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约翰壹书第5章查经资料

约翰壹书第五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相关章:

约翰壹书第五章

C 三个测验的综合(五15

  约翰用在自称是基督徒的人身上的三项测验,我们已经相当熟悉,测试虽重复进行,重点却略有不同。在第二章中,他按着顺序描述三项测验:顺服(3~6节)、相爱(7~11节),和相信(18~27节)。在第三章中,他只谈顺服(二28~三10)与相爱(11~18节),第四章则只讲相信(1~6节)与相爱(7~12节)。在四章13~21节,他将教义和社会的测验结合起来。而在第五章简短的开场白中,我们又遇见这三个测验。“相信”和“信心”出现在1、4、5节,“爱”出现在1、2、3节,顺服或遵行“祂命令”的必要,出现在1、2、3节。约翰尽力要说明的,是这三重论证在本质上的合一。他并不是任意或随便选三个测验,把它们凑在一起。相反的,他指出,这三者交织成一片织锦,无法将线头挑开、分散。

  前面一段,就是第四章的结尾,讲到我们的责任:若爱神,就必须爱弟兄。现在约翰将这两种爱本质上的衔接,和它们与相信、顺服之间的衔接,加以说明。我们不可能相信耶稣基督却不爱父和祂的儿女(1~2a节);我们不可能爱父却不遵守祂的命令、胜不过世界(2b~4a节);我们不可能不相信基督却胜过世界(4b~5节)。因此,这一个浓缩的段落以相信作开始与结束,在两端之间,则是讲相爱与顺服。这三项测验真正的连接点,是新生命。信心、爱心,和顺服,都是由上头生的生命自然的成长,正如四章13~16节所表明的:信心与爱心是神与祂子民相互内住的证据。

  1. 希腊文 ek tou theou gegenne{tai 是完成式,直译为“已经从神而生”,而从神生的(NIV)和“神的孩子”(RSV、NEB)都不足以表明它的意思。现在式(ho pisteuo{n相信)与完成式的结合,意义重大,清楚显明相信是新生命的后果,而不是其原因。我们现在持续的相信动作,乃是结果,因此便成为我们过去得新生命──成为神的儿女──的证据;我们成为神的儿女,就在于此。不仅如此,相信基督与从神而生是一致的,因为基督便是神的儿子(参1、5节)。神的众子必会显明,他们从神而“生”,是藉着承认、相信神永恒的“独生”子,那独特的子。

  这种新生命,就是使我们相信、承认永恒之子的生命,也使我们与父及祂的儿女产生爱的关系。凡从神生的,就自然会爱生他之神(这是本句话的意思),凡爱父的,也必爱祂的孩子。这是不证自明、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约翰话中的含义为:“人间家庭的情形如何,神的社会中亦相同”(Brooke)。AV 的翻译较笨拙:“若爱那生产者,也必爱祂所生的”。不过,至少它明显保持了一项真理,即:“生产”与“得生命”的经验,使二者亲近,不仅生育者与其孩子有亲情,连儿女之间也有亲情。从上下文来看,“祂所生的”绝不可能指那位独生子(如奥古斯丁的想法),而是指每一个神的孩子。

  23. 爱天上的父,就不可避免地会爱祂在地上的儿女,这一点既然非常确定,约翰就能继续写道:从此我们就知道我们爱神的儿女:因为爱神。若爱神的儿女,就不可能不爱神,正如爱神,就不可能不爱祂的儿女(四20~21)。家人的关系将这两种爱结合在一起。对神的爱还有一个后果,也是不可避免的,就是顺服。我们若真正爱神,就不单会爱祂的儿女,也会发现自己遵守祂的诫命。在第3节中,约翰更向前推论。对神的爱,一方面可以说产生了顺服,另一方面则可以说是与它一体的,因为这二者实在密不可分。对神的爱不是一种情感的经验,更是道德的委身。事实上,无论是对神或对人,agape{ 总是实际的、有行动的。对弟兄姊妹的爱可以“在真理中以行为”表现出来,尤其是牺牲的服事(三17~18);对神的爱则在于遵守祂的命令。耶稣对于爱祂的意义,也作了同样的说明(约十四15、21)。

  我们藉顺服来表达爱,不应该是件难事,因为祂的诫命不是重担或“令人厌烦的”(Moffatt)。文士与法利赛人的规条是繁文缛节,“难担的重担”(太二十三4;参:路十一46),但耶稣的轭是容易的,祂的担子是轻省的(太十一30)。神的旨意是“纯全、善良、可喜悦”的(罗十二2),是那位全智、全爱的父,为我们最大的益处定下的。

  4a. 不过,我们不觉得神的诫命是重担,理由不单在于命令的性质,也在于我们自己,因我们已经得到持守的力量。今天,神的诫命──无论在旧约或新约,对世界都是无法忍受的重担。但是对于神的儿女却不然,因为每一个从神生的人,都胜过世界。这里 to gegenne{menon 是中性的,RSV 译为“无论何物”,NIV 则译为每一个人;约翰这样写,是以最一般性、最抽象的形式,来讲这个原则。他这样写,所强调的不是“个人的得胜”,而是“能力的得胜”(Plummer)。“得胜的不是那人,而是他从神得的生命”(同上)。新生命是超自然的,使我们脱离撒但所统治的世界,进入神的家中。我们已经从黑暗的权势下得到解放,被带进神爱子的国度(西一13)。旧生命的咒诅已经破除。世界的繁华已经失去诱惑力。

