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加拉太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加拉太书
注释
三1至四31保罗的福音
在前章末段(二15-21),我们不清楚这是撮述保罗对彼得说的话,或是使徒已经转移了他的焦点,直接向加拉太人讲述。这似乎是保罗在安提阿的一篇讲章。但就算是一字不漏的引述,保罗在他的脑海里必了解加拉太人的需要,所以这段落是引到本书信中心信息的桥梁。在第三和第四章中,保罗必须说明他们是因信称义,才得称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不是靠遵行律法。
从三章6节(或7节)至四章7节,是一段很长的教义争论。引言(三1-5或三1-6)和之后的部分(四8-20),似乎针对个人在加拉太的经验,虽然我们应当避免太刻意分别理智与经验之间的差异(例如三1-5不乏教义内容,而三26-29着重加拉太人在基督里的经历)。总结部分(四21-31)呼吁回到经文的教导里,虽然保罗在这里,与他在三章6至14节旧约的引文大异其趣。
三1-5初步的呼吁
这段呼吁的强烈个人色彩,可反映于「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2节)。保罗思想基督的死和加拉太人否定基督之死的价值(二21),引起保罗激烈又振振有词的一连串问题(1、2、3上、3下、4上、5节)。他两度称加拉太人「无知」;他认为他们是受了迷惑,并且弃绝了圣灵。简言之,虽然基督耶稣被钉十字架的福音已活画在他们眼前,他们的经历将变为徒然(第4节的「受苦」更广泛的意思也许是「经历」,所以其中暗指圣灵大能的显明)。值得留意的,是保罗在这段经文中所作的对比。在第2节和5节,「行律法」(直译:「律法之工」)和「听信福音」(直译:「信心之听」)是对比。后者可以有好几个翻译,例如:「从信而来的听见」、「含有信的听见」,或更贴切的是「产生信心的信息」(罗十17有同样的意思)。虽然这些翻译有不同的重点,却表达一个共同的中心思想:犹太人守律法的生活与相信福音信息有天渊之别。
保罗在第3节作了类似的比较:「靠圣灵入门」对比「靠肉身成全」(新国际译本:「尝试用人的力量来达到目标」)。这样的翻译只捕捉了它的意思而缺少了「肉体」与「圣灵」的对比,这对比却是本书信常见的主题(参四23、29,五13、16-26,六8、12的注释)。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保罗开始将许多这样相对的字词组合起来。一面是律法的行为、肉体、奴隶、罪和死亡;一面是信心、圣灵、产业和应许、自由和儿子的身分、义和生命。第一类组合象征现今的邪恶世代(一4);第二类组合反映将来的新纪元,即在天上的耶路撒冷(四26)。
加来太人若听信犹太主义者的假福音,就等如背弃他们所亲身经历圣灵的大能和作为。他们必须明白此举乃是走回旧路。本应活出将来世代的儿女的形象,他们却归回现世的小学里(参四8-10)。
三6至四7基本的论点
保罗从这里进入一个有层次的辩论焦点,集中在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和颁布律法的新段落上。第6节可以看为引言的结束或关系的开始。无论如何,它是用来连接下面与加拉太人有关的重点:如何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而保罗的结论是,不能藉遵守律法,乃是借着信心(三4-14);这又引到另一个问题:究竟律法有何功用(三15-25)?
