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5章查经资料
约翰壹书第五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第五章
C 三个测验的综合(五1~5)
约翰用在自称是基督徒的人身上的三项测验,我们已经相当熟悉,测试虽重复进行,重点却略有不同。在第二章中,他按着顺序描述三项测验:顺服(3~6节)、相爱(7~11节),和相信(18~27节)。在第三章中,他只谈顺服(二28~三10)与相爱(11~18节),第四章则只讲相信(1~6节)与相爱(7~12节)。在四章13~21节,他将教义和社会的测验结合起来。而在第五章简短的开场白中,我们又遇见这三个测验。“相信”和“信心”出现在1、4、5节,“爱”出现在1、2、3节,顺服或遵行“祂命令”的必要,出现在1、2、3节。约翰尽力要说明的,是这三重论证在本质上的合一。他并不是任意或随便选三个测验,把它们凑在一起。相反的,他指出,这三者交织成一片织锦,无法将线头挑开、分散。
前面一段,就是第四章的结尾,讲到我们的责任:若爱神,就必须爱弟兄。现在约翰将这两种爱本质上的衔接,和它们与相信、顺服之间的衔接,加以说明。我们不可能相信耶稣基督却不爱父和祂的儿女(1~
1. 希腊文 ek tou theou gegenne{tai 是完成式,直译为“已经从神而生”,而从神生的(NIV)和“神的孩子”(RSV、NEB)都不足以表明它的意思。现在式(ho pisteuo{n,相信)与完成式的结合,意义重大,清楚显明相信是新生命的后果,而不是其原因。我们现在持续的相信动作,乃是结果,因此便成为我们过去得新生命──成为神的儿女──的证据;我们成为神的儿女,就在于此。不仅如此,相信基督与从神而生是一致的,因为基督便是神的儿子(参1、5节)。神的众子必会显明,他们从神而“生”,是藉着承认、相信神永恒的“独生”子,那独特的子。
这种新生命,就是使我们相信、承认永恒之子的生命,也使我们与父及祂的儿女产生爱的关系。凡从神生的,就自然会爱生他之神(这是本句话的意思),凡爱父的,也必爱祂的孩子。这是不证自明、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约翰话中的含义为:“人间家庭的情形如何,神的社会中亦相同”(Brooke)。AV 的翻译较笨拙:“若爱那生产者,也必爱祂所生的”。不过,至少它明显保持了一项真理,即:“生产”与“得生命”的经验,使二者亲近,不仅生育者与其孩子有亲情,连儿女之间也有亲情。从上下文来看,“祂所生的”绝不可能指那位独生子(如奥古斯丁的想法),而是指每一个神的孩子。
2~3. 爱天上的父,就不可避免地会爱祂在地上的儿女,这一点既然非常确定,约翰就能继续写道:从此我们就知道我们爱神的儿女:因为爱神。若爱神的儿女,就不可能不爱神,正如爱神,就不可能不爱祂的儿女(四20~21)。家人的关系将这两种爱结合在一起。对神的爱还有一个后果,也是不可避免的,就是顺服。我们若真正爱神,就不单会爱祂的儿女,也会发现自己遵守祂的诫命。在第3节中,约翰更向前推论。对神的爱,一方面可以说产生了顺服,另一方面则可以说是与它一体的,因为这二者实在密不可分。对神的爱不是一种情感的经验,更是道德的委身。事实上,无论是对神或对人,agape{ 总是实际的、有行动的。对弟兄姊妹的爱可以“在真理中以行为”表现出来,尤其是牺牲的服事(三17~18);对神的爱则在于遵守祂的命令。耶稣对于爱祂的意义,也作了同样的说明(约十四15、21)。
我们藉顺服来表达爱,不应该是件难事,因为祂的诫命不是重担或“令人厌烦的”(Moffatt)。文士与法利赛人的规条是繁文缛节,“难担的重担”(太二十三4;参:路十一46),但耶稣的轭是容易的,祂的担子是轻省的(太十一30)。神的旨意是“纯全、善良、可喜悦”的(罗十二2),是那位全智、全爱的父,为我们最大的益处定下的。
4b~5. 约翰在连续三句话中,三次使用胜过世界一词,仿佛要将这个真理紧紧钉住。首先,他宣称“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次提到得胜的当中,第二次的动词是过去分词(he{nike{sasa)。它“自然指一个动作,或一件事实”(Brooke);这不是指基督在约翰福音十六33所说,自己已经赢得的胜利(Westcott),而是指读者的皈依,或更有可能的,是指他们对假教训的断然拒绝,以致假教师从教会撤离。这是四章4节所提到的胜利(nenike{kate,完成式)。不过,这个动词在这里另外两次都是现在式(nika,4节,和 honiko{n,5节),描述基督徒所应有的持续胜利。这个胜利又是什么?乃是胜过世界,约翰藉这个字,“将一切敌对神、有限而暂时的势力,就是让人不容易顺服的力量,都综合在一起”(Westcott)。有时候这是道德的压力:世俗社会不敬虔的观点、标准,和注意力,“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二16)。有时候则是知识方面(异端),或肉身方面(逼迫)。但,无论世界对教会采取怎样的攻势,胜利总是我们的。我们既然深信,历史上的耶稣是“基督”(五1)──就是假教师所否定(二22)、先存的神的儿子(五5),他曾经成为人,要带给我们救恩与生命(四14、9),就必有能力胜过世界。相信耶稣的神人二性,是我们惟一的武器,而任何错误,或邪恶,或世界的力量,都不能胜过它。柏来克拉克(E. M. Blaiklock)将他对这封信的灵修式研读,取名为《信心就是胜利》,他正确地指出,在第一世纪中,声称胜利不属于当时掌权的罗马,而属于基督和相信基督的卑微信徒,实在是非常大胆的宣告。
