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3章讲解讲章背景
【罗三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保罗在此假设有人打断他之前的论证,说:「既然犹太人在神面前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只有里面作犹太人才算数、内心的割礼才有用,那么,神为什么要拣选犹太人?为什么要他们的肉身受割礼?」
保罗的回答是:「凡事大有好处」,神不会作虚空无益的事,祂拣选犹太人,首先是为了将祂的旨意和计划交托给他们,好向世人启示出来。其余的长处包括:「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肉体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九4-5)。
【罗三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
- 保罗又假设有人会继续质疑:虽然犹太人托管神的圣言,但许多犹太人还是不信耶稣就是基督啊?保罗的答复是:虽然犹太人中有不信的,但他们还是成就了神的托付,把神交付的话语保存下来。而神借着犹太人所启示的旨意,不会因为部分犹太人的不信而落空。人的不信无法改变神的信实,也不能破坏祂话语的成就,相反,只会更衬托出神的真实。
- 历世历代以来,不是要等人对了,神才能做工。人不对,神还是能做工:「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二13)。
【罗三4】「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祢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 人的不信,「不如说」是让世人认识自己的虚谎,而不是令神的真实遭受指责。
- 「祢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是大卫犯罪之后受感动悔改所说的话(诗五十一4)。当人失信、犯错时,神就审判、责备他们,借此显明神的公义;而当人企图议论神的时候,说来说去,真理还是在神那里,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祂是对的。
【罗三5】「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祂不义吗?」
保罗又假设有另一个反对意见:「如果人的不信反倒显出神的信实,人的不义反倒显明了神的义,那么,人的罪既然使神得到益处,为什么神还降怒施行报应呢?这样岂不是不义吗?」
保罗的回答是:公义是神不可或缺的属性,如果祂不报应罪恶,怎么能审判世界呢?
【罗三7】「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祂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
这个假设的反对者仍然坚持己见。
【罗三8】「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 假设的反对者说:「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保罗回答:「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因为这是曲解并诋毁使徒的话,认为人的犯罪作恶,正好帮助神显出祂的良善来。这样的辩解是故意混乱真理、与神为敌,也证明他们不肯悔改认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们该受神的审判。
- 神固然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但如果人「作恶以成善」,用恶的方法去做好事,结果也要受到公义的审判。
【罗三9】「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保罗假设又有人质疑:「我们犹太人守律法,在神面前作恶比较少,比外邦人强。」保罗的回答是:「不错,外邦人犯了罪,但犹太人也犯了罪,在神面前都会被定罪。」因此,靠行为蒙神悦纳是不可能的。
- 在人看来,有好人、坏人之分,但按神的眼光来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人都不寻求神,却与神为敌,通不过神公义的标准。
- 10-12节引自诗十四1-3、诗五十三1-3和传七20,证明普世之人都已沦为罪人,没有一个例外。
- 「没有明白的」,可见人的理性并不可靠:「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林前二14)。
- 「没有寻求神的」,没有人会主动寻求神,即便有寻求的,也不是寻求神自己,而是寻求神的赐福。是神主动来寻找祂所拣选的人(路十九10),让圣灵引导我们回转寻找祂(太七7-8)。
【罗三12】「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 人之所以按着神的形象被造,是要成为神的儿子、做神的仆人来管理祂创造的世界。人生的目的就是被神使用,人若偏离了神,就「变为无用」,整个人生都是白活,结局都是死亡。
- 人里面「都是偏离正路」,导致外面「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13-18节),所以信徒的得救并不是因为行为比别人好,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
【罗三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 人的百体中犯罪最多、最难制伏的是口舌(雅三1-8),因为人的内心污秽,「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太十二33-37)。因此,当以赛亚遇见圣洁之神时,首先就认识到「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赛六5)。
-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引自诗五9。
-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引自诗一百四十3。
本节引自诗十7。
15-17节引自赛五十九7-8。指人在犯罪作恶时很勤快。
本节引自诗三十六1。许多信徒也是怕人不怕神,真正认识神的人却是敬畏神、尊重人。
