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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书第七章讲解(原注释版本)

来自: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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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七1】「这麦基洗德就是撒冷王,又是至高神的祭司,本是长远为祭司的。他当亚伯拉罕杀败诸王回来的时候,就迎接他,给他祝福。」

【来七2】「亚伯拉罕也将自己所得来的,取十分之一给他。他头一个名翻出来就是仁义王,他又名撒冷王,就是平安王的意思。」

【来七3】「他无父,无母,无族谱,无生之始,无命之终,乃是与神的儿子相似。」

  • 第七章的主题是「基督的麦基洗德等次」,与五1-10「基督是照麦基洗德等次作大祭司」前后呼应。本章就是对于那些「只能吃奶的」属灵「婴孩」(五13)「难以解明」(五11)的话,现在作者分成三个部分详细解释:
    1. 麦基洗德的位分高过亚伯拉罕和利未(1-10节);用「迎接」(1、10节)首尾呼应。
    2. 基督的祭司职任才能使人得完全(11-19节);用相同词根的「完全 teleiosis 」(11节)、「所成 teleioo」(19节)首尾呼应。
    3. 基督的祭司职任是永远的(20-28节);用「起誓」(20、28节)首尾呼应。
  • 1-10节证明麦基洗德的位分高过亚伯拉罕和利未,其中1-3节指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1a)、给他祝福(1b)、收纳十分之一(2节),4-10节按照相反的次序详细分析这三件事(4、6、10节),体现了犹太拉比的「米大示 Midrash」释经法的五个特征:
    1. 以一段旧约经文为起点——创十四18-20;
    2. 目的是讲道——证明基督独特的大祭司身分;
    3. 仔细分析经文——解释麦基洗德的名字、祝福和十分之一;
    4. 将旧约经文适当地应用于一个现在的处境上——基督的祭司职分;
    5. 用哈加达(Haggadah)的方式来看待历史——目的是解释「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一百一十4)这句话的意思,而不是关心麦基洗德这个历史人物。
  • 麦基洗德在旧约圣经中只出现过两次(创十四17-20;诗一百一十4),但犹太人很早就认定诗一百一十是弥赛亚诗篇,认为麦基洗德预表弥赛亚。麦基洗德在三个方面预表了基督:
    1. 麦基洗德是公义和平安之王:他「头一个名」(2节)是「麦基洗德」,意思是「公义之王」。「又名撒冷王」(2节),意思是「平安王」。这个顺序正如先知以赛亚所预言的:「公义的果效必是平安」(赛三十二17)。基督是公义和平安之王:祂是「和平的君」(赛九6),「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赛九7);「祂是公义的」(亚九9),「必向列国讲和平」(亚九10)。
    2. 麦基洗德「无族谱」(3节)、不属于利未谱系(6节):基督也与利未祭司的谱系无关(6、13-14、16节),而家谱对于利未祭司非常重要(拉二62;尼七64;利二十一13-14;结四十四22)。
    3. 麦基洗德是「长远为祭司的」(1节):基督也长远活着、永远作大祭司(8、16、23-25、28节)。
  • 麦基洗德在圣经中突然出现、突然消失,没有记载来历,所以说「无生之始,无命之终,乃是与神的儿子相似」(3节),就像「神的儿子耶稣」(四14)。犹太拉比的释经原则认为,在某些状况下,圣经没有提到的事情,就可以认为没有发生。比如斐罗认为,由于圣经没有提到该隐的死,该隐就代表不死的愚昧。在圣经之外,关于麦基洗德的传说很多;犹太传统认为,麦基洗德就是挪亚的儿子闪(《他勒目 Talmud》Nedarim 32b:6)。

【来七4】「你们想一想,先祖亚伯拉罕将自己所掳来上等之物取十分之一给他,这人是何等尊贵呢!」

【来七5】「那得祭司职任的利未子孙,领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这百姓是自己的弟兄,虽是从亚伯拉罕身(原文是腰)中生的,还是照例取十分之一。」

