徒不但从罪人的地位被提升到儿女的地位,而且确实得着了祂的性情、可以活出祂的公义(二29),所以「也真是祂的儿女」(1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与不敬畏神的「世人」(1节)截然不同。
- 习惯于「在黑暗里行」(一6)的世人「不认识我们」(1节;林前二15),无法理解信徒为什么要「在光明中行」(一7),「是因未曾认识祂」(1节)。正如基督的荣耀被肉身遮盖,「神的儿女」的生命也「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3),将来的荣耀「还未显明」(2节;罗八19)。
- 我们现在神儿女的身分,能保障我们将来像主,因为我们的新生命「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四24)。2b可译为「我们所知道的是:基督显现的时候,我们会像祂,因为我们将见到祂的本相」(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虽然我们现在对于基督再来的情形所知有限,但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当基督再来的时候,「我们必要像祂」(2节),因为只有像祂的人才能「见到祂的本相」(太五8)。
- 对将来的「指望」(3节),会成为信徒现在圣洁生活的动力,使我们不断「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3节),竭力「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七1),越来越「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八29)。
- 因此,神的儿女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会越来越像基督(7节;二6;四17)、因而也越来越像神,用公义和洁净的生活来证明自己是神的儿女。圣灵会不断使我们「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直到我们被「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三18)。
【约壹三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
【约壹三6】「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
【约壹三7】「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约壹三8】「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约壹三9】「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约壹三10】「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 4-10节是「神的儿女不能与罪共存」,组成一个交错对称的结构:
- A. 罪与神儿女的身分不相称(4节);
- B. 罪与主耶稣的作为不相称(5-6节);
- C. 行义的才是义人(7节);
- B1. 罪与神儿子的作为不相称(8节);
- A1. 罪与神儿女的生命不相称(9-10节)。
-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6节),「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9节),意思是信徒不能与罪共存,罪对于神的儿女既不正常、也不自然。4、6、8、9节「犯罪」原文都是现在式,通常表示持续的、习惯性的行为,但约翰也用「犯罪」的现在式来表达一次具体的犯罪(五16)。因此,对于「不犯罪」的理解,不能根据语法、而应根据上下文。一方面,约翰已经指出,信徒也会犯罪、必须诚实认罪(一8、9;二1)。另一方面,约翰又指出,神的儿女无法与罪共存,因为四个原因:
- 罪与神儿女的身分不相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4节),表明罪的本质就是故意违背神的律法、主动悖逆神的旨意。人常常为自己的罪找借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环境、遗传、无知等因素来掩饰罪、淡化罪;但约翰却宣告,罪的本质就是人的内心抗拒神的律法,所以不符合神儿女的身分。
- 罪与主耶稣的作为不相称:一方面,「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5节),结束罪辖制人的能力,所以蒙救赎的信徒不应该持续犯罪。另一方面,「在祂并没有罪」(5节),所以「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会沉溺于罪。人若时常犯罪,是因为并没有得救,所以「未曾看见祂」(6节)、没有经历过基督的同在,也「未曾认识祂」(6节)、不认识基督的所是和所作。
- 罪与神儿子的作为不相称:「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8节),是罪的源头(约八44)。「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8节),所以神的儿女不应该效法魔鬼犯罪的作为。「魔鬼 diabolos」原文的意思是「控告者、毁谤者」,牠喜欢在神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启十二10;伯一6-9;二1-6;亚三1)。魔鬼可能是神起初创造的天使长之一,被初期教会的许多教父称为「路西法 Lucifer」,也就是「明亮之星」(赛十四12)的拉丁语。牠因为骄傲而堕落(赛十四12-15),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天使跟随牠(启十二4),成为「污鬼」(33节)、「邪灵」(弗二2)。魔鬼有四个头衔:「龙、古蛇、魔鬼、撒但」(启十二9;二十2)。「龙」指出牠的残忍凶暴,「古蛇」指出牠是诡诈诱惑人的(创三1),「魔鬼」指出牠是毁谤控告者,「撒但」指出牠是与神作对的。
