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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7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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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七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 「明白律法」指明白法律的原则,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的原则都相同:人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人若死了,无论怎样定罪、判刑,都没有实际的作用。
  • 第六章的最后是「照人的常话」(六19)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本章则是按法律的原则来进一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

【罗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都是如此。

【罗七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罗七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 契约的一方死了,那契约就失效了,同样的原则可以运用到我们身上。「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就是「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六5)。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对人的追讨,这果效就应用到与基督联合的信徒身上,因此律法在我们身上失去了功用。
  • 「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我们可以放心脱离律法,永远「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因为这个新的归属关系不会再被死亡中断。但习惯了做「罪的奴仆」(六17)、做律法的奴仆的信徒,还不习惯我们已经永远「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了,因此造成本章提到的许多难处。
  • 「结果子」指「成圣的果子」(六22),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会活出里面的新生命,「结果子给神」,而不会继续停留在罪中。

【罗七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指我们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18节),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7-13节将解释「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是怎么来的。
  • 「死亡的果子」指恶行,其「结局就是死」(六21)。
  • 保罗常用「肉体」这个词来代表一个人的天然本性,由于受到罪的控制,总是倾向于悖逆神、满足自己。

【罗七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 因着我们「与基督同死」(六8),就「脱离了律法」,可以与基督联合,不会再被罪捆绑、继续活在罪里,而是顺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
  • 「仪文的旧样式」是想依靠行为的功劳、谨守外在的「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来讨神喜欢。
  • 「心灵的新样式」是不靠任何行为的功劳,而是出于心里顺服的心,「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六5),依靠圣灵的带领、管理和供应来「与祂同活」(六8)。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 保罗假设有人立刻质疑:「既然如此,神为什么要将律法赐给人呢?」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三20),叫人对罪无可推诿。「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不是说没有律法,人就没有犯罪,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为只是正常的人性。若不是律法用「不可起贪心」(出二十17)来指出我们心中的罪,我们还以为「贪心」只是人之常情,不知道会带来可怕的死亡。
  • 7-13节解释了「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5节)是怎么来的。
  • 7-13节用过去式,14-25节用现在式,都是用第一人称「我」,但不只是保罗的自传,也是犹太人整体的经历,更是人性的共同经验。

【罗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 律法虽然能「叫人知罪」(三20),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因为律法是靠我们自己来做,我们的肉体一行动,罪就得着「机会」了,所以律法既不能让人得救、也不能使人成圣。而恩典是我们不做,单单让神来做,所以罪就得不着「机会」。
  • 罪做工的方法是「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引动人心里的悖逆本性,越是被神禁止的事,人越想去做,对于我们的「旧人」来说,「偷来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饼是好的」(箴九17)。
  •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大部分人平时感觉不到自己的罪。神赐下律法的目的,并不是拦阻罪、除掉罪,补救罪的后果,乃是让罪的本质有机会暴露出来,并且让人更深地体会到罪的可怕。

【罗七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一方面,因为没有定罪的根据,我们就可以继续自以为义地生活;另一方面,我们里面深层的罪性还没有机会暴露。正如亚当原本并不知道自己不顺服,直到有了「不可吃」的诫命(创二17),他才发现自己不能顺服神。
  • 「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一方面,是律法使我们知罪,罪也在里面不断控告我们,使我们不能继续自以为义地坦然活着,并且越努力改善、越挫折失败,以致对「旧人」彻底绝望;另一方面,律法唤醒了我们「旧人」不肯顺服的悖逆本性,越是有律法约束,我们越是不服、越想尝试,结果「罪的工价乃是死」(六23)。

【罗七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指人若遵行诫命,「就必因此活着」(利十八5)。然而罪却借着诫命来「叫我死」,把本来要把人领到神面前去的律法变成定罪的根据。

【罗七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问题不在于「诫命」,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罪」配合,使罪能「借着诫命引诱我」,使我们犯罪。

