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第二章讲解(原注释版本)
【雅二1】「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 本章的主题是「信心必定伴随行为」,与一27「虔诚必然伴随行为」前后呼应。包括两段辩论:「对人的态度反映信心」(1-13节)、「对人的行为反映信心」(14-26节)。
- 1-13节的主题是「对人的态度反映信心」,组成一个交错平行的结构:
- A. 立论:不可按外貌待人(1节);
- B. 例证:例举偏待人的事实(2-4节);
- C. 辩论:神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5-7节);
- B1. 引证:引用旧约的律法(8-11节);
- A1. 结论:不怜悯人的要受无怜悯的审判(12-13节)。
- 主耶稣在地上的时候,「祂无佳形美容;我们看见祂的时候,也无美貌使我们羡慕祂」(赛五十三2),但祂却是「荣耀的主」(1节)。信徒在神面前都「穿着污秽的衣服」(亚三3;林前一26),但祂却没有嫌弃我们(5节;林前一27-28)。因此,我们也「不可按着外貌待人」(1节);相反,人若要「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一27),首先就要保受自己的价值观「不沾染世俗」。
- 在基督里并没有贫富、文化、种族、性别、地位、智力等「外貌」的区别,每个人来到神面前,都是根据自己与主耶稣的关系,「在此并不分希腊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三11)。
【雅二2】「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
【雅二3】「你们就看重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
- 「会堂」(2节)是犹太人聚会的地方,此时散居各地的犹太基督徒还可以在犹太会堂里聚会。会堂的犹太人不一定都信主,富人通常受到热情款待,穷人则容易被轻视冷落。
- 第4节可译为「这不是你们对人有歧视,成了心怀恶意的审判官吗」(新译本,英文ESV译本)。我们也许不会故意「按着外貌待人」(1节),但内心却常常不知不觉地「对人有歧视,成了心怀恶意的审判官」,取代了审判主的地位。当教会为了事工的方便,组成「工商团契」、「文化人团契」、「大学团契」或「艺术团契」的时候,更要谨慎,不可脱离基督的身体。因为我们的肉体总是不愿意与「层次低」的弟兄姊妹互为肢体,总是倾向于按照属世的标准来分门别类。
【雅二5】「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吗?」
【雅二6】「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吗?」
【雅二7】「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所敬奉:或译被称)的尊名吗?」
- 「世上的贫穷人」(5节),在世人的眼中是贫穷卑微的。但神却照样拣选了他们。神没有应许人在物质上富足,但却「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5节;路六20;太五3)。
- 人无论贫富,本性都是拒绝神的,「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罗三11),并不是越穷越容易信主、越穷越不倚靠钱财。我们的得救完全是根据神自己在「万世以前」(林前二7)主权的拣选,与我们的贫富、行为无关(罗九11)。虽然财富会成为作门徒的绊脚石(可十23;路十二34),但只要是出于神的拣选,「在人是不能,在神却不然,因为神凡事都能」(可十27)。
- 那些欺压信徒、亵渎基督的「富足人」(6节),是犹太会堂中不信主的犹太人(6-7节)。当信徒面临经济方面的试炼时,很可能倾向于巴结富人、看轻穷人,结果却是同时失去这两群人——不但失去所歧视的穷人,也得不着所偏待的富人,因为奉承和巴结并不能使富人信主。信徒和教会若是看上了某人的钱包,不但不能将真道传给他,反而会让自己「沾染世俗」(一27)。
【雅二8】「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雅二9】「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雅二10】「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雅二11】「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 第8节可译为「经上记着:『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切实守这至尊的律法,你们就做得很好」(和合本修订版)。「要爱人如己」,引自利十九18,是律法的总纲之一(太二十二37-40)。
- 我们「爱人如己」,是因为对方是「照着神形象被造的人」(三9),而不是因为对方的外貌。「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9节),因为违反了「爱人如己」的律法。而违反律法中的任何一条,都是得罪神,相当于「犯了众条」(10节)。
- 「不可奸淫」(11节)是十诫中的第七诫(出二十14),「不可杀人」(11节)是第六诫(出二十13)。这两条诫命和其他律法一样,都是神颁布的,无论违反了哪一条,都是不顺服神,在神面前便为有罪。
【雅二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雅二13】「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 「使人自由的律法」(12节),就是写在新约信徒心里的律法(耶三十一33)。这是「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一25),可以使我们从内心愿意顺从神的律法(结三十六27)。因此,新约信徒「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12节),就更有责任「照这律法说话行事」(12节),因为我们将来在基督台前是「按着本身所行的」(林后五10;彼前四17)受审判。
- 「按外貌待人」(9节),是没有怜悯心的表现。「怜悯」是神的性情(出三十四6),每个罪人都需要神的怜悯,所以也应当怜悯别人(太十八32-33)。「那不怜悯人的」(13节),不但无视「爱人如己」(8节)的律法和神的心意(亚七9-10),而且骄傲地以为自己不需要怜悯,所以神就按照公义的原则审判他们(太十八34),让他们「受无怜悯的审判」(13节)。相反,「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13节),因为一个真心「怜悯人的」,是因着承认自己也是需要被「怜悯」的罪人,所以神也会按照怜悯的原则审判我们,那时「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太五7)。
【雅二14】「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什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
