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一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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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21:1-33 民法:本文是“立约书”中(20:22-23:33)有关民法和社会关系法的内容,虽然不都是摩西所领受的律法,但这是包括道德法的最基本的法律,而且可以说是整个律法的概括。从而,这个“立约书”(24:7)将成为日后所有律法的基础。这段立约书的文体特征是“若……可以……”式的。其内容特点是:①具有神性起源和权威;②强调了人类的尊严追求万民平等的思想。
21:1 典章:希伯来语是“判断”(judgement)的意思。在法庭判断是非或真假的时候以此为标准。圣经中这种律例的根本精神是公义和慈悲。
21:2-11 有关希伯来人奴仆的律例:当希伯来人:①由于贫穷和债务自愿或被父母卖掉的时候;②无力偿还偷盗之物的时候,成为了同族人的奴仆。但是,他们的身份不是永久性的奴仆,6年后就满期,此后不用任何报酬就可以成为自由人。其中如果有禧年,可以更提前获得自由(利25:40)。古代任何一个法律中再也找不到这样宽待奴仆的法规。这是由于希伯来民族曾经长时间成为了埃及人的奴隶,由于神的恩典使他们从束缚中获得了自由(申15:15)。在新约时代,基督利用免债(太18:21-35)的比喻教训人们这种慈悲和宽容精神。
21:2-6 有关希伯来男仆的律法:本文是有关被卖为奴仆的人服事6年之后,到了第7年所面临的情况而设定的法律。
21:7-11 有关希伯来女仆的律法:被卖为奴仆的希伯来女人,大都成为主人的妾。所以女仆与男仆不同,她们无限期地属于主人,并且有权接受他的保护。
21:7 若卖女儿:由于古代家长制度下,父亲的权力是绝对的,所以由于贫穷和债务有的子女不可避免地被父亲卖为奴仆,而且社会上也允许这种行为。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与本节不同,有些地方规定女仆也要像男仆一样到了第7年就要释放她们(申15:12)。这可能是主人没有纳这些人为妾的时候,服事6年之后这些女人就能获得自由。
21:8 若不喜欢她:即“不选她作夫人或妾的时候”的意思。 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如果女仆或女仆的家人没有能力赎身,主人只能把她卖给希伯来人,而不能卖给外邦人。
21:10 和主人结了婚的女仆,有权力一辈子享受作为妾的特权。即使主人纳其他人为妾或与不是女仆的女人正式结婚,她们仍有权力得到衣食住的保障和同居的保障。
21:11 这三样:对纳为妾的女仆,主人作为丈夫有义务负责她们的衣、食、住。
21:12-17 相当于死刑的四种罪行:这与第五条,第六条诫命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四种罪刑是:①谋杀罪;②殴打父母的罪;③拐卖罪;④咒骂父母的罪。死刑制度的圣经根据是“因为人类是照神的形象造的”(创9:6)。所以杀人不仅相当于破坏神的形象,而且是掠夺属神的“性命”(血),所以难免一死。
21:13 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为从报复者手中保护误杀者而设立的避难所。初期有耶和华坛的地方成为了避难所,但是后来形成了正式的逃城制度<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意义>。这是给那些误杀的人提供一个待审判的机会,从而避免另一起流血事件。
21:14 任意:“冒昧又高傲”的意思。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只要是设计谋害性命的人无论在什么场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难免死的意思。
21:16 拐卖人口……必要把他治死:相当于“拐卖”的希伯来语是“趁机偷盗”的意思。相当于现在的拐卖罪。这是偷取了别人性命的人,就要用自己的性命来偿还的原理。
21:17 咒骂父母的:相当于“咒骂”的希伯来语是“轻蔑”、“辱骂,妨碍”的意思。这与“孝敬”的希伯来语“重视”、“使荣耀”之意是相反的概念。这与对神使用不敬虔的话语一样(利24:16)。这件事充分体现了圣经尊重父母的权威。
21:18-27 有关伤害罪的处罚和有关赔偿的法规。
21:18-19 希伯来人为了正确履行此规定,先把伤害者送入监狱,让第三者来观察受伤者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恢复过来,那么伤害者只需付医药费和期间的所有损失,便可出狱。但是受害者如果死亡的话,就相当于杀人罪(12节)了。
21:20-21 立时死在他的手下……若过一两天才死:这项制度是根据主人对奴仆的伤害意图来判决的法规。此规定不仅保护了仆人的人身安全,而且保障了主人的财产权。
21:22-25 对孕妇的保护法:这是对那些伤害孕妇,使其坠胎的人执行的法律。即:①若孕妇没有受其他的伤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根据审判官的调解来支付赔偿金;②但是孕妇若有受其他伤害,就会对其进行相当的报复。其本意是为了防止比这更厉害的恶性循环<申19:21,同害报复>。这种思想到了新约时代,被基督“饶恕和爱的法”成就并升华了(太5:38-48)。
21:26-27 从主人的暴行中,保障仆人权力的律法。即若主人使奴仆失去身体中任何一个部位,以此为代价要释放他。这种“同害报复法”适用于以色列自由人,不适用于仆人。 眼……牙:这是指身体中的各个部位。
21:28-32 有关伤害肉体的赔偿法:这是当牛撞死人的时候适用的律法。这时候人必须用石头打死这头牛。其原因是:①使牛同样承受人在死的时候所受的痛苦;②以此来教训人们,人的生命远远超过游牧民眼中视为重要财产的牛(太16:26)。另一方面对撞死人的牛的所有人进行的处理是:①如果是意外事件:牛可以打死,但主人免于处罚;②如果是由于主人的怠慢而发生的情况:主人连同牛都要处死刑。但是,主人可以用赎罪金来代替死刑。由于这是有关人的生命的代赎金,所以可能需要巨大的赎金。
21:28 牛:由于它容易触人,所以以此为例子。却不可吃它的肉:因为这条牛被视为由于罪而受咒诅的动物。犹太拉比连把祭牲的肉卖给外邦人的行为都禁止。
21:30 赎命的价银:这句话的希伯来语是“覆盖罪刑”的意思。即指身价。
21:31 当时希伯来人把赎罪金制度,按人的年龄和性别,及其身份来区分(利27:2-8)。
21:32 银子三十舍客勒:耶稣基督为了救赎罪人,以银子三十舍客勒的身价被卖(太26:15)。银子一舍客勒大约11.4g。
21:33-36 赔偿的意义:这里提示的律法项目,即根据牛掉在井里致死的情况(33,34节)和由于牛之间的争斗而使另一头被触死的情况(35,36节),神要教训我们:①要对邻舍负责,应该注意不要使自己的怠慢而直接或间接地发生事故;②若发生了事故,就要承认并且要按价赔偿;③生活中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要按照神的正义之法而行。
21:33 有关经济侵犯的赔偿法:本文是有关财产权的一系列规定。以上是有关人命的一系列规定,下面则是有关财产损失的内容及其规定。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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