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查经第6章讲解讲章背景
【利六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欺压邻舍,」
【利六3】「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
【利六4】「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
【利六5】「或是他因什么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
【利六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把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牵到耶和华面前,给祭司为赎愆祭。」
【利六7】「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他无论行了什么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 人若亏欠了「邻舍」(2节),就是「干犯耶和华」(2节)。因为在「爱人如己」(十九18)上出现了破口,就在爱神的心上出现了破口。
- 我们若亏欠了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5节)就要认罪、归还,并「另外加上五分之一」赔偿,然后才能献上「赎愆祭」(6节)。人若不用实际行动弥补亏欠,就不能「蒙赦免」。
- 亏欠人的罪,不能只用鸟或细面献祭,必须用「没有残疾的公绵羊」(6节)。
【利六9】「『你要吩咐亚伦和他的子孙说,燔祭的条例乃是这样: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从晚上到天亮,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
【利六10】「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把坛上所烧的燔祭灰收起来,倒在坛的旁边;」
【利六11】「随后要脱去这衣服,穿上别的衣服,把灰拿到营外洁净之处。」
【利六12】「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不可熄灭。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在其上烧平安祭牲的脂油。」
- 8-13节是祭司献上燔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
- 祭司即使是清扫「燔祭灰」(10节),穿着也要与献祭时相同,表明这灰是圣洁的,所以应当「拿到营外洁净之处」(11节)。
- 祭司离开会幕的范围,就要脱去圣衣,「免得因圣衣使民成圣」(结四十四19)。
- 「平安祭牲的脂油」(12节)必须烧在早晨所献的燔祭上(三5),象征先借着基督顺服神、蒙神悦纳,然后才有可能与神相交。
- 因着每日早晚献上燔祭,「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象征神的百姓一直在敬拜、顺服神。神亲自点燃了燔祭坛上的火(九24),象征神与百姓一直同在。犹太传统认为,这火一直点到被掳巴比伦。
【利六14】「『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亚伦的子孙要在坛前把这祭献在耶和华面前。」
【利六15】「祭司要从其中——就是从素祭的细面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烧在坛上,奉给耶和华为馨香素祭的纪念。」
【利六16】「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子孙要吃,必在圣处不带酵而吃,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利六17】「烤的时候不可搀酵。这是从所献给我的火祭中赐给他们的分,是至圣的,和赎罪祭并赎愆祭一样。」
【利六18】「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分,直到万代,作他们永得的分。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
- 「取出自己的一把」(15节)原文是「取出它的一把」。只有一部分「细面」和一部分「油」要与「所有的乳香」一起「烧在坛上」。
- 「圣处」指「会幕的院子里」(16节)。「不带酵而吃」(16节)原文是「做无酵饼吃」。「烤的时候不可搀酵」原文是「不可烘烤有酵的东西」。素祭预表基督作为人生命的供应,所以「不可搀酵」,改变基督生命的味道。
- 「素祭、赎罪祭、赎愆祭」的祭物都是「至圣的」(17、25节;七1)。「至圣 קֹדֶשׁ קֹדֶשׁ」原文是「神圣、神圣」。圣香(出三十36)、「会幕和法柜,桌子与桌子的一切器具,灯台和灯台的器具,并香坛、燔祭坛,和坛的一切器具,洗濯盆和盆座」(出三十26-28)都是「至圣的」器皿,能使「凡挨着的都成为圣」(出三十29)。而「至圣的」的祭物,连「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神把「至圣的」素祭赐给祭司作食物,祭司也就「成为圣」,预表神把基督赐给我们作生命的供应,让我们与主联合、「归耶和华为圣」(出二十八36)。
【利六20】「『当亚伦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孙所要献给耶和华的供物,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常献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利六21】「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调匀了,你就拿进来;烤好了分成块子,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素祭。」
【利六22】「亚伦的子孙中,接续他为受膏的祭司,要把这素祭献上,要全烧给耶和华。这是永远的定例。」
- 14-23节是祭司献上素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
- 「当亚伦受膏的日子」(20节)意思是「自亚伦受膏的日子起」。「细面伊法十分之一」(20节)大约有2.2升,是一个成年人一天的食量(出十六16)。
- 「祭司的素祭」是「常献的素祭」(20节),由大祭司代表所有的祭司献上,并且「都要烧了,却不可吃」。表明事奉神的人每天应当让基督代替我们活在神面前,我们才有资格事奉。而基督「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来七27)。
【利六25】「『你对亚伦和他的子孙说,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要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赎罪祭牲;这是至圣的。」
【利六26】「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圣处,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利六27】「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这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所弹的那一件要在圣处洗净。」
【利六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铜器里,这铜器要擦磨,在水中涮净。」
【利六30】「凡赎罪祭,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烧。』」
- 24-30节是祭司献上赎罪祭时所要遵守的条例。
- 「赎罪祭牲」是「至圣的」(25节),「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27节),吃肉的祭司、煮肉的器皿都要与祭牲合一,分别为圣归给神。如果只是「圣的」,就不能使接触到的东西「算为圣」(该二12)。
- 当时的瓦器没有釉,肉汁会渗入孔隙之中,所以「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28节)。而铜器只需要「擦磨,在水中涮净」(28节),就可以被别人碰到。「祭牲的血若弹在什么衣服上」,就会被别人碰到,所以必须「在圣处洗净」(27节)。
- 神指示祭司吃赎罪祭牲的肉,是成为代替百姓的「中保」,「担当会众的罪孽,在耶和华面前为他们赎罪」(十17),预表那「慈悲忠信的大祭司」(来二17)基督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
- 「若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表明是大祭司为自己(四5)、全会众(四16)或赎罪日(十六27)所献的赎罪祭。祭司在这些情况下都是献祭者,不能代替自己,所以「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