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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注释-《马唐纳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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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注释

  三O1~5 本章是关于许愿的特别指引。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切记遵守对神及对人的承诺(古人一言为定,不需要签名立契约)。律法从来没有强迫人起誓许愿,但是人一旦许了愿以后,就必须履行。违背誓言就意味著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

  按照以色列人的律法,为避免年轻人愚昧地许愿带来严重后果,父母可以否决儿女所许的愿。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许了愿,父亲也听见了,他可以在当日反对她的许愿——即禁止她,这样所许的愿就不成立。若他不在当日提出反对,或默默不言,所许的愿就有效,必须行出来。

  三O6~16 第6至8节似乎描述一个女子出嫁前所许的愿。虽然丈夫不在她许愿当天听见,但他第一次听见所许的愿那日,也可以不应承她的愿。寡妇或是被体的妇人所许的愿是有约束力的(9节)。已婚妇人所许的愿,可在第一日由丈夫取消(10~15节)。这做法维护丈夫在家里的领导地位。丈夫若不在第一日取消她的愿,却在某段时间以后他要废掉所许的愿,那时他“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即献上所要求的祭,或接受耶和华的惩罚(15节)。也就是说,他要承担破坏所许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许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样。这种刑罚之订定可能是用来确保丈夫不致草率决定,以致许愿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够确实不受阻地实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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