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记第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尼希米记第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尼希米记第十章
十1~39
百姓的决定
十30 内族通婚的条款 这条款的法律背景可见于以斯拉记九1~2。摩西五经的律法一直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女子结婚(见:申七3的注释)。如今以色列人与四周的列国混杂,因而被他们的宗教行为所污染。古代近东社会都普遍有只与本族之人(内族通婚)结婚,或与友善的民族和亲的习惯。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们的「属灵宗族」(即崇拜耶和华的人)之内通婚。但这时代在属灵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个问题。拣选和盟约使土地的产权平添了神学上的意义。与外族通婚是能够危害土地拥有权的因素之一,随之受影响的包括了盟约上的益处。伊里芬丁文献(与以斯拉、尼希米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犹太文献)描述土地重新分配,家族失去土地,是外族女子嫁入犹太家庭,得以承受产业的结果。
十31 安息日的规例 安息日的规例禁止以色列人在一星期的第七日执行业务。开始时这主要是指农务和畜牧的工作。到王国时代以色列发展商业经济时,禁令亦加诸贸易的业务上,售货归入遭禁之列。如今在被掳归回时代提出的问题,是向不受禁令约束的人(外籍商贾)购物,在安息日是否可行?理由是买东西算不上是执行一己的业务,这一点仍有商榷的余地。然而社群的领袖将安息日的禁令延伸,将买、卖都包括在内。
十31 第七年的规例 本节中的「第七年」很可能是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申命记十五1~3所讨论的安息年和豁免年(其讨论,见该处经文的注释)。按照学者的臆测,尼希米可能是将两者合而为一,甚至加以管制,好使所有人都同时奉行两者。此举肯定能使这法律更易于执行。
十32~33 殿税 每年收取用以维修圣殿的税,本来是不存在的。出埃及记三十13指定要在人口统计之时,缴纳半舍客勒给圣殿,但这是不同一回事。波斯王大利乌一世和亚达薛西一世虽然都承诺资助圣殿的建筑(见:拉六9~10,七21~24),却没有捐增运作的经费(惟:拉七21~22,亦可能是指继续的援助)。钱币在大利乌和亚哈随鲁年间成为经济的标准。货币贸易在这期间成形,圣殿的运作亦因而需要金钱上的支持。本段三分之一舍客勒大概是对照当时波斯帝国货币系统的数额。当时波斯帝国的基本货币是达利克,重八又五分之二克,价值与巴比伦的舍客勒相等。亚兰的朱兹(zuz)币值是它的一半,相等于希腊的德拉克马。然而以色列的舍客勒长久以来都是十一又五分之二克(与亚述的舍客勒相同);此外,还有王室舍客勒(乌加列文献称之为「重」舍客勒),按照出土的例证其重量是十二又二分之一至十二又五分之四克。因此重量是四又五分之一克的朱兹,大约就等于传统王室舍客勒的三分之一。
十34 供应木柴 在王国时代圣殿有足够的员工,来收集所需的木柴。劈柴是约书亚记九27分派给基遍人的职务之一。但这个时代圣殿人手严重缺乏,因此需要设法另觅木柴来源。
十35 初熟的土产 把「初熟果子」(牲口、农作、人丁)献给神明是基于丰饶崇拜的宗教原则。远古以来的假定,是神明创造各种各样的生命,并且要求收取农作物和人畜母腹的初熟果子,作为回报。以色列的信仰消除了这部分,容许将部分牲口和人类的全部长子赎回(出十三11~13:民十八14~15)。此外,献上初熟果子也可能有政治上的用途。亚述王西拿基立(主前705~681年)的年表记载,他命令被征服的民族将羊、酒、枣的初熟之祭,献给亚述的神明。在以色列农作物的收获传统上是祭司供养的一部分。民数记十八12~13具体提到五谷、酒、油,本节更将果树的收成包括在内。
十36 头胎的奉献 人类的儿童和不洁牲畜都要赎回,此举因而为圣殿经费提供了一些现金的入息。有关头生儿子律法的资料,可参看:出埃及记十三1~3的注释。
十37 奉给祭司和利未人之物 崇拜者不论是否可吃牺牲的一部分,好几个祭都为祭司提供了食用的机会。巴比伦的惯例亦然。按照他们的规例,君王、祭司,和其他庙宇的人员都可获配给部分的祭物。早至苏美文献,食用分别为圣之物已被视为弥天大罪。在大部分其他古代近东的宗教传统中,百姓亦须用类似的方法维持庙宇。食物虽说是被神明「吃尽」,真正食用的当然是庙宇人员。有关什一奉献的进一步资料,可参看:民数记十八31~32。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