- 罪与神儿女的生命不相称:「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9节),使他「与神的性情有分」(彼后一4),神的性情使人不会沉溺于罪,会引导我们脱离罪。「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9节),神的生命使人不能沉溺于罪,反而无法忍受罪,即便「偶然被过犯所胜」(加六1),「忧伤痛悔的心」(诗五十一17)也会和我们过不去。这世界上只有两种人,不是「神的儿女」(10节)、就是「魔鬼的儿女」(10节;约八44;徒十三10);不是有分于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诱惑和辖制,黑白分明、不能并存。我们可以凭着生命的果子(太七20)看出「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10节)。人若经过反复提醒、劝勉都不能「行义」和「爱弟兄」,「就显出」他们是「魔鬼的儿女」。
- 当时的诺斯底主义异端自称有更高级的属灵知识,罪无法损害他们,所以否定罪的严重性。今天,也有些人认为信徒不必遵行神的律法,因为已经「因信称义」(罗五1);有些人认为信徒不用总是认罪,因为所蒙的恩典已经大过了罪。但约翰却提醒我们,「不要被人诱惑」(7节),因为「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7节)。一个人不是因为「行义」才成为「义人」,而是成为「义人」后就会习惯地「行义」(太七15-20)。「义人」认识了公义的主(二1;三5)、有了公义的生命(二19),就会越来越像基督(三2-3)、越来越与神儿女的身分相称。
【约壹三11】「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
【约壹三12】「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 三11-24的主题是「住在神里面的爱弟兄」,与二28-三10「住在主里面的行公义」前后呼应。
- 当约翰提到「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10节)以后,接着就讨论「爱弟兄」。这部分整体组成一个交错对称的结构:
- A. 主的命令是彼此相爱(11-13节);
- B. 爱弟兄的出死入生(14-15节);
- C. 如何验证真正的爱(16-18节);
- B1. 爱弟兄有得救确据(19-22节);
- A1. 神的命令是信和爱(23-24节)。
- 11-13节是「主的命令是彼此相爱」。
- 「彼此相爱」(11节)不是人的天性,而是神对祂儿女的「命令」。正如「行义」是神儿女的标志,「爱弟兄」也是,「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10节)。信徒重生得救之后,就应当遵守「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11节),活出「彼此相爱」的见证(约十三35)。
- 「该隐」(12节)是亚当和夏娃的长子,因为怨恨杀害了弟弟亚伯(创四1-8)。他的怨恨源于魔鬼,是「魔鬼的儿女」(10节)。
- 该隐杀亚伯,是「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12节);他不是嫉妒羡慕亚伯的「善」,而是因为亚伯的「善」凸显了自己的「恶」,所以产生怨恨,怨恨导致杀人。因此,「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13节),因为「世人」和该隐一样是「属那恶者」(12节)的,信徒的「行义」(10节)也会「指证他们所做的事是恶的」(约七7;三19),让「世人」很不舒服、心生怨恨。
- 信徒是神「从世界中拣选」(约十五19)出来的,「不属世界」(约十七14、16),虽然仍「在这世上」(四17;约十七11、15),但与世界彼此对立、彼此分别。「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祂」(三1;约十七25),因此,信徒被世人所恨,不必自怜、也「不要以为希奇」(约十五19、25;十六1-3;十七14;彼前四12-13),希奇的是那些自称基督徒的人广受世人欢迎。
- 信徒不能恨世人,但也不可「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二15),以致与世界妥协、被世界玷污。
- 信徒不能逃离世界,而要住在世上(四17)、但却不属世界(约十五19),成为被主差到世上(约十七18)的「世上的盐」和「世上的光」(太五13-14);不仅能抗拒世界的诱惑(15-16节),而且能凭信心「胜过世界」(五4-5)。
【约壹三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约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 14-15节是「爱弟兄的出死入生」。
- 世人恨神的儿女(13节),而「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14节)。因为我们爱主里的弟兄,并不是因为他们可爱,而是因为他们有同样属神的生命,「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五1)。
- 「爱心」(14节)是圣灵的果子(加五22),是信心的记号(加五6)。若要知道一个信徒属灵生命的程度,只要看他能否「爱弟兄」。不能用「爱心」在小组、团契、教会里与弟兄「彼此相交」(一7)的人,「仍住在死中」(14节),在灵性上仍然是死的(弗二1)。
- 一个人若不「爱弟兄」,就是「恨他弟兄的」(15节),没有中间的模糊地带。爱弟兄证明人「住在光明中」(二10),恨弟兄证明人「是在黑暗里」(二11);爱弟兄证明我们「已经出死入生了」,而恨弟兄证明「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15节)。因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15节),罪的本质并不是外在的行为,而是内在的心思(太五27-28)。藏在内心里的恨,只要具备足够的勇气和机会,就会导致杀人的行动,所以恨人等于杀人(太五21-22)。因此,人若常怀仇恨之心,证明还没有重生得救。