- 14-26节的主题是「对人的行为反映信心」,组成一个交错平行的结构:
- A. 立论:信心必须有行为(14节);
- B. 例证:例举不帮助人的事实(15-17节);
- C. 辩论:没有行为的信心没有用(18-20节);
- B1. 引证:引用旧约的人物(21-25节);
- A1. 结论: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26节)。
- 「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十10),这信心是蒙神所赐(弗二8)「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必定会产生顺服神旨意的行为,使人行事为人「与蒙的恩相称」(弗四1)。
- 人若把自己的理性、情感、意志当作「信心」,只是头脑中的知识(19节;太十三20-21;约二23-25),并非信靠顺服,「没有行为,有什么益处呢」(14节)?「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五10),所以,不能产生行为的假信心并不能救我们。
【雅二15】「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
【雅二16】「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地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
- 「弟兄或是姊妹」(15节),指教会的肢体,也包括会堂里的犹太人。
- 「平平安安地去吧」(15节),是犹太人散会时常说的话。「这有什么益处呢」(15节),指这些口惠而实不至的漂亮话不但对他人无益,也不能给自己带来属灵的「益处」(14节),因为我们必须先照顾有缺乏的弟兄,神才会应允我们的求告(赛五十八7-9)。真正的彼此相爱不是「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约壹三18)。
- 17节可译为「信心也是这样,若没有行为是死的」(和合本修订版,英文ESV译本)。光有口里的安慰,却没有实际的行动,对人毫无益处(16节);同样,光有自称的信心,却不肯用相称的行为「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一27),对自己也没有益处。好行为不是得救的根据,而是重生的结果;行为是信心的果子,结不出果子的信心「就是死的」(17节),并不能使人得救(14节)。
【雅二18】「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借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雅二20】「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
- 「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18节),意思是「你自称的信心根本不真实,因为没有行为作证据」。「我便借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18节),意思是「我的信心有行为作证据」。
- 「神只有一位」(19节),是犹太人最重要的信仰宣言、每天必须诵读两次的「示马 Shema」(申六4)。这个真理「鬼魔也信,却是战惊」(19节),牠们甚至比十二门徒更认识基督(可一24;五7),但并不顺服神的权柄,所以对神怕得发抖。神所赐的信心不是知识上的相信,而是对神的信靠和顺服,必然会「生发仁爱」(加五6),产生与信心相称的行为。
- 20节可译为「愚昧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没有用的吗」(新译本,英文ESV译本)。认为信心不必伴随行为的人,是「愚昧的人」,因为他们并不比鬼魔「信」得更好。
【雅二21】「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吗?」
【雅二22】「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
【雅二23】「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他又得称为神的朋友。」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
- 「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23节;创十五6),这个「因信称义」(罗四11)的事件发生在以撒出生之前。因此,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21节)的「因行为称义」(21节;创二十二1-18),是用行为来印证他的信心。
- 22节可译为「你看,他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信心就因着行为得到完全了」(新译本)。「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17、20节),而亚伯拉罕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来十一7),被证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所以「信心就因着行为得到完全了」。
- 「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23节),指亚伯拉罕的行为,实现了使他得以称义的信心。「得称为神的朋友」(23节),引自代下二十7、赛四十一8,比喻亚伯拉罕与神的亲密关系。
- 「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24节),亚伯拉罕因信被神算为义(23节),但这信若不能产生行为,那就是不信。在基督里,「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这种真信心能让人在环境的逼迫和压力下,仍然「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罗十9),
-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25节),指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出于信心(来十一31)、保护了以色列人的两个探子(书二1-4)。她是因着信而愿意冒险(书二9-13)。
- 并不是信心要靠行为补充,而是信心必然伴随行为,正如活人的身体里面必然有「灵魂」(26节),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人若想进入神的国,只需要信心、只根据恩典(罗四5);但恩典不会让人懒惰,已经进入神国的人,必然会因着信心生发行为、回应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