  4b5. 约翰在连续三句话中,三次使用胜过世界一词,仿佛要将这个真理紧紧钉住。首先,他宣称“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4a节)。接着,他将基督徒的得胜归于他的信心(4b节),而不是他的生命。然后,他又藉一个问题继续说明这个事实,并立刻给予答案:胜过世界的是谁呢?惟有那相信耶稣是神儿子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次提到得胜的当中,第二次的动词是过去分词(he{nike{sasa)。它“自然指一个动作,或一件事实”(Brooke);这不是指基督在约翰福音十六33所说,自己已经赢得的胜利(Westcott),而是指读者的皈依,或更有可能的,是指他们对假教训的断然拒绝,以致假教师从教会撤离。这是四章4节所提到的胜利(nenike{kate,完成式)。不过,这个动词在这里另外两次都是现在式(nika,4节,和 honiko{n,5节),描述基督徒所应有的持续胜利。这个胜利又是什么?乃是胜过世界,约翰藉这个字,“将一切敌对神、有限而暂时的势力,就是让人不容易顺服的力量,都综合在一起”(Westcott)。有时候这是道德的压力:世俗社会不敬虔的观点、标准,和注意力,“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二16)。有时候则是知识方面(异端),或肉身方面(逼迫)。但,无论世界对教会采取怎样的攻势,胜利总是我们的。我们既然深信,历史上的耶稣是“基督”(五1)──就是假教师所否定(二22)、先存的神的儿子(五5),他曾经成为人,要带给我们救恩与生命(四14、9),就必有能力胜过世界。相信耶稣的神人二性,是我们惟一的武器,而任何错误,或邪恶,或世界的力量,都不能胜过它。柏来克拉克(E. M. Blaiklock)将他对这封信的灵修式研读,取名为《信心就是胜利》,他正确地指出,在第一世纪中,声称胜利不属于当时掌权的罗马,而属于基督和相信基督的卑微信徒,实在是非常大胆的宣告。

  这里最后一句话,是肯定对耶稣的信仰,它又将我们带到出发点,而整个论证构成完美的一环。在此简单摘录如下:基督徒乃是神的儿女,从上头而生。神的儿女被凡爱神的人所爱。凡爱神的人也遵守祂的诫命。他们遵守祂的诫命,因为他们胜了世界,而他们胜了世界,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从上头而生。

  另一个解开这论证的方式,不视它为一环,而视它为一条直线,以顺服为中心。两端是相同的,就是从神而生,导致相信基督。从起头向前,这位有信心的神的孩子藉爱神和神的儿女而达到顺服。从结尾倒回头,可看出:从相信到顺服之路,乃是藉胜过世界。在两个案例中,相信与顺服都放在一起,而其衔接点或是爱神,或是胜过世界。新生命乃是我们与世界相隔、与神相亲的双重结果。每一个结果,都是遵守诫命。

  还有一个方式,是视这段话的中心为“这就是爱神”(3节)。诚然,这个字在本段中是强调语,共出现五次。而信心与爱和信心与顺服一样,都是不可分的。事实上,正如保罗所说:“惟一算数的,是藉爱心表达出来的信心”(加五6)。因此,我们若爱神,一方面我们就会爱神的儿女,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而且相信基督;另一方面,我们就会遵守神的诫命,并胜过世界,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并且相信基督。此处,对神的爱与对耶稣的信心,是由弟兄之爱与顺服连结在一起。

  约翰这一紧密相织的论证,无论用哪一种方式解释,都可看出一点,即:他的三个测验是彼此相属、不能拆散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从上头生、相信神的儿子、爱神和神的儿女、遵守神的诫命之人。这几点环环相扣。相信、相爱、顺服,乃是新生命的记号。不论我们愿意与否,新生命都使我们与基督、与神、与教会、与世界产生了某种关系,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也是我们作基督徒的标记。

Ⅵ 三个见证和我们的确据(五617

  我们已经注意到,前一段的开始与结束都提到信心,就是相信耶稣其人即是(同一位)基督(1节),或神的儿子(5节)。约翰对基督教信仰的完整告白为:耶稣是“成肉身来的基督”(四2;约贰7),而这两句话皆为其浓缩版。

  然而,人怎能相信这位神而人者耶稣呢?约翰的答案与在福音书中一样,即,信心要靠见证,而相信耶稣的合理性,就在于为祂所作之见证的有效性。6~9节描写见证的性质(藉“三样见证”,8节,RSV),10~12节写到其结果;而13~17节则揭示基督徒由此可得的确据。

A 三个见证(五612

  6. 前面曾称耶稣为“基督”(五1)和“神的儿子”(五5),现在则作更完整的描写,重点为祂在地上的使命。这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这几句话有好些不同的解释,蒲萨模称之为本书信“最令人困惑”的一番话。约翰所用的词汇显然是读者所熟悉的,或是他曾经这样教导,或是假教师曾经用过,而我们如今却不明了其意。关于水和血的意思,有三个主要的讲法。

  第一,有些注释家(包括路德与加尔文)认为,它们是指福音的两个圣礼。这种解释十分可疑,至少不会是原初的思想。如果代表洗礼,则代表主餐,但这种象征性用法并无先例可循。以它为象征甚不自然,一方面因为血只是圣礼代表物的一项,它本身并不是记号,另一方面,这里也没有提到基督的身体。此外,虽然耶稣可以说是藉着圣礼“而来”(译注:进行式),但却很难解释他如何曾藉此而来(过去式,hoeltho{n)。这个动词显然不是指耶稣现在的作为,而是祂过去在历史里的来到。

  第二种解释(奥古斯丁与古注释家采用)将这一段与约翰福音十九34、35所记相连,因枪扎入耶稣的肋旁,便有血和水流出。诚然,这两段经文都为约翰所写,都与作见证有关,并且血和水的流出乃是历史事件。虽然如此,这两段中血、水和见证的关系,有所不同。在福音书中,是作者为这两者作见证;这里则是它们为基督作见证。再说,如果在福音书里可以视它们为一种见证,则必是证实基督之死,或许也可见证其拯救的功效;但是在书信中,它们则是为基督的神人二性作见证。

