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36章查经资料
民数记第卅六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卅六章
vi. 女承继人不得外嫁其他支派(三十六1~13)
在第二十七章,西罗非哈几个女儿提出了父亲名字湮没的问题。西罗非哈由于没有儿子,所拥有的土地理当传给族中的外人。继承的规例因她们的请求改变,没有兄弟的女儿可以作为继承人。但这新法例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女儿婚后财产会归入夫家,丈夫若属另一支派,便会流出原属的支派。这样一来,神在三十三章50节至三十四章29节所宣告的地业分配,就会遭受扰乱。
1~12. 提出这问题的,是和这问题关系最深的族长(1节;参二十七1)。案件呈交给神,答复由摩西转达(5节;参二十七5~6;利二十四12~13)。前面颁布的继承规例无需修改,但西罗非哈的女儿以及所有承继地业的少女,都一定要与同支派的人结婚(6、8节)。这样就能消除支派之间土地的转让,使以色列人能够各守各祖宗支派的产业(7节)。这原则在这9节重复,以强调其重要性。第10~12节记载西罗非哈的女儿遵命实行。买来的地产到禧年(4节)就要归回本主(利二十五25及下),但因结婚而转让的土地则不受限制。
13. (参三十三50,三十五1)。从三十三章50节开始的段落,到本节为止。
西罗非哈女儿的案件在第二十七章解决之后,神立刻命令摩西指派约书亚为继任人,然后上山死亡(二十七12~21)。记载约书亚受任的,有一段比平常简短的经文(二十七22~23),但摩西之死却没有再提及过。约书亚的交接、摩西向全国辞别,以及他死亡的详细描述,都是申命记讨论的题目。西罗非哈的女儿在民数记的结尾重现,提醒读者神给摩西最后一道的命令(二十七12~13)还未实现,间接暗示民数记还有续篇。
但西罗非哈女儿的故事,同时亦为民数记本身,提供了合宜的结局。民数记最后一组六条律法(三十三50~三十六13)都关乎土地及其分配、范围、圣洁的。实际上全本民数记,都是向应许之地迈进的故事。摩西最后的判决也和土地有关,坚持: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产业(三十六7)。这句话在形式上,当然是禁止支派之间土地转让的法律原则,但在神学上,它却与民数记无数律法一样,是以色列众支派将会永远安居神赐之地的应许。借用创世记十七8的话:「我要将……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全书就在这个充满盼望的气氛中退出。若要知道神的旨意在以色列今后历史中如何实现,就要继续阅读下去。
310留意标准的引言耶和华……晓谕摩西说(三十三50,三十四1、16,三十五1、9;参三十六6)和补充的话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三十三50,三十五1,三十六13),有作为主题和跋语的作用。有关律法以三的倍数分组,可参看利未记一~七章和申命记二十二13~19;又请参看 G. J. Wenham and J. G.McConville, VT, 30, 1980, pp. 248~252.
311Y. Aharoni, The Land of the Bible (Burns and Oates, 1966), pp.61~70; R. de Vaux, 'Le Pays de Canaan', JAOS, 88, 1968, pp. 23~30; M. Weippert,IDBS, p. 126.
312Aharoni, Land of the Bible, p. 69说:「圣经的描述完全符合十三世纪下半叶埃及迦南区域的疆界。这是远古史料保存在圣经的地理文字中最有教益的例子之一,因为我们眼前的文献对于较后时期来说,是完全没有意义的。」de Vaux, JAOS, 88, p. 29亦同样指出:「民数记三十四2~12……保存了定居时期以色列人所认识的迦南:它就是埃及人所谓的迦南。」
313这是葛林保(M. Greenberg)在'Idealism and Practicalityin Nu. 35:4~5 and Ezk. 48', JAOS, 88, 1968, pp. 59~66中,根据坦乃英(tannaim;主后二世纪)计算安息日可以走出城外多远的规条,而作出的解答。按照凯尔(Keil, pp. 259~260)的引述,米歇利斯(Michaelis)亦提出了基本相同的答案。
314Keil, pp. 260~261.
315请看第十九章的注释。
316赫人法律1~5 (ANET, p. 189) 。但在出埃及记二十一30却容许以赔款取代死刑。箴言六35亦暗示犯奸淫者可以赔款自救,不被处死。
317Saalschütz, p. 535.
318经文将重点放在是否有准备工作、预先策划,或素有嫌隙的证据上(参:申十九11),似乎显示圣经辨别谋杀与误杀的关键在于有否预谋,而非是否蓄意,后者的含义比较广泛。一时冲突发生打斗时,双方在盛怒之下可能都有意致人于死,但按照民数记三十五22,除非二人久有夙怨,打死了人也不算是谋杀。这是 B.
319直译「手(或炳)的石」、「手(或炳)的木」;yāḏ 可以译作手,也可以译作「柄」。大部分解经家和译本都假设这两节的yāḏ 是指「手」(RSV:「手中的石/木」,和合本略掉「手」字),但萨尔许茨(J. L. Saalschütz, p. 527, n. 650)的看法比较符合上文下理。
320注意汉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第五条所用的复数:「他们要证明」;又参第九~十一条(ANET, p. 166)。
321Makkoth 11b;参 M. Greenberg, 'TheBiblical Conception of Asylum', JBL, 78, 1959, pp. 125~132.
322第33~34节。有关其他能使地污秽的罪,请参利未记十八25~28;申命记二十一23;以赛亚书二十四5;耶利米书二7,三1、9等。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