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查经第21章讲解讲章背景
- 「典章」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二十一2-二十三33所列出的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而主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却规定,奴隶、平民、贵族所犯的罪行会受到不同的惩罚。
- 律法是神性情的发表,典章的重点并不是为了管束惩罚、维持秩序,而是为了指出人准确活在神面前的道路,引导百姓根据「爱人如己」(利十九18)的原则,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训练百姓「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十九6)。因此,只有「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林后三6),才能认识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
- 律法由「诫命、律例、典章」(申五31;六1;七11;三十16)三部分组成。神首先颁布了诫命(二十3-17)作为律法的原则,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典章」,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律例」。
- 人在神面前活得准确,才能在人中间活得正常。但神却没有先颁布「律例」,而是先颁布「典章」。因为百姓现在还只是「惧怕」神(二十20),并没有寻求神。所以神先颁布「典章」,让百姓认识到靠着自己实在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跟随神的路上实在走不下去,然后才会真正产生寻求神的心,这时神才能真正得着人。
【出二十一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 此时是主前15世纪,人类的古文明普遍实行奴隶制。圣经并不主张奴隶制,但也没有特别称许某种社会制度,因为地上的国度都带着残缺。神所关心的不是改变制度,而是改变生命,最终「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来二10),使「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启十一15)。因此,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民主还是专制,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被神使用,只要掌权者不违背圣经,「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十三1)。
- 以色列人的奴仆并不像其他国家的奴隶,只被看作工具和财产,而是被当作人对待,享有安息日(二十10)和安息年(利二十五6)的权利。「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实际上是签订「六年」的雇工合同(利二十五40),「第七年」便可重获自由,进入安息,并且主人「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申十五14)。如果禧年先到了,希伯来奴仆也可以提前获得自由(利二十五41)。
- 以色列人将自己卖作奴仆,原因是因为穷困(利二十五39)或者债务(二十二3)。神在律法中已经为弱者做了许多周详的安排,「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申十五4-5)。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饥荒、贫困,甚至要卖掉自己,大都是他们离弃神、不谨守律法,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结果。当时的人一旦成为奴隶,就永远是奴隶,就像人一次被罪捆绑,就永远无法脱离罪的辖制。然而神并不甘心祂所拣选的人永远在管教中、永远作奴隶。
【出二十一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出二十一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 如果主仆之间只有买卖的关系,没有恩典的关系,奴仆只要服事到时间满足,他的亏欠就停止了。
- 但「他主人若给他妻子」,主仆之间就有了恩典的关系,如果奴仆离开了赐恩典的主,从赐恩的主而来的恩典也要停止,因为恩典并不在买卖的关系里。
【出二十一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出二十一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译: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 人的天性都是愿意要恩典,却不愿意要赐恩典的主。但第一条典章却表明,恩典是从赐恩典的主而来的,有了赐恩典的主,才能有恩典;不要赐恩典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正如神没有勉强亚当、夏娃拣选生命树,祂也不勉强人拣选赐恩典的主、拣选恩典。神给人选择自己前途的权利,或者拣选人的自由,或者拣选继续留在恩典里。
- 这位奴仆经历了恩典,也认识了赐恩的主与恩典的关系,所以选择用自由去换取恩典。这个选择的根据是「爱」。因为奴仆爱他的主人,也爱他的妻子儿女,所以「不愿意自由出去」(5节),甘心乐意地留在主人家中,维持与赐恩的主的关系,继续在爱中享用恩典。
- 这位奴仆从前是因着生活所迫作奴仆,现在却是因着爱作奴仆;从前是被迫暂时服事主人,现在却是主动「永远服事主人」。被基督的宝血所买赎的人,也是因着爱「作了神的奴仆」(罗六22),甘心乐意地永远事奉神。
- 穿耳的仪式象征顺服(二十九20;诗四十6),肉体甘心接受对付;钉入「门框」象征放弃自由,永远留在主人的家中。
【出二十一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出二十一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出二十一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出二十一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出二十一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 「婢女」原文也可以译为「妾」(士十九19)。婢女若被买来当作妾,「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7节),主人必须把她留作家里的人,享用主人的丰富,一样也「不可减少」(10节)。如果婢女不是买来作妾的,就和男仆一样,第七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申十五12)。「外邦人」(8节)原文也可译为「陌生人」,指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人。
- 基督把教会用「重价买来」(林前六20),不是为了作奴仆,而是为了与祂联合,成为基督的「新妇,就是羔羊的妻」(启二十一9),完全地享用基督的所有。
- 2-11节的典章超越了一切人类法律,首先提到怎样释放希伯来奴仆,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把人恢复到自由地享用神应许的地位上。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