【来七6】「独有麦基洗德,不与他们同谱,倒收纳亚伯拉罕的十分之一,为那蒙应许的亚伯拉罕祝福。」

【来七7】「从来位分大的给位分小的祝福,这是驳不倒的理。」

【来七8】「在这里收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但在那里收十分之一的,有为他作见证的说,他是活的;」

【来七9】「并且可说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借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

【来七10】「因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的时候,利未已经在他先祖的身(原文是腰)中。」

  • 犹太教徒与基督徒都承认亚伯拉罕的尊贵地位,但蒙神应许的亚伯拉罕(六13)却向一位神秘的君王兼祭司麦基洗德献上「十分之一」(4节),证明麦基洗德的位分比亚伯拉罕更大(7节)。
  • 「那得祭司职任的利未子孙」(5节),指根据摩西律法,只有利未支派中亚伦的子孙才有资格担任祭司(出二十八1;代上六49)。根据律法,利未人「在以色列人的境内不可有产业,在他们中间也不可有分」(民士八20),所以可以「领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5节)。因此,利未祭司收取的「十分之一」,只是律法赋予的权利(民十八21-24);但麦基洗德收取的「十分之一」,却是因为他个人的尊贵(4节)。
  • 「自己的弟兄」(5节),指以色列十二支派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亚伯拉罕身中生的」(5节)。
  • 麦基洗德有资格「收纳亚伯拉罕的十分之一,为那蒙应许的亚伯拉罕祝福」(6节),表明亚伯拉罕所领受的应许和从麦基洗德领受的祝福来自同一个源头。麦基洗德是「至高神的祭司」(1节),传递的是至高神的祝福。
  • 「这是驳不倒的理」(7节),表明这是当时普遍接受的观点:「从来位分大的给位分小的祝福」(7节)。
  • 「必死的人」(8节),指利未支派的祭司,他们一代一代都死了。
  • 「他是活的」(8节),指圣经并没有记载麦基洗德的死亡(3节),所以他的祭司职任没有、也不需要继承人,他「本是长远为祭司的」(1节),预表永活的耶稣基督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一百一十4)。这里使用了犹太拉比的米大示释经原则。
  • 利未人是亚伯拉罕的子孙(10节),所以有分于亚伯拉罕所做的(罗五12),「借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9节)。在颁布律法之前四百多年,麦基洗德就成了利未人的祭司,证明麦基洗德的祭司等次超越亚伦的等次,他是祭司的祭司。
  • 后期的犹太拉比强解诗一百一十说:因为麦基洗德给亚伯拉罕祝福时用词不当,所以神立即从麦基洗德那里收回了祭司职任,转给了亚伯拉罕(《他勒目 Talmud》Nedarim 32b:7)。

【来七11】「从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职任以下受律法,倘若借这职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兴起一位祭司,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亚伦的等次呢?」