这里最后一句话,是肯定对耶稣的信仰,它又将我们带到出发点,而整个论证构成完美的一环。在此简单摘录如下:基督徒乃是神的儿女,从上头而生。神的儿女被凡爱神的人所爱。凡爱神的人也遵守祂的诫命。他们遵守祂的诫命,因为他们胜了世界,而他们胜了世界,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从上头而生。
另一个解开这论证的方式,不视它为一环,而视它为一条直线,以顺服为中心。两端是相同的,就是从神而生,导致相信基督。从起头向前,这位有信心的神的孩子藉爱神和神的儿女而达到顺服。从结尾倒回头,可看出:从相信到顺服之路,乃是藉胜过世界。在两个案例中,相信与顺服都放在一起,而其衔接点或是爱神,或是胜过世界。新生命乃是我们与世界相隔、与神相亲的双重结果。每一个结果,都是遵守诫命。
还有一个方式,是视这段话的中心为“这就是爱神”(3节)。诚然,爱这个字在本段中是强调语,共出现五次。而信心与爱和信心与顺服一样,都是不可分的。事实上,正如保罗所说:“惟一算数的,是藉爱心表达出来的信心”(加五6)。因此,我们若爱神,一方面我们就会爱神的儿女,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而且相信基督;另一方面,我们就会遵守神的诫命,并胜过世界,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并且相信基督。此处,对神的爱与对耶稣的信心,是由弟兄之爱与顺服连结在一起。
约翰这一紧密相织的论证,无论用哪一种方式解释,都可看出一点,即:他的三个测验是彼此相属、不能拆散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从上头生、相信神的儿子、爱神和神的儿女、遵守神的诫命之人。这几点环环相扣。相信、相爱、顺服,乃是新生命的记号。不论我们愿意与否,新生命都使我们与基督、与神、与教会、与世界产生了某种关系,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也是我们作基督徒的标记。
Ⅵ 三个见证和我们的确据(五6~17)
我们已经注意到,前一段的开始与结束都提到信心,就是相信耶稣其人即是(同一位)基督(1节),或神的儿子(5节)。约翰对基督教信仰的完整告白为:耶稣是“成肉身来的基督”(四2;约贰7),而这两句话皆为其浓缩版。
然而,人怎能相信这位神而人者耶稣呢?约翰的答案与在福音书中一样,即,信心要靠见证,而相信耶稣的合理性,就在于为祂所作之见证的有效性。6~9节描写见证的性质(藉“三样见证”,8节,RSV),10~12节写到其结果;而13~17节则揭示基督徒由此可得的确据。
A 三个见证(五6~12)
6. 前面曾称耶稣为“基督”(五1)和“神的儿子”(五5),现在则作更完整的描写,重点为祂在地上的使命。这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这几句话有好些不同的解释,蒲萨模称之为本书信“最令人困惑”的一番话。约翰所用的词汇显然是读者所熟悉的,或是他曾经这样教导,或是假教师曾经用过,而我们如今却不明了其意。关于水和血的意思,有三个主要的讲法。
第一,有些注释家(包括路德与加尔文)认为,它们是指福音的两个圣礼。这种解释十分可疑,至少不会是原初的思想。如果水代表洗礼,血则代表主餐,但这种象征性用法并无先例可循。以它为象征甚不自然,一方面因为血只是圣礼代表物的一项,它本身并不是记号,另一方面,这里也没有提到基督的身体。此外,虽然耶稣可以说是藉着圣礼“而来”(译注:进行式),但却很难解释他如何曾藉此而来(过去式,hoeltho{n)。这个动词显然不是指耶稣现在的作为,而是祂过去在历史里的来到。
第二种解释(奥古斯丁与古注释家采用)将这一段与约翰福音十九34、35所记相连,因枪扎入耶稣的肋旁,便有血和水流出。诚然,这两段经文都为约翰所写,都与作见证有关,并且血和水的流出乃是历史事件。虽然如此,这两段中血、水和见证的关系,有所不同。在福音书中,是作者为这两者作见证;这里则是它们为基督作见证。再说,如果在福音书里可以视它们为一种见证,则必是证实基督之死,或许也可见证其拯救的功效;但是在书信中,它们则是为基督的神人二性作见证。
所以我们必须再找更合适的解释,让水和血既成为祂所经历过的经验,也成为说明神人二性的用语。这第三种、最恰当的解释,首先是特土良提出来的。它以水指耶稣的洗礼,那时祂被宣告为子,得着能力与使命,来进行工作;它又以血指祂的死,因那就是祂工作的完成。当然,“水”与“血”依旧是令人诧异的不寻常象征,我们只能猜测,或许在以弗所教会的神学争辩中,它们曾被如此使用。至少这个解释可以符合爱任纽所描述克林妥派异端的教训。他们将“耶稣”与“基督”分开,认为耶稣只是普通人,是约瑟与马利亚自然婚姻所生,在洗礼时,基督降在祂身上,而在钉十架时,基督离开了祂。按照这种假教师的理论,耶稣在洗礼时与基督连合,但是在钉十架前,就再度与祂分开。为了驳斥这种基本的错误,约翰便将耶稣形容为“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因知道祂在受洗之前、受洗时、钉十架时,与钉十架后,都是基督。这两个字都没有定冠词。作者乃是强调耶稣基督在地上的使命是合一的。那位(从天上)来到的,正是那位“藉着”水和血而来的。为了进一步强调这点,他又加上(这次在每个名词之前都加上了定冠词,并把介系词由 dia,“藉着”,改为 en,“在内”),“不是单用水”,因为异端同意祂受洗后就成为基督,“乃是用水又用血”(RV、RSV)。“这句话的意思与文法结构一样清晰”(Brooke),可惜 NEB 与 NIV 都没有表达出这种文法的准确度。为了反对异端将耶稣与基督作区分,约翰更详尽地补充道,那位如此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从祂出生到死亡到永远(这就是为现在式),祂一直是耶稣其人并神的基督。参阅四章3节的注释。
