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21章讲解讲章背景
【申二十一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申二十一2】「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申二十一3】「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祂,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申二十一6】「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申二十一7】「祷告(原文是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申二十一8】「耶和华啊,求祢赦免祢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祢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 凶手虽然没有被发现,但最终也逃不过神的追讨;人虽然没有办法发现凶手,但却可以积极地「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9节)。追讨凶手只有神能做,但除去罪在应许之地上的污染,却是神交给百姓的责任。即使是别人犯罪,但如果百姓没有主动地除去罪的污染,这罪就会归到所有人的身上。
- 「祭司利未的子孙」(5节)在神的百姓中间代表神的权柄,6-8节的仪式就是百姓的代表在神面前表明:1、站在神的一边,定罪为罪;2、见证本城的百姓与罪恶无关;3、不但本城百姓是无辜的,也为神「所救赎的以色列民」(8节)求赦免,因为神的百姓是一个整体的见证。这也正是我们在基督身体里生活的原则,任何一个肢体的罪都会影响身体的见证,所以谁也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谁软弱,我不软弱呢?有谁跌倒,我不焦急呢」(林后十一29)?
- 「赦免」(8节)原文是「遮盖、化解、赎罪」,不是罪不存在了,而是神不看那罪。「除掉流无辜血的罪」原文是「销毁这无辜的血」。
- 摩西在本章之前所吩咐的律法,都是一些大事(十二1-二十20);而从本章开始所吩咐的律法,却都是一些琐碎小事(二十一1-二十五19)。因为神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实际地操练敬畏神、谨慎保守自己的心灵(四9-10)。今天,我们也应当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开始操练自己的敬虔,「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志·蜀书·先主传》),借着生活中的操练来建立自己、活出神的性情。
【申二十一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申二十一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申二十一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 这里的「仇敌」(10节)指迦南地之外的敌人(二十15),因为以色列人不可与迦南人结亲。
-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13节),并非是哭丧,因为当时为普通人只哀哭七天(创五十10;撒上三十一13),为摩西和亚伦这样的伟人才哀哭一个月(民二十29;申三十四8)。「剃头发,修指甲」(12节)、「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13节)、「哀哭父母一个整月」(13节),都是象征洁净自己、丢弃过去的身分和习俗。
- 「妻子 אִשָּׁה」与「被掳的人 שִׁבְיָה」原文是谐音(11节)。神允许百姓娶女战俘为妻,由「被掳的人shibyah」变成「妻子 ishshah」,因着联合而脱离了奴仆的地位,同样成为神的百姓。这种联合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女奴一次得着了自由,就永远享用自由,即便后来离婚,也不能改变她神百姓的地位、使她再作奴仆(14节)。
- 同样,基督与我们的联合是永远的。神使我们脱离了罪人的地位,一次成了神家里的人,就永远不再作奴仆。正如主耶稣所说:「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祂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约十28-29)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申二十一16】「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申二十一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 「长子」(16节)是婚姻的初熟果子,是属于神的(出十三13)。利未人分别为圣归神,就是「代替以色列人一切头生的」(民三12)。因此,「长子」可以得着双倍的产业,父亲在分配遗产时,要「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17节)。
- 「多加一分」(17节)原文是「双分」。以利沙愿感动以利亚的灵「加倍地」感动他(王下二9),原文就是「双分」,表示请求得着属灵长子的名分,继承以利亚的职分。
- 「人若有二妻」(15节),并非表明神允许一夫多妻制(创二24;太十九5),而是指神在人已经一夫多妻的情况下所作的安排。「所爱」、「所恶」(15节),指「较爱」和「没有这么爱」。
- 神的百姓即使在处理自己家事的时候,也要学习敬畏和顺服神的权柄,不可任凭自己的感情越过神的安排。「长子的名分」(17节)是根据自然出生的顺序,也就是神权柄的表明。人若凭着自己的偏好而改变神的安排,就是不顺服神的权柄。
- 流便因着犯罪失去了长子的权利和祝福,并非因着雅各偏心(创四十九4)。但在神的数点中,他仍然是长子(民一5;二十六5)。在圣经中,有时长子的地位也会被取代,比如:雅各取代以扫、以撒取代以实玛利、以法莲取代玛拿西、大卫取代其兄长、所罗门取代其兄长。但这些都是神自己特别的拣选,并不是因为人的功劳或感情。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申二十一20】「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 父母维护「长子的名分」(17节),是因着敬畏和顺服神;父母对付「顽梗悖逆的儿子」(18节),也是因着敬畏和顺服神。
-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六2-3),神如此重视「孝敬父母」,因为人若不顺服生身的父母,必然也不会顺服造他的神。「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只是悖逆父母,而且是悖逆神、违反十诫,已经超出了家庭纠纷,危害到社会,所以必须带到「本城的长老」(10节)那里审判。这里的死刑表明,这儿子的罪可能是「打父母」、「咒骂父母」(出二十一15、17;利二十9)。根据犹太人的传统,以色列的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这种案例。
- 父母都爱自己的儿子,若不是儿子悖逆到实在无可救药的地步,父母绝不会这样对付他。神也爱我们这些照着祂的形象被造的人,但如果人实在是「顽梗悖逆」到底,到了审判的日子,虽然「祂愿意万人得救」(提前二4),但拒绝悔改的人也必须承担悖逆的结局。
- 「本地的城门」(19节)是古代审判的场所,相当于市议会的所在地。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申二十一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 「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所以尸首要被「挂在木头上」(22节)示众,让百姓知道「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23节)。
- 神借着死刑来止住罪恶,但死亡并不是神的心意。因此,神不允许死亡常留在应许之地,达到了警告效果之后,「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23节)。
-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3)。主耶稣代替我们每一个当死的人被「挂在木头上」,承受了我们当承受的耻辱和咒诅,才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得着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