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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第十章-《每日研经丛书》

尼希米记第十章-《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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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看见在古代社会,建立正式的关系,很是普遍,先回想过去获取的教训,再设定将来的责任。我们现在来到回归的以色列民‘立确实的约’,或立志忠信(九38)的时刻。他们正式以书面立约,并由省长尼希米为首的社体领袖签名(九38-十26)──正如作国际条约的有效及遵守的见证人一样──接公开宣读告知整个社体。这庄严郑重的誓言,以强有力的词句,表现在十章廿九节,百姓‘发咒起誓……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主的一切诫命,典章,律例。’意思就是如果他们违背现在所立的誓言,必受上天的怒责。(参照咒诅──选择其中一种福祉──申命记廿八章,旧约经典范例。)

旧约虔敬的外在记号和集体行动,有这样一个更远的重要的例子。两千年教会的历史教训我们,只是把誓言献给上帝,是不足够的。它还有一个价值,我们可能很容易轻视它。庄严而公开的许诺,可能更说服我们去承担责任,那是已托付在我们身上的,正如托付在上帝子民身上。缺乏纪律,宗教精神可能变质,而要恰当的坚持。并再次认识敬虔的价值,它因团体分享而加强。

(二)

所立誓约分为两类──一般的和特殊的(28-29节,30-39节)。一般的与整个社体有关,如以斯拉记九章、十章所言。主的子民当保守自己与‘这地的居民’分隔。我们以前也曾提过,实际上是宗教的分隔。凡决心要向雅巍忠的,都欢迎守节、吃羊羔(拉六21)。由于同样原因,‘这地的居民’敬拜的是别神,他们引诱以色列民敬拜偶像。(这种分隔的原则,最先在出卅四10-16里说出来。)需要分隔,只是第一条诫命,逻辑的推论,‘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二十3);参照出埃及记卅四章十七节,复述这勿拜别神的基本原则,如我们刚已指出的,随即禁止与本地居民通婚。这样,我们知道这种禁止,对以色列民的信仰,是非常重要的。

这点显得特别重要,如经上所云,‘一切离绝邻邦……归服上帝律法的’。那就是说,上帝的子民和异族分别出来成为不同的社体,其标志即是以顺服上帝的律法,作为整个人生的路线。(我们在尼五章已有详细的讨论。)拥护律法绝不是像有些地方一样,变成迂腐呆板、吹毛求疵,而没有真正注意到是非(参照太廿三23)。拥护律法乃是专心致志,刻意学习像主一样,在社体中指示上帝的子民应当怎样。如果有人会想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是排外的话,我们应当反思犹大其他百姓中间分隔开来,乃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最终还是其他百姓的益处。在这里的宗教因素是‘凡有知识能明白的’。这,和‘这地的居民’分开的事实,明显为投入意志的行动,表明只是家族血统关系,有别于对上帝的忠信。

起誓(Ⅱ)(十1-39)(续)

(三)

百姓的誓言继续(30-39节),涉及他们自己负起的责任义务,特别有关离婚(30节)、安息日(31节),提供圣所的保养及圣职人员的生活费(32-39节)。在这里没有一条一条很清楚地把整个律法(五经的)列出。在某一方面来说,在这里反映的却代表整个律法。百姓所宣信的一切要素有的明显,有的暗示,都是在摩西五经里的。他们并不是随便的选择;也不是把律法条文组织起来。他们是面对当时社体发生的问题。他们往往会修改,并有意重新应用议论中的律法。

关于前述之点,毋须多加证明。在这里大部分篇幅是有关圣殿的;这是以斯拉记、尼希米记所特别关心的(后者一如前者,重建圣城的冲劲,完全出于那是崇拜以色列上帝的地方)。在起初的阶段,古列王(拉一4)及亚达薛西王(拉七15-16)在经济上予以大力的支持,现在对于供养及维修,财政上逐渐出现困难。百姓为继续维持崇拜,须作出准备,与以前所说增加耶路撒冷户口的问题类似(尼七4)。对上帝忠信,需要献身,向前展望,表现在社体及社体中每一个人的生活上。因此圣殿乃是一个火急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与异族通婚,也是急待处理的。破坏安息日,也是在十三章十九节以下被提出的问题。

(四)

比只是指出问题更有趣的,是他们怎样面对这些问题,也就是说怎样重新应用他们所知的律法。读者如果对犹大这誓言的各方面,想知道得详细一些,可以参考比较专门性的解经书籍。我们只能很笼统地把观察他们怎样重新应用律法所得,写下来。

律法的基本要点,在于它的精神。按字句遵守律法,并不意味可忽视其背后的含意,否则便会出现漏洞。在安息日决意不购买,严格来说,不是安息日律法所要求的(出二十9-11;卅四21)。不过那些律法主义者,在争论激烈的会议上,为自己在安息日购物辩护,因为做生意的人是外邦人(31节)。百姓看出这是欺骗的遁辞,所以加以反对。同样地有关与异族通婚:他们可以争辩说,所禁止的只是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出卅四11,16)。这些名称,现在已经失去了意义,我们不复能正确的描述主前第五世纪,在巴勒斯坦的人口,为什么不与亚实突人联婚?这种思想照样受到斥责(参照十三23),还有‘迦南人’等。尼希米的社体读成‘这地的居民’,很正确地觉察到律法的本意

相同的原则应用在供养圣殿的条例上。圣殿半舍客勒的奉献(出三十11-16)(这里重行计算为一舍客勒的三分之一,是以另一方法估计舍客勒的价值),成为第一次向全体百姓每年固定征收的税银。为满足圣殿所需,导致这样急迫的要求,而谋求新名目,显然是人民不可逃避的。相同的,在律法上从来没有征收木柴的,但是在献祭上需要木柴(利一17),就当定期献上木柴(34节)。还有卅五至卅七节是律法所提出范围最大的要求。基本上共有五类;初熟的果子(35节;参照出廿三19),头生的(36节;参照出十三11-13),上选的或‘初熟’(37节;参照申廿六2),举祭(37节──主要是自愿的,如感恩……等;参照利七32),以及十分之一(37节;参照民十八21-26)。在五经里,有关奉献的各项律法──尤其是与原先实施的时间相隔许多世代──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究竟怎么一回事,有好多地方不太清楚。为避免任其自然发展,尼希米的社体把他们都列出来。各样十一奉献集结在一起,成为制度化,利未人是主要受益者──容许他们采取主动十一奉献,而非只是听任捐献的人捐献。

百姓的誓言并不是冗长的口头事奉而是要接受沉重的负担。当他们宣称:‘我们绝不会不顾我们上帝的圣殿’(39节──现代中文译本),他们开始行在一条新的道路上,用新约的词语,作主门徒的道路。作为现代基督徒──事奉上帝,并非只是供应圣殿崇拜所需──而是当付上作主门徒的代价。我们是否把我们的至好──无论物质的财富,或是天赋的才智──归属于上帝?我们是否追求把我们所有,尽力依照上帝的标准,应用在今天实际的情景之中?有些人以为圣经上,有许多地方已经过时,这只是不愿听圣经的话一种推宕。那些愿意遵照上帝旨意而行的人,最重要的是能应用这一本古书在今天的情势之中。──《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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