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35章查经资料
民数记第卅五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卅五章
iv. 利未人的城邑(三十五1~8)
圣经对利未支派的指示,通常都是在针对其他支派的指示之后提出的(参一47~54在一1~46之后;三1~49在第二章之后;二十六57~62在二十六1~56之后)。这里也是一样,第三十四章讨论完土地怎样分配给其他支派之后,是讨论利未支派的时候了。民数记一再强调祭司和利未人的重要性。第十八章详细解释其他支派支持他们的责任,吩咐平民献上土产的十分之一给利未人(十八21~24),本章则命令各支派按照所得土地的大小,将几个城邑拨归利未人(8节)。即使把城邑四面的牧场也计算在内,利未人所得的土地也只有十五平方哩(40平方公里),即迦南地总面积的千分之一。利未人在这种农田等于财富的社会中,只有微不足道的土地,因此他们赖以维生的,是周围平民支派的慷慨。与其他支派相比,利未支派仍可算是「没有产业」(十八20、23~24)。
1~5. 千百年来,牧场的尺寸一直是考验解经家几何方面之想象力的课题。第4节似乎规定从城墙量起,牧场的范围应该有一千肘(
但城邑极其细小,却不是很多解经家想象之中这么荒谬。圣经时期的城镇规模极小。截至王国时代后期,大镇如耶路撒冷占地也只得几英亩。大部分利未人的城邑都是小村落,大概只是几间屋子建筑在一起而已。约书亚记二十一章所提的城邑,只有少数是人口的重镇。
城邑若是扩张怎样处理,却无法肯定。最有可能的说法,是将城邑视为正方形,再在周边加上一千肘,以致牧场的总面积略多于二千肘见方。313
6~8. 这四十八个城市可见于约书亚记二十一章。留意四十八(=4×12)这数目具有象征意义。凯尔314提出「四」是代表神的国,而利未人散居全地,是要提醒以色列他们是蒙召作神圣洁之民(出十九5~6;利十11;申三十三9~10)。
v. 逃城(三十五9~34)
迦南不但是应许之地,更是因为有神与祂子民同住,因而成圣的圣地(34节;参:利二十六11~12)。因此保持这地不被玷污,是十分重要的;被流之血,更是最具污染力之物。这是矛盾的一点:血若地位正当,是最有效的净化剂,也是神人之间惟一的赎罪之法,但地位不当,却会有反作用。315因为血是污秽地的(33节;参:申十九10,二十一9、23)。
由于圣洁的神不能住在污秽的地方,而不审判其中的居民,以色列一定要特别留意保持土地的纯洁,流人血的罪一出现,就要立刻处理。本段把流人血的罪挑出来讨论,是因为它造成的污秽是最严重的。换言之,本段安排于此不但因为利未人有些城邑同时是逃城(6节),更因为杀人之罪对于以色列能否保有应许之地,有灾难性的后果。圣经律法的一贯立场,是谋杀犯必须处死,因为人是按神形像而造的(创九5~6;出二十一12~14、28~32;申十九1~13,二十一1~9)。但最清楚强调不赎杀人之罪对土地有甚么效果的,却是民数记和申命记。
这律法所注重的,是对现有关乎报血仇的惯例,进行管制,免得地被污染。有人被杀时,死者至近的男性亲属就成为报血仇的人(12、19、21、24、25、27节),负起杀死凶手的责任。希伯来语gō’ēl一字在其他经文,译作「救赎者」或「至近的亲属」,这人在亲属有难时,有「买赎」他的责任(五8;利二十五25~26;得三12,四1、6、8;伯十九25;赛五十九20)。一般的看法认为无论凶手是否故意杀人,报血仇者都有杀死他的权利。这律法把蓄意谋杀和意外误杀小心分别开来,只容许处死触犯前者之人(16~28节)。其他古代近东的法律容许杀人犯付出赎价,藉赔款抵命,以免除死刑。316但本段的律法则坚持赔偿金钱是行不通的。谋杀犯必须处死,误杀人的则要住在逃城,直至大祭司去世为止(28节)。这是刑罚与罪行对称的好例子。故意攫取人性命的谋杀犯,也要被人故意杀死。因为机缘巧合而使人丧生的误杀者(出二十一13),也要等待大祭司去世的机缘,才能够从逃城中得到释放。317
