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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第18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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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十八1】「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

【结十八2】「『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

【结十八3】「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

【结十八4】「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 本章宣告神要使俗语止息、审判将公平合理,与十二21-28「神要使俗语止息、审判将不再耽延」前后呼应。
  • 「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2节),这句俗语代表了当时百姓的普遍想法(耶三十一29)。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比玛拿西和亚们时代的光景好多了,既有圣殿、又有敬拜(耶七4),已经非常属灵,所以他们的被掳是在替列祖背黑锅(哀五7)。这种说法听来很有道理,因为既有十诫的根据:「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又有众先知的教训为证:「这祸临到犹大人,诚然是耶和华所命的,要将他们从自己面前赶出,是因玛拿西所犯的一切罪」(王下二十四3)。因此,他们埋怨神不分青红皂白地审判那些无辜的好人,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节)。
  • 「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3节),指以色列人将不再有使用这一俗语的机会,因为神现在就要澄清审判的原则、纠正百姓的愚昧。谁也不能把自己的罪孽归咎于上一代,也不能把自己的失败推诿给别人。因为神不但要得着基督身体的见证(林前十二27;弗四12),也要每个肢体为自己的行为单独向神交账(林前六15)。
  • 第4节可译为「看哪,所有的生命都是属我的;父亲的生命怎样属我,儿子的生命也照样属我;然而犯罪的,他必定死」(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这就是神审判的原则。在神的面前,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必须分别为自己的行为向神交账,而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二6)。被掳者可以反省祖先的罪孽,但却不能归咎于他们,因为每个人都是在为自己的罪接受审判(八17)。

【结十八5】「『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

【结十八6】「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她,」

【结十八7】「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结十八8】「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结十八9】「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 5-20节,是神用三个判例来说明审判的原则。
    1. 义人必定存活(5-9节);
    2. 公义父亲的败坏儿子必要死亡(10-13节);
    3. 败坏父亲的公义儿子定要存活(14-18节)。
  • 5-9节是第一个判例:义人必定存活,正如敬虔的希西家王。
  • 立约之民的「公义」(5节)标准,既不是无罪、也不是不会犯罪,而是遵行律法(9节)、「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5节)。遵行律法的人若可以做到无罪,律法中为什么还有赎罪祭呢?但人若遵行律法,就可以在神面前活得正确,「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罗二7)。
  • 6-9节所例举的行为,并非根据一时一地的道德规范、法律习俗,而是根据神的律例典章(9节;出二十2-17;利十八19-20;二十五17;申十五7-11;十六18-20;二十三19-20;二十四12),总结起来就是「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可十二30-31)。一个人的道德言行反应了属灵的实际,「因为,没有好树结坏果子,也没有坏树结好果子。凡树木看果子,就可以认出它来」(路六43-44)。
  •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9节),这句话并不是以西结领受的新启示,而是神在西奈山与百姓立约时的宣告(利十八4-5),正如摩西一再吩咐的:「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申十六20)。因此,本章所提到的「存活」(9节),并非指身体不死,也不是指永生,而是指圣约之中反复提到的「存活」(申四1;五33;八1;十六20;三十6、16、19),也就是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和恩典里。「死亡」(13节)则是「存活」的反面。
  • 律法是神恩典与慈爱的流露,是为了让人「可以存活得福,并使你们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长久」(申五33)。人若不认识神的恩典,不是把律法当作捆绑人的字句规条,就是把守律法当作赚取恩典的根据;但人若认识神的恩典,就知道律法是为了让人在白白领受的恩典里活得更加丰盛,因此甘心乐意地谨守遵行、「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申三十19)。

【结十八10~11】「『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反行其中之恶,乃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并玷污邻舍的妻,」

【结十八12】「亏负困苦和穷乏的人,抢夺人的物,未曾将当头还给人,仰望偶像,并行可憎的事,」

【结十八13】「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是血)必归到他身上。」

  • 10-13节是第二个判例:公义父亲的败坏儿子必要死亡,正如好王希西家的儿子、恶王玛拿西。
  • 父亲的公义,并不能免除犯罪儿子的刑罚。因为神的审判法则是:犯罪的人必须为自己的罪付出代价,「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13节)。
  • 「必不能存活、必要死亡」(13节),这个「死亡」不是指身体的死亡,也不是指永远的沉沦,而是圣约之中反复提到的「存活」(申四1;五33;八1;十六20;三十6、16、19)的反面,也就是不能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和恩典里。

