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31章查经资料
民数记第卅一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卅一章
E 击败米甸、定居外约但(三十一~三十二)
i. 向米甸复仇(三十一1~54)
圣经对于攻打米甸这场迅速而猛烈战役的记载,被一部分学者宣判为不合史实的「米大示」(midrash);即虚构出来,解释与祭司利未人分享战利品之原则的例证。他们列出了几点证据,来支持这个说法:米甸人并没有完全被剿灭(参:士六~八),圣经没有记载打仗的时间和地点,而且以色列不损一人而能对敌军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太难以置信了。
然而决定性的论证连一个也没有。米甸是个巨大的部落联盟,好几个较小的种族,如:以实玛利人(创三十七28;士八22、24)、摩押人(民二十二4、7)、亚玛力人(士六3、33)、以法(创二十五4;赛六十6)等,和他们都有关系。这些人经常在西奈半岛、尼革、外约但的不毛之地流浪。此处挑出来作为复仇对象的,只限于与摩押人联盟的米甸人(8、16节;参二十二,二十五章),而非所有的米甸人。至于战争的日期和地点的准确程度,和民数记多数战争也没有甚么分别(参十四42及下;二十一1及下、21及下)。它显然是在摩西死前不久,发生在摩押平原(1、12节)。最后,圣经和经外历史,276都有战争胜利一方伤亡人数微乎其微的平行案例(撒上十四6及下;士七)。
被俘的妇女和牲畜,数目的确是高得难以相信。前面有关人口统计数字的讨论,可以为这问题提供解决方法(请参看关于庞大数目的增注)。
第8节米甸王的名单,27732~46节中以年监形式278列出战利品的清单,本段整体而言,与士师记及撒母耳记上对战役的记述十分相像,都是支持圣经此处之传统确然具有历史性的证据。
然而作者关心的不是战役,而是战后的景况,却是无可推诿的一点。米甸人几乎死伤殆尽,正应验了神在二十五章16~18节颁布,三十一章节1以下再次重申的命令。本段同时展望征服迦南人;这些人也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参二十一2~4;三十二)。而战士、百姓,以及祭司和利未人分享战利品的例证,刚好可以作为日后大战的模式。把战利品分配一部分给祭司和利未人,也是为第三十五章的分配逃城设下伏笔。
1~12. 这是一场为耶和华报仇(3节)的战争,他们受罚是因为勾引以色列离开真正的丈夫耶和华(参二十五1~13)。奸淫在古代近东是死罪(如: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故此米甸人几乎被灭绝,当时人不会觉得悖于常理。对我们来说,这固然是骇人听闻的事。我们宁愿相信这种事从来没有发生过,即使真有其事,也不是出乎神的命令。这种想法虽然很吸引人,却很明显是迥异于正典作者对这件事的理解。因此我们必须尝试去明白它。
本书不宜作详细的讨论,279然而几点的观察或能减轻这事对我们的震撼。以色列在出埃及记和民数记中曾经几次叛道,若非摩西的代求,神早就审判他们,灭绝他们了(出三十二9及下;民十一,十四11及下)。除了约书亚和迦勒以外,摩西、亚伦、米利暗,和年长一代的人,全数都因不信而被判死在旷野。瘟疫和火戏剧化地使多人丧生(出三十二35;利十2;民十一1,十四37,十六31~34、46~49,二十一6,二十五9)。守卫会幕的祭司和利未人,有格杀未经许可而擅入圣地之人的责任。圣经亦两次记载他们处死严重违犯圣约的人(三10、38,二十五7~8;出三十二26~28)。可见审判以色列内部的原则,和审判列国是一样的。若非神的恩典,所有人都会在自己所犯的罪中灭亡(参:创六7及下;摩一~二)。先受罚的是以色列,然后才轮到周围的民族。新约也认可这原则。「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罗二9)。彼得前书四17~18指出,教会在新约之中要首先受罚,然后才惩罚不信的人。
大祭司以利亚撒的儿子非尼哈的参与(6节),证明了这是一场圣战。祭司的职责记在申命记二十2以下。大祭司必须留在后方的营中,以求避免因为触摸死人而沾染不洁(19节;参:利二十一11;撒上四)。解经家不能确定拿着圣所器皿一语所指的,是约柜(参:书六6;撒上四)、吹大声的号筒(十1~10;书六),还是祭司的衣袍(器皿的原文是 kelî,申二十二5译作「所穿戴的」)。这三个可能性都互不排拒。
苏珥(8节)的女儿哥斯比是非尼哈所处死的(二十五15)。
劫城掠物(10~12节)成为了征服迦南战役的标准步骤(参:书六,八,十~十一)。
13~18. 按照第三十章,女性在法律上的义务比较轻,因此可以饶命。但摩西反对说,这次以色列犯罪,要负最大责任的正是她们280(16节;参二十五章)。因此可以活命的,只有没有性经验的少女,巴力毘珥的罪肯定她们没有参与(参:士二十一12)。她们可与以色列的战士结婚,从而并入蒙拣选的国度以色列(18节;参:申二十一10~14)。
19~24. 米甸一役虽然是奉神旨意,又因祭司同在而成圣的圣战,参战的人依然杀过人,或触摸过死尸,因而成为不洁。他们必须摒诸营外,直至得到洁净为止(参五1~4,十二14~15)。他们要在接触之后第三日和第七日,洒上除污秽的水(十九11~22),才能得洁净。金属的器具必须先用火烧,然后洒上除污秽的水。281其他东西则只需水洗(23~24节)。
第21~24节的规条,和第50节所有金器都要交给祭司来为军兵赎罪的话,为圣战提供一幅更为全面的图画。任何生命的丧失──不论其人是死于自然,被人蓄意谋杀、无意误杀,还是按神命令而被处决──都会令人污秽(参三十五9及下;利二十一1~9;申二十一1~9、22~23,二十二8),需要洁净。不论从胜利者的角度看是如何的辉煌,每场战争的上面,总是笼罩着死亡的阴影。这些洁净规条提醒以色列,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处死罪人是出乎造物主的命令,人类的死亡仍然会对神的创造,造成灾难性的损毁。
25~30. 战利品是参加打仗和留守后方的人平分的(参:撒上三十24~25)。然而祭司可以收取战士那份的五百分之一,而利未人则收取会众那份的五十分之一。这做法是与什一奉献十对一的比数相合的(十八26)。
40. 归给祭司的三十二个少女,不是成为奴隶,就是在会幕中工作(出三十八8;撒上二22)
50. 基甸与米甸之战所收集到的金耳环,用来造成了一个以弗得(士八24~27)。然而本段金器的用途却是赎罪(leḵappēr),直译:「付赎价」。282被判死罪的人,只要付出赎价(kōp̄er),就能免刑(如:三十五31;出二十一30)。这些人的罪咎感从何而来,却无法确定。吉斯彭283认为是数点人数的结果(49节;参:出三十11~16),戴沃尔284则相信是因为他们曾经参与战事。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