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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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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第十八章

I 个人责任的律例(十八1~32)

  以西结在本章以一句老生常谈应对反对声浪:「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齿酸倒了」(2节)。耶利米也曾提到这句话(耶三十一29),虽然那里用这句话的情况与以西结书稍有不同149,这已经可以证明那是当时古以色列人中的一句普遍的俗语。然而,这句话的意思在两处都是一样的,因为该俗语是说,一个世代的痛苦是由于他们先祖的失误造成的。耶利米和以西结都视此俗语为有害的教义,必然误导人受宿命论或不负责任的态度影响。如果可以将错失真的归咎于上一代,那些承受审判的人便大有理由可以推诿自己的罪咎感,且可以反指神不公义(「主的道不公平」,25节)。

  我们与以西结同为这种态度悲叹之前,让我们首先留意,有两项因素使得这句俗语听来很有道理,而且广为流传。第一,人为其祖先之罪要继续负责。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承自西乃十诫:「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第二,以西结的很多教训都有一个基础,就是被掳之人的痛苦可以追溯到以往几代的以色列人身上,他们不断的悖逆、拜偶像、对约法不忠。被掳只是这些不顺服行为累积起来的必然结果。再者,神的审判不分青红皂白临到全国,临到坏人和好人,这样做显然不公平。

  对这声音以西结的回答是没有争辩,只有声称,在神的眼中百姓是个别的,而祂也要个别对待他们。对祂来说,每一个人都是要关怀的。「世人都是属我的」(4节)。义人必得存活;恶人必要灭亡。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向神负责。在这里以西结一定会补充说,被掳者为现在的痛苦可以去埋怨犯罪的先祖,但他们比先祖更有罪,因为他们犯罪更多,敬拜偶像更厉害(参八章)。他们的光景不能完全归咎于玛拿西和他的邪恶统治。

  以西结似乎要加强他关于个人自由的声称,便在21节以后提出了生命改变的可能。个人的审判从来都不是最后的审判,它是可以因人的回心转意及其行为的改变而逆转。恶人可以悔改,行事公义,得以活着;反向地,义人可以因行罪恶的路而招来死亡的审判。总而言之,审判会临到那些应得的人。

  这项标准的有关个人责任的论述,绝不可以完全孤立来看。它与传统上关于集体责任的观念并无正面的冲突。反而两者是彼此平衡的。一个家庭或支派的集体统一性乃是希伯来心理的实体部分。它与家族的延续这个观念结合不分,而家族的延续是指直系的子子孙孙,它又与以色列之神与以色列群体间的立约关系不可分。单单一个专断的主张是不足以否定这一切的。否则以西结也许要重写其整个对生活的态度,且教条式地将之重组。群体的合一性及集体的责任感乃是事实,经验可以为此作见证。以西结的目的是要表明,这些不是仅有的事实。神所救赎的群体是一个公义的国家或个别不同的悔改者。先知需要即时关怀的是一群被掳在外的人,若他们单单躲藏在国家责任之后而逃避了先知所要求的个人悔改及新生活,这是很危险的。

  2. 这里的态度在耶利米哀歌五7表达得很清楚:「我们的先祖犯罪,他们都去了;我们却要担当他们的罪恶。」

  3. 耶利米向前望,看见了这句俗语不再被人引用的那一天(耶三十一29);但以西结坚持这句话必须立刻止息。

  4. 一如在十三章20节中的,灵魂一词不可以被理解为离体的灵。在希伯来文灵魂(nep̄eš)代表了一个人的全部或在他里面的生命力。nep̄eš 在本节经文出现四次,其所携带的不同意思没有一个英文字可以完全翻译。为了避免「灵魂」这个含糊的字,可能最接近原意的翻译是「所有生命都是我的;为父的生命……为子的生命……犯罪的人必要死。」

  5~20.  三种情况说明这个原则。所举的例子有:义人行义(5~9节);一个公义父亲的败坏儿子(10~13节);一个败坏父亲的公义儿子(14~18节)。用同一个家族的三代人来描述,很可能暗示第七世纪时三个王的生命:希西家,他的儿子玛拿西,及玛拿西的孙子约西亚。

  6. 这里所列举的事情主要是道德性的,只有头两项是宗教上的过犯。在山上吃食物意思是在高岗上的祭祀筵席中有份,这刚好配合了眼睛的仰望──可能是对偶像的祷告或某种奉承(偶像的希伯来文 gillûlim 可参六章9节的解释)。十诫中明文禁止奸淫,与利未记十五24与十八19的礼仪上的不洁有关。虽然第二项罪在第11和15节的罪状中未再出现,我们也不能视为多余而删掉;两项过犯在二十二章10~11节中又出现了。