【罗三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10-18节所引用的圣经都是「律法上的话」。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靠行律法而得救,而是为了指证他们的罪,使他们无话可说,和外邦人一样「伏在神审判之下」。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人里面迷失了,就做不出在神眼中看为好的事。不认识神律法的人,不知道神看为好的标准。认识律法的人,知道神的标准,却没有办法行出来。因此,「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神赐律法给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靠行律法称义,而是要证明人不能遵行,借此认识自己的败坏和邪恶,回转归向基督。
- 本节引自诗一百四十三2。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 人既然不能靠着遵行律法显出「神的义」,神就「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稣基督身上显出祂的义,满足祂公义的要求。
- 「律法」(申十八18)和「先知」书(赛五十三4;拿四11;亚十二10)都指出一个事实,神不断地「在律法以外」记念人,「在律法以外」给人开一条蒙恩的路。
【罗三22】「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罪上「并没有分别」,在神的恩典上也「没有分别」。因为无论有没有律法,人自己都没有「义」,都需要神另外「加给」。
本节说出需要因信称义的原由:人当初是按神的形象而造,是为着神的荣耀而被造的(赛四十三7),凡是没有「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的人,都是「亏缺了神的荣耀」,都需要耶稣基督的救恩。
【罗三24】「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 「救赎」是古代奴隶市场的用语,指支付赎价使奴隶获得自由(出十五13;诗七十七15;七十八35;赛四十一14;四十三1)。
- 我们在神面前被「称义」、罪得赦免,不是因为我们做了什么,而是因着恩典「白白地称义」,完全是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支付了赎价,替我们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神不是等我们一生行完律法,到终点才宣告我们为义人,而是「在律法以外」,在我们重生得救的起点就先接纳我们为义人。
【罗三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 「挽回祭」原文与「施恩座」(来九5)是同一个词 hilasterion,指挽回的途径,在希腊文学中指异教以献祭来讨好忿怒的假神。
- 保罗借用「挽回祭」这个异教名词,但所表达的概念与异教截然不同:1、异教假神的忿怒是易怒霸道、反覆无常的;而真神的忿怒则是出于祂对一切罪恶的公义、不变的恨恶。2、异教是人或第三者提供礼物来贿赂假神;而真神则是出于祂自己的爱、用祂的儿子为「挽回祭」,主动「挽回」(来二17)、恢复我们与祂之间的关系。「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四10),这是神自己设计的方法,使祂的忿怒可以止息(诗七十八38;八十五2-3;一百零三8-10;弥七18-19)。
- 这「 挽回祭」是神主动设立的,而不是罪人预备的,在旧约里就是神的恩典采取主动:「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十七11)。
- 基督不但是「挽回祭」,也是献上「挽回祭」的祭司,祂如今仍然是「挽回祭」,因为祂一次献上的祭永远有效(来十10);我们不仅在得救时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与神和好,并且在得救之后,继续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维持「与神相交」(约壹一6)。
- 神一面「凭着耶稣的血」,满足神公义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纳人、赦免人的罪(来九22);另一面「借着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稣流血救赎的功效,坦然就近神(来十19)。
【罗三26】「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 按着公义的原则,犯罪的就应当受刑罚。从开始人就都犯了罪,但是人却没有都受刑罚,因为神的计划是到了时候「设立耶稣作挽回祭」(25节),所以在十字架的「挽回祭」做成之前,「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25节)。现在主耶稣已经作了挽回祭,满足了神正义的要求,神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了,就显明了神自己是公义的。
- 神的义是绝对的义,人若认识祂的义,就晓得凭自己无法称义,也就不会想靠行为称义了。所以神「显明祂的义」,好叫人能「知道祂自己为义」,从而寻求「信主之法」(27节)。
【罗三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立功之法」就是人凭自己的行为得以称义,因此就会觉得自己比别人好而自夸。而「信主之法」使人无法自夸,因为信心乃是神所赐的(弗二8-9)。
【罗三28】「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保罗并不是说不需要遵行律法,而是说人若靠自己,再努力遵行也无法达到被神「称义」的程度。
- 人被神「称义」,是靠着信心领受神白白的恩典,而不是靠行为。但使人「称义」的信心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被「称义」的人必然会活出实际的行为来(罗十二1至十五13)。
【罗三29】「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此祂悦纳人,不是根据只传给犹太人的「律法」,而是根据「信」。
【罗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神用「信」的原则来重新接纳犹太人和外邦人。「受割礼的」指犹太人,「未受割礼的」指外邦人。
【罗三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我们因信称义,一面满足了律法惩罪的要求,一面因着基督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八4)。所以恩典成全了律法,因信称义不仅不会废了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成全了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