律法的重点虽然是为误杀者提供逃城(15节),它亦同时论及有关的问题。首先讨论的是进入逃城的资格(16~25节),然后是在大祭司死前离开逃城的后果(26~28节),判定谋杀罪名所需的证据(30节),以及禁止以赎价取代死刑(31~32节)。
9~14. 圣经在别的地方,列出了被选为逃城的六座城邑:位于外约但的比悉、基列的拉末、哥兰,和迦南的希伯仑、示剑、基低斯。这些都是利未人的城邑(申四43;书二十7~8,二十一13、21、27、32、36、38)。
15. 这律法和其他重要的规条一样,对于当地全体居民都有约束力。不但对以色列本土人,对外国人和寄居的侨民都同样有效(九14,十五15,十九10;利十六29,十七8、15,十八26,二十2,二十四16等)。
16~21. 本段举出案例,来判别何谓谋杀。若有明显证据证明杀人是有预谋的,318谋杀罪名就告成立,犯人要处死刑。凶器若是铁器、石头,或有柄的木器,319就能证明凶手有意杀人(16~18节)。如果凶手与受害者早有仇恨,则凶器是甚么都无关重要;因为若有证据证明敌意早已存在,即使是空手打死了人,已经算是谋杀(21节)。
22~23. 但死者若是意外被杀,或是在一时冲突的打斗中丧生,就不算是被谋杀。杀人者若是在事故发生时没有看见死者,又向来与死者相处融洽而素为人知(23节),即使是抛掷足以致命的石头,也算不上是谋杀。
24~34. 事情的始末无论如何,误杀者都要逃到最接近的逃城,城中的长老若是觉得他的案情可信,就可以容许他进入(书二十4)。但他要在会众面前受审,会众是全以色列的代表(参十3,十四10的注释)。审判很可能是在逃城城外举行,因为第25节提到要使他回到逃城(和合本:「归入逃城」)。判决杀人是否有预谋,是会众的责任。他们要照典章,听讯被告、报血仇者,和案发之城的长老(申十九12)所呈交的证据。按照近东的常例,320必须有两个见证才能定罪,一个见证人是不够的(30节;申十九15)。谋杀罪名成立,犯人就要交给报血仇者杀死(申十九12),法庭若判定不过是误杀,这人就要带回逃城居住,直至大祭司去世为止(25、28节)。设立逃城的宗旨有二:保护未经审讯的误杀者不致死在报血仇者手下,作为流放宣告有罪之误杀犯的所在。但不要误以为流放本身对死者的血有救赎的功用,赎误杀之罪的是大祭司之死。谋杀和误杀都禁止收取赎价就是证明。谋杀犯不能用金钱换取自己的性命(31节),误杀犯也无法买到自由(32节)。两人都曾经使他人丧生,只有另一个人的死亡,才能赎这杀人的罪。赎罪的是大祭司之死,而非误杀者之放逐。米示拿的命令肯定了这一点:「杀人者被判为意外误杀之后,等到大祭司死亡,他就毋需被放逐。」他勒目(Talmud)如此注解这话:「赎罪的不是放逐吗?赎罪的不是放逐,而是大祭司的死亡。」321
这律法从司法的角度,重申人类生命神圣的原则(参:创九5~6;出二十13)。十诫只是说:「不可杀人。」但在本律法中,希伯来语rāṣaḥ「杀人」一字,却同时形容谋杀和误杀(16、25节)。两者同样导致流人血的罪,使土地污秽,322两者又同样需要赎罪:谋杀要藉处死凶手,误杀则透过大祭司的自然死亡。
本段的律法令读者再次思想民数记几个伟大的主题。神在祂子民中间出入,因此他们必须远离一切的不洁,死亡所产生的尤然(参五1~4,九15~23;十六~十七,十九)。保护百姓不致犯罪,并赎所犯之罪的核心角色,是由祭司和利未人扮演(参三~四,十八,二十五)。按照第三十五章,逃城的永久居民是利未人,因此收容误杀者的也是他们;此外,大祭司的死亡,更是使误杀之罪得赎,罪犯可以归家的因素。如是者古以色列的大祭司不但在献祭和为百姓代求的生命上,预表主耶稣的事工,连他的死亡也是基督的预表(参:来四~九)。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