约翰所反对的假教师都已经过世,他们的信条今日也无人跟从。可是,凡否认道成肉身的人,就是否认祂藉着水和血而来,无论他们是否相信耶稣在洗礼时经历改变,得到公开工作的能力。这不是小错,而是攸关基督教信仰根基的大问题,会剥夺我们的救恩。如果神的儿子没有藉出生取了我们的本性,藉死亡背负我们的罪孽,就无法使我们与神和好。所以约翰强调的,不只是祂曾来,而是祂曾藉水和血而来,因为惟有祂的血能洁净我们的罪(一7)。
一旦接受这一节主要是指耶稣在历史上的受洗与受死,也可以接受它有第二层的隐意,因为这些过去的事,现在仍在作见证(8节)。“水和血”,有些利未人执行的仪式中,有时这两项也同时出现,可以作为“洁净与救赎”的象征(Plummer)。坎德利施(R. S. Candlish)坚持这种解释,他将“赎清一切罪的宝血”与“洗清一切玷污的净水”作区分,并将这两个象征用来指福音所带来称义与成圣的福祉。耶稣曾亲自讲到救恩的这些方面,记在约翰的福音书中,即第三、四、七(“水”)、六章(“血”)。也许约翰亦想到在钉十架时,血和水同时由肋旁流出;甚至每次在两项圣礼中,他都联想到这事。
并且有灵作见证。这里显然是指圣灵。希腊文结构意谓,圣灵的特点在于作见证,一如基督的特点是来(本节的开始)。此处既说圣灵作见证,就为祂的位格提供了证据,“因为这么自然,所以更显有力”(Smith);因作见证乃是有位格之人的作为。这里没有说明祂见证的内容,但是从上下文,以及本书信和福音书的教导来看,祂乃是为基督作见证(如四2)。耶稣说,祂有资格这样作,因为祂是“真理的灵”(约十五26,十六13;参:约壹四6)。约翰继续进一步写道,因为灵就是真理(参:约十四6),意思或是祂“完全合适”作见证,或是祂“不得不”作见证(Westcott)。真理不能够隐藏。而圣灵如何作见证呢?约翰似乎是指圣灵内在的见证,祂打开我们的眼睛,让我们看见在耶稣里的真理(参:林前十二3等)。其实前面他已经两次写到,圣灵“赐给我们”,住在我们里面(三24,四13),又两次将我们对基督的认识──即祂是神而人的主宰,归于圣灵的“恩膏”或光照(二20、27和四1~6)。因此,这里也与四章13~14节一样,有双重确实的证据:客观与主观,历史与经验;一方面是水和血,另一方面是圣灵──“祂是那位在我们心中为水和血的见证盖印者”(Calvin)。
7. 在 AV 中,7、8节为:“因为在天上作记录(即见证)的有三,父、道,与圣灵:这三乃是一。而在地上作见证的……”。但这一整段必须视为边注。在十四世纪以前的希腊文抄本都没有这些字(但十一世纪、十二世纪一个抄本中有,是后人加在旁边的);早期希腊教父也没有引用这句话,而如果他们知道有这段经文,在三位一体的辩论中必定会用到;早期的翻译本中也没有,甚至武加大译本最早的版本也没有。这句话最早出现于第四世纪一份拉丁文的论文中,以后有些拉丁教父开始引用。它们所以会留在 AV,是因为伊拉斯姆在他的第三版中,相当不情愿地将它纳入其中。蒲萨模称这种读法“无力自辩”,他在一篇附录中,对其证据作了深入的研讨(163~172页),布鲁克也下过同样的工夫(154~165页)。麦兹格(B. M. Metzger)写道:“已经可以确定这些话是伪造的,没有资格存在新约之中。”RV 和 RSV 在边注中也没有提到,是正确的,但 NIV 却在边注中提到。很可能有些吹毛求疵的文士,对第8节的三重见证太感兴趣,以致联想到三位一体,而提出在天上也有三重见证。事实上,他的边注并不可取,因为第8节的三重见证是为基督作的;而圣经所教导的见证并不是父、子、圣灵一起为子作见证,而是父透过圣灵为子作见证。
8. 前面分别提到“水和血”(6节,RSV),以及圣灵,但并没有说前者是一种“见证”;可是在这里,约翰将这三样放在一起,并宣称它们都作见证。而且这三样也都归于一。耶稣在受审判时,为指控祂而提出的假见证,各不相合(可十四56、59);然而,真正的见证,圣灵、水和血,则要高举耶稣,且彼此相合。“作见证的原来有三”,这一点的重要性为:按照律法,凡在法庭上要控告一个人,必须有两、三个人作见证,才能成立(申十九15;参:约八17~18)。在第6、7节中,圣灵放在最后,但这里正相反,祂成为头一个见证,一方面因为“在三样中,圣灵是惟一活生生的见证人,仍在工作”,另一方面则因为“水和血若没有祂就不算见证;而祂却可以离开它们独立工作;既在它们里面见证,又在它们之外见证”(Alford)。
9. 这一节的重要性,在于将前面所暗示的意义明白说出来,即:这三重见证的主体是神,客体是基督。圣灵、水和血都为基督作见证,它们相符的原因,是其背后为神。事实上,这三重见证形成一个神为耶稣基督的见证,就是神所赐下的。此处的完成式表明,神在历史上为基督作的见证(其本身,以及透过圣灵)仍继续有效。神曾在历史里、在水和血里,为祂儿子作见证,今天祂仍然透过祂的灵,在我们心中为祂儿子作见证。此外,正因为这个见证是神的,我们便应该谦卑领受。因为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就是两、三个人的见证,那么,神的见证──本身既为三重,又是属神的──岂不是比人的见证更大,更应当领受吗?