三6-14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创世记十五章6节是保罗的关键经文,在罗马书四章,这节经文再出现,用来阐释亚伯拉罕的重要性。理由很简单,假若亚伯拉罕是因信而被神称义,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也应该拥有同样的信心(参罗四11-12)。此外,保罗引用创世记另一节经文来说明亚伯拉罕对外邦人的重要性:「万国必因你得福」(创十八18,二十二18;比较创十二3,二十六4,二十八14),仿佛保罗所提倡自由的福音,远在基督降生前已宣讲了。
辩明了神与亚伯拉罕的关系后(6-9节),使徒进入反面陈述(10-14节):称义来自信心而非律法,原因是律法不能称人为义。
第11-12节是论点的核心,更以哈巴谷书和利未记作双重援引:「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这节的希腊文翻译也可作:「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这节经文绝对是保罗神学的核心,就是从这节经文发挥出整卷罗马书的主题(罗一16-17)。
由于希伯来文最自然的译法是:「义人必因『忠信』而得生」,有人遂认为保罗错解旧约,皆因旧约的意思似乎是叫人忠心遵守律法!但是哈巴谷书二章4节其实很明显是援引创世记十五章6节(两节经文的「义」和「信」都用相同的希伯来字根)。先知可能以亚伯拉罕的信心生平为着眼点,包括献艾萨克为祭,但先知必看亚伯拉罕的一生是以踏出信心的第一步开始的。虽然保罗并未在第三章发挥信心带来顺服的教导,从五章13节至六章10节(及罗六至八)可以看到,保罗认为顺服(忠信)的生活和使人称义的信心是不可分割的。保罗没有误用哈巴谷书;可以说,他因信称义的神学观点乃来自哈巴谷书对亚伯拉罕生平的独到见解。
保罗处理哈巴谷书二章4节与利未记十八章5节(「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的关系也惹人诟病。保罗似乎把两节经文放在对立的位置上:「律法原不本乎信」(直译:「律法非由信而来」)。毫无疑问,保罗认为摩西的职事和福音有着根本的分别(参林后三6-18)。但这是否意味着他看律法是与信心背道而驰?从第三章整章的语境来看,尤其是21节,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这段经文的焦点是律法在得着亚伯拉罕的产业、称义和生命所扮演的角色。假若律法的目的真在于使人称义,它确是与信心大百抵触。换句话说,律法主义者才是令律法和应许产生矛盾的罪魁祸首,他们告诉外邦人(很可能引述利十八5),要得着亚伯拉罕的应许,他们必须先遵行律法。
无论如何,保罗就是利用这两节旧约经文(哈二4;利十八5)来证明守律法不能称义。他用另外两节圣经来左证,分别在第10节和13节。前者来自申命记二十七章26节,定所有不能全守律法的人为有罪(换句话说,律法咒诅人,而非称人为义)。后者来自申命记二十一章23节,保罗用这节经文来作为预言基督背负咒诅的形式。我们毋须因为律法不能称人为义,反倒咒诅人而绝望。借着死,基督把我们从咒诅中「赎」出来;借着圣灵,把亚伯拉罕的应许成就了(14节)。
三15-25律法的功用
当保罗表达了对律法的消极看法之后,发觉应该解释律法是如何与神的旨意相辅相成的。究竟律法与亚伯拉罕的应许之间有甚么关系呢?他的回答着重于律法比应许的颁布较迟(15-18节),又比应许较早成就(19-25节)。
第一,使徒指出,神赐律法的约比亚伯拉罕应许之约的建立,迟了超过4个世纪。(「约」通常是指「遗命」,但七十士译本却用这字来作那个希伯来字的标准字词。保罗是否语带双关就不得而知了。)他的重点是清楚的:用后来的约来废掉前约是不可思议的。假如律法是应许以外另一条承受产业之路,这就等如后来之约废掉了前约。犹太主义者的教导实际上使这两个约产生不能协调的冲突(17节)。产业只可以从恩典而来,或者靠遵行律法而获取;而既然是先从前者来的,就不可能再来自后者(18节;参罗四5)。在辩证过程中,保罗提醒加拉太人,他们(甚至包括律法主义者)认同对亚伯拉罕子孙的应许是在基督里成全的(16节)。这点在接下来的辩证里非常重要。
第二,保罗强调律法是在应许成全之前出现,在某个程度上,是为应许的成就铺路(19-25节)。重点是摩西的律法扮演一个临时的角色。律法只是为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已,直等到应许的子孙──基督──来临(19节)。当信心的实体在基督里出现后,律法的监管作用就消失了(25节)。与其说与应许冲突,不如说律法「限制」罪恶的子民,管制他们作用像在罗马的世界中,(负责看管儿童的奴隶)负责管教在他以下的人(一词在24和25节出现,和合本译:「师傅」)。换言之,摩西的律法是用来为亚伯拉罕的应许服务,预备律法以下的人有一天接受福音。这点在四章1至7节会有更详细的说明。
