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卅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卅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35:1-34 利未人的产业:完成了对一般支派领土分配的准备以后(34章),提到了有关利未人居住地的条例。以神为产业的(申10:9)利未人并没有分得领土,为的是让他们专以圣洁的事为念(18:20,23)。但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居住地,以及管理从百姓的十分之一所得的财物,以色列各支派向利未人提供了最少量的土地。在他们所得到的四十八座城邑中,六座城邑是为那些误杀人者准备的逃城,这件事情暗示利未人的生活和其居住地完全是宗教性的。利未人分布在以色列十二支派中间,引导着以色列百姓属灵的生活,作为神统治的代行者担当了保护无辜之人的性命、防止冤冤相报的使命。利未人的这种使命预表作为世界上的盐和光,把人类引导到基督面前的信徒的使命。
35:1-8 利未人分散的意义:严格地说赐给利未人的城邑并不是只有利未人才能居住,而是利未人与其他支派一起居住的地方。利未人就这样分散在全国。其特别的意义(书21:1-42,利未人的城邑):①利未人的作用:出埃埃及时亚伦子孙担当了献祭和看守会幕的任务,以及代替以色列长子作为赎金的作用(3,4章;出29:9;利8章)。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后来也负责以色列群体的洁净和健康管理(利13-15章)。也担当了判断百姓(申17:8,9;21:5;代下19:8-11)和教导并解释律法的任务(代下17:7,9;35:3;尼8:7,9)以及预言者的使命。但他们的主要任务还是引导以色列百姓的宗教生活。②利未人分散的宗教和社会意义:利未人分散在全国是宗教机能的分散。征服迦南以后,从地理和环境上来看,以色列百姓在中央会幕里守所有的祭祀和节期是不可能的,所以利未人需分散在各支派的城邑中实行祭祀,但以色列的所有男子要一年三次上到中央会幕守节期(出23:17;申16:16),以色列百姓通过这些祭祀的仪式拥有群体意识,就是他们作为选民的民族意识。为了防止因宗教仪式集中在中央会幕所产生的地理上的不便,需要分散宗教机能在全国各地。从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讲,宗教不当从属于社会、文化,而应该起到引导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因此利未人分散在地方上是必须的。利未人的分散居住也起到了安定国家的作用。因利未人城邑的存在使百姓确信耶和华对他们的保护。特别是当中央政府因外敌的侵入陷落时,也能以利未人的城邑为中心重新集合百姓们的力量。利未人的分散居住在以色列群体团结方面,实行了重要的宗教机能。③利未人分散的宣教意义:利未人分散在地方上,说明了神宣教的方法。神没有限制敬拜的场所。神不仅愿意在中央圣所,也愿意在属神的百姓居住的任何地方接受赞美,赐下同样的关心和慈爱。利未人分散制度可与新约时代耶稣差遣十二使徒和七十门徒出去传福音的事件相比较。现代社会的制度只注重人外在生活的丰富和福利,但是宗教关心人内在的问题和拯救灵魂的问题。所以,如果宗教不能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社会会因精神空虚和道德堕落陷在混乱中。因为宗教不仅仅是未来世界的象征,也应该在现实世界中给人带来帮助。从这个意义上,利未人分散在全国,显示出了现代教会所应该遵循的宣教方向和形态。
35:1 摩押平原:以色列百姓出埃及第四十年五月到达摩押平原,继续停留在这个地方接受了:①第二次数点人口(26章);②迦南的征服计划(33章);③献祭和节期的条例(28-30);④迦南地的分配原则(34章);⑤分配之地的继承法(27,36章);⑥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制度(35章);⑦进入迦南的准备和在迦南地上应该行的条例。在出埃及的第四十一年过了约旦河,在出埃及的第四十一年一月十日到达了迦南地(33:38;申1:3;书4:19)。
