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3章讲解(原注释版本)
【加三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 加拉太人在接受福音之后,很快又被假师傅迷惑,「去从别的福音」(一6),不是因为保罗传福音讲得不够清楚,也不是因为没有圣灵的光照(2节),而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无知」,不用「悟性」(林前十四14)去认识真理。人要明白属灵的事,固然需要圣灵的光照,因为属灵的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但这并不能成为已经「受了圣灵」(2节)的信徒推卸责任的借口。虽然人的「悟性」和人性一起堕落了,但只要人回到神的管理之下(林后十5),就能发挥正常的功用。保罗从前已经把「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福音讲得清清楚楚,加拉太人也真实地经历了圣灵,就像「活画」在眼前一样。
- 二17-18的那段精辟推论并非新的教导,而是用正常的「悟性」、逻辑就可以分析出来的结论。然而这些加拉太人却忘掉这些简单明白的「活画」,反而被假师傅「迷惑」,跟随主的心思迷乱了。这是因为他们在信主之后没有放下自己,接受圣灵管理自己的「悟性」,所以不能用正常的逻辑来判断,以致对福音的认识前后矛盾,完全不明白「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果效,就像基督「徒然死了」(二21)。
【加三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虽然加拉太信徒在真理上被假师傅「迷惑」(1节),但他们确实已经重生得救,「受了圣灵」,经历了生命的更新。他们自己得救的经历告诉他们,这并非「因行律法」,而是「因听信福音」。来自耶路撒冷的假师傅也不敢否认这一点,因为彼得早已在耶路撒冷清楚宣告: 「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并不是靠着基督的名再加上律法才能得救。
【加三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 我们跟随主的道路,从起点到终点都是「靠圣灵」仰望神的恩典,重生得救是「靠圣灵」,生命成长也是「靠圣灵」。
- 「靠肉身」就是靠人自己的努力、行为来换取恩典、蒙神悦纳,听起来很符合人的道理,实际上是对人的罪性和神的恩典的「无知」。因为「靠肉身」不管怎么做神都看不上,既不能「靠肉身」重生得救,也不能「靠肉身」维持得救,更不能「靠肉身」成圣成长,只能靠神的恩典。
- 世人不愿意放下自己的利益、骄傲和自尊,不愿意承认自己在神面前完全败坏、一无是处的本相,所以世人的道路都是「靠肉身」的,人发明的宗教都是要人「靠肉身」的努力来救拔自己、提升自己,那些犹太教背景的假师傅也不例外。
【加三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原文意思有些含糊,可以指「你们受了这么多苦」,更可以指「你们经历了这么多事情」。后者与上下文更相符,因为上文谈到加拉太人经历了圣灵(2节),下文则谈到他们所经历的圣灵的神迹(5节)。如果加拉太人从福音倒退到律法,不但基督死得枉然(二21),他们所经历的圣灵也是白费。
【加三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加拉太信徒不仅「受了圣灵」(2节),而且经历了圣灵在他们当中显明的神迹(徒十四3,10)。他们这些经历都是因「听信福音」,而非因「行律法」。
【加三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 本节引自创十五6。亚伯拉罕的称义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事,而是因为他信靠神,相信神的应许(创十五5),就与神有了「对」的关系,在神面前得着了「义」的地位。「算为他的义」(6节)表明亚伯拉罕靠自己的努力永远都达不到「义」的标准,但神接纳他的信心,白白赐给他「义」的地位。亚伯拉罕能得着这特殊的福分,是由于他认识到靠自己根本不能实现神所应许的数不清的后裔(创十五5),所以他向神承认这事实,不再继续靠自己,而是将自己完全交托给神、信靠神将要为他成就人所不能做的一切。这才是真正的信心,惟有这种谦卑的信心,才能蒙神悦纳,其他的态度都是神所阻挡的骄傲和自以为义(雅四6)。
- 保罗本来在第二章就可以结束这封信了,他已经从他个人的属灵经验和教会历史的事实驳斥了假师傅的错误教导。但保罗决定从第三章开始,根据旧约圣经的原则把真理阐明得更加深入,因为那些假师傅也可能以旧约圣经来支持他们的教导。保罗引用经文的方式是「犹太拉比式」的,用那些假师傅同样的语言,好让他们无可辩驳。
- 这些加拉太外邦信徒的信心经历和亚伯拉罕一样,他们因着信来到神面前,被称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子孙。犹太人以自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7节)而自夸,但只有「以信为本的人」(7节)才是「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的属灵子孙。
【加三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早已传福音」就是预先传福音、预告了福音。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则就是福音的原则,亚伯拉罕的称义和外邦人的称义原则完全一样。「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指外邦人称义不是借着行律法,而是借着走亚伯拉罕同样「因信称义」的路。「万国」就是外邦人。本节引自创十二3。
