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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注释-《马唐纳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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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注释

十.利未人的城(三五1~5)

  由于利未支派并不象别的支派可以承受迦南地为业,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把四十八个城划分出来留给利未人。第4至5节的度量尺寸很难理解,但至少我们清楚知道,这些城的四周是郊野,可以牧养牛羊牲畜。(也许第5节的二千肘已经包括第4节的一千肘。)

十一.逃城与死刑(三五6~34)

  三五6~8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意外杀人的人可以逃往其中一座城,在那里安全地接受审讯。那些拥有广阔土地的支派要相应地捐出城邑给利未人,分地较少的不用捐出那么多城邑。

  三五9~21 至于六座逃城,约但河两边每边有三座。按照古时的习俗,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参撒下十四7),杀人者通常被受害者的近亲——称为报血仇的人——追杀。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这种公义的制度,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若那误杀人的到达了逃城,他就得到安全,直到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12节)。逃城并不为故意杀人者提供避难所(16~19节)。因怨恨或仇恨而犯罪的人,必被治死(20,21节)。

  三五22~28 若那谋杀显然是误杀人罪,杀人者必须接受会众的审判(22~24节)。若被判无罪释放,杀人者必须留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然后他就可以回家(28节)。若他在大祭司死前冒险出了逃城,报血仇的将他杀了,也不能被定罪(26~28节)。

  “大祭司死了”给那些逃往逃城的人带来自由,他们不再受报血仇者的伤害。我们至高之大祭司的死,也释放我们免受律法的判刑。我们若不能看见,这是我们主在十字架上之工作的象征,上述条例是愚不可及的了!

  安格讲述一些传统的资料如下:“根据拉比的传统,为了帮助逃亡者,犹太公会要负责维修保养通往逃城的路。路上不能有山的阻隔。每条河要架上桥,而这路本身最少也要有三十二肘宽。在每个转弯的地方,都要有路牌写着逃城;还要委派两名律法学生陪伴逃亡的人。若有可能,他们要安慰那追上了逃亡者的报仇人。”

  在象征的教训上,以色列民就是杀人者,他们把弥赛亚杀死。然而,他们是在无知下干的(徒三17)。主耶稣祷告说:“……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二三34)正如杀人者要迁离自己的家,住在逃城里,以色列人从此也要被放逐。以色列民完全得回自己地业的时候,并不是在伟大之大祭司受死的时候(因为他永远不死),而是在他来到作王的时候。

  三五29~34 故意杀人者必须受死;他们不能逃避,也不能赎罪(30,31节)。杀人者不能付上赎价,以求从逃城得释放(32节),律法禁止以金钱来赎命。杀人时所流的血能污秽地,杀人者要因这血而受死(33,34节)。试想想这情况与基督之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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