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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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十五章
35:2 本节至8节记述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分散在河西和河东十二支派的境内(7节;书21章)。他们因无产业,需要这些城邑居住,养育子女,饲养牲畜。不过,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百姓居住,利未人在当中教导神的律法(利10:11)。这些城邑都很小,连四围的郊野在内,分给利未人的地加起来,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占迦南总面积不过千分之一。在靠农业为生的社会里,这样小的土地绝难维生;所以利未人仍可说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没有产业的支派(18:20-23)。
35:6 摩西在利未人的城邑中拣了六座当作逃城(书20:1-9),它们是河东的比悉(属流便支派)、拉末(属迦得支派)、哥兰(属玛拿西半支派)、河西的基低斯(属拿弗他利支派)、示剑(属以法莲支派)、希伯仑(属犹大支派)。《出埃及记》21:13曾提到逃城的设立。
逃城乃为非故意杀人犯而设,使不致为仇家所杀,等待审判。《申命记》19章详记可在逃城中避难的人的资格。
35:12 “报仇人”通常指受害人的最近男性亲属(19,21,24,25,27节),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家族;亲人被害,他有责报仇。他也是亲属产业的买赎人(利25:23-25;得4:3-8)。
35:31 故意杀人犯必须处死,不适用收赎价替代之例(创9:4-6)。人乃按神的形象而造,人的宝贵生命,他物不可以取代,只有用人的生命来偿还。参《出埃及记》21:23-25及注。杀人不只侵犯神圣的生命,也玷污了神所住的圣洁土地(34节)。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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