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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第十八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以西结书第十八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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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第十八章

18:2 这句俗话代表当时在犹大地的以色列人流行的一种想法,认为以色列民的被掳是由于祖宗犯过的罪(耶31:29;哀5:7);但先知纠正这种想法,因为百姓受神刑罚是因为他们自己犯了罪。

18:7 “当头”:抵押品,参《出埃及记》22:26。

18:8 “取利”:以色列人借钱给本族的人不可以取利息(出22:25),借给外邦人则可以(申23:20)。

18:24 有人根据这里和本书其他地方类似的话(例如3:17-21;33:10-20),认为义人地位可能失落。其实《以西结书》不是说一个已得救的人会永远失落,这里的“义”字,乃指宗教礼仪上洁净的义,而不是因信得着的那义(比较太5:20;腓3:7-9)。何况,这里所警告的刑罚是肉身死亡,而不是永远的灭亡。《约翰福音》10:28、《罗马书》5:8-9;8:38-39、《腓立比书》1:19等经文,都清楚教导,信徒的得救是永远的。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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