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4章查经资料
罗马书第四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马书第四章
B 旧约两则先例(四 1 ~ 8 )
保罗已经提到,这个“在律法以外”的“神的义”,有律法与先知──即旧约──为证。这一点必须作进一步的说明;保罗以亚伯拉罕的故事为例证的主干,并以大卫的经验为旁枝。
在旧约的记载中,没有一个义人能超过亚伯拉罕。以赛亚书四十一 8 说,神称他为“我朋友亚伯拉罕”。在创世记廿六 5 ,神亲自为亚伯拉罕作见证,说:“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那么,就亚伯拉罕而言怎么样呢?若人能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亚伯拉罕必定比许多人更有资格,而且他的行为应该得到称许。可是神的方法并非如此。创世记十五 6 清楚指明了神的方法: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之时,虽然从天然方面来看,极不可能实现,然而“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曾经用这段话作论证的基础,愤慨激昂地写信给加拉太教会,因为其中有些会友受到诱惑,想要遵行律法,放弃信心的原则。现在他又用这段经文,来更有系统地解析信心的原则。
虽然亚伯拉罕的行为良好,但是神接纳他并不是基于这一点。保罗的论证并不是断章取义,从这位先祖的故事中特意挑选创世记十五 6 ,而不用其他意义可能不同的经文。因为亚伯拉罕的好行为,与对神诫命的顺服,都是他向神毫无保留之信心所结的果子;如果他不是先相信神的应许,他就不会向应许之地进发,或按照他所了解的神的旨意来生活。神赐给亚伯拉罕一个应许(附带一提,福音就是这应许的实现),他就信了神的话,并且照着去行。
保罗澄清这一点之后,继续说,若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得到报酬,那报酬就是他当得的;但若他只是相信神,以信心为义,就全靠神的恩典。
亚伯拉罕并不是因信称义的特例;旧约还有一个垂手可得的例子,就是大卫。保罗引用诗篇卅二篇的开场白,诗人因得着神赦免的确据而欢欣释放,庆贺这种福气:“得赧免其过、遮盖其罪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显然,这里又有一个人,虽明明犯了罪,却得着神白白的赦免,被天庭宣判“无罪”。若我们研究此篇诗的内容,就会发现,他得以免罪的理由,只是单单承认自己的罪,并存着信心仰望神的怜悯。
因此,保罗在一 17 引用了先知书(哈二 4 下),现在又引用律法书(创十五 6 )和圣卷(诗卅二 1 ~ 2 ),显明希伯来圣经的三大部份,全都证实了神因信称义之路。
1. 如此说来,……亚伯拉罕……得了什么呢? 有几种版本采用这种更完整的句子,强过较短形式的:“如此说来,我们对亚伯拉罕可说什么呢?”( RSV )。对这个问题,答案则应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称义。
我们按肉体的祖宗 。( 按英文直译 )从“按肉体”一词的形容看来(参一 3 ,九 3 、 5 ),“我们”应该是指“我们犹太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参以下 11 ~ 12 节, 16 ~ 17 节),亚伯拉罕则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统为犹太人或外邦人。
3. “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参加拉太书三 6 ,看保罗从前如何运用创世记十五 6 。
5. 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保罗所宣扬的这位施恩的神,是独行其事的神。祂从无有创造万有(一 19 ~ 20 ),祂使死人复活(四 17 ),祂 称罪人为义 。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创造与复活彰显出这位赐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称罪人为义,在乍看之下似乎与祂公义的审判者身份不符。