【来七12】「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

【来七13】「因为这话所指的人本属别的支派,那支派里从来没有一人伺候祭坛。」

【来七14】「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但这支派,摩西并没有提到祭司。」

【来七15】「倘若照麦基洗德的样式,另外兴起一位祭司来,我的话更是显而易见的了。」

【来七16】「祂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原文是不能毁坏)之生命的大能。」

【来七17】「因为有给祂作见证的说:『祢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

  • 11-19节证明基督的祭司职任才能使人得完全。
  • 1-10节已经证明了麦基洗德超越了利未祭司,但也有人会认为∶麦基洗德的等次无论如何超越,总是昙花一现,亚伦的等次则历经千年,还是有价值的。因此,11节继续指出:神的百姓并不能「借这职任能得完全」(11节),也就是不能「进到神面前」(19节)。「利未人祭司职任」(11节)只能叫人「想起罪来」(十3),「断不能除罪」(十3-4),所以也不能使人得赦免(十18)、良心得洁净(九9),从而与神恢复完全的相交(九14;十1、14)。因此,需要另外兴起一位「照麦基洗德的等次」的祭司,才能使人「得完全」。
  • 律法是以利未祭司制度为基础的,所以说「从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职任以下受律法」(11节)。既然百姓并不能「借这职任能得完全」,所以律法也就「一无所成」(19节)。因此,「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12节)。
  • 「这话所指的人本属别的支派」(13节),指「另外兴起一位祭司」(13节)、不是来自利未支派。摩西律法只允许利未支派中亚伦的子孙担任祭司(出二十八1),其他支派「从来没有一人伺候祭坛」(13节)。当时的犹太人都承认弥赛亚基督将出于犹大支派(太二4-6),甚至用「大卫的子孙」(太二十一9)来代称弥赛亚基督,而主耶稣正是出于犹大支派的「大卫的子孙」(太一1-2),所以说「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14节)。
  • 虽然「这支派,摩西并没有提到祭司」(14节),但在犹太人所公认的弥赛亚诗篇预言:「祢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一百一十4),不是利未的后裔。先知撒迦利亚也预言,大卫的后裔既是君王、又是祭司:「看哪,那名称为大卫苗裔的,祂要在本处长起来,并要建造耶和华的殿。祂要建造耶和华的殿,并担负尊荣,坐在位上掌王权;又必在位上作祭司,使两职之间筹定和平」(亚六12-13)。死海古卷表明,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时犹太人认为将有两位弥赛亚:一位是君王和战士,是出于犹大支派的大卫的后裔;而另一位是祭司,出自利未支派。
  • 15节把「照麦基洗德的等次」(11节)改为「照麦基洗德的样式」(15节)。「等次」只是指一个体系,「样式」则表明,麦基洗德这个人本身就预表了基督(3、16节 )。
  • 「我的话更是显而易见的了」(15节),意思是既然已经「照麦基洗德的样式,另外兴起一位祭司来」(15节),就证明「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新约将代替旧约。
  • 「祂成为祭司」(16节),表明基督的祭司职任与祂的道成肉身是分不开的,祂具备作祂子民大祭司的资格,是因为祂与人同有血肉之躯(二14、17)。
  • 「照属肉体的条例」(16节),指利未祭司按照家谱世袭的制度,是必死的。主耶稣基督「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16节),胜过了死亡,以复活显明祂是神的儿子(罗一4),并在这生命中成为永远的大祭司,「祂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24节),可以拯救我们到底(25节)。17节再次引自了诗一百一十4(五6),要我们注意关键词「永远」,也就是「无穷之生命」。

【来七18】「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

【来七19】「(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

  • 「先前的条例」(18节),指规定只有亚伦的子孙才能担任祭司的「属肉体的条例」(16节),以及建立在利未祭司制度基础上的献祭、礼仪条例。
  • 「软弱无益」(18节),指「律法原来一无所成」(19节),并不能让人「借这职任能得完全」(11节)、「进到神面前」(19节)。「律法原来一无所成」,也可译为「律法本来就不能成就什么」(和合本修订版),因为它的基础「利未人祭司职任」(11节)就存在局限性。
  • 「废掉」(18节)是个法律术语,指法律的废除。新约的祭司不再照「属肉体的条例」设立,主后70年圣殿被毁,犹太教也不再有祭司,当时担任祭司的撒都该人很快也从历史上消失了。
  • 「引进了更美的指望」(19节),指借着主耶稣基督大祭司的职任,信徒得以坦然无惧地亲近神。「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19节),可译为「我们就可以亲近神」(和合本修订版)。

【来七20】「再者,耶稣为祭司,并不是不起誓立的。」

【来七21】「至于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因为那立祂的对祂说:『主起了誓,决不后悔,祢是永远为祭司。』」