10. 在说明见证的性质(神透过圣灵、水和血为子所作的三重见证)之后,约翰接着阐述其结果(10~12节)。为基督作见证的目的,是要激励人对基督产生信心(如:约一7,二十31)。接受见证,自然便会相信那位见证人所保证的对象。事实上,“接受神的见证”(9节)和“相信神的儿子”(10节),乃是同义词。这两个说法意义实在完全相同,甚至约翰在第\cs1610节末可以将介系词 eis 用在神为祂儿子作的见证一语中,使得我们信心的对象成为神为祂儿子的见证,而不是祂儿子本身。相信与不信的结果,成为强烈的对比。信徒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亦即,他内心有圣灵的见证,确知他相信基督是对的。这个例子正好可以说明一项属灵原则:“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太二十五29;路十九26;参:可四25)。因此,见证既是相信的原因,也是其结果,而相信则成为一个踏脚石,放在神第一个见证与其后的见证之间。相反的,不信者,就是“不相信”的人(RSV,完成式意指过去曾作过“生死攸关的抉择”──Westcott),则不再会得到神进一步的见证,因为他拒绝了头一个见证,这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不信并不是值得可怜的不幸,而是可怕的罪。因为事实上这便是与那独一真神的话语顶撞,而将虚谎加在祂身上。另外一个“以神为说谎的”例子,在一章10节。
11~12. 现在约翰不再理会不信者,而将接受、回应神见证之信徒所领受的祝福,作一个总结。这见证,这一词与第9节中间的话一样,NIV 将该处译为“这是〔神的〕见证”。在那里是回顾我所谓的“第一个”见证,就是水、血、圣灵的见证。在这里,这个词则似乎包括“进一步的”见证,按照第10节而言,就是信徒“在他心里”所领受的见证。再看这里如何描述这见证,就更清楚了。它是神赐给(RSV 译为“曾给”,很正确)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祂儿子里面。这件生命的礼物究竟是指什么?有些注释家认为,是指耶稣在历史上的经历(参一2与约十10、28,十七2),有些人则认为是指我们的皈依,那时我们便得到,或接受了在基督里的生命(参三14)。也许两者皆正确,两者都是神为祂儿子赐下之“见证”的一部分;既是历史,也是经历。在历史上,神有关(peri,9、10节)耶稣的见证,不单是指祂为神而人的基督,也证实祂是赐生命者,“世人的救主”(四14);祂不但是子,在祂里面也有生命。永生是本句的强调语;即:这见证就是神把儿子赐给我们,便是把永生赐下。但是,这见证不单客观地指出基督是赐生命者,也同时主观地成为生命的礼物。永生乃是白白的礼物,就是神赐给相信祂儿子之人的;它也是生命的礼物──透过那位本身是永生的基督与神相交(参:约十七3),而这是神为祂儿子所作最后的见证(参20节)。约翰前面曾写道:“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10节)。现在又以这样的话重述同样的真理:人有了子(参二23,动词 echein 也出现在那里,形容我们透过承认子而拥有父)就有生命;没有神儿子的,就没有生命(两次皆可直译为“这生命”,RV)。这两种选择很清楚,毫无妥协余地,其逻辑无可推诿。永生是在神儿子里面,不在别处。有生命却没有基督是不可能的,而有基督却没有生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子就是生命(一2;约十一25,十四6)。
这几节对永生的真理有三方面重要的教导。第一,它不是我们赚取的,或是能赚得的,而是我们不配得的礼物。第二,它在基督里,因此,为要赐给我们生命,神就将祂的儿子赐给我们。第三,这件礼物,就是在基督里的生命,乃是现在我们就拥有的。不错,它又被描写为永远的,aio{nios,直译为“属于世代(即来世)的”。但是既然来世已经介入今世,来世的生命,就是“永生”,已经来到,我们现在就可以领受并享受。
在这一段中(6~12节),约翰阐明了福音书中他曾简短说过的一句话:“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二十31)。福音书记载了耶稣的言行,是约翰的见证,证明祂就是“基督,是神的儿子”。这个见证的目的是“叫你们信祂”,而信心的结果则为“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通往生命的路是相信,而通往相信之路是见证。本段的思路也相同。神已经为祂儿子作了见证,为了叫我们相信祂,因此就能“有”祂,而有了祂,就是有了生命。
B 我们的确据(五13~17)
13. 虽然 RV、RSV、NEB、NIV 都以这一节作新一段的开始,但它本当属于前面一段。作者在前面写到三样见证,以及在子里面有永生,而这一节则是最合适的结论。因为在这里,就是书信快要结束之时,他告诉读者这封信最明确的目的。(可以对照福音书的目的,记在二十章31节,就是上文所提的。)这信是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福音书是为未信者而写,使他们读到神为祂儿子作的见证,相信这见证所证实的那一位,透过信心而领受到生命。而这一封信则是为信徒写的。约翰的期待,不是要他们相信而领受,而是:既然相信了,他们就能知道自己已经领受,因此也能持续有(现在式)永生。叫你们知道(eide{te),这个字和其时态都显明,他们不是愈来愈有把握,而是现在立刻就有确据,知道他们在基督里已经有生命。他们曾被假教师搅扰,以致对自己属灵的情形不太肯定。约翰在信中不断提供他们标准(教义、道德、社会),让他们自我测验,也可测试他人。他的目的就是建立他们的确据。“这封信是向你们保证,你们有永生”(NEB)。
将福音书与书信的目的综合来看,约翰的目的可分为四个阶段,就是:让他的读者可以听见,藉听见而相信,藉相信而得生命,有生命后又知道。他所强调的事非常重要,因为今天的人很容易藐视任何得救确据的说法,认为是大胆妄言,主张在今世无人能有把握。但是,确据与谦卑并不彼此排斥。倘若神启示的目的,不单是要我们听见、相信、得生命,并且要我们知道,那么,大胆的乃是祂的话,而不是我们的信。
