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30章讲解讲章背景
【民三十1】「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 当神宣告摩西即将离世之后(二十七12-14),亲自安排了摩西之后的事:第一件是指定摩西的接班人(二十七18-23),由约书亚带领百姓凭信心进入迦南,进入神的应许;第二件是规定全民的敬拜(二十八1-二十九40),由以利亚撒带领新世代的百姓准确地敬拜,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里;第三件是颁布许愿的条例(1-16节),让「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1节)带领百姓学习靠神争战。
- 神特别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1节)颁布许愿的条例,而不是向祭司或利未人,因为这条例与即将到来的承受应许的争战有关。以色列人即将开始与米甸人争战(三十一3)、与迦南人争战(三十二17)。神百姓的争战是靠神争战,「有人靠车,有人靠马,但我们要提到耶和华——我们神的名」(诗二十7),所以在争战之前向神「许愿或起誓」是常见的事情(二十一2;士十一30-31)。因此,神此时清楚地颁布许愿的条例,免得百姓因着随意「许愿或起誓」而出现破口。
- 真正敬畏神的人,不但要绝对地接受神的话,也要绝对地履行自己向神所说的话,「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口是心非的人可以自欺欺人,但却不能逃过神的鉴察,因此,我们向神怎样说,就应当怎样在神面前活:「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五37)。
- 「许愿」在这里特指自愿承诺做某些事,例如奉献、献祭、作拿细耳人等。「起誓」在这里特指自愿承诺不做某些事 ,「约束自己」 。本节中的「人」和动词原文都是阳性,是对成年男子许愿的要求。
- 「食言」原文是「亵渎话语」。人若不在乎自己向神的承诺,就是「亵渎」自己的话语,不但自己成了神不喜悦的「愚昧人」(传五4),更是「亵渎」神、得罪神。因此,「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五5),因为不许愿并不是犯罪,但向神许愿却「不偿还就有罪」(申二十三21-22)。
【民三十3】「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民三十4】「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5】「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 在神的百姓中间,父亲是家中属灵的头,要在神面前为全家的属灵光景承担起责任。因此,若父亲「不应承」未出嫁的女儿的许愿,她就不应当坚持,即使是为了「向耶和华许愿」这样「属灵」的理由而不顺服,神也不悦纳,因为这实际上是用向神许愿的方式来「废了神的诫命」(太十五6)。人若「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约壹四20);同样,人若不肯顺服看得见的地上的父亲,怎么能顺服看不见的天父呢?
-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3节),并不是指未成年,而是指未出嫁。古代以色列未出嫁的女儿住在父亲家中,应该顺服一家之主父亲。即使父亲的决定不对,神也会自己向承担属灵责任的父亲追讨,并且「赦免」女儿,不需要女儿凭着血气坚持己见。因此,这个条例对女儿是属灵的保护,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辖制;对父亲却是需要谨慎掂量的责任,而不是随意滥用的权力。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民三十7】「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8】「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 在神的百姓中间,丈夫是家中属灵的头(林前十一3),要在神面前为全家的属灵光景承担起责任。因此,若丈夫「不应承」妻子的许愿,她就不应当坚持,即使是为了「向耶和华许愿」这样「属灵」的理由而不顺服,神也不悦纳,因为这实际上是用人的热心来对抗神所设立的次序(弗五23)。人若不肯顺服自己在地上的丈夫,怎么能顺服在天上的丈夫基督呢(启二十一2)?
- 「出了嫁」(6节)原文是「她是属于一个男子」,表示女子已经订婚或结婚。 「有愿在身」(6节)指出嫁前在父家已经许了愿。「冒失话」(6节)原文是「轻率的发言」,指妻子出嫁后轻率地许愿。
- 神给丈夫权柄「废了」妻子在神面前的「冒失话」,这是对妻子的属灵保护。神也给丈夫权柄「废了」妻子出嫁前在父家「所许的愿」,是要维持全家的同心。即使丈夫的决定不对,神也会自己向承担属灵责任的丈夫追讨,并且「赦免」妻子,不需要妻子凭着血气坚持己见。因此,这个条例对妻子是属灵的保护,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辖制;对丈夫却是需要谨慎掂量的责任,而不是随意滥用的权力。
- 妻子「约束自己的话」(7节)包括节欲,必须得到丈夫的应承:「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林前七5)。
【民三十9】「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9节)通常都会「归回父家」(利二十二13),或者由儿子供养。但她已经失去了作属灵保护的丈夫,必须自己负起属灵的责任,为自己「所许的愿」负责,所以更加不可随便说「约束自己的冒失话」(6节)。
【民三十11】「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12】「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离婚或丧偶并不影响丈夫以前做出的决定,已经应承的愿必须还愿,已经被废的愿则不必履行。因为在妇人离婚或丧偶之前,由丈夫在神面前承担属灵的责任。
【民三十13】「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民三十15】「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 丈夫如果反对妻子所许的愿,必须在知道的当天就「废去」(13节),否则「就算是坚定」(14节)。
- 丈夫如果等到以后才反对妻子所许的愿,妻子也要顺服,但丈夫却要在神面前「担当妇人的罪孽」。即使丈夫后来的反对是有道理的,因为他没有当天就反对,所以神照样要向他追讨没有及时履行属灵责任的罪。
【民三十16】「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 「凡以色列中从二十岁以外」(二十六2)的男人即将开始争战,而留守家中的妻子会为丈夫的平安许愿、女儿会为父亲的得胜许愿(三十二17),一同付上代价,仰望为他们争战的神(申三22)。在承受应许的属灵争战里,并没有前方和后方之分,前方的争战和后方的许愿都是一场属灵的争战。
- 神此时清楚地颁布关于妻子和女儿许愿的条例(3-16节),让我们认识到,许愿和争战一样,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进入应许、享用应许的途径。神设立这些条例的目的,是让神的百姓在许愿中学到顺服、同心的功课,好在神的应许中活得长久。人若是为许愿而许愿,用出于血气的方法来持守自己的愿,这愿并不能蒙神悦纳。同样,我们一切的属灵争战、祷告事奉都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三14),就是基督自己。我们若是为争战而争战、为事奉而事奉,工作可能完成了,基督里的安息、神儿子的性情却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