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罗马书第4章查经资料

罗马书第四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查阅相关章:

罗马书第四章

B  旧约两则先例(四 1 ~ 8 )

  保罗已经提到,这个“在律法以外”的“神的义”,有律法与先知──即旧约──为证。这一点必须作进一步的说明;保罗以亚伯拉罕的故事为例证的主干,并以大卫的经验为旁枝。

  在旧约的记载中,没有一个义人能超过亚伯拉罕。以赛亚书四十一 8 说,神称他为“我朋友亚伯拉罕”。在创世记廿六 5 ,神亲自为亚伯拉罕作见证,说:“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那么,就亚伯拉罕而言怎么样呢?若人能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亚伯拉罕必定比许多人更有资格,而且他的行为应该得到称许。可是神的方法并非如此。创世记十五 6 清楚指明了神的方法: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之时,虽然从天然方面来看,极不可能实现,然而“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曾经用这段话作论证的基础,愤慨激昂地写信给加拉太教会,因为其中有些会友受到诱惑,想要遵行律法,放弃信心的原则。现在他又用这段经文,来更有系统地解析信心的原则。

  虽然亚伯拉罕的行为良好,但是神接纳他并不是基于这一点。保罗的论证并不是断章取义,从这位先祖的故事中特意挑选创世记十五 6 ,而不用其他意义可能不同的经文。因为亚伯拉罕的好行为,与对神诫命的顺服,都是他向神毫无保留之信心所结的果子;如果他不是先相信神的应许,他就不会向应许之地进发,或按照他所了解的神的旨意来生活。神赐给亚伯拉罕一个应许(附带一提,福音就是这应许的实现),他就信了神的话,并且照着去行。

  保罗澄清这一点之后,继续说,若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得到报酬,那报酬就是他当得的;但若他只是相信神,以信心为义,就全靠神的恩典。

  亚伯拉罕并不是因信称义的特例;旧约还有一个垂手可得的例子,就是大卫。保罗引用诗篇卅二篇的开场白,诗人因得着神赦免的确据而欢欣释放,庆贺这种福气:“得赧免其过、遮盖其罪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显然,这里又有一个人,虽明明犯了罪,却得着神白白的赦免,被天庭宣判“无罪”。若我们研究此篇诗的内容,就会发现,他得以免罪的理由,只是单单承认自己的罪,并存着信心仰望神的怜悯。

  因此,保罗在一 17 引用了先知书(哈二 4 下),现在又引用律法书(创十五 6 )和圣卷(诗卅二 1 ~ 2 ),显明希伯来圣经的三大部份,全都证实了神因信称义之路。

   1.   如此说来,……亚伯拉罕……得了什么呢? 有几种版本采用这种更完整的句子,强过较短形式的:“如此说来,我们对亚伯拉罕可说什么呢?”( RSV )。对这个问题,答案则应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称义。

   我们按肉体的祖宗 。( 按英文直译 )从“按肉体”一词的形容看来(参一 3 ,九 3 、 5 ),“我们”应该是指“我们犹太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参以下 11 ~ 12 节, 16 ~ 17 节),亚伯拉罕则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统为犹太人或外邦人。

   3.  “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参加拉太书三 6 ,看保罗从前如何运用创世记十五 6 。

   5.   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保罗所宣扬的这位施恩的神,是独行其事的神。祂从无有创造万有(一 19 ~ 20 ),祂使死人复活(四 17 ),祂 称罪人为义 。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创造与复活彰显出这位赐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称罪人为义,在乍看之下似乎与祂公义的审判者身份不符。