35:4 二千肘:一肘是约45.6厘米,二千肘是912米。利未人得到了城周围半径约912米的牧场,用来作放牧的地方或仓库。象耶路撒冷一样的大城在王国时代以前,不过有4046.8平方米的面积,所以我们就不能把利未人的城邑看作太狭小。可以说随着城内人口的增加,城邑和牧场也会增大。
35:5-8 利未人城邑的分配原则:以色列百姓们把自己城邑的一部分给利未人,是承认自己的一切所有都是神所赐的。以色列十二支派把四十八座城给了利未人,这并不是每个支派拿出了四个城池,而是按照城邑多的支派奉献得多,城邑少的支派奉献得少的原则。利未人不得不分散在全国,是因为雅各在创世记49:7节的预言,但是更重要的理由是神拣选利未人让他们代行圣工(利10:11;申33:9,10)。
35:6 逃城:六个逃城的具体名单参考书20:7-9。
35:9-34 逃城制度:神为了维持自然秩序,设立了报血仇的法则(创9:5,6),在摩西时代一直遵行神的这一法则。但是在进入迦南之前又制订了报血仇的例外规定——逃城制度,以色列的法律表现了更加成熟的一面(出21:13;申19:1-13;书20章)。这说明神的恩典在一切律法的法则之上,也暗示着藉着律法的完成耶稣基督所要成就的救赎恩典<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意义>。
35:12 使误杀人的……听审判:如果无分辨地进行报仇,就可能有更多的无辜人流血。所以神通过逃城制度、审判制度等来确立报仇和刑罚的界限。今天各种司法制度也应在这样的思路上建立。
35:15 外人:不仅是以色列人,而且外人也能享受逃城制度的恩惠,这说明神不仅是以色列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这件事暗示着新约时代所有的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就能得到救赎(林前1:24;加3:27,28)。
35:16-28 逃城制度的意义:逃城制度是误杀人者的避难所,而不是杀人者的避难所。流人血的必被流血的原则是超越时代的法律(创9:6),所以故意杀人的,即使躲在逃城里,也不能躲避神公义的审判。判断杀人的标准是“故意”和“无意”,这是理解人的软弱的神满有慈爱的关怀。神在行为的结果背后,首先关注其原因和动机(太5:21-28;15:19)。
35:16-18 重视犯罪动机的审判法:如果用能伤人的凶器打人致死的,便可以断定是故意杀人。这表明了在审判时首先要考虑犯罪原因和动机。
35:24 会众……审判:代表会众的审判官经过一定的程序处理<王上21:12,圣经中出现的审判制度>。如果会众不承认这些程序,这些程序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例如,以色列的审判方法要经过全会众客观的同意,也应该满足神的公义。
35:25 直等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根据流人血的只有通过血才能得到赦免的原则,大祭司的死被视为是代替躲在逃城之人流血。这预表着我们因着耶稣基督的代死而得救(约1:29;启1:18)。
35:26-27 杀人者逃城的行为被视为是无视神怜悯的行为,所以被排除在神赐恩典的对象之外。当报仇的人或其他人杀了他也就不算犯杀人罪,因为他被视为是已死的人。这预表着只有在生命的避难所——耶稣基督里面才能得到神的怜悯。
35:30 在杀死杀人者时需要两三个证人,是为了表明律法的公正性和慎重性,也暗示对生命的敬畏。同时暗示着律法是以神的爱为基础颁布的(太22:36-40;罗13:8-10;加5:14)。
35:31-32 生命的赎价:作为承认神是生命的主和保守者的标记所献上的(出30:12-16)。
35:33-34 不可污秽所住之地:神居住在以色列百姓中间,所以以色列百姓是圣洁的百姓,他们所住之地是神的统治得以实行的圣洁地方。因此应该从这个地方除去破坏神圣洁的一切(利11:45;18:25;25:23)。这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被神呼召为他子民的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在自己的每日生活中承认神的主权,也努力成为圣洁(林后6:16-18;彼后2:9-12)。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