【结十八14】「『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有古卷:思量),不照样去做;」

【结十八15】「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

【结十八16】「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结十八17】「缩手不害贫穷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他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结十八18】「至于他父亲;因为欺人太甚,抢夺弟兄,在本国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 14-18节是第三个判例:败坏父亲的公义儿子定要存活,正如恶王亚们的儿子、好王约西亚。
  • 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并非因为父母的罪惩罚儿女,而是因为儿女效法父母犯罪,「守定诡诈,不肯回头」(耶八5),正如玛拿西的罪导致犹大全国堕落(耶十五4)。但儿子若「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做」(14节),就能跳出恶性循环,「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7节),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和恩典里。

【结十八19】「『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行正直与合理的事,谨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结十八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 19-20节总结了三个判例背后的审判原则,回答酸葡萄的俗语所提出的问题(2节):「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19节)?
  • 人犯罪的天性是从亚当里来的,但犯罪的行为却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因此,「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20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亏欠和重担,没有任何人的义行足以为别人赎罪;也没有任何人的罪行可以让别人来代赎,「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20节)。惟有那位无罪的弥赛亚,才有资格「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赛五十三6)。

【结十八21】「『恶人若回头离开所做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结十八22】「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因所行的义,他必存活。」

【结十八23】「主耶和华说: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

【结十八24】「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照着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岂能存活吗?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

  • 21-24节把审判原则从父与子的关系,推广到昨天的自己和今天的自己。
  • 首先,一个人不必永远被罪辖制,恶人若是离恶回转,就「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1节),「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22节)。「所以,自己以为站得稳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林前十12)。这并不是因为将功补过,而是因为神的怜悯。神并不喜悦恶人死亡(23、32节),却「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23节;路十五7;提前二4),所以用恩典遮盖了悔改者的罪孽。不但如此,祂还以「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罗二4)给人提供悔改的机会,因为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
  • 其次,一个人也不能永远躺在功劳簿上,义人若是离善行恶,就「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24节),「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24节)。这并不是因为功不抵过,而是因为神的公义。行善只是人当行的本分,既不能用来贿赂神、也不能交换赏赐。因为连行善的能力都是神所预备的恩典,「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所以,一个离善行恶的人,必须为滥用恩典接受审判(太二十五26-30),但并非指重生得救的人还会再次灭亡。

【结十八25】「『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结十八26】「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结十八27】「再者,恶人若回头离开所行的恶,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将性命救活了。」

【结十八28】「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结十八29】「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 25-29节,是神回应百姓的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29节),让百姓反省是神的道「不公平」,还是人的道「不公平」。
  • 在自以为「如神能知道善恶」(创三5)的人的眼中,只要不符合自己当下的想法,就是「不公平」。因此,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零一种「不公平」的标准:
    1. 有些人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为「社会不公义」、或者替祖先承担恶果(2节),所以认为「主的道不公平」。
    2. 有些人觉得自己一生爱主、只是有失晚节,事奉的功劳却被神一笔勾销(26节),所以认为「主的道不公平」。
    3. 有些人看到别人一生作恶、却在最后一刻浪子回头,就会觉得自己一生枉然敬虔(27-28节),所以认为「主的道不公平」。
    4. ……
  • 罪的后果一定会影响后代,所以神宣告:「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但是,每个人受审判都是因为自己的罪,并不是替悖逆的父辈受苦,因为神的旨意是「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因此,无论是「原生家庭」(Family of origin)、还是「批判种族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 CRT),都是罪人诿过饰非的理由。信徒既不能把个人的责任推卸给团体、制度或社会,也不能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家庭、祖先或环境,因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加六17)。人性都喜欢把自己的过错合理化,并且竭力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但神的审判是公义的,祂给了每个人选择的自由和机会,所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神「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30节)。因此,在任何一个失败的团体里,个人都有机会得救(27-28节);在任何一个失败的教会里,基督仍在呼召得胜者(启三20-21)——「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八13)。

【结十八30】「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

【结十八31】「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做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结十八32】「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

  • 「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32节),可译为「我不喜欢有任何人死亡,所以你们当回转,要存活」(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
  • 神不但是公义的,也是有怜悯的;祂不但总结了公义的审判原则:「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30节);也给所有的罪人指出了一条生路:「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30节)。
  • 「自做一个新心和新灵」(31节),是比喻「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31节),与神恢复正常的关系。
  • 「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31节),这是神呼唤人回转。虽然人无法倚靠自己「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也无法从罪恶的辖制中自我拯救,但回转是必要的、行动是必须的,放下自己不等于躺倒、否定肉体不等于不动。因为人只有尝试了各种失败,才能真正否定肉体、放下自己,转而「诚实倚靠耶和华」(赛十20)。那时,神就会宣告:「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三十六26);神也会为人预备救主,「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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