  所以我们必须再找更合适的解释,让水和血既成为祂所经历过的经验,也成为说明神人二性的用语。这第三种、最恰当的解释,首先是特土良提出来的。它以指耶稣的洗礼,那时祂被宣告为子,得着能力与使命,来进行工作;它又以指祂的死,因那就是祂工作的完成。当然,“水”与“血”依旧是令人诧异的不寻常象征,我们只能猜测,或许在以弗所教会的神学争辩中,它们曾被如此使用。至少这个解释可以符合爱任纽所描述克林妥派异端的教训。他们将“耶稣”与“基督”分开,认为耶稣只是普通人,是约瑟与马利亚自然婚姻所生,在洗礼时,基督降在祂身上,而在钉十架时,基督离开了祂。按照这种假教师的理论,耶稣在洗礼时与基督连合,但是在钉十架前,就再度与祂分开。为了驳斥这种基本的错误,约翰便将耶稣形容为“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因知道祂在受洗之前、受洗时、钉十架时,与钉十架后,都是基督。这两个字都没有定冠词。作者乃是强调耶稣基督在地上的使命是合一的。那位(从天上)来到的,正是那位“藉着”水和血而来的。为了进一步强调这点,他又加上(这次在每个名词之前都加上了定冠词,并把介系词由 dia,“藉着”,改为 en,“在内”),“不是单用水”,因为异端同意祂受洗后就成为基督,“乃是用水又用血”(RV、RSV)。“这句话的意思与文法结构一样清晰”(Brooke),可惜 NEB 与 NIV 都没有表达出这种文法的准确度。为了反对异端将耶稣与基督作区分,约翰更详尽地补充道,那位如此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从祂出生到死亡到永远(这就是为现在式),祂一直是耶稣其人并神的基督。参阅四章3节的注释。

  约翰所反对的假教师都已经过世,他们的信条今日也无人跟从。可是,凡否认道成肉身的人,就是否认祂藉着水和血而来,无论他们是否相信耶稣在洗礼时经历改变,得到公开工作的能力。这不是小错,而是攸关基督教信仰根基的大问题,会剥夺我们的救恩。如果神的儿子没有藉出生取了我们的本性,藉死亡背负我们的罪孽,就无法使我们与神和好。所以约翰强调的,不只是祂曾,而是祂曾藉水血而来,因为惟有祂的血能洁净我们的罪(一7)。

  一旦接受这一节主要是指耶稣在历史上的受洗与受死,也可以接受它有第二层的隐意,因为这些过去的事,现在仍在作见证(8节)。“水和血”,有些利未人执行的仪式中,有时这两项也同时出现,可以作为“洁净与救赎”的象征(Plummer)。坎德利施(R. S. Candlish)坚持这种解释,他将“赎清一切罪的宝血”与“洗清一切玷污的净水”作区分,并将这两个象征用来指福音所带来称义与成圣的福祉。耶稣曾亲自讲到救恩的这些方面,记在约翰的福音书中,即第三、四、七(“水”)、六章(“血”)。也许约翰亦想到在钉十架时,血和水同时由肋旁流出;甚至每次在两项圣礼中,他都联想到这事。

  并且有灵作见证。这里显然是指圣灵。希腊文结构意谓,圣灵的特点在于作见证,一如基督的特点是(本节的开始)。此处既说圣灵作见证,就为祂的位格提供了证据,“因为这么自然,所以更显有力”(Smith);因作见证乃是有位格之人的作为。这里没有说明祂见证的内容,但是从上下文,以及本书信和福音书的教导来看,祂乃是为基督作见证(如四2)。耶稣说,祂有资格这样作,因为祂是“真理的灵”(约十五26,十六13;参:约壹四6)。约翰继续进一步写道,因为灵就是真理(参:约十四6),意思或是祂“完全合适”作见证,或是祂“不得不”作见证(Westcott)。真理不能够隐藏。而圣灵如何作见证呢?约翰似乎是指圣灵内在的见证,祂打开我们的眼睛,让我们看见在耶稣里的真理(参:林前十二3等)。其实前面他已经两次写到,圣灵“赐给我们”,住在我们里面(三24,四13),又两次将我们对基督的认识──即祂是神而人的主宰,归于圣灵的“恩膏”或光照(二20、27和四1~6)。因此,这里也与四章13~14节一样,有双重确实的证据:客观与主观,历史与经验;一方面是水和血,另一方面是圣灵──“祂是那位在我们心中为水和血的见证盖印者”(Calvin)。

  7. 在 AV 中,7、8节为:“因为在天上作记录(即见证)的有三,父、道,与圣灵:这三乃是一。而在地上作见证的……”。但这一整段必须视为边注。在十四世纪以前的希腊文抄本都没有这些字(但十一世纪、十二世纪一个抄本中有,是后人加在旁边的);早期希腊教父也没有引用这句话,而如果他们知道有这段经文,在三位一体的辩论中必定会用到;早期的翻译本中也没有,甚至武加大译本最早的版本也没有。这句话最早出现于第四世纪一份拉丁文的论文中,以后有些拉丁教父开始引用。它们所以会留在 AV,是因为伊拉斯姆在他的第三版中,相当不情愿地将它纳入其中。蒲萨模称这种读法“无力自辩”,他在一篇附录中,对其证据作了深入的研讨(163~172页),布鲁克也下过同样的工夫(154~165页)。麦兹格(B. M. Metzger)写道:“已经可以确定这些话是伪造的,没有资格存在新约之中。”RV 和 RSV 在边注中也没有提到,是正确的,但 NIV 却在边注中提到。很可能有些吹毛求疵的文士,对第8节的三重见证太感兴趣,以致联想到三位一体,而提出在天上也有三重见证。事实上,他的边注并不可取,因为第8节的三重见证是为基督作的;而圣经所教导的见证并不是父、子、圣灵一起为子作见证,而是父透过圣灵为子作见证。

  8. 前面分别提到“水和血”(6节,RSV),以及圣灵,但并没有说前者是一种“见证”;可是在这里,约翰将这三样放在一起,并宣称它们都作见证。而且这三样也都归于一。耶稣在受审判时,为指控祂而提出的假见证,各不相合(可十四56、59);然而,真正的见证,圣灵、水和血,则要高举耶稣,且彼此相合。“作见证的原来有三”,这一点的重要性为:按照律法,凡在法庭上要控告一个人,必须有两、三个人作见证,才能成立(申十九15;参:约八17~18)。在第6、7节中,圣灵放在最后,但这里正相反,祂成为头一个见证,一方面因为“在三样中,圣灵是惟一活生生的见证人,仍在工作”,另一方面则因为“水和血若没有祂就不算见证;而祂却可以离开它们独立工作;既在它们里面见证,又在它们之外见证”(Alford)。

  9. 这一节的重要性,在于将前面所暗示的意义明白说出来,即:这三重见证的主体是神,客体是基督。圣灵、水和血都为基督作见证,它们相符的原因,是其背后为神。事实上,这三重见证形成一个神为耶稣基督的见证,就是神所赐下的。此处的完成式表明,神在历史上为基督作的见证(其本身,以及透过圣灵)仍继续有效。神曾在历史里、在水和血里,为祂儿子作见证,今天祂仍然透过祂的灵,在我们心中为祂儿子作见证。此外,正因为这个见证是神的,我们便应该谦卑领受。因为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就是两、三个人的见证,那么,神的见证──本身既为三重,又是属神的──岂不是比人的见证更大,更应当领受吗?