  亚伯拉罕不是不敬虔之类;他极其虔诚又公义。但是亚伯拉罕得称义的原则,却摒除了以善行积功德的念头;这原则同样用于毫无功德可赖的罪人。因此,在主的比喻中,税吏回去反倒比法利赛人“算为义了”,并不是因为他的功德更好(其实更差),乃是因为他发现无法倚靠自己,便完全投靠神的恩典(路十八 9 ~ 14 )。但是,将神描写为“称罪人为义”,实在看来太矛盾,令人吃惊,甚至骇人听闻。旧约中反覆申明,判罪人无罪与判无辜者有罪,都是不公义的裁决。而为了使审判官在断案时,能参照最佳的准则,以色列的神亲自以身作则。祂说:“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廿三 7 )──或可译为:“我必不称罪人为义。”七十士译本为表明神在律法中禁止的事所用的希腊文,保罗则用来宣称,神在福音中正是如此做。难怪保罗在前文中认为,必需澄清一点:神虽然称罪人为义,却仍旧持守了自己的正直。当然,罪人在称义之后应当不再犯罪,但是他们称义的理由,却不是因为神预料他们会改变行为。如果我们不懂得鉴赏神赦罪之恩所包括的道德问题,可能我们“还未能了解罪的严重性” 133 。五 6 解明了称罪人为义的矛盾:“因……,基督……为罪人死”。

   6. 正如大卫…… 。希伯来圣经与七十士译本,在诗篇卅二篇的标题中,都以大卫为作者。第 7 、 8 节所引诗篇卅二 1 ~ 2 ,和第 3 节所引创世记十五 6 ,两者有形式的关连,因为两段经文同样用了动词“算”。在拉比的释经法中,若有这种关连,一段经文就可以用来解释另一段经文,这种原则称为 g@zera^ s%awa^ (“等类法”) 134 。保罗在此运用这种解经法,但是这两段的关连不仅是形式而已:诗人因不定罪雀跃不已,而这种状况必定曾导致积极的称义,或宣告无罪,因为在神的法庭中,没有“罪证不足”的判决。

133 参 Anselm 对 Boso 所说的话, Car Deus Homo 1.21: 'nondum considerasti ponderis sit peccatum.'

134 这个原则可能促使一些拉比举第三处经文为证──诗篇一○六 30 ~\cs15 31 ,非尼哈挺身拦阻巴力毗珥的背叛的事,“就算为他的义,世世代代直到永远”。但这点并不适用于保罗的论证。

C  亚伯拉罕的信心(四 9 ~ 25 )

  现在再回来看亚伯拉罕:另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和割礼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若有的话,又是什么?对犹太人而言,割礼异常重要,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外在可见记号。未受割礼的人与这约丝毫无分;犹太人与外邦人归信者 135 ,都是因着割礼才有资格承受这约所带来的各种特权;那些故意违背神诫命,而自绝于圣约子民之外的人,则为例外。因此,我们不妨想像,有位犹太人在此回答保罗的论证:“就算亚伯拉罕称义的缘故,是因为他相信神,这个原则也只适用于亚伯拉罕和他受割礼的后裔。”但是保罗对此问题早已胸有成竹。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时候,是在怎样的状况之下?他是已受割礼,还是未受割礼?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他没有受割礼。割礼之约是在亚伯拉罕晚年时才立的,(创十七 10 ~ 14 )──按照旧约年代算来,至少在十四年之后 136 。亚伯拉罕终于行了割礼,但他的割礼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凭据,印证神早先所赐给他因信称义的地位。由此可见,神对他的要求是信心,而不是割礼。外邦人的盼望就在此:亚伯拉罕的例子说明,人在神面前的地位,与受割礼或未受割礼无关。

  如此,亚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样相信神、信赖祂话语之人的父。他是未受割礼信徒之父;因为在他的信被算为义时,他自己并没有受割礼;他也是受割礼信徒之父,不是因他们的割礼,而是因他们的信心。

  若割礼与亚伯拉罕被神称义无关,其相关的应许亦然,而律法就更扯不上关系了。因为,正如保罗向加拉太人说明的,律法是在神应许亚伯拉罕之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它并不能废弃应许,或限制其范围(加三 17 )。如果,在应许赐下多年之后,又附加一项条件──必须顺服律法,而这是原来的应许中从未提及的,那么,应许的基础就崩溃了。当初的应许原是论祝福,而由福音完全实现了。摩西的律法同样宣告,凡遵行的人必定蒙福,但是它也同时咒诅不能遵行的人。既然普世的人都不能遵行律法,其咒诅就比祝福更昭彰、更实际: 律法都是惹动忿怒的 ( 15 节)。没有律法的时候,犯罪的倾向仍然存在;但是律法制定之后,这种倾向才现形,成为积极犯法的行动。律法明文规定,每一项罪行都有当受的刑罚,这就是律法这一观念中自然包括的报应原则。律法对遵守的人没有给予奖励,但对违背的人却必定给予刑罚。可是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乃是恩典的应许,其范畴与律法截然不同。