【罗七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 保罗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那么「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辖制。但保罗不因此认为律法有错。律法是圣洁的,因为神是圣洁的(利十一45,十九2),律法是将神的性情和旨意启示给我们,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进而享受并经历这位「圣洁、公义、良善的」神。
  • 「律法是善的」(16节),错的是我们想靠肉体遵行律法。

【罗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 律法是「良善的」,禁止罪行、鼓励义行,可以防范罪:「爱祢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一百一十九165),「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诗十九7)。
  • 但律法并不能供应我们行善避恶的能力,行律法的人的「肉体」又有问题(八3),所以罪就乘虚而入,引诱我们明知故犯,「借着那良善的」律法在我们里面带出死,以善行恶。
  • 而神允许罪以善行恶,目的就是要「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让我们彻底认识罪的可怕,从而脱离罪和律法,转向救恩。

【罗七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 神的「律法是属乎灵的」,人无法遵行律法,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们,因为在亚当里的人不是「属乎灵的」,而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罪是我们「肉体」的主人,所以我们的「肉体」没有办法抗拒罪的辖制,天性就是悖逆神、不能顺服神,与「属乎灵的」律法格格不入。这「肉体」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18节)。
  • 「罪」是单数,指那犯罪的生命。
  • 14-25节继续7-13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我」,但用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有人因此认为7-13节是说重生之前的经历,14-25节是说重生之后的经历。但保罗并未明确如此区分,他所强调的重点是要脱离律法。实际上,本章所讲,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后都曾有过的经历。

【罗七15】「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虽然我们靠自己无法胜过罪,但我们里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见证」(二15),定我们不遵行律法之罪。

【罗七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表明我们的内心「应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边控告自己。

【罗七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不是推脱责任,而是认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里头」,深藏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面,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放弃肉体的挣扎努力。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 信徒的生命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林后四16原文)。里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三17),但外面的「旧人」是「属乎肉体的」(14节),是拒绝神的。
  • 因为「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已经彻底败坏,所以神拒绝一切「肉体」的活动,不但拒绝「恶行」,连从肉体中出来的「善行」、「美德」也拒绝。所以圣经不是劝人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与基督联合。

【罗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我所愿意、我所不愿意」,就是我们的意志。意志并不能供应我们能力,人没有办法依靠「立志为善」(18节)来做个好基督徒。信徒「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十二1),并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变化」(十二2)。

【罗七20】「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罗七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 信徒里面的「旧人」和「新人」同时存在,使我们落在挣扎的「律」里。当我们什么也不做的时候,感觉不到这「律」的存在,但当我们的「新人」「愿意为善的时候」,立刻就会牵动「旧人」,从而发觉「恶」还在我们肉体里面。
  • 21-25节的「律」意思是「原则、定律」。

【罗七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里面的意思」就是我们的「新人」。「新人」虽然「喜欢神的律」,但「旧人」却「顺服罪的律」(25节)。

【罗七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信徒身上有两个「律」:一个是要神的「新人」或「灵」,一个是不要神的「旧人」或「肉体」。

【罗七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我们初信的时候对「肉体」的败坏还不够认识,以为「肉体」似乎死了,但不久就会发现它还活得很顽强,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圣历程中必然的体验,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们带到尽头,让我们肯放下自己,承认自己不能,让神来救我们「脱离这取死的身体」。

【罗七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 「脱离这取死的身体」的唯一方法,就是与基督联合,与祂同死、与祂同活(六8)。不懂得与基督联合的人,总想自己如何做个好人、好基督徒,但神并不需要人靠「肉体」来做。神已经将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六6),如果信徒还想继续依靠「肉体」做些什么,实际上就是弃绝了基督的十字架。
  • 神要我们让基督在里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们让基督来做,而不是靠自己来做。「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脱离「肉体」,是每个信徒重生得救以后一生要学习的功课。
  • 「罪的律」指「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就是旧生命倾向犯罪的性情,以致将我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六13)。人的天然旧人已经全然堕落、败坏,虽然「内心」愿意「顺服神的律」(22节),但「肉体」行出来的却是「顺服罪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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