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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4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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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四1】「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三21),「律法和先知」就是指旧约圣经,因此保罗在本章继续以旧约中亚伯拉罕和大卫的事例为证,对因信称义的道理作进一步的说明。
  • 「凭着肉体」直译「按肉体作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是犹太人的祖宗。「我们」指犹太人。

【罗四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在旧约中没有一个义人能超过亚伯拉罕,神称他为「我朋友亚伯拉罕」(赛四十一8),亲自见证「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创二十六5)。如果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那么他的确是有可夸之处,但亚伯拉罕的一生实际上有许多失败之处,所以在神面前并无可夸之处。

【罗四3】「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如果人能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亚伯拉罕必定最有资格,但圣经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创十五6;加三6),而不是把亚伯拉罕的好行为「算为他的义」。信心不是义行,而是义行的根源,真正的义行是信心所结的果子,是凭信心对神的顺服。信心是人被神称义的根据,而行为若非出于信心,在神面前并无多少价值,不足以「算为他的义」。

【罗四4】「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如果人能凭自己所作的好行为与神交换「算为他的义」的地位,那么「算为他的义」就不是恩典,而是人「该得的」报酬。恩典就是神把人所不配得的给了人,人没有付出什么,却享用了神的丰富。

【罗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 得蒙称义的罪人「不做工」,不是因为不想做,而是因为知道自己根本做不到能蒙神悦纳的善行,所以不打算靠「做工」来换取称义。亚伯拉罕既虔诚又公义,但他却不是靠善行积功德称义,更何况那些毫无功德的罪人呢?税吏反倒比法利赛人「算为义了」(路十八14),并不是因为他的功德比法利赛人更好,乃是因为他发现无法倚靠自己,只能完全仰赖「称罪人为义的神」的恩典,这样的信「就算为义」。
  • 神说:「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二十三7),却又「称罪人为义」,并非神放弃了公义的原则,而是「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五6)。

【罗四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罪人若靠着自己,连少犯一点罪都不可能,更谈不上做好事来抵消罪过,所以只能「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7-8节是在大卫犯了奸淫杀人的罪之后,向神认罪悔改、蒙神赦免之后写的(诗三十二1-2;撒下十二13)。

【罗四7】「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 大卫承认自己在神面前是个罪人,不敢夸口自己没有犯过罪:「神若究察我们的罪孽,谁能站立得住呢」(诗一百三十3)?神断不以有罪为无罪,祂「赦免其过、遮盖其罪」,不是说那人没有罪,也不是说那人可以将功补过,而是他的罪按着公义的程序被遮盖起来,所以神不再看他的罪,「不算为有罪」(8节)。
  • 神的「赦免、遮盖」在旧约是根据祭坛上的赎罪祭牲,预表基督的赎罪。在新约,神的儿子已经在十字架上代人赎罪,人若接受基督作为赎价,神就「赦免其过、遮盖其罪」(三23-24)。

【罗四8】「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7-8节引自诗三十二1-2,与第3节所引的创十五6都使用了动词「算」。在犹太拉比的释经法中,若有这种关连,一段经文就可以用来解释另一段经文,保罗在此就运用了这种解经法。保罗在一17引用了先知书(哈二4下),现在又引用律法书(创十五6)和圣卷(诗三十二1-2),证明希伯来圣经的三大部分全都证实了「因信称义」的真理(三21)。

【罗四9】「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犹太人非常看重自己受割礼的地位,所以保罗假设有一位犹太人质疑:「就算亚伯拉罕是在行为之外因信称义,但他是受割礼的犹太人的祖宗(创十七9-10),这个原则也只适用于亚伯拉罕和他受割礼的后裔。」

【罗四10】「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亚伯拉罕在创世记第十五章被神称义(创十五6),而到了第十七章才受割礼(创十七24-26),这两件事相隔至少14年(创十六16;十七24-25)。显然是称义在前,受割礼在后,这证明亚伯拉罕被称义与受割礼无关。

【罗四11】「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神告诉亚伯拉罕,割礼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创十七11),这个约是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14年所立的(创十五7),当时亚伯拉罕已经被称义(创十五6)。因此,割礼的功用是在亚伯拉罕已经称义以后,见证神算他为义,而不是割礼本身能使人称义。

【罗四12】「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 神使亚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样信神之人的父。他是「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11节),因为在他的信被算为义时,他还没有受割礼;他也是「受割礼之人的父」,不但因他们的割礼,并且因为他们「按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二28-29;加五6)。
  • 「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就是按亚伯拉罕信心的踪迹去行。