  10. 在说明见证的性质(神透过圣灵、水和血为子所作的三重见证)之后,约翰接着阐述其结果(10~12节)。为基督作见证的目的,是要激励人对基督产生信心(如:约一7,二十31)。接受见证,自然便会相信那位见证人所保证的对象。事实上,“接受神的见证”(9节)和“相信神的儿子”(10节),乃是同义词。这两个说法意义实在完全相同,甚至约翰在第\cs1610节末可以将介系词 eis 用在神为祂儿子作的见证一语中,使得我们信心的对象成为神为祂儿子的见证,而不是祂儿子本身。相信与不信的结果,成为强烈的对比。信徒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亦即,他内心有圣灵的见证,确知他相信基督是对的。这个例子正好可以说明一项属灵原则:“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太二十五29;路十九26;参:可四25)。因此,见证既是相信的原因,也是其结果,而相信则成为一个踏脚石,放在神第一个见证与其后的见证之间。相反的,不信者,就是“不相信”的人(RSV,完成式意指过去曾作过“生死攸关的抉择”──Westcott),则不再会得到神进一步的见证,因为他拒绝了头一个见证,这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不信并不是值得可怜的不幸,而是可怕的罪。因为事实上这便是与那独一真神的话语顶撞,而将虚谎加在祂身上。另外一个“以神为说谎的”例子,在一章10节。

  1112. 现在约翰不再理会不信者,而将接受、回应神见证之信徒所领受的祝福,作一个总结。这见证,这一词与第9节中间的话一样,NIV 将该处译为“这是〔神的〕见证”。在那里是回顾我所谓的“第一个”见证,就是水、血、圣灵的见证。在这里,这个词则似乎包括“进一步的”见证,按照第10节而言,就是信徒“在他心里”所领受的见证。再看这里如何描述这见证,就更清楚了。它是神赐给(RSV 译为“曾给”,很正确)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祂儿子里面。这件生命的礼物究竟是指什么?有些注释家认为,是指耶稣在历史上的经历(参一2与约十10、28,十七2),有些人则认为是指我们的皈依,那时我们便得到,或接受了在基督里的生命(参三14)。也许两者皆正确,两者都是神为祂儿子赐下之“见证”的一部分;既是历史,也是经历。在历史上,神有关(peri,9、10节)耶稣的见证,不单是指祂为神而人的基督,也证实祂是赐生命者,“世人的救主”(四14);祂不但是子,在祂里面也有生命。永生是本句的强调语;即:这见证就是神把儿子赐给我们,便是把永生赐下。但是,这见证不单客观地指出基督是赐生命者,也同时主观地成为生命的礼物。永生乃是白白的礼物,就是神赐给相信祂儿子之人的;它也是生命的礼物──透过那位本身是永生的基督与神相交(参:约十七3),而这是神为祂儿子所作最后的见证(参20节)。约翰前面曾写道:“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10节)。现在又以这样的话重述同样的真理:人有了子(参二23,动词 echein 也出现在那里,形容我们透过承认子而拥有父)就有生命;没有神儿子的,就没有生命(两次皆可直译为“这生命”,RV)。这两种选择很清楚,毫无妥协余地,其逻辑无可推诿。永生是在神儿子里面,不在别处。有生命却没有基督是不可能的,而有基督却没有生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子就是生命(一2;约十一25,十四6)。

  这几节对永生的真理有三方面重要的教导。第一,它不是我们赚取的,或是能赚得的,而是我们不配得的礼物。第二,它在基督里,因此,为要赐给我们生命,神就将祂的儿子赐给我们。第三,这件礼物,就是在基督里的生命,乃是现在我们就拥有的。不错,它又被描写为永远的,aio{nios,直译为“属于世代(即来世)的”。但是既然来世已经介入今世,来世的生命,就是“永生”,已经来到,我们现在就可以领受并享受。

  在这一段中(6~12节),约翰阐明了福音书中他曾简短说过的一句话:“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二十31)。福音书记载了耶稣的言行,是约翰的见证,证明祂就是“基督,是神的儿子”。这个见证的目的是“叫你们信祂”,而信心的结果则为“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通往生命的路是相信,而通往相信之路是见证。本段的思路也相同。神已经为祂儿子作了见证,为了叫我们相信祂,因此就能“有”祂,而有了祂,就是有了生命。

B 我们的确据(五1317

  13. 虽然 RV、RSV、NEB、NIV 都以这一节作新一段的开始,但它本当属于前面一段。作者在前面写到三样见证,以及在子里面有永生,而这一节则是最合适的结论。因为在这里,就是书信快要结束之时,他告诉读者这封信最明确的目的。(可以对照福音书的目的,记在二十章31节,就是上文所提的。)这信是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福音书是为未信者而写,使他们读到神为祂儿子作的见证,相信这见证所证实的那一位,透过信心而领受到生命。而这一封信则是为信徒写的。约翰的期待,不是要他们相信而领受,而是:既然相信了,他们就能知道自己已经领受,因此也能持续(现在式)永生叫你们知道eide{te),这个字和其时态都显明,他们不是愈来愈有把握,而是现在立刻就有确据,知道他们在基督里已经有生命。他们曾被假教师搅扰,以致对自己属灵的情形不太肯定。约翰在信中不断提供他们标准(教义、道德、社会),让他们自我测验,也可测试他人。他的目的就是建立他们的确据。“这封信是向你们保证,你们有永生”(NEB)。