亚伯拉罕不是不敬虔之类;他极其虔诚又公义。但是亚伯拉罕得称义的原则,却摒除了以善行积功德的念头;这原则同样用于毫无功德可赖的罪人。因此,在主的比喻中,税吏回去反倒比法利赛人“算为义了”,并不是因为他的功德更好(其实更差),乃是因为他发现无法倚靠自己,便完全投靠神的恩典(路十八 9 ~ 14 )。但是,将神描写为“称罪人为义”,实在看来太矛盾,令人吃惊,甚至骇人听闻。旧约中反覆申明,判罪人无罪与判无辜者有罪,都是不公义的裁决。而为了使审判官在断案时,能参照最佳的准则,以色列的神亲自以身作则。祂说:“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廿三 7 )──或可译为:“我必不称罪人为义。”七十士译本为表明神在律法中禁止的事所用的希腊文,保罗则用来宣称,神在福音中正是如此做。难怪保罗在前文中认为,必需澄清一点:神虽然称罪人为义,却仍旧持守了自己的正直。当然,罪人在称义之后应当不再犯罪,但是他们称义的理由,却不是因为神预料他们会改变行为。如果我们不懂得鉴赏神赦罪之恩所包括的道德问题,可能我们“还未能了解罪的严重性” 133 。五 6 解明了称罪人为义的矛盾:“因……,基督……为罪人死”。
6. 正如大卫…… 。希伯来圣经与七十士译本,在诗篇卅二篇的标题中,都以大卫为作者。第 7 、 8 节所引诗篇卅二 1 ~ 2 ,和第 3 节所引创世记十五 6 ,两者有形式的关连,因为两段经文同样用了动词“算”。在拉比的释经法中,若有这种关连,一段经文就可以用来解释另一段经文,这种原则称为 g@zera^ s%awa^ (“等类法”) 134 。保罗在此运用这种解经法,但是这两段的关连不仅是形式而已:诗人因不定罪雀跃不已,而这种状况必定曾导致积极的称义,或宣告无罪,因为在神的法庭中,没有“罪证不足”的判决。
133 参 Anselm 对 Boso 所说的话, Car Deus Homo 1.21: 'nondum considerasti ponderis sit peccatum.'
134 这个原则可能促使一些拉比举第三处经文为证──诗篇一○六 30 ~\cs15 31 ,非尼哈挺身拦阻巴力毗珥的背叛的事,“就算为他的义,世世代代直到永远”。但这点并不适用于保罗的论证。
C 亚伯拉罕的信心(四 9 ~ 25 )
现在再回来看亚伯拉罕:另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和割礼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若有的话,又是什么?对犹太人而言,割礼异常重要,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外在可见记号。未受割礼的人与这约丝毫无分;犹太人与外邦人归信者 135 ,都是因着割礼才有资格承受这约所带来的各种特权;那些故意违背神诫命,而自绝于圣约子民之外的人,则为例外。因此,我们不妨想像,有位犹太人在此回答保罗的论证:“就算亚伯拉罕称义的缘故,是因为他相信神,这个原则也只适用于亚伯拉罕和他受割礼的后裔。”但是保罗对此问题早已胸有成竹。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时候,是在怎样的状况之下?他是已受割礼,还是未受割礼?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他没有受割礼。割礼之约是在亚伯拉罕晚年时才立的,(创十七 10 ~ 14 )──按照旧约年代算来,至少在十四年之后 136 。亚伯拉罕终于行了割礼,但他的割礼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凭据,印证神早先所赐给他因信称义的地位。由此可见,神对他的要求是信心,而不是割礼。外邦人的盼望就在此:亚伯拉罕的例子说明,人在神面前的地位,与受割礼或未受割礼无关。
如此,亚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样相信神、信赖祂话语之人的父。他是未受割礼信徒之父;因为在他的信被算为义时,他自己并没有受割礼;他也是受割礼信徒之父,不是因他们的割礼,而是因他们的信心。
若割礼与亚伯拉罕被神称义无关,其相关的应许亦然,而律法就更扯不上关系了。因为,正如保罗向加拉太人说明的,律法是在神应许亚伯拉罕之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它并不能废弃应许,或限制其范围(加三 17 )。如果,在应许赐下多年之后,又附加一项条件──必须顺服律法,而这是原来的应许中从未提及的,那么,应许的基础就崩溃了。当初的应许原是论祝福,而由福音完全实现了。摩西的律法同样宣告,凡遵行的人必定蒙福,但是它也同时咒诅不能遵行的人。既然普世的人都不能遵行律法,其咒诅就比祝福更昭彰、更实际: 律法都是惹动忿怒的 ( 15 节)。没有律法的时候,犯罪的倾向仍然存在;但是律法制定之后,这种倾向才现形,成为积极犯法的行动。律法明文规定,每一项罪行都有当受的刑罚,这就是律法这一观念中自然包括的报应原则。律法对遵守的人没有给予奖励,但对违背的人却必定给予刑罚。可是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乃是恩典的应许,其范畴与律法截然不同。