  7. 压榨乃是有权力的地主或商人对付穷人或弱者的高压手段;穷人欠债;弱者不知道或不能运用他的公民权利。孤儿、寡妇及外族居民(「寄居者」)很容易成为那些无耻者的目标(参:摩二6~7;玛三5)。归还欠债之人的当头是指一种责任,就是要将欠债者所用作抵押的任何东西归还给他,那些东西是他赖以生存或过活的,例如他盖着睡觉的衣服(参:出二十二26;申二十四6;摩二8)。

  8. 禁止高利贷见于这里及一些类似的伦理要求中(例如:诗十五5),这是指给一些在困难中的人提供慈惠贷款。申命记二十三19~20允许贷款给外邦人取利,但对以色列人本身则不行。高利贷破坏了真正的慈惠精神,透过高利率打开了强夺之门,至终导致那些到期仍无力还债的人成为奴隶。这与现代为了商业目的而贷款的事是很不同的。但不论古今都要实行在两人之间,按真理判断的原则。

  9. 总结的要求明显是宗教性的,综合了所列出的各项宗教及道德上的训令。在以西结及所有旧约作者的思想中,道德表达了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两者之间是不可分的。

  13. 必不能存活……必要死亡。后面一句是一般律法上裁决的术语。它在这里有什么特殊意义呢?也许生与死两种遭遇指向即将来临之审判中所要发生的事。但慕兰伯的说法正确:「除了暗示此时此地义人经历生命,而不义的人经历死亡之外,还有更多的意思」。150希伯来的生死观所代表的不是两种不同的状况,乃是同一个存在的两极,其间为逐渐的过渡期,下端是死亡、痛苦、疾病乃至焦虑;上端是不同程度的丰富,有快乐及神的恩福为至善。事实上,这与新约中的「丰盛生命」或「永生」相去不远,即活在神的同在及恩福下的生命。

  19. 刚才描述的三种情况引导我们回到酸葡萄的问题。如果儿子被看为父亲的一部分,即父亲的人格延续到下一代,为什么儿子不应该与他的父亲一同受苦,分担他父亲的惩罚呢?以西结的断然否定,说明了罪恶与公义一样,不是遗传得来的。个人的公义或罪恶必归自己(20节)。

  21~32.  一个生命改变的个案。以西结前面辩证的逻辑发展使他可以继续说:一个人无需要生活在他以前所犯之罪的阴影下。如果他能够从他先祖的罪中回转过来,照理也可以从他自己的罪中回转过来。

  23. 然而,这不单纯是逻辑。支持这个说法的理由是,神宁愿(如果这不是一个太轻的用词)人悔改、存活。神的盼望、意愿及目的就是人应当被拯救。任何一个勇于宣讲神之审判的宣道者都应该有这种盼望。参:彼得后书三章9节。

  24. 可惜反向的一面也同样真实:一个正直的开端可以因一次坠入罪中而摧毁。这里所指的不是一时的失误,而是持续地选择罪恶,以致人的生命道路也改变了。

  本来攻击神不公义的控诉(25、29节)如今反而用来对付指责那些控诉者。原来他们才是不义的(RSV;AV及RV:相等)。以西结所阐释的个人责任律才是最公平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选择及生存的机会。神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30节)。而且神不愿意任何人死亡(32节,现中),才令以西结奉神的名呼唤百姓悔改归向祂。作为一个民族,他们可能是叛逆的和拜偶像的,但作为个别的人,他们可以受召悔改,因此而得救。

  31. 自做一个新心和一个新灵!这里的用语是属于人的劝勉。如果有人认为,这里以西结不把这些看为神的恩赐,那么对以西结是不公平的。神自己在三十六章26节中如此说:「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然而,在人的层面上,个人的努力和行动是需要的,以便促使悔改,并使灵性上的更新得以发生。宿命论会扼杀一切活动,且对灵魂是致命的。根据第2节的俗语去生活就是投降及死亡。以色列家阿,你们何必死亡呢?

149在耶利米书的处境是末世的(留意耶二十一27、29、31中的「在那些日子」,「日子将到」等词语)。耶利米将这句俗语与将来新约的日子联系起来,那新约是神要与犹大和以色列立的。

150Peake,列举之处。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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