  将福音书与书信的目的综合来看,约翰的目的可分为四个阶段,就是:让他的读者可以听见,藉听见而相信,藉相信而得生命,有生命后又知道。他所强调的事非常重要,因为今天的人很容易藐视任何得救确据的说法,认为是大胆妄言,主张在今世无人能有把握。但是,确据与谦卑并不彼此排斥。倘若神启示的目的,不单是要我们听见、相信、得生命,并且要我们知道,那么,大胆的乃是祂的话,而不是我们的信。

  1415. 在14~17节中,约翰转而谈基督徒第二项自信,不是永生,而是祷告蒙应允。这个确据重点不在“知识”(如13节,不过结果是一致的,15节),而在“言论自由”,这是parre{sia 的直译,或可以指亲近神时的大胆。见二章28节的注释。这里所指的是能够接近神,与祂相交,这正是约翰所写永生的内涵(11~13节)。基督徒的把握不是只在未来,即耶稣再来时(二28),和末日(四17),亦是在此时此刻。它刻画出我们亲近神的态度,即自由而大胆(三21),又显示出我们的盼望,即祂就听我们。不过,有一个条件,必须照祂的旨意求。在三章22节,祷告蒙应允的条件为:我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神的诫命;这里则为:我们的要求是否合乎祂的旨意。祷告不是使神听从我们的利器,也不是让祂改变主意来迁就我们,而是让我们顺从祂心意的惟一途径。藉着祷告,我们寻求神的旨意,接受它,并调整自己来成就它。每一个真正的祷告,都是“愿的旨意成就”的变奏曲。我们的主教导我们祷告时,曾将这句话放在里面,而祂在客西马尼园更以身作则,完美的示范出来。惟有在这种祷告里,祂就听我们。意即:祂会注意我们的祈求,并且以施恩的态度聆听(如约九31,十一41~42)。基督徒的确据等于双重把握(oidamen……oidamen),而实际上则是一个。若说,我们知道祂听我们,就等于说,我们知道我们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我们得着echomen,(“我们已经得到”,RSV)是现在式,十分有力,让人想到马可福音十一24,那里说,只要相信我们已经得着(elabete)所求的事,就一定会得着(estai)。“我们的祈求立刻蒙应允;而应允的结果,我们未来才会知道”(Plummer)。

  16. 写到祷告蒙允(14~15节),约翰就举一个例子,又加上一个限制(16~17节)。这里不是讲祈求,而是讲代祷。基督徒虽有永生的确据(13节),但却不可只顾自己开心,不管别人死活。相反的,他会看出自己有责任,要去看顾有需要的弟兄姊妹,不论这种需要是物质的(如三17~18),或属灵的;好像这里的例子:人若看见弟兄犯了罪,他不能说:“我岂是看守我弟兄的吗?”而什么也不做。译为他应当祷告的动词,是未来式,RSV 的译文很正确,“他将会祈求”。它要表达的,不是作者的命令,而是基督徒自动自发、必定会有的反应。处理会众犯罪的方法,是透过祷告。神会听这样的祈祷。希腊文直接的读法为“他将会祈求,而祂会赐给他生命”。既然神是赐生命者(参11、20节),而通常“祈求是人的事,赐予是神的事”(Plummer),有些人便主张,这句话的中间,主词改变了,第二个“他”是指神,而不是指代祷者。RV、RSV、NIV 都采用这个看法。另一方面,这几个动词在希腊文里都很简单地连在一起(aite{seikai do{sei),改变主词之说实在很勉强。最好将它解释为:祈祷能产生真实的果效(如15节),那位为弟兄求生命的人,在神的权柄下,不单可以说他为那人得到了生命,甚至可以说,他实际上“给予”了他生命。无论怎样解释,那位获得生命的,必定是罪人,而不是代求者。参雅各书五章15、20节,那里讲到:凭信心为病人祷告,以及挽回罪人,都是“救了”他。

  不过,并非每一个罪人在代祷之下,都会得到生命。约翰区分不至于死的罪至于死的罪。凡是犯了前者,基督徒将会代祷,而祷告会赐生命给他们。至于后者,约翰并没有要人祷告;我不说他当为那个祈求,也就是,为那位犯了这种罪的人而求。其实,他并没有明文禁止祷告,好像神禁止耶利米为犹大人祈求(耶七16,十一14,十四11;参:撒上二25);但是他并不鼓励这么做,因为他显然不认为会有什么作用。那么,至于死的罪究竟是什么?约翰的读者一定对这句话很熟悉,可是自从使徒之后,从教父开始,注释家就为其意义争论不休。这并不像是可以藉肉身的死来刑罚的罪,好像某些旧约的情节,以及使徒行传五1~11,与哥林多前书五5、十一30;因为和它成对比的,是属灵的生命或永生41。从某方面说,所有的罪都“导致死”,就是灵性的死,因为死是罪的刑罚(罗五12,六23;雅一15)。但约翰在这里区分了至于死的罪,与不至于死的罪。以下将可能的解释分为三类。

  1. 一件特殊的罪。在摩西的律法中,有些罪会招来死刑(如:利二十1~27;民十八22;参:罗一32)。而在旧约中,罪是有区分的;无知而犯的罪可以藉献祭来洁净,但故意或“任意妄为”的罪(诗十九13)是心存骄傲而犯,就不能得赦免。“在一般拉比的著作中”,这种区分“也很常见”(Westcott);当然,有些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亦将它带进了福音的时代。亚历山大的革利免与俄利根都认为,可赦免的罪与不可赦免的罪之间有一条界线,但他们却不愿作划分。特土良则更进一步,他列出一些重大的罪(包括谋杀、奸淫、亵渎,和拜偶像),认为是不可赦免的,而其他小罪则可蒙赦免。后人又发展出较为人熟知的诡辩式区分,即“重大的罪”与“轻罪”,以及特定的“七项致命的罪”。可是新约并没有为这类人为的区分作保,“将它应用在这里,无疑是时代错误”(Dodd)。虽然 RSV 将它译为“一项极大的罪”,NEB 译为“一项致死的罪”,其实约翰究竟是否指某一项特定的“罪行”,或是指“罪”(如一8),就是“故意犯罪的状态或习惯,是自决的、持续的”(Plummer),还很难说。

