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提摩太前书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提摩太前书第五章
五1~2
尊重长老
按前文(四14)看来,此处的「老年人」可能特别指某位「长老」(希腊文为同一个字);教会里使用亲人的词汇来称呼有职位者,符合它被称为「神的家」的描述(三4~5、15)。倘若如此,五章3~16节乃是指关乎女性长老的事,这群年长寡妇的特别职分是专司祷告;这样一来,五章17~25节则是专门处理男性长老的事宜。值得注意的是,在*散居之地的 * 会堂中,著名的人物常被称为会堂的「父亲」或「母亲」。不过,五章1~2节也可能是一般性的声明,而寡妇与作为 * 教会领袖的长老只代表其中个别的例子。不论按哪种解释,提摩太都必须向比他年长的人讲话(四12)。
尊重长老乃是古代智慧之言和社会习俗的标准特色,对他们的敬重应当有如对自己的父母一般。待长者如父母,待同龄者如兄弟姊妹,这种表现会受到赞扬。
犹太教发挥箴言的训勉,十分强调照顾邻居,以及互相砥砺(见 * 拉比的著作与 * 死海古卷)。但同时也强调隐私的重要,除非一切私下训诫的努力都告失败,否则不赞成公开的斥责。
五3~16
尊敬真寡妇
保罗在此可能是指所有的寡妇,不过也可能是指在* 教会中有事奉职分的寡妇,如第二世纪基督教的作法。注释家对这一点的看法不一致。
我们应当记住,保罗是为了教会见证的缘故,来谈古代社会的价值观(五7、14,六1),并非意味着所有的社会都应当持这样的价值观(如:这种价值观会藐视从未结婚的年长妇女,五10)。
五3 敬重长老十分重要;这里的「尊敬」包括财务的支持(五4、16~18)。保罗所谓「实在的寡妇」(KJV、NASB)或「真寡妇」,不单是丈夫已去世的人,而是已委身于教会祷告事奉(五5)的人,并且也经验到旧约典型的寡妇困境:无依无靠(五4)。
五4 成年的孩子或近亲理当照顾无依无靠的寡妇,因为在古代的社会里,她们没有机会工作赚钱。一般认为,供养父母是应当的,因为自己是由他们抚养长大;保罗也同意此说。犹太教甚至认为,这种供养属于孝敬父母诫命的一部分(参:可七9~13的注释)。按照罗马法,父亲可以丢弃新生的婴孩;除非父亲答应抚养,否则一个孩子不能算为人,也不能算为家里的一份子。这种思维方式显然更使孩子感到自己对父母有责任。然而,早期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却一致反对堕胎、杀婴和弃置婴孩,认为作人的权利乃是神的礼物,不是父母可以决定的。照顾年长的父母不单是法律,也是风俗,甚至在西方社会亦然,直到晚近才有转变。
五5 年长寡妇接受家人或慈善团体的资助,她们惟一能回馈的只有祷告(这个贡献并不小),犹太人对她们的理想为,她们能成为祷告的妇女(参:路二37)。
罗马人有一种说法,罗马是由护火贞女(Vestal Virgins)的祷告所支撑的;此处可能与这个说法无关,不过由该意象看来,即使异教文化也很容易了解这里的概念。
五6 此处保罗可能是指某种淫乱行为,或许作别人的妾,或放纵情欲(一旦再嫁,就不再算是寡妇,五11)。
五7 整体而言,希腊罗马世界很喜欢在少数宗教和外来民族中间找到丑闻,而对性出轨尤其在意,会大加挞伐。「无可指责」(NASB、NRSV;在五14亦然;参三2的注释)对于 * 福音的传扬格外重要(六1)。对于寡妇再婚的事,古代的理念不太相同(参五9、14的注释),不过如果基督徒犯了奸淫,或违背了独身的誓约(参五11~12的注释),所有的人都会有负面的看法。
五8 异教徒也认为,应当供养亲戚中无依无靠的寡妇;对自己年迈父母的照顾,更是理所当然(参五4的注释)。
五9 「记在册子上」的说法,常用来指正式的登记(如:军队)。「六十岁」是犹太人认为算是老人的年龄(参:路一7)。有些学者认为,「一个丈夫的妻子」可能指古代的理想,即丈夫死后不再嫁,保持对他的忠贞;但是当时较盛行的想法,却是赶紧再婚(参:提前五14)。而另一个相关词汇的用法更有可能:许多丈夫会称赞妻子是「一个人的妻子」,意思是指她们为忠贞的好妻子。从三章2、12节(古代从来没有丈夫不再婚的理念)和五章14节来看,保罗的意思应该只是「忠贞的好妻子」。
