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30章查经资料
民数记第三十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三十章
iv. 取消誓愿的规例(三十1~16;希伯来原文2~17)
在危急时求神说明是人之常情。这时的祈祷通常以许愿的形式说出:「神这时若帮助我,我就会朝圣,或上教堂……等等」。圣经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如:创二十八20~22;民二十一2;士十一30及下;撒上一11,十四24;拿一16,二9;徒十八18,二十一23,二十三12及下)。但当渡过难关,祈祷蒙应允之后,忘记誓愿是很大的试探。传道书警告说:「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祂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五4;参:申二十三21~23)。许愿必还是五经律法的基本原则。许愿有两种形式:允诺把一些东西献给神,或禁戒某事物。但愿有时是不能按字面履行的。平民即使许愿全时间事奉神也不能办到,因为有资格如此做的,只有利未支派的人。利未记二十七章所针对的,就是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愿,规定许愿者应当代之以甚么行动。本段讨论另一个问题。女子的父亲或丈夫若不同意她所许的愿,该怎样处理?律法规定他们若一听见就反对这女子所许的愿,她就能够解除誓愿而无需受罚(5、8、12节)。但丈夫起初若不反对,后来却提出异议,受惩罚的就会是他,不是妻子(15节)。
本段描述了几个不同的处境,作为这原则的案例。案例按照圣经律法典型的模式分为两组,每组三个(参:利一~七,十三~十四;申二十二13~29)。
2
男子许愿不得取消
9
寡妇或被休妇人许愿不得取消
3~5
父亲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0~12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不受罚
6~8
未婚夫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3~15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要受罚
每一组的第二和第三条律法都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指出女子的丈夫或父亲闭口不言,就是默许她所的愿,接着论及这愿因他反对作废的情况。本段虽然骤看是全面讨论这问题,却省略了好几个重点。例如仍受父母管制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年长女人所许的愿都没有提及。这种省略其实是古代近东法律的习惯:圣经文献并非全面性的法典,而是具有影响力和重要案例的集成。
最后要问的问题,是这一组的律法为何安置于此。曾经考虑这问题的少数解经家惟一能够提出的答案,是许愿也是一种祭礼,合乎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这说法即使正确,前面所提的祭礼却是祭司公务,愿却是任何人都可以许。笔者觉得将许愿的律法加插于此,可能还有其他理由。首先,誓愿通常是藉献祭确立的,祷告若蒙应允,又需要献上另一个祭(如:利七16;诗五十14)。这是崇拜者必须前往圣所才能履行的责任,而最方便的时间,莫过于每年朝圣的节期,亦即是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参:撒上一)。其次,战乱期间许愿十分常见(民二十一2;士十一30~31,二十一1~7),以色列正要长期参与侵略性战事(参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章等)。打仗时外约但战士的妻子要独力留守在后,因此才会有丈夫在外时许愿的问题(三十二26)。其三,许愿是西乃律法曾经讨论过的题目之一(利二十七;民六);本段在此讨论,是再次强调西乃旷野第一次颁布律法,和摩押平原第二次颁布律法之间的平行。此外,可能还有第四个将这律法包括于此的理由:以色列发愿灭绝迦南人(二十一2)。圣经用父子或夫妇的关系,来形容神和以色列之间的盟约(十一12,二十五1及下)。神在此保持缄默,是否可以当作是默许以色列人的侵略计画?