  2. 背道。第二种解释,认为至于死的罪不是某个特殊的罪,甚至也不是“信心退后”,而是彻底的背道,否定基督、弃绝信仰;现代注释家,如布鲁克、劳罗伯和陶德,都欣赏这种解释。主张者大半将这几节连于希伯来书六4~6、十26以下、与十二16~17等经文,并应用于假教师,就是公开弃绝真理、离开教会的人(二19)。

  但是,一个从神而生的基督徒难道会背道吗?约翰在这封信里明明教导,真正的基督徒不能犯罪,也就是不会持续犯罪(三9),更不用说全然跌倒了。下面他立刻重复道:“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持续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18节)。那“不持续犯罪”(18节)的人,怎么会犯至于死的罪(16节)?再说,约翰刚刚写到有生命(12节),且知道这事(13节)。一个接受了永远生命之人,怎么会失去它,而“犯罪致死”(AV)?除非约翰的神学自我矛盾,否则那犯了至于死之罪的,显然不是基督徒。若是如此,这个罪就不能算背道。我们只能选择第三种解释。

  3. 亵渎圣灵。这是法利赛人曾犯的罪,是一种故意的否认,睁眼说瞎话,拒绝已知的真理。耶稣的伟大工作明明是“神的灵”所成就的(太十二28),他们却说,这是鬼王别西卜的作为。耶稣说,这种罪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凡犯这罪的,就要“担当永远的罪”(可三29;参:太十二22~32)。这使他在道德与灵性上都进入无可救药的地步,因为他违反自己的良知,故意犯罪。用约翰自己的话说:“他不爱光,倒爱黑暗”(约三18~21),结果就会“死在自己的罪中”(约八24)。他的罪事实上会至于死。换言之,他犯罪的结果,就是灵命的毁灭,灵魂至终与神隔绝,就是“第二次的死”,是为那些“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的人预备的(启二十15,二十一8)。

  但是,有人或许反对说,如果“至于死的罪”是亵渎圣灵,犯罪的人是硬心的不信者,约翰怎么能称他为弟兄?准确而言,他并没有这样说。被称为弟兄的,是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对那位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既没有称呼,也没有形容语。不过,假定约翰将这两位都视为弟兄,我们仍然要坚持,两人都不是神的孩子。否定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是基督徒的理由,前面已经列出;而那一位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又如何?有一点很重要,但注释家竟然都没有注意到,即:这个祈祷得应允,所赐下的乃是生命。这便意谓,虽然他的罪不至于死,但其实他是死的,因为他需要神所赐的生命。如果一个人已经是活的,怎么还能再给他生命?所以,这个人不是基督徒,因为基督徒都已经得着了生命,若犯罪,也不会落入死亡中。不错,对约翰而言,“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而犯了罪的基督徒就不能享受与神相交(一5~6),可是约翰绝不会说,基督徒犯罪就是死,必须重新接受永生。基督徒已经“出死入生”了(三14;参:约五24)。死亡与审判都已远离他;他“有生命”(12节),这生命是他现在到永远都拥有的。他可能会跌倒犯罪(二1),但在天上有一位中保(二2)。他需要赦免与洁净(一10),可是约翰从未说,他需要再“活过来”,重新“得生命”。

  若是如此,那么,犯了至于死的罪或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之人。两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二1),“仍住在死中”(三14)。两者的区分为,一个可能透过基督徒的代祷而得生命,另一个则将经过第二次的死。他的灵性已经死了,将来也会永远死亡。面对这种严重的状况,约翰才说,他不鼓励读者为这人祷告。

  问题还没有结束。(如果上述的解释正确)一个非基督徒怎能被称为弟兄?惟一的答案是:约翰在此用这个字,应当是广义的指“邻舍”,或是指挂名的基督徒,就是自称为“弟兄”的教会会友。在二章9、11节中,“弟兄”一字也不是狭义的,因为凡是恨人的就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的人。在三章16~17节,这个字似乎亦有广义的可能,那里劝我们要“为弟兄”舍命,并为“穷乏的弟兄”提供财物。既然基督是为不虔者、为仇敌而死,我们就不能假定,我们舍命与服事的对象只限于基督徒的弟兄姊妹,我们的爱心只对他们付出。在耶稣的教训中(太五22~24,七3~5),也可看到弟兄广义的一面,“你称为弟兄的人,不是因他所具备的特性与地位,而是由于你对他有那一份情感”(Candlish)。雅各书类似的经文(五19~20)也支持这个观点。

  如果约翰所说至于死的罪,是指假教师而言(许多注释家都相信这个说法),以上的解释就可以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在约翰的看法中,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是假冒者。他们不是真的“弟兄”,得过永生,后来又丢弃。他们乃是“敌基督”。既然他们否定子,就不会有父(二22~23;约贰9)。他们乃是魔鬼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三10)。不错,他们从前曾是教会的会友,也曾经被称为“弟兄””,可是他们离去了,这便证明他们“不是属我们的”(二19)。既然他们拒绝子,就放弃了生命(五12)。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死亡。

  17.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罪就是不公正,adikia(参一9),前面约翰也曾定义它为“不法”,anomia(三4)。这两个字都意谓有一个客观的道德标准,神的旨意藉“律法”或“公正”表达出来,罪乃是对这两者的触犯。约翰补充这几个字,因为他不希望有人误会。在区分至于死的罪不至于死的罪时,他绝无意思要减轻罪的严重性。他也不是要读者降低祷告的热诚,因为虽然他不鼓励他们为犯了至死之罪的人祷告,但的确有不至于死的罪,凭信心为这种罪人祷告,就必看见神垂听,而赐下生命。

