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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第三章-《圣经背景注释》

加拉太书第三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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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第三章

 

三1~5
当与得救的情形一致
  保罗从这里开始使用 * 谴责的形式(这是很生动的教导模式,其特色是常有一位假想的对话者,提出修辞式的问题,及高度的推理),一直延续到四章31节。

三1 优秀的演讲者常能用戏剧化的动作,和生动的叙述,在听众眼前将所叙述的事,活泼的呈现出来。所有古代写到公众演说的人,都强调演说必须如此生动,让所讲述的事就好像发生在听众的「眼前」(NIV、TEV)一样。此处保罗显然是说,透过自己的生活,他把钉十架的情景活现在他们面前(二20)。译为「迷惑」之词,是指咒语(参 TEV)的邪恶影响力,或是指「邪恶之眼」,即一种具法术效果的嫉妒眼神。

三2 许多犹太文献将 * 圣灵与人的功德相连:例如,有人说,某个世代的人无法领受圣灵,因为虽然那位领受者配得,但是从整体而言,该世代不配得。但是加拉太基督徒的经历正相反,他们一离开异教,就领受了圣灵;这样的经历符合基督徒的教导,即在基督里,未来世代圣灵浇灌神子民之事已经实现了。

三3 虽然保罗的对头似乎并未否认,加拉太人在明白*律法之前就领受了基督与圣灵,但他们仍然坚持,「完全」(参 KJV、NASB)或完整的基督教包括遵行律法。犹太教强调,犹太人得救是因着 * 恩典,可是凡拒绝律法的犹太人便是失丧的人;在他们看来,* 外邦人皈依犹太教,也需要藉遵行一切律法的细节,来证明他们是真正的归信。许多哲学家和异教讲论「完美」或「成熟」,视之为人类或(异教的)宗教经验最终当臻致的阶段。

三4 保罗是问,他们靠恩典皈依,后来受到逼迫,是否都属无意义。援用读者的亲身经历,是最卓越的目击见证辩论法,在*修辞学上非常有效。

三5 因着 * 恩典,他们不但得以皈依,而且还不断经历到神迹。虽然古人比现代世俗人士对神迹的态度更开放,然而若一个宗教团体当中经常出现神迹,就连古人也会刮目相看(相对而言,异教中有类似亚克里比阿,译注:医疗始祖)等的医治神庙。
三6~14
亚伯拉罕所蒙的福与律法的咒诅
  保罗在此五次提到摩西的律法,一次提到先知,他乃是根据圣经指明,凡自称尊重 * 律法的人都必须接受他。他将信心之道(三6~9、14)与按律法的行为(三10~13)两相对比,与三章5节的笔法相同。(这一段有两种主要的解释,一为:*外邦基督徒的相信,与亚伯拉罕一模一样〔传统的立场,为本书所采用〕;另一为:他们是因亚伯拉罕的信而得救〔和犹太教相同〕,因此亦即是因基督的信得救,即因亚伯拉罕和基督信守圣约而得救。)

三6 保罗引用创世记十五6,这是犹太人常爱用的证明经文,显示亚伯拉罕是信心工夫的榜样。保罗的解释不同于传统的犹太式解释。

三7 犹太人用「众子」(如 NASB 的翻译),有时是按字面(指生理的后代),有时是指灵意(凡举止如同道德先辈者)。他们通常用「亚伯拉罕的子孙」(或「孩子」〔KJV、NIV〕,或「后裔」〔NRSV、TEV〕)指犹太人,但偶尔也会指那些出类拔萃的义人──不过犹太人从来不会将这个称号加在*外邦人身上。保罗在此显明,凡像亚伯拉罕一样相信的人,就是他属灵的孩子(加拉太书三6所引的创世记十五6)。

三8~9 由于外邦人能像亚伯拉罕一样相信(三7),所以他们也可以像他一样被称为义。(犹太教师认为,亚伯拉罕是皈依犹太教的典范,因此他们不得不尊重保罗的论点──虽然不太情愿。)正如一位优秀的犹太解经者,保罗援用另一段处理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经文(创十三3~十八18,参十七4~5,二十二18),来证明他从这段经文所推得的道理。神的旨意向来便是要得着外邦人,在亚伯拉罕的 * 故事一开头,就已经写明这一点。在犹太人的思想中,义人(以色列人)是在亚伯拉罕里面得救;在此,信主的外邦人乃是在他里面得救(蒙福)。