  故此,亚伯拉罕的称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应许,乃是基于他对神的信心,不是努力行善的结果(若这些是以遵行律法为条件,便会如此)而是神的恩典所赐予的。神对亚伯拉罕的原则,也延及他的子孙──不是他肉身的后裔,因为他们已经有义务要履行律法;乃是他属灵的后裔,就是效法亚伯拉罕信心榜样的人。保罗说,神赐给他亚伯拉罕之名(他从前叫亚伯兰)的意思,就在于此;神说:“我已定你作多国之父”(创十七 5 ),所有相信神的人,不分犹太人、外邦人,都包括在内;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之父。

  亚伯拉罕信心的内涵,也发人深省。他信神能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神告诉亚伯拉罕,他会有千千万万后裔之时,他还没有孩子。不但如此,他也超过了一般人能作父亲的年龄,他的妻子撒莱又过了能生育的年龄。亚伯拉罕对这些不利的条件并非佯作不见;他每一方面都仔细思想过了。但是,在与神的应许相较之下,他发现,神不但能够实现祂的应许,并且乐意如此行,这个事实远超过一切不利的条件。纵然负面的状况四面重重压来,除了神的话以外别无可靠,他却紧紧地抓住这一点。因着层层的拦阻,他的信心反倒更坚强了。而这信心使他蒙神悦纳。

  保罗继续声明,算亚伯拉罕为义的这句话,不单适用于亚伯拉罕,其中蕴含的原则,对所有相信神的人均有效;相信福音所启示的神──就是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尤其适用此原则。耶稣被交给人处死,是为祂子民的过犯;但神使祂从死里复活,为要使他们得以称义。

   11. 他受了割礼的记号或印证 。(照英文)。在创世记十七 11 ,神告诉亚伯拉罕,割礼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按保罗的解释,这个约与创世记十五 18 的约相同,那时(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诉亚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为义。因此,割礼就被视为后加的外在印证,见证神已经赐与亚伯拉罕义的地位;它本身并没有造成义的地位,也没有促成的作用。

   13. 必得承受世界 。此处原文有“它”字( auto ,中性),指“子系”( sperma ,中性,此处译为(后裔);另有些版本作“他”( auton ,阳性),指亚伯拉罕,此种读法证据更充份。这句话并非引自亚伯拉罕的应许,乃是解释其含义,因应许中有“地上的万族”(创十二 3 ),或“地上的万国”(创十八 18 ,廿二 18 ),会因亚伯拉罕与他的后裔“得福”之语。以地理疆界看,亚伯拉罕的产业座落于埃及与幼发拉底河之间(创十五 18 ;参十三 14 ~ 15 ),但从属灵与永恒的角度来看,新约对这个应许的解释,就不再局限于地理界线,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样(参罗十 18 )。(在希伯来书十一 16 中,那应许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 )

   不是因律法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辩论道,透过亚伯拉罕的后裔祝福之应许,因“后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单数,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义为此(三 16 );而此字也包括属基督的人(三 29 )。这里他的重点则是,应许的功效与律法毫无关连(正如加三 17 所说,律法是几世纪之后才出现的),也与律法的义没有牵连,乃是由于 因信而得的义 。

   14. 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 。因为这样一来,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产业就是按照一个新的原则: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应许也就废弃了 。因为若这应许的实现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无力遵行,那么,应许便永远无法实现了。

   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 。换言之,律法对未能遵行的人必须定出刑罚。

   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这里和五 13 (“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罗似乎是套用一句当时的法律格言(像罗马格言 nulla poena sine lege )。

   16. 所以是本乎信,叫应许属乎恩 。(照英文)。这句话总结了一个原则:神在恩典中所赐的,人只能凭信心来获取。反之,凡由行为(非信心)而得的,是按功德行赏(非恩典)。