【加三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惟独靠着神所赐的信心,人才能承受神应许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救恩之福。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犹太拉比认为,只有不守律法的人才在神的咒诅之下(约七49)。但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所宣布的咒诅是:只要违犯一条律法,就要被咒诅(申二十七26)。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完全遵守「一切诫命」(申二十八1),所以「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这点犹太拉比们都明白,所以他们特别强调「亚伯拉罕的后裔」的身份和割礼,因为割礼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保证,他们相信受了割礼的亚伯拉罕后裔绝对不会下地狱。
【加三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不只是保罗的结论,犹太拉比们也承认,所以「这是明显的」。
-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二4,在哈巴谷书中并非讲「因信称义」的事。保罗在6-10节已经证明福音的原则是「因信称义」,所以在此并非用哈二4来证明「因信称义」的真理,只是用它来补充说明。罗一17、来十38也引用了「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在犹太法典中,这段经文与摩五4同时被引用,用来总结所有的律法。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关心的是「行出来」,只要「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引自利十八5),但人的难处是不能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
【加三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做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律法宣告「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引自申二十一23),对犹太人而言,被挂在木头上而死是被神咒诅的标志,因此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就「为我们受了咒诅」,也为我们「成了咒诅」、「替我们成为罪」(林后五21),从而救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对于不信的犹太人而言,耶稣既是死在十字架上,证明祂受了神的咒诅,所以不可能是弥赛亚。
【加三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福」,就是以祂所赐下的圣灵为凭据的基业(弗一4),这应许只有借着耶稣基督钉十字架才能成就。「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是对第2节的回答。「我们」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
【加三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人的常话」就是举人的例子。「人的文约」就是人的遗嘱,「文约」的希腊文原文diathēkē有「约(covenant)」和「遗嘱(will)」两种意思。遗嘱只在当事人死后才生效,这「死」指基督的受死(来九11-21)。
【加三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 「子孙」原文是单数。这约里承受产业的人共有两名:亚伯拉罕和基督(创十七7),因信称义的人在基督里「和基督同作后嗣」(罗八17),才能承受神的应许。
- 其实「子孙」原文可以用单数形式表达集合性的复数(如29节的「后裔」),但保罗是用典型的犹太拉比方式来指出,圣经此处用单数形式的「子孙」是很恰当的,因为我们惟有「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28节),才能以「亚伯拉罕的后裔」的身份「照着应许承受产业」(29节)。
【加三17】「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生活的日子(出十二40)。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几百年以后才在西奈山颁赐律法,祂既是信实不变的神,后来颁布的「律法」当然不能废掉先前的「应许」。
【加三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 「产业」包括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一切属灵福气,而「所应许的圣灵」(14节)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弗一14)。
- 「本乎律法」和「本乎应许」是两个不能并存的原则,因为「本乎应许」是把产业当作恩典白白赐给不配得的人,「本乎律法」是把产业当做工价酬谢因行律法而配得的人。律法并不是让人有资格「承受产业」,而是维持人有条件继续享用产业,所以律法不能代替应许。
