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19章讲解讲章背景
【申十九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申十九2】「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3】「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 神借着在祂百姓中所设立的四种权柄(十六18-十八22),向百姓具体地显明神就是他们的权柄,然后神立刻就重申「逃城」(民三十五6)的条例(1-21节),借着逃城的设立,向百姓显明神不但是他们的权柄,也是乐意向人施恩的神。叫人明白神怎样看罪,也怎样看罪人,祂要怎样分别处理罪与罪人。
- 「逃城 מִקְלָט」原文是「避难所、收容所」,是让「误杀人的」(3节)躲避报仇人的地方,可以「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民三十五12)。神关于逃城的吩咐,参见民三十五6-34注解。
- 逃城一共有六座。摩西已经在约旦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四41-43),进入迦南地之后,还要在约旦河西应许之地再「分定三座城」(2节)。神把迦南赐给以色列人是恩典,设立逃城则是恩上加恩,六座逃城平均分散在约旦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使每个人都离逃城不远。
- 「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十9),但神并不喜欢死亡,所以祂要用恩典除掉死亡,给误犯罪的人一条生路,在距离不远的地方设立逃城,并且「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民三十五15),可以很快就得着庇护。逃城预表基督的救恩,神为世人预备的救恩离我们也不远,就在我们的口中,就在我们的心中,「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十9)。人要得着救恩并不困难,人若肯知罪悔改,神就给人一条得救的出路,问题是人是否知道自己需要「逃城」、肯不肯逃往「逃城」。
- 根据犹太传统,一般大路的标准宽度是16肘,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须宽两倍(《他勒目 Talmud》Bava Batra 100b),并要修直、修平,在每个岔路口重复标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密西拿 Mishnah》Sefer HaChinukh 520:1)。两个「逃城 מִקְלָט」的希伯来字母数值(Gematria Value)是179+179=358,这正是「弥赛亚 מָשִׁיחַ」的希伯来字母数值。「逃城」正预表弥赛亚基督的救恩。
- 「误杀人的」(3节)原文是「杀人者」,因为是不是误杀,还需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
【申十九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申十九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申十九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 「报血仇」原文是「赎回血」(利二十五26),「报仇人」(民三十五12)又被译为「至近的亲属」(得三9)和救赎主(诗七十八35)。「至近的亲属」有责任赎回弟兄的产业(利二十五25)和自由(利二十五26),并接受别人对已故弟兄的赔偿(五8)。而无论凶手是否故意杀人,被害人「至近的亲属」都有杀死他的权利,因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九6)。
- 但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创一27),无论是被害者还是凶手,他们的生命在神眼中同样是宝贵的。神也不愿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里,因为神所造的人本来都是「不该死」(6节)的,所以神特别为百姓设立逃城,定意给「误杀人的」(4节)罪人开一条出路,使他们能得着挽回(出二十一12-14)。
- 「心中火热」(7节),意思是「心中愤怒、心中激动」。
【申十九8】「耶和华——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申十九9】「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申十九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 如果「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9节),总共就有九座逃城。但这三座城从来没有加添上去,因为以色列人后来没能「谨守遵行」摩西「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9节),所以不但没能长期占有黑门山以北的应许之地,反而因为悖逆、远离神,最后国破家亡。
- 设立逃城使「误杀人的」(4节)得保护,也使神的百姓不因流了「无辜之人的血」(10节)而担罪,这是双重的保护,目的是在神的应许之地止住无辜的死亡。神看误杀人者为「无辜之人」(10节),不是说那人没有罪,只是说他的罪不至于死。我们每个人都是罪人,都不能推卸罪的责任,但只要人不是故意对付神、抵挡神,在神眼里就是「无辜之人」。神为这样的罪人预备了救恩,因为神要对付的是撒但、是罪,而不是对付罪人,祂为每一个认罪悔改的人预备了耶稣基督,作为拯救我们的逃城。
【申十九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申十九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申十九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 本条例是第六诫「不可杀人」(五17)的具体实践。
- 「本城的长老」(12节)可能就是地方法院的「审判官和官长」(十六18)。故意杀人者就算进入了逃城,最后还是要被带出来「治死」(12节)。恩典并不是罪恶的庇护所,逃城并不是用来宽容罪恶,而是为了挽回那些误犯罪的人。所以对于因仇恨故意杀人者,神的吩咐是「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13节)。因为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三十四7),祂虽然赦免罪人,但却一定要对付罪。所以神根据罪因,严厉地追讨故意杀人者,只给误杀人者一条出路,让「误杀人的」(4节)可以享用逃城的庇护。
- 同样,神给我们预备恩典,并不是给人放纵的机会,「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五13)。如果人「亵渎圣灵」(太十二31)、拒绝救恩,就是故意抵挡神、故意犯罪,逃城的功效就没有了。因此,「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十26-27)。
【申十九14】「『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 本条例是第八诫「不可偷盗」(五19)与第十诫「不可贪恋」(五21)的具体实践。
- 古代的「地界」可能以石头或树木作记号。以色列人的地界「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从神的手中接过来的产业。神管理着每一个拈阄人的手,通过拈阄决定了地界。人拥有的只是神所赐的使用权,所以不可自行改变神在应许里赐给人的产业。因此,「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就是承认神的权柄、承认神是应许之地的真正主人,而「挪移地界的人」,必要承受神的忿怒(二十七17;何五10;赛五8;弥二2)。
- 同样,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产业,也是永不改变的。神「用绳量给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处;我的产业实在美好」(诗十六6)。
【申十九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申十九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申十九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申十九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申十九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申十九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本条例是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五20)的具体实践。
- 「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5节),并不是表明「凭两三个人的口」所作的见证一定是真实的,而是表明神不允许人轻易定罪、屈枉正直。
- 「站在耶和华面前」(17节),表明已经上诉到会幕所在地的最高法院(十七8-9)。「祭司」、「审判官」(17节)原文都是复数,表明并不是在地方法院,而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团和陪审团。
- 人若想「以假见证陷害弟兄」(18节),审判官「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19节),这样不但除掉恶人,也「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19节),别人「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20节)。恶人「自己的计谋必将他绊倒」(伯十八7),「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 神已经借着逃城显明了祂对罪人的恩典(1-13节),所以审判官的「眼不可顾惜」罪恶(13、21节),必须严肃地「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19节)。今天,神已经在基督里显明了祂的救恩,人若在基督之外用自己的「顾惜」来代替神的恩典与慈爱,都会破坏神的公义和圣洁、助长罪恶的滋生,结果必然使「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创六11)。
-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1节;出二十一23-25;利二十四17-21),是神追讨罪的公义原则。神所赐的生命是宝贵的,不可用金钱、物质来代替(民三十五31)。这条例是审判官量刑的根据,表明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罪罚相当,量刑不可过重、也不可过轻。「以牙还牙」并不是放纵个人报私仇,更不是鼓励我们在处理个人恩怨时彼此报复(太五38-39)。神的百姓人际关系的原则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六31),「你们不要论断人,就不被论断;你们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们要饶恕人,就必蒙饶恕」(路六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