1~2. 首先提出的是一般性的原则:男子许愿必须履行(参:申二十三21~23;传五4~6)。至于男童许愿受父母反对,或不可能履行之愿等问题案例,却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律法提到两种的誓愿:愿(neḏer)和约束自己的话(ʾissār)。前者比较普通,在此起码包括做一件献祭之类正面的事情;ʾissār(全本圣经只在本章出现)274则是禁戒性的愿,如加诸己身的禁食(参:撒上十四24;诗一三二2~5)。虽然民数记六章所用的是 neḏer,一般都把拿细耳人的愿视作这种禁戒性誓愿的例子。可能在本章以外,neḏer 兼指正面反面的愿。
3~5. 律法在此所针对主要的问题。女人所许的愿,在甚么情况下才算有效?第一个案例讨论仍然住在父家的未婚少女。她们仍受父亲管制。父亲在听见誓愿之后若闭口不言,愿就算为有效。他若反对或劝阻女儿(三十二7、9),她就不得履行誓愿。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5节)。若果无此限制,许愿不还算为有罪(申二十三21),但律法将顺从父母,视为比志愿承担的宗教责任重要(参:可七10~13)。本段所指的少女年纪都不会很大,因为大部分少女在踏入十几岁之后不久,就会成婚。
6~8. 在女子结婚之后,约束权就会从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上。第二个案例所针对的情况,是少女先在父家许愿,然后结婚。新婚丈夫在得悉她所许之愿时如果沉默不言,这愿算有效;他若立刻反对,这愿就作废。把希伯来原文意思表达清楚的,只有TEV:「未婚女子若是许了愿……然后出嫁」。RSV 和 NEB 将本节的案例,与第10节以下所讨论的──即已婚女子在婚后所许的愿──混为一谈。
9. 寡妇和离婚女子如果父亲仍在,通常都会归回父家,不然就由儿子供养。但在这个情况下,父亲和儿子都不能废除她所许下的愿。
10~16. 本段的主题是女子婚后所许的愿。丈夫对妻子所许的愿有否决权,但这权必须在听闻此愿之后立刻行使,方才有效。他若保持沉默,便等于是默许(10~12节)。丈夫如果是长期天天不出一言,就算是认可妻子的愿(14节)。他若果在听见以后(15节)默许一段时期,改变初衷,他(不是妻子)就要担当……罪孽。换言之,他初时的默许,令他担起后来强逼妻子背弃誓愿的责任。担当妇人的罪孽的意思,是他要承受违背誓愿的恶果,就好像背誓的是他本人一样(参五31;利七18)。他必定要献上赎罪祭,来赎这违愿的罪。
已婚妇人许愿律法的含义十分明显:妻子顺服丈夫和儿女听从父母,都是同等的责任(参3~5节)。妻子儿女都不能拿自愿承担的宗教义务,来取代神所赐下的责任。
新约教会依然保存了许愿和禁食的习惯(太六16;可二20;徒十三2,十八18,二十一23)。但耶稣却严厉谴责那些以许愿为借口,来逃避供养父母责任的人(太十五3~9)。新约要求妻子顺服丈夫(弗五24;彼前三1~7),但亦坚持必须得到双方同意,才可以许下节欲的愿。换言之,夫妻二人必须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林前七4~5)。这段经文与新约其他对于婚姻的教导,都引进了两性之间完全互惠的概念,275在论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同时肯定了丈夫作为一家之首的地位。
258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Z. Ben-barak, 'Inheritance by Daughters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JSS, 25, 1980, pp. 22~33.
259这是J.
260Calvin, IV, p. 256.
261从事圣经批判的解经家,大都坚称民数记的这个部分是晚期的作品,但费雪(L. R. Fisher)则辩称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与乌加列(主前十四世纪)礼仪日程表的共通之处,远比圣经其他经文为多,因此可能是早期的作品。HTR, 63, 1970, pp. 485~501. 参Ras Shamra Parallels, II (PontificalBiblical Institute, 1975), pp. 143 ff. 而 B. A. Levine, JAOS, 85, 1965, pp. 315~318亦讨论过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有类似档的特色。
262Keil, p. 216所引述。
263Gray, p. 403所引述。
264这是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所规定的数目。计算细则可参看A. F. Rainey, Biblica, 51, 1970, p. 492。素祭和奠祭的总额,是笔者按照民数记十五章之数量表计算的。细面的总体积是149伊法,油339欣、酒339欣。至于伊法和欣的容量,可参看 de Vaux, AncientIsrael, p. 202.
265参A. F. Rainey, 'The Order of Sacrifice in OT Ritual Texts', Biblica,51, 1970. pp. 485~498; B. A. Levine, 'The Descriptive Tabernacle Texts of the Pentateuch',JAOS, 85, 1965, pp. 307~308.
266住棚节头七天所献公牛的总数是70。
267Wenham, p. 56.
268利未记二十三16~19提到有别样的祭,并且掉换了燔祭公牛和公羊的数量(参较二十三18及二十八27)。
269请参看第五章之注释和导论第Ⅵ条有关礼仪的讨论。
270详细的讨论可参看Wenham, pp. 47 ff.
271有关这个用语的讨论,请,五2的注释。
272E. R. Leach,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CUP, 1976), p. 89.
273有关这一个对赎罪祭和赎愆祭的诠译,可参看J. Milgrom, Cult and Conscience (Brill, 1976) ,以及'Sacrifices and Offerings, OT', IDBS, pp. 763~771; Wenham, p.86 ff.
274RSV 在但以理书六7~13,把亚兰文的同源字ʾesār 译作「禁令」(和合本同)。
275旧约在一夫多妻和婚外性关系方面,给多丈夫较大的自由。新约则坚持丈夫必须忠于妻子(路十六18等)。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笔者 'May DivorcedChristians Remarry? ', Churchman, 95, 1981, pp. 150~161一文。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