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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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十章
30:1 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例如创28:20-22;士11:30-31;结18:18等)。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但若遇到实际环境不许可履行所许的愿,应如何解决?《利未记》27章对此已有规定。本章提到另一个问题:要是女子的父亲或丈夫不许她履行所许的愿,应该如何解决?这里规定,要是女子许愿时他们便提出反对,女子不受所许的愿的约束(5,8,12节);但女子的丈夫当时未表反对,事后却不赞成,做丈夫的要负责任(15节)。
本章并举例说明如何适用上述原则。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5:33-37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
30:9 女子须从属于男子,她的责任也由男子负起。未婚女子之愿须父亲同意;已婚者须丈夫同意(6-8节)。但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单独许愿,不受他人约束。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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