【约壹三16】「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约壹三17】「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约壹三18】「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 16-18节是「如何验证真正的爱」。
- 爱可以验证一个人是否得救(14-15节),但爱本身也需要被验证。人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有爱,如果没有可靠的方法验证爱是否真实,也就无法用爱来验证一个人是否得救。
-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16)。因此,真正的爱,是在必要时「为弟兄舍命」(16节)。
- 爱的本质就是「舍己」(加二20)。世人的恨带来「杀人」(15节),基督的爱带来「舍命」,所以我们的「彼此相爱」(11节)也当效仿基督,「为弟兄舍命」。
- 「为弟兄舍命」,并非只是愿意为弟兄而死,更是愿意为弟兄而活,甘心乐意地放下自己,「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十三5),在日常生活中与弟兄分享生命中的所有(17节)。为弟兄死容易,为弟兄活难,因为需要时时顾念弟兄的感受、放下自己的坚持。
- 17节可译为「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缺乏,却关闭了恻隐的心,神的爱怎能住在他里面呢」(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
- 我们可能很少有机会「为弟兄舍命」,但却有很多机会与有需要的弟兄分享「世上财物」(雅二15-16),舍弃自己、供应别人。如果我们「看见弟兄缺乏,却关闭了恻隐的心」,表明自己里面并没有「神的爱」住在自己里面(24节)。
- 16节的「弟兄」是复数,17节的「弟兄」是单数,我们很容易爱整个普世教会,但却不容易爱我们所「看见」的那位不怎么可爱的「弟兄」。
- 爱的本质不是感觉、不是言语,而是「舍己」的行动,「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18节)表达出来。不付代价、「只在言语和舌头上」(18节)的怜悯、同情或安慰,根本不是真正的爱(雅二15-16);只有虚伪的外表,没有内心真诚的行动,也不是真正的爱(雅二20、16)。因此,任何关于爱的宣称或感受,都必须「在行为和诚实上」经过检验,才能证明一个人「已经出死入生了」(14节)。
【约壹三19】「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
【约壹三20】「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约壹三21】「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约壹三22】「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 19-22节是「爱弟兄有得救确据」。
- 如果我们能「在行为和诚实上」(18节)验证自己的爱,就可以从这一点确信自己「是属真理的」(19节),因为这是「神的爱」(17节和合本修订版)在重生得救的人里面工作。而有了得救的确据,「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19节)。
- 20节可译为「即使我们的心责备自己,神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良心的安慰很可能会作假,但良心的自责通常都是公正的,惟有神的怜悯和赦免才能平息它的声音。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早就知道罪人的本相,「知道我们的本体,思念我们不过是尘土」(诗一百零三14);即使我们偶尔跌倒,也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能推翻祂对我们的拣选。
- 如果我们「是属真理的」,良心的功能就是正常的。这时,「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21节),就可以「坦然无惧」(21节)地亲近神(来四16),并且知道「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22节)。因为我们所有的祈求都是为「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22节;五14-15)。「命令」原文是复数,指神所有的命令。
【约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约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 23-24节是「神的命令是信和爱」。
- 23节的「命令」原文是单数。约翰把神所有的命令(22、24节)总结为「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23节)。「信 pisteuo」和「爱 agapao」是这个命令的两个方面,涵盖了所有的命令。我们对主的信,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人若不能「彼此相爱」,就证明不信;人若不信,就不可能「彼此相爱」。
- 24节的「命令」原文是复数,包括神所有的命令。只有顺服神命令的人,才能「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24节;约十五4),也就是「与神相交」(一6)。我们之所以能确信「神住在我们里面」(24节),不是通过逻辑的推理、肉体的感觉或神秘的经验,而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24节)。一方面,圣灵向我们见证「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四2);另一方面,顺服并不是人的天性,是圣灵使我们「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得以遵守神的命令、「与神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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