三10 创世记十二3和申命记二十八章律法的祝福,都将反对亚伯拉罕的人或违背圣约的人所受的咒诅,来与亚伯拉罕的后裔或遵守圣约之人所蒙的福作对比。用对立的事来讲理,是犹太人解经的常用方式。因此,保罗判定,凡试图以「实行」(KJV、NASB)或「遵守」(TEV)律法来得着义的后果为:因顺服不够完全而遭到咒诅(申二十七26,咒诅的总结)。根据犹太人的教导,人的顺服总是不完全的,因此神不可能以完全的顺服作为得救的条件;但是,正如一位优秀的 * 拉比,保罗对申命记二十七26的解释,要将其意义完全讲明──毕竟,就神而言,祂大可以要求人要完全。

三11 保罗引用哈巴谷书二4(参:罗一17对该节的注释),来证明单靠人的顺服为基础的义,是不足够的。保罗对 * 旧约的了解非常透彻:整卷旧约中同时讲到义与信心的经文只有两节,都被他选用了(第6节为引用创世记十五6;此处引用哈巴谷书二4)。

三12 由于哈巴谷书把义和生命相连,保罗便引用旧约中其他提到这两件事的经文,又展现出他犹太式的解经本领(犹太诠释者通常会将钥字相同的经文连在一起使用)。保罗把信心之法(三11)与利未记十八5的行为之法作对比(参:出二十12、20;利二十五18;申四1、40,五33,八1,三十16、20,三十二47;民九29;结二十11、13,三十三19)。虽然这些旧约经文是提到在应许之地的日子长久,保罗知道许多犹太诠释家将这些经文用于来世;因此他的响应为:「这是行为之法。」他的对头或许用过这些经文作理由,说信心还不够。保罗同意,律法的义必须满足,但他相信,只要在基督里,并靠祂的 * 圣灵而活(五16~25),就能满足律法的义;他的对头则认为,外邦人必须藉遵行律法的细节来达到这义,尤其是其第一步:受割礼。

三13 保罗再度采用犹太式的原则,将 * 旧约以钥字符串连在一起,他引用申命记二十一23来显明,基督担代了一切未能实践整个律法之人的「咒诅」(加三10)。

三14 在犹太人的期待中,「亚伯拉罕的福」包括整个来世;此处保罗说,在*圣灵之福中(参:赛四十四3),信徒已拥有那世界的订金(参:弗一3、13~14)。(应许之地和圣灵之应许的关系,亦请参:该二5和出十二25,十三5)。
三15~20
律法并未取消亚伯拉罕之约
  保罗所用的「约」一字,希腊人常用来指「遗嘱」(在人死时才开启的法律文件)。虽然保罗是指 * 旧约的「圣约」,而不是指「遗嘱」,然而他可以运用后者的法律意味。犹太教强调西乃山之约,但是多数犹太作者认为,该约已经在亚伯拉罕就预表了(创十七9~14,甚至有人主张这约早在那时就实践了,只是这说法不太符合旧约)。

三15 遗嘱(NRSV)和其他的法律文件一样,都是封着的,因此不能更改。在希腊的法律里,遗嘱是不可撤销的;即使后来加上补充的遗嘱,也不能加入新的条件,或移除任何一位继承人。(该段时期的罗马法并非如此,不过有些犹太人的遗嘱亦然;参照:申二十一15~17,那可能是一个先例。)在希腊法律中,遗嘱要交予市政记录室证实并保管;倘若新的遗嘱与旧的不符,就不被接受。

三16 保罗的意思是,基督乃是该应许最终极的子孙(seed,或译:种子),万国都将因他蒙福。就以色列历史中的应许主题而言,这个理论极有道理;但他是采用 * 拉比常用的方法来讲论,就是举出一个文法的特点,而该点平时看来不算特别。
  希伯来文对 seed 的用法,就像英文一样,可以指单数,也可以指复数(集合名词),而保罗很清楚这一点(三29)。可是,*拉比也用这个方法辩论;「以色列众子」可以指「儿女」,也可以单单指男子,要看拉比在该段落中想要怎样用。保罗的对头显然是以这种方式读圣经的,而保罗也以同样的方式来响应;他把「子孙」视为单数,意思是,这个名词可以有一般的含义,但是一般的含义却似乎不符合创世记的经文,就是他所指的那些段落(十三15~16,十七8,二十四7),因为他已经根据其他理由知道,基督是亚伯拉罕谱系的缩影。后期拉比认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指一个人,自然就是亚伯拉罕的儿子艾萨克)犹太教一向认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就是以色列,保罗可以同意,一般而言它是指此意(罗九7、29,十一1)。可是他在加拉太书三6~9的论点,让他可以将这个词用于 * 外邦基督徒,他们既在基督里,也就在亚伯拉罕里。
  罗马法容许遗嘱规定,财产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位过世之后。如果保罗认为他的读者了解这种习俗,便可以解释,何以他为他们的辩论可以作原则性的挪动,从「基督为继承人」,转到「凡在基督里的都是继承人」。