41 有些研经者却相信,约翰所讲的生与死都是指肉身。他们认为,这里所提的,乃是严重的疾病,其结果可能会是死,要看患病的人所犯的罪有多少,以及教会的祈祷有多大的果效。藉着代祷,病人可以悔改,得着生命,就像雅各书五14、15。我反对这种新架构的理由为: 1. 这里没有讲疾病; 2. 整封信中,所有讲论生与死之处,都是指灵性,而非指肉身; 3. 这里没有指示如何分辨哪些是严重致死的病,哪些不是。

Ⅶ 三个肯定和结尾的劝勉(五1821

  这封信的结尾很有特色。整封信都在谈基督徒的确据,陈明它的根基,以及道德、教义,和社会方面的现象。作者此处再重新回到我们应该知道(13节)、必然知道(15节)的话题,并以三个清楚、直陈的把握来作结语,每一个都由 oidamen我们知道引进。这里所言不是试验性、犹疑不定的建议,而是基督徒大胆、武断的肯定,没有辩论的余地;这些肯定也成为这封信前面所谈真理简明的总结。

  18. 第一个声明与每一个神的孩子都有关,是以原则性的方式写出,不容许有例外:凡从神生的,必不持续犯罪。基督徒又被形容为“已经从神生的(gegenne{menos,参五1、4)”。这个完成式分词,意指新生命并不是宗教经验的过渡现象,而有持续性的结果。凡已经从神生的,就一直是祂的孩子,永久有特权和义务。而义务之一就是不持续犯罪。前面两节(16~17)讲到的罪,无论是否“至于死”,都是不信者犯的。从神生的人情况完全不同。这里和三章4~10节(参阅该处注释)一样,动词是现在式,“意指持续性、习惯性、永久性”(Blaiklock)。它表达的真理为:基督徒并非不会跌倒犯罪,但是他不会持续下去,成为习惯,或“住在罪中”(Dodd)。新生命会带来新行为。罪与神的孩子是不能并存的。两者或许会有偶遇,但绝不能一直安然相处。

  使徒现在举出他确信基督徒不会持续犯罪的理由,他以很强的反义词开头,“但”(RSV),NIV 只以分号代表,意思不够强。这里的对比是什么?AV 根据西乃抄本和大部分希腊抄本,读为“凡从神生的就保守自己”。有关“保守自己”的观念,参提摩太前书五22、雅各书一27。犹大书21节、以及三章3节。不过,最重要的亚历山大与梵谛冈抄本,就是武加大译本所根据的,都不是用他自己heauton),而用auton)。NIV 也是如此。如果后者的读法正确(很有可能),那么动词的主词(即“从神生的”,或那从神生的)就是基督,而不是基督徒;这里所教导的真理,就不是基督徒会保守自己,而是基督会保守他。RSV 采用这个解释,为了免去混淆,而将头一个“他”印成大写(He)。NEB 也相同:“神的儿子会保守他平安”。若这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注意,在18节的开头与结尾,约翰特地用同一个方式表达基督与基督徒的关系。两者都是从神生的;只是动词的时态不一样。那位从神生的\cs8会保守凡从神生的,是很合宜的。再请注意,脱离罪的能力,这里是归于子,而三章9节则归于住在基督徒里面神的“种子”。

  神的儿子若“保守”基督徒,他才有可能“遵守”神的诫命(三24,五3)。参犹大书24节、彼得前书一5。但是,他为何需要被“保守”?如果他已经从神而生,对试探难道不能免疫吗?不能。魔鬼,那恶者,十分邪恶,又狡猾而强壮,不是基督徒能对付的。但是神的儿子来,要除灭魔鬼的作为(三8),而如果他保守te{rei)基督徒,魔鬼就不能他。以“触碰”(RSV)来译 haptetai,嫌太弱,从约翰福音二17可以看出;约翰的作品中,这个动词只出现在这两个地方。此处也许是在回应诗篇一○五15(七十士译本),“不可触碰我受膏的人”,意思是(可由其平行句看出)“不可伤害他们”。请注意,这三个动词都是现在式,意指不变的真理。魔鬼不碰基督徒,因为子保守他;也因为子的保守,基督徒就不会持续犯罪。这就是主祷文中所祈求的,“救我们脱离那恶者”。有关基督对保守的应许与能力,参阅约翰福音十28、十七12、15。

  19. 第二个肯定不再以第三人称单数介绍,而用第一人称复数,因此就更亲切,并将18节的原则应用在特定的人身上。我们知道我们(使徒将自己与读者相连,也就是与所有基督徒相连)是神的儿女。“从神生”(18节)之后,神就一直成为我们属灵生命的源头。而可怕的对比则为:全世界都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这里将 en to{ pone{ro{ 视为阳性而非中性,正如前一节,和二章13~14节、三章12节。按照约翰在这里的说法,世界的“属”那恶者──他在三章8、10、12节说过这类话,亦可参约翰福音八44、47──不像我们的(直译)属神一样。世界可以说是“在”它“里面”,在它的辖制、掌控之中。更可以说(按直译)它“躺卧”在那里。这里对世界的描写,不是正在剧烈挣扎,要得自由,而是安静地躺着,甚至或许睡得浑然不知,被撒但抱住。那恶者不能“碰触”基督徒,可是世界在它的股掌中,一点办法也没有。“那恶者不去抓神的孩子;世界在它的怀抱中”(Smith)。有关魔鬼横扫全球的势力,可参考它的头衔“世界的王”,记在约翰福音十二31、十四30、十六11,和保罗在以弗所书二2、六12的教导。

  约翰没有浪费笔墨,也没有混乱视听。他将不可妥协的抉择勇敢陈明出来。人若不是属“我们”,就是属“世界”。因此,每个人或是属于神,或是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没有第三种可能。近日教会与世界的界线愈来愈不清楚,我们必须重新认识,除了那些从天而生的,人人都在“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者的权下(弗六12),更是在它们的首领,这世界的王与神之下。我们却要记住,虽然全世界都在那恶者的手下,耶稣基督的挽回祭(二2)还是为全世界(这个词在本书信中只出现在这两处)的罪作的。