【出二十一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出于意外,并非故意杀人。神「断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结三十三11),所以给意外杀人者开了一条生路,让他可以逃到一个避难的地方,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审理为止(民三十五12)。
【出二十一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故意损害神的形象,结局就是死亡:「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九6),「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三17)。神严肃地说出4种情况下要「把他治死」,是为了吓阻犯罪,盼望「以色列家啊,你们转回,转回吧!离开恶道,何必死亡呢」(结三十三11):
- 故意杀人(12、14节),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二十13),是故意损害神的形象。
- 「打父母」(15节),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二十12),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 「拐带人口」(16节),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二十13)和「不可偷盗」(二十15),是故意损害神的形象。
- 「咒骂父母」,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二十12),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出二十一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出二十一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可算无罪」,指不算故意杀人。
【出二十一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出二十一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 汉谟拉比法典第282条规定,如果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可以割去奴隶的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奴仆或婢女」(20节)也是神所造的,生命的权柄只在神的手中。
- 「受刑」可能指「把他治死」(12节)。
- 奴隶「若过一两天才死」,表明主人只是惩戒过重,并非故意杀人。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相当于惩罚了。
【出二十一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坠胎」原文是「孩子出来」,可能指早产。
【出二十一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23-25节是司法公正的原则,目的是使惩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称,避免太严或太松,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并非互相报复。
- 汉谟拉比法典第199条则规定,挖出奴隶眼睛或是打断奴隶骨头的人,只需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第204-205条规定,如果自由人打另一个自由人,只需付10舍客勒,如果奴隶打了一个自由人,要被割去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人都是照神的形象所造(创五1),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障,有钱有势的人也不能用钱来代替受罚。
- 新约时代的犹太教把司法公正的原则当作人际关系的原则,所以主耶稣亲自解释:在人际关系中的原则是「爱人如己」(太二十二39),所以「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39)。
【出二十一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二十一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在神的眼里,奴仆也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的,所以主人不能把他看为畜类。主人若做不到这点,就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
- 「放他去得以自由」,相当于对主人的惩罚和对仆婢的补偿。
- 孕妇和仆婢都是弱者,在人的眼中,孕妇是软弱的,仆婢是没有地位的,但神的典章却首先关心弱者。「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神的心意一面是用公义的追讨来保护人,一面是引导百姓学习用爱来眷顾人。
【出二十一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出二十一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二十一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 「用石头打死那牛」(28节),是提醒牛主不能因为自己的牛就不顾别人的死活:「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创九5)。神看重人,过于看重人的财物。
- 「不可吃它的肉」(28节),可能因为牛是用石头打死的,血没有放干净。
- 汉谟拉比法典第251-252条规定,如有牛触死自由人,牛主只须赔偿半弥拿银子,若触死奴隶,只需赔偿三分之一弥拿。但神的典章却规定,牛主若明知牛会伤人,却不予防范,「牛主也必治死」(29节);但神又给牛主一条出路,若死者家属愿意收「赎命的价银」,牛主也可「照所罚的赎他的命」。这典章背后的原则,是神对人的眷顾和怜悯。
【出二十一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出二十一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 「银子三十舍客勒」可能是当时一个奴仆或婢女的价格,约瑟以二十舍客勒银子被卖(创三十七28),主耶稣以三十舍客勒银子被卖(太二十六15)。仆婢是其主人的财产,所以牛主不但要给仆婢偿命(28-29节),还要另外支付「银子三十舍客勒」赔偿主人的损失。
- 12-32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不喜悦死亡,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生命,因为这生命是神所赐的。
【出二十一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出二十一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出二十一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33-34节的典章,显明神的心意喜悦每个人都顾念别人。人不能因为井在自己的地界上就不顾别人的牛驴,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牛就不顾别人的牛,原则都是「爱人如己」(利十九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