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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壹书第3章原注释版本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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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壹三1】「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祂。」

  • 「儿女」原文源自「生产」,强调我们从神而生,得着了神的性情、而不只是儿女的地位。
  • 「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表明真信徒一定是里面有神的性情、外面活出神的生命。
  • 「神的儿女」与「世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完全不同,以致世人「不认识我们」(林前二15),无法理解信徒得救以后生命的改变。因为他们不认识基督,正如基督的荣耀为肉身遮盖,「神的儿女」的生命也「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3),「神的儿女」的荣耀「还未显明」(2节;罗八19)。

【约壹三2】「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

「将来如何,还未显明」,指我们对基督再来以后的情形所知有限,即使「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训你们」(二27),也不是为了满足我们对将来的好奇。但我们可以确定一点,当基督向我们第二次「显现」的时候,「我们必要像祂」,获得和基督一样「灵性的身体」(林前十五44),完全恢复「神的形象」(弗四24),「和祂一同得荣耀」(罗八17;西三4)。

【约壹三3】「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

  • 信徒若真「指望」基督再来,就会「洁净自己」,竭力「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七1)。因为「神的儿女」的新生命「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四24),必然无法忍受与污秽并存。
  • 我们被神预定、拣选的目的,是要「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八29),因此真信徒从得救之日起,圣灵就会不断使我们「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直到我们被「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三18)。

【约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 「罪」直译为「未中靶标」,定义就是「违背律法」,表明罪不只表现为「未中靶标」,罪本身的性质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乃是罪的本质,而不是其结果。
  • 人常常为自己的罪找借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环境等外界因素来掩饰,但约翰却宣告,罪的本质就是人的内心不肯顺服神,因此主动抗拒神的权柄和律法。承认罪的真正本质,是我们「洁净自己」(3节)的第一步。
  • 「犯罪」原文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指持续不断地犯罪。
  • 新约中对罪的定义还包括:「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3);「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17)。

【约壹三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

  • 基督第一次「显现」,是以无罪的代替有罪的(林后五21;彼前三18),「要除掉我们的罪」(约一29)。祂在十字架上的死结束了罪的权势,停止了罪对信徒的控告;祂的复活显明了胜过罪的生命,解除了罪辖制人的能力。
  • 如果信徒对基督的所是和所作有正确的「 知道」,就不会继续留在罪恶里。

【约壹三6】「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

  • 既然「在祂并没有罪」,如果我们住在祂里面,与主保持生命的连结和交通,就不会习惯于犯罪。如果我们仍然习惯于犯罪,就证明我们不仅现在没有住在祂里面,而且过去在信心里「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并没有重生得救。
  • 「犯罪」原文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指持续不断地犯罪。「未曾看见祂」指没有在生活经历上体验过基督的同在。
  • 「未曾认识祂」指不认识基督的所是和所作。

【约壹三7】「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 当时有异端诡辩,信徒不必在乎是否「行义」,因为他们已经「是义人」。约翰断然否定,因为「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二1、29;三3、5)。
  • 「行义」原文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指持续不断地行义(二29)。什么样的人会习惯地活出什么样的行为。

【约壹三8】「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 罪的源头是魔鬼,基督第一次显现,正是「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来二14),松开罪对人的捆绑,「要除掉我们的罪」(5节)。在基督第二次再来显现的时候,我们「必得见祂」、「必要像祂」。如果我们因基督的第一次「显现」而得救,并预备迎接祂的第二次「显现」,就必定会「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3节)。
  • 「从起初就犯罪」(约八44),指从撒但因骄傲背叛神、成为魔鬼时。
  • 「犯罪」原文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指持续不断地犯罪。
  • 「作为」原文是复数,表明魔鬼有各种各样的作为。

【约壹三9】「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 「犯罪」原文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指持续不断地犯罪。
  • 信徒并非不会犯罪(二1),我们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一8、10),但已经「不持续犯罪」,因为我们里面有「神的道」,这道给我们不犯罪的能力;也「不能持续犯罪」,因为我们里面有「神生的」生命,这生命在我们里面无法忍受罪,即便「偶然被过犯所胜」(加六1),里面「忧伤痛悔的心」(诗五十一17)也会和我们过不去。
  • 约翰在第一章和第三章中的教导所要纠正的是不同的异端。第一章的异端主张,他们既有了隐秘的「知识 gnosis」,就是完全人,因此否定罪的存在。对于这些人,约翰宣告人人都有罪(一8、10),否定罪就是说谎。本章的异端主张,罪无关紧要,它已经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因此否定罪的严重性。对于这些人,约翰宣告罪与神的儿女是不能并存的(8-9节),「犯罪的是属魔鬼」(8节),「持续犯罪」表明他并不是重生的基督徒。

【约壹三10】「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 这世界上只有「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两种人,再没有第三种。人的父不是神,就是魔鬼(约八44;徒十三10),黑白分明,不是有分于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诱惑和辖制。神是所有人的创造者(徒十七28),但从灵性的关系而言,神并不是所有人的父。
  • 「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可以凭着他们生命的果子看出来(太七20):「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一个「由神生的」(9节)真信徒,不必别人的唠唠叨叨,自然就有「行义」和「爱弟兄」的倾向。而一个人若经过反复教导、劝勉都不能「行义」和「爱弟兄」,「就显出」他是「魔鬼的儿女」。

【约壹三11】「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

  • 正如「恨」是世人的标志(13节),「彼此相爱」乃是信徒的标志(14节)。基督徒从得救之后,就应当遵行「彼此相爱」的「命令」(约十三35),活出「彼此相爱」的见证。
  • 11-24节是第二轮「爱心的测验」。