【加三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 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功用是让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是无可救药的罪人。不是律法使我们成为罪人,而是律法显明我们罪人的本相。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却又无力对付罪,只有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基督来到。
- 「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犹太人传统认为律法是神通过天使向神与以色列民之间的中保摩西传达的(出二十三20;诗六十八17;徒七53;来二2)。
律法之约既是经「中保」设立的,「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而是为立约的两方面作保,所以在律法之约中神与人双方都有守约的义务,但人的失败导致律法之约被破坏了。而应许之约完全是一面的,「神却是一位」,所以永不因人的失败而失效。
【加三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律法不能废掉神的应许(17节),也不是与应许作对。律法本身不能「叫人得生」、使人称义,而是指出一条「叫人得生」的道路,叫人有条件承受应许。
【加三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即圣经宣告整个世界都是罪的囚犯,让我们都知道自己是活在罪里,只能接受神的儿子耶稣基督,因信称义,才能成为有资格承受应许的人。义人根本不需要基督,基督来的目的就是要救罪人(太九12-13)。律法的功用不是叫人在神面前蒙悦纳,乃是指导人如何去寻求神。
【加三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看守」原文有两层意思,好的意思是「照顾」,坏的意思是「限制」。律法并不是冷酷无情地监禁我们,它只是暂时地看管我们,直等到基督显明出来。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 「训蒙的师傅」指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孩童的奴仆,除了护送孩童上学之外,有时在家中也作启蒙老师。孩童成人以后,就有法律上的权利在家中掌权,承受产业,不再受仆人的管束。
- 在基督来到之前,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看管。律法指明人人都有过犯,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免罪,因此需要救恩,从而引导我们到基督面前,「使我们因信称义」。律法的功用不是给人得生命,而是催迫人去寻找生命,是教导我们去寻找神救恩的启蒙老师。
【加三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 正如孩童一旦长大就再也不需要仆人的管束,一旦「因信得救的理」(25节)来到,我们因信基督而得着了神儿子的生命,成为「神的儿子」(26节),过去那套看管的模式就被抛弃,「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25节)。
- 「神的儿子」表明信徒里面有神的生命,与神有生命的关系,有权承受神的产业。「儿子」(26节)比喻生命的关系,并无男女性别之分。
- 洗礼象征着死亡和新生,以外在、看得见的形式宣告个人和基督建立了新的关系,正式加入了基督的身体。「受洗归入」是身体的经历,「披戴」是属灵的经历。「披戴基督」就是让基督把我们完全遮盖,我们在基督的遮盖里面活,「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二20),人在我们身上遇见的就是基督,神在我们身上看见的也是基督。
- 「披戴」这比喻可能出自旧约(士六34),罗马文学里也用「披戴」一词比喻「扮演某个角色」,保罗用容易记忆理解的「披戴主耶稣基督」(罗十三14)、「穿上新人」(西三10;弗四24)来劝勉信徒活出基督的生命。
【加三28】「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 当我们借着洗礼与基督建立了新的关系,「都是披戴基督了」(27节),在基督的身体里没有任何属地的区别,犹太教所强调的那些「中间隔断的墙」都已被拆毁(弗二14),无论是犹太人、外邦人、自由人、奴隶还是男人、女人,「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接受了神儿子的地位(26节)。因此在神面前只看见一位基督,我们就能在这一位基督里「照着应许承受产业」(29节)。
- 当时犹太男人在祈祷文里通常会感谢神,没有生为外邦人,也没有生为女人。如果基督徒对别的信徒有种族、地位、性别的歧视,表明我们还没有实际地「在基督耶稣里」。
- 「一」原文是heis(一人),而不是用中性的hen(一事)。
【加三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你们既是基督身体的一部分」,因此所有「属乎基督」的人在基督身体里都成了那一位指定的「亚伯拉罕的后裔」(16节),所有的基督徒都可以在基督里「照着应许承受产业」。所以我们承受产业不是「因行律法」(2节),乃是因信进入基督里,与基督联合,在基督里取得了「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那一个子孙」(16节)的资格。我们信主以后,就不必再停留在律法的事上,不必再靠着律法维持救恩了,因为我们因信基督已经得以「因信称义」(24节),成了「神的儿子」(26节),也就成了承受应许的「亚伯拉罕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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