五10 古代作者(尤其是亚里斯托芬尼〔Aristophanes〕;参四7的注释)有时会嘲笑老年妇人,不过有时也会尊重她们(参五2的注释)。保罗在此列出的资格可以保证「记在册上」的人是无可指责的;一般人对任何年龄之妇女的理想,都包括养育孩子或曾经生养过孩子(参五14的注释)。准备水给人洗脚,在古代是款待客人的表现;实际去洗人的脚,是仆人或属下份内的事(参:撒上二十五41,及约十三3~8的注释)。
五11~12 *法利赛人对于违背法利赛人誓约的人很愤慨,而 * 爱色尼人对离开他们的生活方式之人更是十分恼怒;这类团体在容许人作为正式成员之前,都有严格的考核过程,由此可见他们对成员委身的重视。公开离弃寡妇的事奉职位,可能会成为丑闻;「定罪」(NASB、NRSV)是外人会说的话,如三章6~7节。
五13 保罗的用语反映出一般人对没有教养之妇人行为的看法(亦参三11);由于教育不足(保罗在二章11节想弥补这一点),加上习俗风尚,懒惰、讲闲话通常是妇女日常生活的特色。犹太人和希腊罗马的典籍都斥责妇女说长道短或唠叨不休,包括寡妇在内。*爱色尼人对荣誉格外看重,倘若有一个成员诽谤自己的团体,他一年之内不可以参加团体的活动。
五14 自从约一百年之前奥古斯都的时代开始,罗马社会的理念乃是让寡妇尽快再婚;这也是犹太教师的理念。
从哲学家和道德家的作品所强调的要点来看,一般年轻妇女的标准,即是贞洁、端庄、安静、顺服、听从丈夫、料理家务,包括养育小孩。希腊社会的理想妻子与箴言三十一章不同,她们不参与社会活动,生活范围主要是在家里,这是她惟一有权威的地方。「打理家事」(NASB)更好的译法是「管理她们的家庭」(NIV);希腊的妻子虽然必须顺服丈夫,但另一方面却可「治理」她的家。保罗在此维护社会的一些价值观,是为福音见证的缘故。
五15 「转到一旁」(KJV、NASB),在*死海古卷是用来指背道;参一章20节的注释。
五16 有些妇女相当富裕,可以担任 * 庇护人;依附她们的人包括亲戚、奴隶、* 获自由的人或愿意成为 *受庇护者的人。保罗要求丰裕的基督徒尽上照顾亲属的责任,是想善用 * 教会的经费,去帮助没有其他资助来源、真正有需要的人。
五17~25
尊重教会长老
五17 「敬重」有时包括奉酬,这里便是如此(五18)。「双倍的薪资」(如 TEV 所译)有时会付给配得的军人,此处可能持类似的观点。长老倘若并非财产丰厚,便可能有一部分要仰赖已经工作的孩子供养,而保罗主张要好好酬劳他们(这种酬劳当然不是指要让他们发财)。
五18 保罗的论点一方面取自 * 旧约(申二十五4),一方面根据耶稣的话(参:路十7)。引用权威人士的话或古人之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犹太人和希腊罗马的典籍中都很常见。
五19 希腊文化也承认,法庭的判决需要有证人,不过犹太律法坚持必须有两、三个证人(根据申十七6,十九15)。对保罗而言,这也是「无可指责」(三2)的另一面,即:控诉必须经过查验,不可以未经考查就接受。
五20 犹太教非常强调责备与纠正;公开的责备是最后的办法,在所有私下的努力都失败之后才如此行(参五1~2的注释)。
五21 像保罗在这里所提,要见证人来为控诉作证的作法,是让此事更富权威性;对于这类控诉,保罗是采取需要有证人的最后办法。
天使是「* 蒙拣选的」或「被选上的」(NASB),与堕落的天使相反。古代的世界强调审判官必须公平,尤其是旧约与犹太教。他们与罗马法不同,在争辩的时候,绝不会自动偏袒上层阶级。
五22 犹太教师会「按手」在* 门徒身上,以「任命」他们(参四14的注释),保罗所讲的正是这种仪式:倘若在任命长老之前,没有先考验他们(参三10的注释),而后来发现他是个不敬虔的人,那么为他按立的人就有责任。保守自己「纯洁」(直译)「离罪」,不但是犹太人的美德,*斯多亚派也持同样观点。
五23 大部分人吃饭的时候都会喝酒,不过是两分酒加一分水,并且未经蒸馏至高浓度,只达自然发酵的程度。提摩太不饮酒(除了主餐之外,这是我们可以假定的),或许是为了避免受假教师影响之人的批评(四3;有些 * 禁欲者不喝酒);保罗吩咐他再回过来用一些酒。饮酒常有助于纾解胃的不适,防止腹泻(对水有消毒作用)。
五24~25 因为罪有时是私下犯的,有时藏在内心,所以很难看出来(五22),这是许多古代作者都承认的。——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