【约壹三12】「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 「该隐」是亚当和夏娃的长子,因嫉妒而杀害弟弟亚伯(创四1-8)。
  • 「属那恶者」指他的嫉妒与恨源于魔鬼,受魔鬼辖制,是「魔鬼的儿女」(10节)。
  • 该隐杀亚伯,是「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因此产生嫉妒,嫉妒导致仇恨,仇恨导致杀人,这就是「属那恶者」的可怕规律。

【约壹三13】「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该隐就是「世人」的样式,世人恨我们,也是因为讨厌我们「行义」(10节),并且因为在「恨」我们以先已经「恨」基督了(约十五18),因此这「恨」证明了他们灵性「住在死中」(14节)。所以我们「不要以为希奇」(约十五19、25;十六1-3;十七14;彼前四12-13),倒要希奇一个自称基督徒的人不被世人所恨、反而受到世人欢迎。

【约壹三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 「爱心」是圣灵的果子(加五22),是真实信心的记号(加五6),是有无「永生」(15节)生命的证据。若要知道一个信徒属灵生命的程度,只要看他在基督的身体里「爱弟兄」的程度。
  • 不能用「爱心」在小组、团契、教会中与弟兄「彼此相交」(一7)、「彼此相爱」(11节)、「和睦同居」(诗一百三十三1)的,表明基督在他里面还没有掌权,基督的生命在他里面还没有长成,虽然名义上是得救了,但「仍住在死中」,还是个活在肉体中的属灵婴孩。

【约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 不「爱弟兄」,就是「恨他弟兄的」,也「就是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黑白分明,没有中间的灰色地带(二10-11)。
  • 在神的眼里,恨人等于杀人(太五21-22),藏在内心里的恨意,只要外面的条件允许,必然会导致外面杀人的行动。人若常怀仇恨之心,说明没有神的生命在他里面。

【约壹三16】「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 爱的本质就是「舍己」(加二20),该隐的「恨」带来「杀人」(15节),基督的「爱」带来「舍命」,所以我们的「彼此相爱」(11节)也当效仿基督,「为弟兄舍命」。
  • 「为弟兄舍命」并非只是愿意为弟兄而死,更是指愿意为弟兄而活,甘心乐意地放下自己,「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十三5),与弟兄分享生命中的所有(17节)。
  • 为弟兄死容易,为弟兄活难,因为需要时时顾念弟兄的感受,随时放下自己。

【约壹三17】「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 我们大多数人都没有机会「为弟兄舍命」(16节),却总有机会与有需要的弟兄分享我们的「财物」(雅二15-16),舍弃我们生命中的「有」去供应别人。如果我们不能将自己所「有」的,用在所「看见」的弟兄身上,就是「塞住怜恤的心」,表明自己里面还没有感受到神的爱。
  • 「爱神的心」原文也可以译为「神的爱」、「像神的爱」,根据上下文,译为「神的爱」更合适。
  • 16节的「弟兄」是复数,本节的「弟兄」是单数,我们很容易说对整个普世教会的「弟兄们」有爱心,但却不容易爱我们所「看见」的那位不怎么可爱的「弟兄」。

【约壹三18】「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爱的本质不是感觉、不是空谈,而是「舍己」(加二20)的行动。如果我们的爱是「诚实」的,就必定会带出「舍己」的「行为」。「只在言语和舌头上」的「彼此相爱」(11节)都是虚假、空洞的。

【约壹三19】「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

如果我们有「在真理中」(18节「诚实」原文)「舍己」(加二20)的爱,就可以确信自己「是属真理的」,因此「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内心就不会因撒但的控告(启十二10)而失去平安的确据。

【约壹三20】「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 通常良心的控告都是公正的,这时惟有神的赦免才能使它的声音平息。但有时良心的控告也会不准确,这时我们当知道神比我们的良心有更大的怜悯和慈爱,对父神的完全信赖,是我们最大的安慰。
  • 本节原文文法比较混乱,比较难解释,可译为:「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我们可以平抚我们的心,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

【约壹三21】「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如果我们的「彼此相爱」(11节)是「在行为和诚实上」(18节),就可以确信自己「是属真理的」(19节),因此良心的功能是正常的。这时若良心不定罪我们,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心里满有平安。

【约壹三22】「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 如果我们的「彼此相爱」(11节)是「在行为和诚实上」(18节),就可以确信自己「是属真理的」(19节),因此良心的功能是正常的。这时若良心不定罪我们,我们就有把握可以借着祷告亲近神,并且知道祂必定会回答。因为正常的良心必引导我们「照祂的旨意求」(五14;约十五7;诗三十七4),所有的祈求都是为「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 「命令」原文是复数,指神所有的命令。

【约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 「命令」原文是单数,特指「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二23)与「彼此相爱」(约十三34),「信」和「爱」是一个命令的两个部分,是神最基本的命令,涵盖了所有的命令。
  • 本节第一个「祂」指父神,第二个「祂」指基督。
  • 「信」原文是过去式,指我们决志信主时的公开信仰告白。
  • 「相爱」原文是现在式,表示持续的相爱。

【约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 「命令」原文是复数,指神所有的命令。只有完全顺服神的人,才能「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也是住在基督里面(约十五4;约十七21)。
  • 约翰所说的「住在神里面」、「住在主里面」(二6)、「住在子里面,也必住在父里面」(二24)都是表达同一个意思,不是某种神秘的经历,而是「照主所行的去行」(二6)、「不持续犯罪」(6节)、「遵守神命令」(本节)、「彼此相爱」(四12)、「认耶稣为神的儿子」(四15)。
  • 圣灵是「神住在我们里面」的证据,祂赐给我们「恩膏的教训」(二27),引导我们「与神相交」(一6),管理我们生活的操练,也赐给我们能力完全顺服,使我们有条件「住在神里面」,也确知「神住在我们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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