14~15. 在14~17节中,约翰转而谈基督徒第二项自信,不是永生,而是祷告蒙应允。这个确据重点不在“知识”(如13节,不过结果是一致的,15节),而在“言论自由”,这是parre{sia 的直译,或可以指亲近神时的大胆。见二章28节的注释。这里所指的是能够接近神,与祂相交,这正是约翰所写永生的内涵(11~13节)。基督徒的把握不是只在未来,即耶稣再来时(二28),和末日(四17),亦是在此时此刻。它刻画出我们亲近神的态度,即自由而大胆(三21),又显示出我们的盼望,即祂就听我们。不过,有一个条件,必须照祂的旨意求。在三章22节,祷告蒙应允的条件为:我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神的诫命;这里则为:我们的要求是否合乎祂的旨意。祷告不是使神听从我们的利器,也不是让祂改变主意来迁就我们,而是让我们顺从祂心意的惟一途径。藉着祷告,我们寻求神的旨意,接受它,并调整自己来成就它。每一个真正的祷告,都是“愿的旨意成就”的变奏曲。我们的主教导我们祷告时,曾将这句话放在里面,而祂在客西马尼园更以身作则,完美的示范出来。惟有在这种祷告里,祂就听我们。意即:祂会注意我们的祈求,并且以施恩的态度聆听(如约九31,十一41~42)。基督徒的确据等于双重把握(oidamen……oidamen),而实际上则是一个。若说,我们知道祂听我们,就等于说,我们知道我们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我们得着,echomen,(“我们已经得到”,RSV)是现在式,十分有力,让人想到马可福音十一24,那里说,只要相信我们已经得着(elabete)所求的事,就一定会得着(estai)。“我们的祈求立刻蒙应允;而应允的结果,我们未来才会知道”(Plummer)。
16. 写到祷告蒙允(14~15节),约翰就举一个例子,又加上一个限制(16~17节)。这里不是讲祈求,而是讲代祷。基督徒虽有永生的确据(13节),但却不可只顾自己开心,不管别人死活。相反的,他会看出自己有责任,要去看顾有需要的弟兄姊妹,不论这种需要是物质的(如三17~18),或属灵的;好像这里的例子:人若看见弟兄犯了罪,他不能说:“我岂是看守我弟兄的吗?”而什么也不做。译为他应当祷告的动词,是未来式,RSV 的译文很正确,“他将会祈求”。它要表达的,不是作者的命令,而是基督徒自动自发、必定会有的反应。处理会众犯罪的方法,是透过祷告。神会听这样的祈祷。希腊文直接的读法为“他将会祈求,而祂会赐给他生命”。既然神是赐生命者(参11、20节),而通常“祈求是人的事,赐予是神的事”(Plummer),有些人便主张,这句话的中间,主词改变了,第二个“他”是指神,而不是指代祷者。RV、RSV、NIV 都采用这个看法。另一方面,这几个动词在希腊文里都很简单地连在一起(aite{seikai do{sei),改变主词之说实在很勉强。最好将它解释为:祈祷能产生真实的果效(如15节),那位为弟兄求生命的人,在神的权柄下,不单可以说他为那人得到了生命,甚至可以说,他实际上“给予”了他生命。无论怎样解释,那位获得生命的他,必定是罪人,而不是代求者。参雅各书五章15、20节,那里讲到:凭信心为病人祷告,以及挽回罪人,都是“救了”他。
不过,并非每一个罪人在代祷之下,都会得到生命。约翰区分不至于死的罪和至于死的罪。凡是犯了前者,基督徒将会代祷,而祷告会赐生命给他们。至于后者,约翰并没有要人祷告;我不说他当为那个祈求,也就是,为那位犯了这种罪的人而求。其实,他并没有明文禁止祷告,好像神禁止耶利米为犹大人祈求(耶七16,十一14,十四11;参:撒上二25);但是他并不鼓励这么做,因为他显然不认为会有什么作用。那么,至于死的罪究竟是什么?约翰的读者一定对这句话很熟悉,可是自从使徒之后,从教父开始,注释家就为其意义争论不休。这并不像是可以藉肉身的死来刑罚的罪,好像某些旧约的情节,以及使徒行传五1~11,与哥林多前书五5、十一30;因为和它成对比的,是属灵的生命或永生41。从某方面说,所有的罪都“导致死”,就是灵性的死,因为死是罪的刑罚(罗五12,六23;雅一15)。但约翰在这里区分了至于死的罪,与不至于死的罪。以下将可能的解释分为三类。
1. 一件特殊的罪。在摩西的律法中,有些罪会招来死刑(如:利二十1~27;民十八22;参:罗一32)。而在旧约中,罪是有区分的;无知而犯的罪可以藉献祭来洁净,但故意或“任意妄为”的罪(诗十九13)是心存骄傲而犯,就不能得赦免。“在一般拉比的著作中”,这种区分“也很常见”(Westcott);当然,有些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亦将它带进了福音的时代。亚历山大的革利免与俄利根都认为,可赦免的罪与不可赦免的罪之间有一条界线,但他们却不愿作划分。特土良则更进一步,他列出一些重大的罪(包括谋杀、奸淫、亵渎,和拜偶像),认为是不可赦免的,而其他小罪则可蒙赦免。后人又发展出较为人熟知的诡辩式区分,即“重大的罪”与“轻罪”,以及特定的“七项致命的罪”。可是新约并没有为这类人为的区分作保,“将它应用在这里,无疑是时代错误”(Dodd)。虽然 RSV 将它译为“一项极大的罪”,NEB 译为“一项致死的罪”,其实约翰究竟是否指某一项特定的“罪行”,或是指“罪”(如一8),就是“故意犯罪的状态或习惯,是自决的、持续的”(Plummer),还很难说。
2. 背道。第二种解释,认为至于死的罪不是某个特殊的罪,甚至也不是“信心退后”,而是彻底的背道,否定基督、弃绝信仰;现代注释家,如布鲁克、劳罗伯和陶德,都欣赏这种解释。主张者大半将这几节连于希伯来书六4~6、十26以下、与十二16~17等经文,并应用于假教师,就是公开弃绝真理、离开教会的人(二19)。
