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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查经第24章讲解讲章背景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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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廿四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

【利廿四3】「在会幕中法柜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 」

  • 当神启示了把人带进安息的节期之后,接着就启示圣所里的事奉,表明活在神的光中、接受神的儿子作生命的供应,我们的生命才能得着真正的安息:「因为,在祢那里有生命的源头;在祢的光中,我们必得见光」(诗三十六9)。
  • 圣所里的「精金灯台」是会幕中唯一的光源,预表基督是「世界的光」(约八12),祂是「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我们也见过祂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约一14)。
  • 信徒都是属灵的圣殿(林前三16),我们的心里也有一盏「精金灯台」,因为「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神,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神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四6),所以,「你们是世上的光」(太五14),「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腓二15-16)。虽然现在已经没有物质的圣殿,但圣灵在我们心中还是「使灯常常点着」(2节),「从晚上到早晨」(3节)彻夜亮着。「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因我活着就是基督」(腓一20-21)。
  • 在撒迦利亚先知的异象中,金灯台象征神在地上的见证以色列(亚四2-6)。在使徒约翰所见的异象中,七个金灯台象征基督在地上的见证「七个教会」(启一20),而大祭司基督站在「灯台中间」(启一13),正如大祭司亚伦「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
  • 要使会幕里的金灯台「常常点着」(2节),必须吩咐以色列人不住地「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2节)。要使教会的金灯台「常常点着」,也必须教导信徒不住地活在奉献的实际中。
  • 「清橄榄油」(2节)指没有杂质的上等橄榄油。普通的橄榄油是用磨石压榨出来的,比较混浊;而上等的「清橄榄油」是把破碎的橄榄放在臼中,用手工慢慢「捣成」的,非常清澈,烧起来烟雾比较少(参见出二十七20-21注解)。
  • 点灯是大祭司的服事,他是第一个将灯点燃的人(民八3),预表那「将来美事的大祭司」(来九11)基督使凡跟从祂的人「不在黑暗里走,必要得着生命的光」(约八12)。而亚伦的服事,就是披戴基督,把生命的光见证出来:「他不是那光,乃是要为光作见证。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约一8-9)。

【利廿四5】「『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利廿四6】「要把饼摆列两行(或译:摞;下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利廿四7】「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

【利廿四9】「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 」

  • 这「十二个饼」(5节)代表神所拣选的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在圣经里是拣选的数目,而「二」则是见证的数目(申十七6),「十二个饼」被「摆列两行」(6节),表明神拣选以色列人在地上为神作见证,这是神与百姓所立「永远的约」(8节)。
  • 「饼」是日常生活的必须品,「两行」无酵饼放在「精金的桌子上」(6节),又表明神百姓的日常生活要根据基督的生命,又安稳在基督的根基上,才能成为神的见证,让神得着满足。
  • 「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5节),大约4.4升或5斤,是很大的一个无酵饼,这些「陈设饼」(出二十五30)分为两叠堆放在桌上(《犹太古史记》,卷3第6章142节)。
  • 「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7节),可能是把净乳香放在两个金杯内,放在每叠饼的上面。每逢安息日,祭司撤下旧饼的时候,就把所有的乳香焚烧在祭坛上(《犹太古史记》,卷3第10章256节),献给神「作为纪念」(7节),让神得着满足。
  • 每安息日换下的饼是「至圣的」(8节),只能给祭司在会幕里吃(利二十四9),吃的人就成了圣。主耶稣说:「我是从天上降下来生命的粮;人若吃这粮,就必永远活着」(约六51),正如赐下来的饼使我们在享用安息的时候得着了生命的供应。主耶稣又说:「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他里面」(约六54、56),正如吃这「至圣的」的饼的人要分别为圣归给神。亚希米勒给大卫及其随从吃的,就是「从耶和华面前撤下来的陈设饼」(撒上二十一6;太十二3-4)。

【利廿四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利廿四11】「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利廿四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利廿四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利廿四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

【利廿四15】「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

  • 「咒诅神」是大罪(十八21),但这个「咒诅圣名的人」(14节)并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所以摩西不敢替神作决定,而是等候神,「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12节)。神清楚地指示:「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不管那人是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神是全地的主,不管人承认还是不承认有神,全地的人都逃不过神的鉴察和审判。
  • 犯罪者的母亲叫「示罗密」(11节),意思是「和平的」,但她的儿子却与以色列人争斗;犯罪者的外祖父名字叫「底伯利」(11节),意思是「我的话」,但他的后代却口出亵渎神的咒诅话。圣灵特地记下了这位母亲和外祖父的名字,提醒历世历代的母亲注意:当教导儿女敬畏神,不但要有属灵的外面,更要有属灵的实际,「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箴二十三14)。
  • 「叫听见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14节),象征听见的人将亵渎咒诅的责任归与说话的人,表明与这罪无关(申二十一6)。
  • 「用石头打死他」(14节)是团体性的处死方法,用来惩罚影响整个团体的罪行(二十2;二十27),每个被影响的人都必须参与。要断定哪块石头导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一个人需要为这死亡负责。圣经记载了七次用石头处决:亵渎主名的人(16节),干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亚干(书七25),亚多兰(王上十二18),拿伯(王上二十一13),撒迦利亚(代下二十四四21),司提反(徒七58)。

【利廿四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利廿四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利廿四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 在前一章,神指示了蒙城「耶和华的节期」(二十三2)的安息日;在下一章,神将指示更深的安息:「安息年」(二十五6)和「禧年」(二十五10);而本章1-8节,神指示了祭司在安息日的职责(8节)。当神不住地指示安息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个让人不能安息的声音:有人「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11节)。
  • 正如神允许发生金牛犊事件(出三十二4)、献凡火(十1)、破坏安息日(民十五32),神也允许这件事来打岔,为要借着对这件事的判决来表明,人要得着真正的安息,必须有三个条件:敬畏神、互相尊重、互不亏欠(16-23节),缺一不可。历史证明,虽然远离神的人尝试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试图实现互相尊重、互不亏欠的理想,但如果不首先敬畏神,结果总是事与愿违,不能带来安息。
  • 16-23节采用回文(Concentric pattern or palistrophe)的修辞技巧,前后对称、首尾呼应,并且用「死」字串起来,结构如下:
  1. 宣告对亵渎者的判决——耶和华吩咐用石头打死亵渎者(16节)。
  2. 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鉴察和审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节)。
  3. 敬畏神,也必须尊重照着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节)。
  4. 尊重人,就不能亏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18节)。
  5. 亏欠别人,结果是自己受亏损——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19节)。
  6. 重申亏欠别人,结果是自己受亏损——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20节)。
  7. 重申尊重人,就不能亏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21节)。
  8. 重申敬畏神,也必须尊重照着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1节)。
  9. 重申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鉴察和审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节)。
  10. 执行对亵渎者的判决——以色列人照耶和华所吩咐的,用石头打死亵渎者(23节)。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20节)并非鼓励报私仇,而是司法公正的原则,比喻惩罚要与罪行相称,不可过分、也不可过松。因此,犹太传统并没有按字面来进行报复,而是伤人的可用适当的财物作赔偿(出二十一26-27),但「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21节),不能以赎价代替。
  • 新约时代,有人把司法公正的原则当作人际关系的原则,所以主耶稣亲自解释:「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太五38-39),表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并非人际关系的准则。神的百姓人际关系的原则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六31),「你们不要论断人,就不被论断;你们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们要饶恕人,就必蒙饶恕」(路六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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