三17~18 有关三章15节的法律原则,神不会再立下一道律法,而收回祂从前根据信心立下的应许。保罗可能是在响应一个反对的说法,即:新约不能更改旧约;保罗说,若是如此,那么新约(耶三十一31~34)就是回到最初的圣约。「四百三十年」是根据出埃及记十二40。

三19 * 律法具约束过犯的功能,非犹太人读者也能明白这一点;希腊罗马的哲学家认为,一般民众需要法律,但是智者自己就是自己的法律。保罗在三章23~25节用到训蒙的师傅之比喻,是阐述律法的这种功能,它要一直维持下去,直到应许成就为止;这个后加物并不能改变原先的约(三15)。根据后 * 旧约时期的犹太作品,律法是经由天使赐下的,而(正如旧约所记)中保便是摩西。

三20 中保是在两方(或多方)之间作仲裁或求情者;若律法是透过中保所赐(三19),它必能因应双方的需要。但是应许并非经由中保所赐,而是独一之神单方面的行动(神的独一性是犹太教最根本的信仰)。保罗再度用模拟来讲论,对他的读者的文化而言,这说法相当具说服力。
三21~29
「信」尚未来到之前
三21 犹太教师说,无论这个世界或是来世(三12),生命都是由 * 律法而来。可是保罗在此将他的理由(三15~20)作结论时,却说律法原本不是为达成应许而设立的。

三22 与罗马书三10~18对比,保罗在加拉太书并没有根据圣经辩称人类都犯了罪(加拉太书三10~12最多只是暗示的说法)。不过,人类犯罪肯定是人尽皆知的,因为当日的犹太教师都同意,所有人全犯了罪;保罗只是比别的教师更认真看待犯罪的后果,以致惟有神儿子的死才能将其一笔勾销。

三23 犹太文献将人类历史分为不同的阶段;保罗也这样做,视律法为暂时性的看管人,直到原初的应许实现为止。

三24 「管理」(NIV)较好的翻译为「家教」(NASB),更好的翻译为「监护人」。被指定担任这角色的奴隶,会护送学生上学,调教他礼貌,辅导他写作业,但是他本身并不是教师。孩子们有时会顶撞自己的奴隶监护人,但大半会喜欢他们,后来把他们释放。这些监护人通常比自由的民众受过更高的教育;这个比方并没有贬抑的意思。不过其他的犹太教师极不可能如此描写律法。(他们偶尔会描述摩西为以色列的「监护人」,直到以色列长大为止。哲学家讲哲学如同「道德教师」,而犹太教讲律法如「教师」。)

三25 信的来到被描述为长大成人,就是男童迈入成年(在地中海各文化中,大约十三或十四岁)。

三26 在* 旧约中,以色列被称为神的「儿女」,在犹太教中亦然。保罗与标准的犹太教导相反,他在此说,一个人必须透过信心,才能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三29),和神的孩子,而非透过种族在约中的身分。

三27 古代的作者有时会讲到灵里有所「披戴」;犹太教偶尔会提到 * 圣灵「如衣包裹」(亦参:罗十三12;弗四20~24的注释)。*外邦人若要皈依犹太教,必须 * 受洗。外邦人在归信基督教时披戴基督,他的地位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三16、29)和神的孩子(三26)。

三28 有些希腊罗马宗教声称,他们不管社会地位的区分,就如保罗在此所提,不过他们极少将之完全抹杀(大部分宗教十分昂贵,只有富人才能加入)。但是早期基督徒则克服了这种区分,与他们截然不同。基督徒成了犹太人与外邦人惟一的桥梁,在容纳对立阶层(奴隶与自由人)、克服性别差异上,几乎无一能望其项背。

三29 犹太人被称为「亚伯拉罕的种子」(KJV、NIV)或「后裔」(NASB、NRSV;见三16的注释),承受应许者;保罗在此章的论点,则是把这身分转到 * 外邦基督徒身上。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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