【来七22】「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

【来七23】「那些成为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

【来七24】「这位既是永远常存的,祂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

【来七25】「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

  • 20-28节证明基督的祭司职任是永远的。
  • 人间的祭司是根据律法条例设立的(18节),而「耶稣为祭司」(20节)是根据神的誓言设立的(17节)。根据律法设立的祭司有被废除掉的(撒上二36;王上二26-27),当时罗马政权也经常根据政治的需要废立犹太教大祭司。「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21节),所以「决不后悔」(21节)、「永远为祭司」(21节)。21节引自诗一百一十4。
  • 「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22节),表明「约」与祭司职任之间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祭司职任是由约而生,另一方面,约的基础就是祭司职任(11节)。只有透过祭司的工作,才能达到约的目的,建立并维持神与人之间的相交关系。
    1. 「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12节),律法所代表的旧约也必然更改。而新祭司的兴起,意味新约的生效。
    2. 「更美之约」就是「新约」(九15),「起誓立的」(21节)新祭司比「不是起誓立的」(21节)旧祭司更美多少,新约就比旧约更美多少。因为约的永久性,在于祭司职任的永久性。新约的祭司耶稣是由神「起誓立的」,既然祂的祭司职任是永远的,新约也就成为一个「永约」(十三20),所以比暂时的旧约更美(八13)。
    3. 「中保 egguos」原文在圣经中只出现在此处,是一个法律名词,意思是「保证人、担保人」(英文ESV译本)。主耶稣所担保的是新约的永久性。因为主耶稣的祭司职任是「起誓立的」永远职任,「决不后悔」,所以就保证了以这职任为基础的新约是永远有效的,不会像旧约那样被「废掉」(18节)。
  • 人间的祭司「都是必死的人」(8节),「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23节),大祭司的职任都是暂时的(民三十五28)。但耶稣基督「既是永远常存的,祂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24节),不必由别人继承,所以这位永远的大祭司能「拯救到底」(25节)。
  • 「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25节),表明若人不肯「靠着祂」,就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进到神面前」;人若「靠着祂」,「便可以进到神面前」(19节),而「永远常存的」主耶稣就会负责在时间上「拯救到底」,「为凡顺从祂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五9)。「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25节),永远在父神的右边「替我们祈求」(罗八34),永远都能求神「体恤」(四16)、「搭救」(二18)落在试探和磨难中的信徒,确保我们最终被领进「荣耀里去」(二10)。新约的大祭司不但担保「更美之约」的永久性,而且保证「更美之约」的履行;祂不但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成就了「更美之约」,并且负责把「更美之约」实现在被拣选的人身上。

【来七26】「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原是与我们合宜的。」

【来七27】「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

【来七28】「律法本是立软弱的人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后起誓的话,是立儿子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远的。」

  • 「圣洁」(26节)是神性情的完全彰显。
  • 「无邪恶」(26节)原文意思是「无罪的、诚实的」。
  • 「无玷污」(26节)指「不会被弄脏的」,虽然主耶稣来到罪人中间,却不会被罪玷污。
  • 「远离罪人」(26节),意思是与罪人分开,主耶稣虽然「凡事该与祂的弟兄相同」(二17),祂的心思言行却远离罪人的心思言行,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也远离罪人所走的道路。
  • 「高过诸天」(26节),指主耶稣被高举的超越地位(一3;罗八34;弗四10;彼前三22;腓二9),祂正在天上的至圣所里供职。
  • 「原是与我们合宜的」(26节),表明主耶稣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大祭司,最适合为我们完成救赎的工作。「我们」不是指所有人,而是指那些「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25节)。
  • 人间的大祭司「每日」(27节)都要献上燔祭(出二十九42)和素祭(利六20),但为自己的罪献祭却是在每年的赎罪日(利十六29-34)。因此27节的意思可能是:「在祂每日的事奉中,祂不像那些大祭司一样为自己献祭……」。
  • 主耶稣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26节)的,也是「永远常存的」(24节),所以祂在十字架上「将自己献上」(27节),就能代赎所有信靠祂的罪人;并且「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27节),果效存到永远。我们不需要主耶稣反复替我们重钉十字架,只需要接受祂那一次献上的功效。
  • 28节可译为「律法所立的大祭司本是有弱点的人,但在律法以后,神以起誓的话立了儿子为大祭司,成为完全,直到永远」(和合本修订版)。「律法以后」,指诗一百一十是在颁布律法之后所写的。「立了儿子为大祭司」,是把诗一百一十4与诗二7合并起来。本节总结了根据「律法」和根据「起誓」所立的大祭司的最大的不同,证明了主耶稣祭司职任的超越。祂借着降卑、受死和高升,完成了在地上的弥赛亚使命,完全胜任作我们永远的大祭司(23-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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