故此,亚伯拉罕的称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应许,乃是基于他对神的信心,不是努力行善的结果(若这些是以遵行律法为条件,便会如此)而是神的恩典所赐予的。神对亚伯拉罕的原则,也延及他的子孙──不是他肉身的后裔,因为他们已经有义务要履行律法;乃是他属灵的后裔,就是效法亚伯拉罕信心榜样的人。保罗说,神赐给他亚伯拉罕之名(他从前叫亚伯兰)的意思,就在于此;神说:“我已定你作多国之父”(创十七 5 ),所有相信神的人,不分犹太人、外邦人,都包括在内;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之父。
亚伯拉罕信心的内涵,也发人深省。他信神能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神告诉亚伯拉罕,他会有千千万万后裔之时,他还没有孩子。不但如此,他也超过了一般人能作父亲的年龄,他的妻子撒莱又过了能生育的年龄。亚伯拉罕对这些不利的条件并非佯作不见;他每一方面都仔细思想过了。但是,在与神的应许相较之下,他发现,神不但能够实现祂的应许,并且乐意如此行,这个事实远超过一切不利的条件。纵然负面的状况四面重重压来,除了神的话以外别无可靠,他却紧紧地抓住这一点。因着层层的拦阻,他的信心反倒更坚强了。而这信心使他蒙神悦纳。
保罗继续声明,算亚伯拉罕为义的这句话,不单适用于亚伯拉罕,其中蕴含的原则,对所有相信神的人均有效;相信福音所启示的神──就是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尤其适用此原则。耶稣被交给人处死,是为祂子民的过犯;但神使祂从死里复活,为要使他们得以称义。
11. 他受了割礼的记号或印证 。(照英文)。在创世记十七 11 ,神告诉亚伯拉罕,割礼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按保罗的解释,这个约与创世记十五 18 的约相同,那时(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诉亚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为义。因此,割礼就被视为后加的外在印证,见证神已经赐与亚伯拉罕义的地位;它本身并没有造成义的地位,也没有促成的作用。
13. 必得承受世界 。此处原文有“它”字( auto ,中性),指“子系”( sperma ,中性,此处译为(后裔);另有些版本作“他”( auton ,阳性),指亚伯拉罕,此种读法证据更充份。这句话并非引自亚伯拉罕的应许,乃是解释其含义,因应许中有“地上的万族”(创十二 3 ),或“地上的万国”(创十八 18 ,廿二 18 ),会因亚伯拉罕与他的后裔“得福”之语。以地理疆界看,亚伯拉罕的产业座落于埃及与幼发拉底河之间(创十五 18 ;参十三 14 ~ 15 ),但从属灵与永恒的角度来看,新约对这个应许的解释,就不再局限于地理界线,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样(参罗十 18 )。(在希伯来书十一 16 中,那应许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 )
不是因律法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辩论道,透过亚伯拉罕的后裔祝福之应许,因“后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单数,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义为此(三 16 );而此字也包括属基督的人(三 29 )。这里他的重点则是,应许的功效与律法毫无关连(正如加三 17 所说,律法是几世纪之后才出现的),也与律法的义没有牵连,乃是由于 因信而得的义 。
14. 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 。因为这样一来,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产业就是按照一个新的原则: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应许也就废弃了 。因为若这应许的实现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无力遵行,那么,应许便永远无法实现了。
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 。换言之,律法对未能遵行的人必须定出刑罚。
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这里和五 13 (“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罗似乎是套用一句当时的法律格言(像罗马格言 nulla poena sine lege )。
16. 所以是本乎信,叫应许属乎恩 。(照英文)。这句话总结了一个原则:神在恩典中所赐的,人只能凭信心来获取。反之,凡由行为(非信心)而得的,是按功德行赏(非恩典)。
