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民数记第三十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民数记第三十章
遵守誓约(三十1~16)
本章是补充利未记第二十七章的内容,因它论到妇女所起的誓,分成四类别:
.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3~5)──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亲是否应承而定,如父亲听了而不应承,她就可得神的赦免,不须接受刑罚。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已婚的妇女在婚前所许的愿,丈夫有权取消。
.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9)──她们因与丈夫在法律上已无关系,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约。
.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照样,丈夫应承与否可以决定她们是否须守誓约。
归纳起来,下列几点与誓愿有关:
.起了誓愿,就当甘心受誓言所约束,因为这是起誓的目的;如觉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就不要随便起誓。
.妇女所趧的誓要受父亲或丈夫之左右,因为他们是「家长」的身分,这身分是由神赋予他们的。
.若父亲或丈夫过后才反悔,他在神面前就有罪,等如自己许愿而又废弃的犯罪程度一样。
祈祷 神啊,求帮助我,凡我所行的事,不只向交待负责,也要向人交待负责;若应承了别人的事必尽力而为,绝不食言。──《新旧约辅读》
妇女的许愿(三十1-16)
这是独立的一章,处理一个其它地方没有处理的题材。它是关于任何的『许愿……起誓……诺言』的确实性,特别涉及这样的问题:即当男人被考虑要对他们自己的决定和起誓负责;妇女只有当她们是寡妇或者离婚,才以个人责任来考虑。否则的话,她们的父亲或丈夫具有最后的权柄。在旧约圣经中教导有关起誓的其它经文,在此提供民数记六章(参见注释──奉献作拿细耳人),利未记五章四至六节,廿七节,申命记廿三章廿一节以下,作为参考。
在本章的开端出现一条律法:人必须无条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约束。这是新约报导有关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节的教导。耶稣不是小题大作,而是讲到宗教生活的意义和易受攻击的方面。我们中间若有轻易起誓和承诺的人,应去聆听祂所说的话,并要晓得关于这方面犹太人的背景。
犹太人的法律是建基于旧约的。从『孩童』变成一个『成人』的年龄是十三岁加一天。十三岁以后是律法上的一条界线(bar mitzvah,这个词的意思是『诫命之子』),达到这年龄的青年人能够为自己制订有约束力的合约和誓言。这是惟独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节记载的事件发生的背景,当耶稣达到这个年龄时与祂的父母到耶路撒冷圣殿,去被奉献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祂在上帝面前成为一个『成人』,祂被发现『在殿里,坐在教师中间,一面听,一面问』。
然而任何的妇女不论甚么年纪,只要未婚,都在她父亲负责的权柄之下(3-5节)。这一章规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订合约,但是她的父亲能够取销它们,只要他在同一天听见它们,他就可以这样做。甚至他既不需要听见它们的制定,也不需要在它们制定的那一天取消它们,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诉他即可。可以假定这种密告者经常是某人或者许多人,包括那些想尽可能快些知道所说的话成不成立的人。静默意味赞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个妇女起了誓然后在她父亲听见之前结了婚,或者时间来不及取销它,那样一旦丈夫听见它责任就落在他身上(6-8节)。惟有寡妇和离婚的,要直接对她的誓言负责(9节)。
余下的案例包括妇女在结婚时许了愿,对所许的愿丈夫有最后的决定权(10-15节)。他的沉默将使许的愿成立,而他的废止将使之无效。但这里提出重要的一点(15节),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时间以后,他要废掉所许的愿,那时他『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也就是说,他要承担破坏所许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许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样。这种刑罚之订定可能是用来确保丈夫不致草率决定,以致许愿的其它部分或各部分能够确实不受阻地实行出来。
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妇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它古代东方的社会那样,并对我们有些许的教导作用。如果在这一章中有要学习的功课,我们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强调男人的责任──而我们还要加上妇女的责任──他要为自己所说的负责到底!这是对现代社会的斥责,在现代社会中的律法看来更加关心协议书的小节,过于关心缔结此协议书时双方是否诚实,或是否信守协议。──《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