但是,一个从神而生的基督徒难道会背道吗?约翰在这封信里明明教导,真正的基督徒不能犯罪,也就是不会持续犯罪(三9),更不用说全然跌倒了。下面他立刻重复道:“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持续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18节)。那“不持续犯罪”(18节)的人,怎么会犯至于死的罪(16节)?再说,约翰刚刚写到有生命(12节),且知道这事(13节)。一个接受了永远生命之人,怎么会失去它,而“犯罪致死”(AV)?除非约翰的神学自我矛盾,否则那犯了至于死之罪的,显然不是基督徒。若是如此,这个罪就不能算背道。我们只能选择第三种解释。
3. 亵渎圣灵。这是法利赛人曾犯的罪,是一种故意的否认,睁眼说瞎话,拒绝已知的真理。耶稣的伟大工作明明是“神的灵”所成就的(太十二28),他们却说,这是鬼王别西卜的作为。耶稣说,这种罪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凡犯这罪的,就要“担当永远的罪”(可三29;参:太十二22~32)。这使他在道德与灵性上都进入无可救药的地步,因为他违反自己的良知,故意犯罪。用约翰自己的话说:“他不爱光,倒爱黑暗”(约三18~21),结果就会“死在自己的罪中”(约八24)。他的罪事实上会至于死。换言之,他犯罪的结果,就是灵命的毁灭,灵魂至终与神隔绝,就是“第二次的死”,是为那些“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的人预备的(启二十15,二十一8)。
但是,有人或许反对说,如果“至于死的罪”是亵渎圣灵,犯罪的人是硬心的不信者,约翰怎么能称他为弟兄?准确而言,他并没有这样说。被称为弟兄的,是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对那位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既没有称呼,也没有形容语。不过,假定约翰将这两位都视为弟兄,我们仍然要坚持,两人都不是神的孩子。否定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是基督徒的理由,前面已经列出;而那一位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又如何?有一点很重要,但注释家竟然都没有注意到,即:这个祈祷得应允,所赐下的乃是生命。这便意谓,虽然他的罪不至于死,但其实他是死的,因为他需要神所赐的生命。如果一个人已经是活的,怎么还能再给他生命?所以,这个人不是基督徒,因为基督徒都已经得着了生命,若犯罪,也不会落入死亡中。不错,对约翰而言,“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而犯了罪的基督徒就不能享受与神相交(一5~6),可是约翰绝不会说,基督徒犯罪就是死,必须重新接受永生。基督徒已经“出死入生”了(三14;参:约五24)。死亡与审判都已远离他;他“有生命”(12节),这生命是他现在到永远都拥有的。他可能会跌倒犯罪(二1),但在天上有一位中保(二2)。他需要赦免与洁净(一10),可是约翰从未说,他需要再“活过来”,重新“得生命”。
若是如此,那么,犯了至于死的罪或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之人。两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二1),“仍住在死中”(三14)。两者的区分为,一个可能透过基督徒的代祷而得生命,另一个则将经过第二次的死。他的灵性已经死了,将来也会永远死亡。面对这种严重的状况,约翰才说,他不鼓励读者为这人祷告。
问题还没有结束。(如果上述的解释正确)一个非基督徒怎能被称为弟兄?惟一的答案是:约翰在此用这个字,应当是广义的指“邻舍”,或是指挂名的基督徒,就是自称为“弟兄”的教会会友。在二章9、11节中,“弟兄”一字也不是狭义的,因为凡是恨人的就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的人。在三章16~17节,这个字似乎亦有广义的可能,那里劝我们要“为弟兄”舍命,并为“穷乏的弟兄”提供财物。既然基督是为不虔者、为仇敌而死,我们就不能假定,我们舍命与服事的对象只限于基督徒的弟兄姊妹,我们的爱心只对他们付出。在耶稣的教训中(太五22~24,七3~5),也可看到弟兄广义的一面,“你称为弟兄的人,不是因他所具备的特性与地位,而是由于你对他有那一份情感”(Candlish)。雅各书类似的经文(五19~20)也支持这个观点。
如果约翰所说至于死的罪,是指假教师而言(许多注释家都相信这个说法),以上的解释就可以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在约翰的看法中,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是假冒者。他们不是真的“弟兄”,得过永生,后来又丢弃。他们乃是“敌基督”。既然他们否定子,就不会有父(二22~23;约贰9)。他们乃是魔鬼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三10)。不错,他们从前曾是教会的会友,也曾经被称为“弟兄””,可是他们离去了,这便证明他们“不是属我们的”(二19)。既然他们拒绝子,就放弃了生命(五12)。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死亡。
17.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罪就是不公正,adikia(参一9),前面约翰也曾定义它为“不法”,anomia(三4)。这两个字都意谓有一个客观的道德标准,神的旨意藉“律法”或“公正”表达出来,罪乃是对这两者的触犯。约翰补充这几个字,因为他不希望有人误会。在区分至于死的罪和不至于死的罪时,他绝无意思要减轻罪的严重性。他也不是要读者降低祷告的热诚,因为虽然他不鼓励他们为犯了至死之罪的人祷告,但的确有不至于死的罪,凭信心为这种罪人祷告,就必看见神垂听,而赐下生命。
