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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22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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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十二1】「『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申二十二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 1-4节的原则是「爱人如己」(利十九18)。因为神「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出三十四6),所以神的百姓也不可「塞住怜恤的心」(约壹三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 「弟兄」指以色列人,但神百姓怜恤的对象不但是弟兄,也包括仇敌(出二十三4-5;太五44)。只要是需要怜恤的人,无论是弟兄还是仇敌,都是我们的邻舍(路十30-37),正如神「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
  • 「爱人如己」的律法很难倚靠表面的指标、别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因此,神并不是只看外面的行为,而是看人里面敬畏神的心。当人认识到自己因着肉体的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以后,神就宣告:「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耶三十一33)。

【申二十二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 本节的原则是「分别」(利二十26)。神的百姓当存怜恤的心,但没有「分别」的怜恤、包容罪恶的爱心,却不是神的性情,而是人对肉体的纵容。所以神又强调「分别」,只要是故意混淆神所分别的,就是「神所憎恶的」(5节)。
  • 男人和女人的衣服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样式,但都应当有所分别。神「照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创一27),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但「平等」、「合一」并不是「相同」,男人和女人在神的创造中各有不同的功用,所以必须有分别,一切混淆男女性别角色的行为,都是「神所憎恶的」。
  • 男女互换服装的例子在古代中东的一些文献中出现过,都与偶像崇拜有关。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申二十二7】「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 6-7节的原则是要作神忠心的管家(创一28),让恩典可以延续,而不是高举动物福利或人道主义。神的百姓在应许之地要学习以神管家的心态,而不是掠夺者的心态来管理环境,才能不滥用恩典,维持自己长久地活在恩典之中。
  • 「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6节),正如「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淮南子·难一》),可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使百姓在神的恩典中「日子得以长久」(7节)。这些都很难靠人的监督来强迫执行,人里面有了敬畏神的心,才能谨守遵行。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 本节的原则是「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二24)。人的里面若有神的怜恤,就一定会在生活里大大小小的事上为别人着想,而不是只想到自己。
  • 古代以色列人的屋顶是平的,在温暖的天气可以用作额外的吃饭、工作、睡觉的场所(撒下十一2;王下四10),所以应当「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8节),免得客人掉下来。

【申二十二9】「『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申二十二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 9-11节的原则也是「分别」(利二十26)。
  •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9节),并不是禁止混合两种作物,而是指将两样完全不同的「异类」(利十九19)强行杂交,实质是认为神的创造不够完美,所以需要人来帮忙创造新的「类」,破坏神创造时所定下的「各从其类」(创一11)。主耶稣在比喻里说:「一个人有一棵无花果树栽在葡萄园里」(路十三6),这并不算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因为并不会杂交出新的「类」。「充公」原文是「被成为圣、被献」,指归到圣所。
  •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10节),并非因为效果不好,而是要显明神「分别」的心意:「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六14)。今天世人倾向于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互相「包容、谅解」,搞「万教归一」。但真理与谬误之间若失去了「分别」,结果不是彼此共存,而是真理被谬误所吞灭。
  •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10节),是因为祭司事奉时的圣衣是用羊毛和细麻做成的(《密西拿 Mishnah》 Kilayim 9.1),大祭司的以弗得是羊毛染成的「蓝色、紫色、朱红色线」(出二十八6)和细麻做成的,所以普通人不可穿。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

  • 本节的原则也是「分别」(利二十26)。神的百姓要在衣着上与外邦人分别出来,让人看到「这是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民二十三9)。
  • 「繸子」的目的,是叫百姓「看见就记念遵行耶和华一切的命令,不随从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民十五19),参见民十五37-40注解。
  • 主耶稣的衣服上也有这样的繸子,血漏的女人摸祂的衣裳繸子得痊愈(太九20),革尼撒勒的病人们摸着祂的衣裳繸子得医治(太十四36)。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申二十二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申二十二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申二十二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申二十二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申二十二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 13-30节的原则,都是维持婚姻的准确见证。婚姻就是「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被神用来表明神与以色列民的关系(何二29;耶三十一32;结十六8),也用来表明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弗五32),不贞洁就破坏了联合的见证。无论是不贞洁、还是诬陷别人不贞洁(13-21节),凡是损害婚姻关系的,都是神所恨恶的。
  • 神的百姓不但要重视身体的贞洁,更要保守属灵的贞洁,在神的眼中,属灵的淫乱和肉身的淫乱一样可憎。神的百姓若转向世界、贪爱世界,与世界联合、用神以外的事物来代替神的地位,就是属灵的淫乱(结二十三1-49)。
  • 「贞洁的凭据」(14节)实际内容并不能肯定,可能是婚前并未怀孕的证据。
  • 「惩治他」的方法,可能是鞭打四十下(二十五3)。
  • 「一百舍客勒银子」(19节)大约是当时雇工10年的工资,是一般聘礼的两倍(29节)。

【申二十二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申二十二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申二十二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申二十二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申二十二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 古代以色列人从「许配丈夫」(23节)到正式过门,还需要一段时间,但付了聘金之后,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无论是正式过门(22节)、还是「许配丈夫」,都是神所认可的正式婚姻。与有婚姻关系的人行淫,就是破坏婚姻的见证,必须「从以色列中除掉」(22节)。
  • 行淫若发生在「城里」(24节),女子有机会求救却不求救,所以女子在神面前也有罪。
  • 行淫若发生在「田野」(25节),没有人能听到女子求救的声音,所以女子在神面前就无罪。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申二十二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 28-29节并不是认可婚前性关系,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责任,必须「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29节)。男子没有不娶的权力,但女子却有拒绝的权力(出二十二16-17)。
  • 「五十舍客勒」(29节)是作为聘礼,大约是当时雇工5年的工资。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 「用衣襟遮盖」(得三9;结十六8)代表结婚,「掀开他父亲的衣襟」代表侵害父亲的婚姻。神不允许人「娶继母为妻」(30节),也不允许任何乱伦的婚姻关系(利十八6-18)。
  • 任何「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外的婚姻关系,都会破坏神借着婚姻所要表明的「极大的奥秘」(弗五32)。因此,信徒的婚姻关系应当在世人面前成为见证,让自己的婚姻能实际地显明「基督和教会」(弗五32)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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