  20. 第三个肯定,是三者中最基本的。它将异端的神学架构一举推翻。这个肯定与神的儿子有关,我们惟有藉着祂,才能蒙拯救,脱离那恶者,从世界得解放。启示与救赎都是祂在恩典中的工作。若没有祂,我们就不能认识神,也无法胜过罪。今天我们能够如此,只因为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悟性赐给我们。这里的动词必须一起来看。基督徒的福音不是只讲基督已经给我们一些东西,而是讲祂已经来到。这又是本书信中的一个例子,说明约翰的重点为:基督教既具历史性,又具经验性;无一可偏废。还有,这两个动词都是完成式。祂到来的好处一直长存。祂的礼物也不会收回(参:罗十一29)。

  他所赐下的是悟性,dianoia,“知道的能力”(Ebrard),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这里描述神的字不是“真的”(NIV),ale{thes,而是“真实的”(NEB),ale{thinos。这是约翰相当爱用的形容词。耶稣曾称祂自己是“真”粮与“真”葡萄树(约六32,十五1),以与饼铺的饼和农场的葡萄树作对比;那些不过是影儿,祂才是实体(并非倒转过来);同理,神也是终极的实体(“独一的真神”,约十七3),与偶像成对比(21节)。基督赐给我们领悟的能力,可以认识gino{skomen,与本节开始的 oidamen 不同)这位真实的神。本句可以意译如下:“我们知道一项事实,即神的儿子已经赐给我们悟性,能够明白,并在经验中认识那一位真实者……”。动词 gino{skomen 是现在式,表明“继续进步的领会”(Westcott)。

  我们不但认识祂,也在祂里面。我们在神里面,并不像世界“在那恶者的控制之下”,而是分享祂的生命,并且“属于”祂(19节),即我们的灵命都从祂而来。我们也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NIV 在这个片语前插入即是,使它与前一个片语成为对句,意思好像说,“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和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是相等的表达法。但是所有格祂的使这个看法显得很不自然。可能第二个片语为第一个“提供了所需要的解释”(Brooke)。藉着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我们才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如此,20节的头两句话就是教导:在认识神和与神沟通的事上,都需要耶稣的中介。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乃是因为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悟性赐给我们;我们在那位真实的里面,乃是因为(参 NEB)我们在祂的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我们若不在子里面,就不能在父里面;既在子里面,就不会不在父里面(参二22~23,与如:帖前一1)。此处又像书信开头一样(一3),用最完备的头衔来称呼主。祂是耶稣其人、弥赛亚基督,及神的永恒之

  20节的最后一句为:祂是真神与永生是指谁?从文法来看,通常是指最接近的主词,就是祂的儿子耶稣基督。若是如此,这就是新约中对于耶稣基督之神性最明白的宣告,而正统学者也会很快就用它来反对亚流派异端了。路德与加尔文采用这个看法。当然,这是很重要的解释法。不过,它“最自然是指”那位真实的(Westcott)。这样,三次提到“真的”,都是指同一位,就是父,而显然最后重复的附加说明,也说这一位──就是耶稣所彰显出来的神──既是真神,也是永生。祂不但是光,是爱(一5,四8),也是生命,祂自己是生命惟一的源头(约五26),也是在耶稣基督里赐生命者(11节)。这整节让人联想到约翰福音十七3,因为那里和这里一样,都将永生定义为认识神,就是父与子。

  21. 约翰的最后一句话,不是正式的道别。他又用那温柔、亲昵的称呼,亲爱的小子;在三章8节之后,这个称呼就没有出现过。他最后的劝勉是基于以上三项伟大的确据。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这样吩咐,自然是因为他前面刚讲过真基督徒的状况与特性。神的儿子会保守他(18节),但这不是说他就没有保守自己的责任。有关“他的”和“我们的”这两种保守,参阅犹大书21、24节。事实上,这里的动词不是 te{rein(如18节),而是phylassein。它的意思乃是“守卫”(RV 的译法),史密斯指出,它用在看守“羊群(路二8)、存款或托付(提前六20;提后一12、14)、犯人(徒十二4)”。

  约翰所指的偶像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猜测。也许他只是提出一般性的警告,即:认识并与那位真神相交,就与拜偶像不能两立。或许他像柏拉图一样,用“偶像”来刻画与终极实体相反的感官幻觉。若是如此,约翰便是说:“不要放弃真实、转向虚幻”(Blaiklock)。但是此处既加上定冠词(apo to{neido{lo{n,“远避那偶像”或“远避你们的偶像”),就暗示他心中想到某个特定的危险。也许他是想到异教的神祇,因当时以弗所非常盛行(巴克莱的看法)。不过,这里更可能是指“由假教师在人脑中塑成非真实的印象”(Brooke),因为他们对子的观点错误,以致对父的观点也不正确,结果形成了一种可怕的偶像。这可以解释“断然使用过去式命令的作法”(Brooke,phylaxate)。约翰是在危机时刻写信。“克林妥的异端是很猛烈的攻击,必须全然推翻”(Smith)。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神的代用品”(Dodd)、真神(就是在耶稣基督里面彰显的那位)以外的选择,都是“偶像”,而基督徒应当严加防范,以保守自己。

  敬拜偶像,无论是虚假的或是死的,与认识真神都不能并存,因为这种认识即是永生;正如罪与自私也和认识真神不能并存,因为神就是光和爱。罪、没有爱和错误,与真基督徒绝对不能并存、调和,这正是本书信一贯的主题。基督徒一旦认识了自己的身分,就是“从神而生”、“属于神”、“认识神”、“在神里面”、在基督里拥有“永生”(这些特性都出现在最后这几节中),就一定会过与自己的地位相符合、相配称的生活。──《丁道尔圣经注释》

查阅相关章:
圣经书卷列表:
 1/13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更多关于: 约翰   第五章   注释   圣经   基督徒   一书   文摘   道尔   唐纳   约翰   基督   耶稣   见证   的人   生命   信徒   儿子   圣灵   基督徒   这是   爱神   旨意   耶稣基督   是指   世界   上帝   都是   弟兄   圣经   信心   使徒   经文   原文   偶像   真理   儿女   导论   使我   异端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