41 有些研经者却相信,约翰所讲的生与死都是指肉身。他们认为,这里所提的,乃是严重的疾病,其结果可能会是死,要看患病的人所犯的罪有多少,以及教会的祈祷有多大的果效。藉着代祷,病人可以悔改,得着生命,就像雅各书五14、15。我反对这种新架构的理由为: 1. 这里没有讲疾病; 2. 整封信中,所有讲论生与死之处,都是指灵性,而非指肉身; 3. 这里没有指示如何分辨哪些是严重致死的病,哪些不是。
Ⅶ 三个肯定和结尾的劝勉(五18~21)
这封信的结尾很有特色。整封信都在谈基督徒的确据,陈明它的根基,以及道德、教义,和社会方面的现象。作者此处再重新回到我们应该知道(13节)、必然知道(15节)的话题,并以三个清楚、直陈的把握来作结语,每一个都由 oidamen,我们知道引进。这里所言不是试验性、犹疑不定的建议,而是基督徒大胆、武断的肯定,没有辩论的余地;这些肯定也成为这封信前面所谈真理简明的总结。
18. 第一个声明与每一个神的孩子都有关,是以原则性的方式写出,不容许有例外:凡从神生的,必不持续犯罪。基督徒又被形容为“已经从神生的(gegenne{menos,参五1、4)”。这个完成式分词,意指新生命并不是宗教经验的过渡现象,而有持续性的结果。凡已经从神生的,就一直是祂的孩子,永久有特权和义务。而义务之一就是不持续犯罪。前面两节(16~17)讲到的罪,无论是否“至于死”,都是不信者犯的。从神生的人情况完全不同。这里和三章4~10节(参阅该处注释)一样,动词是现在式,“意指持续性、习惯性、永久性”(Blaiklock)。它表达的真理为:基督徒并非不会跌倒犯罪,但是他不会持续下去,成为习惯,或“住在罪中”(Dodd)。新生命会带来新行为。罪与神的孩子是不能并存的。两者或许会有偶遇,但绝不能一直安然相处。
使徒现在举出他确信基督徒不会持续犯罪的理由,他以很强的反义词开头,“但”(RSV),NIV 只以分号代表,意思不够强。这里的对比是什么?AV 根据西乃抄本和大部分希腊抄本,读为“凡从神生的就保守自己”。有关“保守自己”的观念,参提摩太前书五22、雅各书一27。犹大书21节、以及三章3节。不过,最重要的亚历山大与梵谛冈抄本,就是武加大译本所根据的,都不是用他自己(heauton),而用他(auton)。NIV 也是如此。如果后者的读法正确(很有可能),那么动词的主词(即“从神生的”,或那从神生的)就是基督,而不是基督徒;这里所教导的真理,就不是基督徒会保守自己,而是基督会保守他。RSV 采用这个解释,为了免去混淆,而将头一个“他”印成大写(He)。NEB 也相同:“神的儿子会保守他平安”。若这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注意,在18节的开头与结尾,约翰特地用同一个方式表达基督与基督徒的关系。两者都是从神生的;只是动词的时态不一样。那位从神生的\cs8会保守凡从神生的,是很合宜的。再请注意,脱离罪的能力,这里是归于子,而三章9节则归于住在基督徒里面神的“种子”。
神的儿子若“保守”基督徒,他才有可能“遵守”神的诫命(三24,五3)。参犹大书24节、彼得前书一5。但是,他为何需要被“保守”?如果他已经从神而生,对试探难道不能免疫吗?不能。魔鬼,那恶者,十分邪恶,又狡猾而强壮,不是基督徒能对付的。但是神的儿子来,要除灭魔鬼的作为(三8),而如果他保守(te{rei)基督徒,魔鬼就不能害他。以“触碰”(RSV)来译 haptetai,嫌太弱,从约翰福音二17可以看出;约翰的作品中,这个动词只出现在这两个地方。此处也许是在回应诗篇一○五15(七十士译本),“不可触碰我受膏的人”,意思是(可由其平行句看出)“不可伤害他们”。请注意,这三个动词都是现在式,意指不变的真理。魔鬼不碰基督徒,因为子保守他;也因为子的保守,基督徒就不会持续犯罪。这就是主祷文中所祈求的,“救我们脱离那恶者”。有关基督对保守的应许与能力,参阅约翰福音十28、十七12、15。
19. 第二个肯定不再以第三人称单数介绍,而用第一人称复数,因此就更亲切,并将18节的原则应用在特定的人身上。我们知道我们(使徒将自己与读者相连,也就是与所有基督徒相连)是神的儿女。“从神生”(18节)之后,神就一直成为我们属灵生命的源头。而可怕的对比则为:全世界都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这里将 en to{ pone{ro{ 视为阳性而非中性,正如前一节,和二章13~14节、三章12节。按照约翰在这里的说法,世界的“属”那恶者──他在三章8、10、12节说过这类话,亦可参约翰福音八44、47──不像我们的(直译)属神一样。世界可以说是“在”它“里面”,在它的辖制、掌控之中。更可以说(按直译)它“躺卧”在那里。这里对世界的描写,不是正在剧烈挣扎,要得自由,而是安静地躺着,甚至或许睡得浑然不知,被撒但抱住。那恶者不能“碰触”基督徒,可是世界在它的股掌中,一点办法也没有。“那恶者不去抓神的孩子;世界在它的怀抱中”(Smith)。有关魔鬼横扫全球的势力,可参考它的头衔“世界的王”,记在约翰福音十二31、十四30、十六11,和保罗在以弗所书二2、六12的教导。
约翰没有浪费笔墨,也没有混乱视听。他将不可妥协的抉择勇敢陈明出来。人若不是属“我们”,就是属“世界”。因此,每个人或是属于神,或是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没有第三种可能。近日教会与世界的界线愈来愈不清楚,我们必须重新认识,除了那些从天而生的,人人都在“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者的权下(弗六12),更是在它们的首领,这世界的王与神之下。我们却要记住,虽然全世界都在那恶者的手下,耶稣基督的挽回祭(二2)还是为全世界(这个词在本书信中只出现在这两处)的罪作的。
20. 第三个肯定,是三者中最基本的。它将异端的神学架构一举推翻。这个肯定与神的儿子有关,我们惟有藉着祂,才能蒙拯救,脱离那恶者,从世界得解放。启示与救赎都是祂在恩典中的工作。若没有祂,我们就不能认识神,也无法胜过罪。今天我们能够如此,只因为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悟性赐给我们。这里的动词必须一起来看。基督徒的福音不是只讲基督已经给我们一些东西,而是讲祂已经来到。这又是本书信中的一个例子,说明约翰的重点为:基督教既具历史性,又具经验性;无一可偏废。还有,这两个动词都是完成式。祂到来的好处一直长存。祂的礼物也不会收回(参:罗十一29)。