【罗四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要承受迦南地为他们的产业(创十五7,18),而律法是在此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的(加三17),这表明神的应许不是根据是否遵行律法,而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创十五6)。

【罗四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如果只有「属乎律法的人」才有资格承受神的应许,那么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瑟都不合格,因为他们的时代还没有律法。一方面,如果神在赐下应许四百三十年之后又另外添加「律法」的条件,违背了神的信实,「信就归于虚空」。另一方面,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为成就应许的先决条件,那神的应许就永远不可能成就,因为没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15节),「应许也就废弃了」。

【罗四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因为「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五13)。但如果没有律法清楚说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犯罪。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让人知道自己无法完全遵行而知罪,并不是让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称义。「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和「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类似,可能是套用一句当时的格言。

【罗四16】「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神在恩典中所赐的,人只能凭信心来获取,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不管有律法、没有律法,也不管受割礼、未受割礼,问题只在乎是否用信心去领受恩典。「一切的后裔」包括亚伯拉罕的肉身后裔和「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属灵后裔。

【罗四17】「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 「叫死人复活」在此特别指亚伯拉罕认为「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19节)。
  • 「使无变为有」在此特别指将从亚伯拉罕出生的「多国」当时不仅尚不存在,而且因亚伯拉罕与撒拉已经年岁老迈,根本不可能有出现的机会。
  • 「亚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国的父」。神将他的名字从「亚伯兰」改为「亚伯拉罕」(创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犹太人的父,且也作「我们世人的父」,即世上一切按他信心踪迹去行之人的属灵之父,因信称义的人借着「披戴基督」(加三27),在基督里成为「照着应许承受产业」(加三29)的「那一个子孙」(加三16)。

【罗四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 亚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因着对神的话满有把握,因此按人看「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这样的信心,使他作我们的父,而我们这些作他信心后裔的人,也要有如此的信心。
  • 「得以作多国之父」,亚伯拉罕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以色列与以东),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创二十五12-18),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创二十五2-4),也包括众多的属灵后裔。
  • 「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创十五5),神告诉当时还没有孩子的亚伯拉罕,不要看自己的所有、所能、所是,不要看自己年纪老迈、妻子也不能生育,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不可胜数。

【罗四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 亚伯拉罕「信心」并非不排斥理性思想、也不是对难处佯作不见,而是「虽然想到」自己所面临的难处,但经过仔细思想,还是认为神的应许远超过一切不利的条件。
  • 亚伯拉罕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非因为他有过人的自信,而是因为神所赐的真实信心一定能使人超越难处、超越环境,而神用恩典的带领也一定会印证祂的信实。

【罗四20】「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

  • 这里所说的亚伯拉罕的「信」,是在亚伯拉罕「将近百岁的时候」的信心(19节)。亚伯拉罕在八十六岁生了以实玛利(创十六16),以为那就是神所应许的后裔(创十七18),但到了九十九岁(创十七1),神却说「不然」(创十七19)。所以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方面是不看自己的所有(以实玛利),另一方面是单看神的所作(以撒)。亚伯拉罕心里对神的应许不是没有经过挣扎(创十七17),但神借着种种的波折和恩典的带领,使他「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
  • 有信心的人不一定不会起疑惑,但不是「因不信心里起疑惑」,而是人在跟随神过程中的有限,神必会让我们「因信心里得坚固」。这正显明信心不是出于人自己,而是来自神的赏赐,来自神的信心才能「将荣耀归给神」。真实的信心是建立在「仰望神的应许」的根基上,而不是自己的「自信」。

【罗四21】「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

亚伯拉罕自己虽然不能,但神能,自己虽然没有,但神有。信心就是「满心相信」神是既能、又有,并且祂不能背乎自己,所以「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21节)。

【罗四22】「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能蒙神「算为他的义」的真实信心,是「坚固」(20节)的信心,是「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21节)的信心。这样的信心本身就是神所赐的恩典,为要「将荣耀归给神」(21节)。

【罗四23】「『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

【罗四24】「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因信称义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也适用于一切与他有同样信心的人。亚伯拉罕是相信将来在基督里要成就的应许(约八56),我们是相信基督已经成就的救恩。我们所信的那位「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正是亚伯拉罕所信的那位「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17节)。

【罗四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主耶稣被钉十字架,担当了我们的过犯和罪孽(赛五十三5-6;彼前二24),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证明祂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使我们有「可信的凭据」(徒十七31)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经「因信基督称义」(加二16)。真实的信心既要相信主耶稣已经为我们受死,也要相信祂已经为我们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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