第19节从多方面描写律法的配角性质。第一,它是「添上」的,意即它并非原约。第二,它是「为过犯」而设的,意即它的目的是限制罪恶,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显明罪恶过犯(三19-20,四13-15,五13),甚至是使过犯增多(即五20,七下11之意)。第三,它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暗示它比不上亚伯拉罕之约(20节的准确意思不明,纵使很多释经家提出不同的诠释)。简言之,律法不能使人得生,也不能使人称义。律法不但没有否定应许的恩典本质,它更是神救赎计划中的重要元素,教导人向律法死(二19),以致能因信称义。
三26至四7总结:儿子的名分
「儿子」(希腊文:huioi)是第26节的钥词,在本段之始已出现过。这是了解保罗思路的重要提示。我们也许会以为26至29节只是重复论点。但正如作曲家不会纯粹重复一段演奏来结束他乐章,保罗也不甘只谈论亚伯拉罕子孙的儿子名分。保罗跨前一步说:「你们……都是神的儿子」(在四1-7,这点会详加发挥)。这章的其它重要主题也在此段出现:应许(14节)、产业(18节)和「因信耶稣基督」(22节)。上个世纪一位释经家评论第29节时说:「为了解释第7节的宣言,保罗足足用了他所有著作中最深、最广、最全面的22节辩证来详加发挥和阐释。」〔C.J. Ellicott, A Critical and Grammatical Commentary on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J.W. Parker and Son, 1854) p.72〕
另有两个要点,在这里第一次提出来。第一,在基督里的合一。福音将犹太人和外邦人(参弗二11-18)之间的阻隔拆除了,这是保罗的书信中背后所指导的思想。在第28节,保罗强而有力地引出真理,强调其它的分隔(奴隶/自由人,男人/女人)对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丝毫没有影响。虽然本节常在建立基督教伦理时被滥用,我们不能忽视它的重要性。特别在现今的社会里,我们深感歧视──无论是出于种族、社会地位,或是性别──的祸害,故此我们当因这福音不偏待人而欢欣,也学习让这真理应用在我们的生活里,照亮这混乱的世界。
第二个要发挥的主题是与基督联合。此点其实在保罗强调信仰基督时已暗示了,但此时更以受洗归入基督和披载基督来大大加强(27节;参罗六1-4,十三14;弗四24;西三10),保罗更辅以在基督里成为一(28节)和属于基督(29节)作为左证。这主题是保罗神学的中心思想,是保罗救赎论的基石。此时我们可以开始领会基督为何是亚伯拉罕子孙:我们得以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纯粹是因为我们和他那一位子孙合一。
骤眼看来,四章1至7节是新段落的开始。其实它是上述论证过程的总结。它包含一个说明律法之督导作用的例子。更重要的,是这段经文把我们带到儿子名分的高潮里。
从paīdagōgos的形象(三24-25的原文字)转到「师傅和管家」(四2;新国际译本:「监护人和信托人」)的图画。这些人拥有实权,故就产业拥有权来说,家中的小主人实与奴仆无异。孩童要等候父亲所定的日期来到。以色列人是这段经文的主角(「律法以下的人」,5节),但保罗在此亦引入一个新的字词 stoicheia(「世俗小学」3节;参9节),藉这个新的字词,外邦人亦被纳入这段经文的范围内。保罗的论点似乎是,正如异教徒服于某种形式的仪文主义下,犹太人也是如此。(有学者却认为所指的是空中的邪恶势力;参西二18、20。)
无论如何,奴仆状态只维持到时候满足的日子:当神的儿子成为人,服于律法之下,使祂有权释放我们,祂就叫我们也成为众子(4-5节)。此时,圣灵出场了,之前已援引祂(三3;参三14和有关洗礼的经文:三27)。只是在此刻,圣灵正式和儿子名分的教义有连带关系了。我们既已领受神儿子的灵,内心就意识到神是我们的父,我们是祂的后嗣了。在罗马书八章14至17节和26至27节,保罗把这点发挥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