他所赐下的是悟性,dianoia,“知道的能力”(Ebrard),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这里描述神的字不是“真的”(NIV),ale{thes,而是“真实的”(NEB),ale{thinos。这是约翰相当爱用的形容词。耶稣曾称祂自己是“真”粮与“真”葡萄树(约六32,十五1),以与饼铺的饼和农场的葡萄树作对比;那些不过是影儿,祂才是实体(并非倒转过来);同理,神也是终极的实体(“独一的真神”,约十七3),与偶像成对比(21节)。基督赐给我们领悟的能力,可以认识(gino{skomen,与本节开始的 oidamen 不同)这位真实的神。本句可以意译如下:“我们知道一项事实,即神的儿子已经赐给我们悟性,能够明白,并在经验中认识那一位真实者……”。动词 gino{skomen 是现在式,表明“继续进步的领会”(Westcott)。
我们不但认识祂,也在祂里面。我们在神里面,并不像世界“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而是分享祂的生命,并且“属于”祂(19节),即我们的灵命都从祂而来。我们也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NIV 在这个片语前插入即是,使它与前一个片语成为对句,意思好像说,“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和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是相等的表达法。但是所有格祂的使这个看法显得很不自然。可能第二个片语为第一个“提供了所需要的解释”(Brooke)。藉着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我们才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如此,20节的头两句话就是教导:在认识神和与神沟通的事上,都需要耶稣的中介。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乃是因为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悟性赐给我们;我们在那位真实的里面,乃是因为(参 NEB)我们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我们若不在子里面,就不能在父里面;既在子里面,就不会不在父里面(参二22~23,与如:帖前一1)。此处又像书信开头一样(一3),用最完备的头衔来称呼主。祂是耶稣其人、弥赛亚基督,及神的永恒之子。
20节的最后一句为:祂是真神与永生。祂是指谁?从文法来看,通常是指最接近的主词,就是祂的儿子耶稣基督。若是如此,这就是新约中对于耶稣基督之神性最明白的宣告,而正统学者也会很快就用它来反对亚流派异端了。路德与加尔文采用这个看法。当然,这是很重要的解释法。不过,它“最自然是指”那位真实的(Westcott)。这样,三次提到“真的”,都是指同一位,就是父,而显然最后重复的附加说明,也说这一位──就是耶稣所彰显出来的神──既是真神,也是永生。祂不但是光,是爱(一5,四8),也是生命,祂自己是生命惟一的源头(约五26),也是在耶稣基督里赐生命者(11节)。这整节让人联想到约翰福音十七3,因为那里和这里一样,都将永生定义为认识神,就是父与子。
21. 约翰的最后一句话,不是正式的道别。他又用那温柔、亲昵的称呼,亲爱的小子;在三章8节之后,这个称呼就没有出现过。他最后的劝勉是基于以上三项伟大的确据。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这样吩咐,自然是因为他前面刚讲过真基督徒的状况与特性。神的儿子会保守他(18节),但这不是说他就没有保守自己的责任。有关“他的”和“我们的”这两种保守,参阅犹大书21、24节。事实上,这里的动词不是 te{rein(如18节),而是phylassein。它的意思乃是“守卫”(RV 的译法),史密斯指出,它用在看守“羊群(路二8)、存款或托付(提前六20;提后一12、14)、犯人(徒十二4)”。
约翰所指的偶像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猜测。也许他只是提出一般性的警告,即:认识并与那位真神相交,就与拜偶像不能两立。或许他像柏拉图一样,用“偶像”来刻画与终极实体相反的感官幻觉。若是如此,约翰便是说:“不要放弃真实、转向虚幻”(Blaiklock)。但是此处既加上定冠词(apo to{neido{lo{n,“远避那偶像”或“远避你们的偶像”),就暗示他心中想到某个特定的危险。也许他是想到异教的神祇,因当时以弗所非常盛行(巴克莱的看法)。不过,这里更可能是指“由假教师在人脑中塑成非真实的印象”(Brooke),因为他们对子的观点错误,以致对父的观点也不正确,结果形成了一种可怕的偶像。这可以解释“断然使用过去式命令的作法”(Brooke,phylaxate)。约翰是在危机时刻写信。“克林妥的异端是很猛烈的攻击,必须全然推翻”(Smith)。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神的代用品”(Dodd)、真神(就是在耶稣基督里面彰显的那位)以外的选择,都是“偶像”,而基督徒应当严加防范,以保守自己。
敬拜偶像,无论是虚假的或是死的,与认识真神都不能并存,因为这种认识即是永生;正如罪与自私也和认识真神不能并存,因为神就是光和爱。罪、没有爱和错误,与真基督徒绝对不能并存、调和,这正是本书信一贯的主题。基督徒一旦认识了自己的身分,就是“从神而生”、“属于神”、“认识神”、“在神里面”、在基督里拥有“永生”(这些特性都出现在最后这几节中),就一定会过与自己的地位相符合、相配称的生活。──《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