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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查经第18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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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十八1】「耶和华对摩西说:」

【利十八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利十八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利十八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利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 从本章到二十章,神所颁布的「律例典章」是道德行为(3节)的洁净。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5、6、21节),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4、30节),强调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表明神自己就是祂百姓生活的标准。神的百姓是神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于祂的,神的话语是他们辨别是非的惟一标准,他们的道德标准不能根据人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 以色列人在旷野里,向前看是迦南人的生活,向后看是埃及人的生活,他们的生活里都没有神的地位,都以自己为是非道德的标准。神的百姓是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于神的,「这是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民二十三9)。所以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恶俗」(3节);生活方式既不能跟随文化,也不能跟随潮流;「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单单效法神的圣洁(十九2)
  • 「典章」(4节)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律例」(4节)原文是「法令、条例、制定的事」,通常是指神没有解释原因的条例。「恶俗」(3节)原文与「律例」是同一个字,表明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生活方式:世界的「恶俗」和神的「律例」,两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耶五22),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生活方式、走其中一条道路。
  • 神的「律例典章」,是神向祂的百姓指出的一条活路,「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因此活着」原文的意思是「照着律例典章的要求而活」,这不是苟延残喘地「活着」,而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罗六4),使我们「活着就是基督」(加二20),活得有荣耀、有尊严、有价值。

【利十八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利十八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利十八9】「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利十八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利十八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利十八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 「露 …… 下体」(6节)是「不正当性行为」的委婉说法。
  • 「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8节)、「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16节),是因为夫妻二人已经成为一体(创二42),所以丈夫的下体等同于妻子的下体。
  • 神严禁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包括:母亲(7节)、继母(8节)、姐妹(9节)、孙女或外孙女(10节)、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的姐妹(11节)、姑母(12节)、姨母(13节)、伯叔母(14节)、儿媳(15节)、弟兄的妻子(16节)、妻子与前夫的女儿或者孙女、外孙女(17节)、妻子的姐妹(18节)、行经的女人(19节)、邻舍的妻子(20节)、同性(22节)和兽(23节)。
  • 人若死后无子,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所生的长子成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活着的时候娶其妻子,包括已离异的妻子(16节)。
  • 「另娶她的姊妹」的意思可能是「不可同时娶两姐妹」,但根据犹太人的传统理解,更可能是指「娶另一个妻子作为原来妻子的姊妹」,即一夫多妻。
  • 从前亚伯拉罕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创二十12)、雅各娶姐妹俩为妻(出二十九30)、暗兰与姑母约基别结婚(出六20),这些婚姻在神颁布了律法之后,就不被允许了。

【利十八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利十八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利十八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利十八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 「摩洛」(21节)可能是迦南各种假神的通称。「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原文是「不可将你的儿女奉献给摩洛」(英文ESV、NASB译本)。
  •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乱」,就是混乱了神创造的秩序和「各从其类」(创一24)。
  • 这里所提到的同性恋(22节)、人兽淫合(23节)等行为,都与埃及和迦南的偶像崇拜有关,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丰收、牲畜和人口兴旺,结果却是「连地也玷污了」(25节)。

【利十八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利十八26】「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

【利十八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利十八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利十八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 6-30节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26节),违反了十诫中的第七诫「不可奸淫」(参见出二十14注解)。他们放纵情欲,因着拜偶像和堕落的性行为,「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节),因此被神「逐出」(24节)。当我们面对世界上许多的流行文化和时尚时,如果在肉体或属灵上玷污了自己,也会被「逐出」神的安息。
  • 只有与神立约的百姓才有资格住在应许之地。如果百姓「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会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也就不再有资格居住在应许之地。今天这个世界也千方百计地通过媒体、学校、文化、法律系统来引诱我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把「那些可憎的恶俗」当作包容、博爱、开放、进步、多元化,目的是让我们「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节),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以致「亵渎你神的名」(21节)。
  • 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5、6、21节),又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4、30节)。神的百姓之所以能不效法世界,在世界的引诱和逼迫中坚持行事为人「与蒙召的恩相称」(弗四1),是因为我们的神是自有永有的「耶和华」,祂绝不允许自己的呼召因任何阻拦而落空。因此,我们当刚强壮胆,不要因世界的王和跟随牠的大军而恐惧、惊慌,「因为与我们同在的,比与他们同在的更大」(代下三十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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