   17.  “ 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引创世记十七 5 (“我已立你作众多国家之父(希伯来文“众多之父,为 ~ab-h@mon )”,以 ab-h@mo{n 解释他的新名字,亚伯拉罕。

   在他所信的神面前 。(按英文)。这句话是接续 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 ( 6 节),(中间插了一段话);亦即,使这应许在神面前对亚伯拉罕所有属灵的后裔均有效,(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

   叫死人复活 。犹太文学常用此语形容神,此处则特别指亚伯拉罕认为“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原文为“死”, nekro{sis ) ”( 19 节)。

   使无变为有 。此处是指将从亚伯拉罕出生的“万国”;他们当时不仅尚不存在,而且(因亚伯拉罕与撒拉已经年岁老迈,不可能有孩子)看来根本不可能有出现的机会。

   18.   就得以作多国之父 。在创世记中,他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以色列与以东),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创廿五 12 ~ 18 ),并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创廿五 2 ~ 4 )。对保罗而言,他的后裔是众多的犹太与外邦信徒。

  “ 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引自创世记十五 5 ,神告诉亚伯拉罕(当时他还没有孩子),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无可计数。

   19.   他……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 。他正视每一种相关因素,包括自己年岁已大,从天然的角度来看,能有孩子的机会渺茫(参希伯来书十一 12 ,该处用同一分词讲论这件事,亦译为“已死”)。然而,在思量过所有因素之后,他下了一个结论:神的应许绝对可靠,超过各种天然的不可能因素。

   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 。这句话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种信仰告白;其根据看来像以赛亚书五十三章。译为 被交给人 (英译为 受死 ,中文直译原文之意)的动词( paradido{mi ),在七十士译本中,该章用过两次:以赛亚书五十三 6 :“因我们的罪,耶和华将他(受苦的仆人)交给人”(按英文译);五十三 12 :“因他们的罪,他被交给人”(按英文译)。(此句与希伯来文圣经出入甚大,后者之意为:“他为罪犯代求”;参本书对罗八 34 的注释 。)约拿单的亚兰文旧约圣经中,以赛亚书五十三 5 也用了类似的动词;亚兰文 , ~ithm#sar ba~@wa{ya{tha{na{ 按字面的意思是:“他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但是在该版本的上下文中,此处的主词是圣殿:圣仆弥赛亚“要建立圣所;它曾因我们的过犯受亵渎,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哥林多前书十一 23 也用了这个希腊文动词,因此,该句的意思可能比较不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 ( 被犹大所卖 ) ,而应该是“主耶稣被交给人……”(被神交给人)。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其他经文(参三 2 ~ 25 ,五 9 )则说,因基督牺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称义;不过,祂的牺牲之死若离了复活,就毫无功效可言。这一节中两个子句的“为”,都是译自 dia (“为了”);基督“被交给人”,是为了替祂的子民赎罪,复活则是为了保证他们得以称义。(我们解释这两个子句,不可以过份僵化,以为祂的复活与他们的代赎无关,或祂的死与他们的称义无关。)

135 归化犹太教的人,虽然可能被视为是亚伯拉罕的义子,却不可以称他为“我们的父”,在会堂的祟拜中,他们称列祖为“你们的先祖”,而犹太血统的人则称之为“我们的先祖”。

136 是在以实玛利出生十三年之后(创十七 25 ;参十七 1 、 24 ,及十六 16 )。创世记的顺序暗示,怀以实玛利之时(创十六 3 ~ 4 ),是在创世记十五 4 ~ 5 的应许之后,亚伯拉罕已知他会得着一个儿子承继产业,并且他的后裔会像天上的星那样多。亚伯拉罕被称为义(创十五 6) ,是因为相信接受这个应许。

查阅相关章:
圣经书卷列表:
 1/13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更多关于: 罗马   第四章   注释   圣经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唐纳   亚伯拉罕   约翰   罗马   福音   割礼   信心   保罗   的人   基督   恩典   犹太人   后裔   自己的   上帝   这是   圣经   是在   罪人   信徒   荣耀   面前   都是   未受   经文   犹太   死人   耶稣   第四章   大卫   注解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