17. “ 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引创世记十七 5 (“我已立你作众多国家之父(希伯来文“众多之父,为 ~ab-h@mon )”,以 ab-h@mo{n 解释他的新名字,亚伯拉罕。
在他所信的神面前 。(按英文)。这句话是接续 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 ( 6 节),(中间插了一段话);亦即,使这应许在神面前对亚伯拉罕所有属灵的后裔均有效,(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
叫死人复活 。犹太文学常用此语形容神,此处则特别指亚伯拉罕认为“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原文为“死”, nekro{sis ) ”( 19 节)。
使无变为有 。此处是指将从亚伯拉罕出生的“万国”;他们当时不仅尚不存在,而且(因亚伯拉罕与撒拉已经年岁老迈,不可能有孩子)看来根本不可能有出现的机会。
18. 就得以作多国之父 。在创世记中,他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以色列与以东),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创廿五 12 ~ 18 ),并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创廿五 2 ~ 4 )。对保罗而言,他的后裔是众多的犹太与外邦信徒。
“ 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引自创世记十五 5 ,神告诉亚伯拉罕(当时他还没有孩子),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无可计数。
19. 他……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 。他正视每一种相关因素,包括自己年岁已大,从天然的角度来看,能有孩子的机会渺茫(参希伯来书十一 12 ,该处用同一分词讲论这件事,亦译为“已死”)。然而,在思量过所有因素之后,他下了一个结论:神的应许绝对可靠,超过各种天然的不可能因素。
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 。这句话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种信仰告白;其根据看来像以赛亚书五十三章。译为 被交给人 (英译为 受死 ,中文直译原文之意)的动词( paradido{mi ),在七十士译本中,该章用过两次:以赛亚书五十三 6 :“因我们的罪,耶和华将他(受苦的仆人)交给人”(按英文译);五十三 12 :“因他们的罪,他被交给人”(按英文译)。(此句与希伯来文圣经出入甚大,后者之意为:“他为罪犯代求”;参本书对罗八 34 的注释 。)约拿单的亚兰文旧约圣经中,以赛亚书五十三 5 也用了类似的动词;亚兰文 , ~ithm#sar ba~@wa{ya{tha{na{ 按字面的意思是:“他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但是在该版本的上下文中,此处的主词是圣殿:圣仆弥赛亚“要建立圣所;它曾因我们的过犯受亵渎,为我们的罪孽被交给人”)。哥林多前书十一 23 也用了这个希腊文动词,因此,该句的意思可能比较不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 ( 被犹大所卖 ) ,而应该是“主耶稣被交给人……”(被神交给人)。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其他经文(参三 2 ~ 25 ,五 9 )则说,因基督牺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称义;不过,祂的牺牲之死若离了复活,就毫无功效可言。这一节中两个子句的“为”,都是译自 dia (“为了”);基督“被交给人”,是为了替祂的子民赎罪,复活则是为了保证他们得以称义。(我们解释这两个子句,不可以过份僵化,以为祂的复活与他们的代赎无关,或祂的死与他们的称义无关。)
135 归化犹太教的人,虽然可能被视为是亚伯拉罕的义子,却不可以称他为“我们的父”,在会堂的祟拜中,他们称列祖为“你们的先祖”,而犹太血统的人则称之为“我们的先祖”。
136 是在以实玛利出生十三年之后(创十七 25 ;参十七 1 、 24 ,及十六 16 )。创世记的顺序暗示,怀以实玛利之时(创十六 3 ~ 4 ),是在创世记十五 4 ~ 5 的应许之后,亚伯拉罕已知他会得着一个儿子承继产业,并且他的后裔会像天上的星那样多。亚伯拉罕被称为义(创十五 6) ,是因为相信接受这个应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