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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22章查经资料

出埃及记第廿二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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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二十二1~17. 有关盗窃的民法

  如 RSV 附注所示,开首几节句子的确实次序并不清楚。以下注释是按 RSV 的次序(将第3b~4节连在第1节之后,接下来才是第2~3a节)。不论怎样,意思总是不变的。例如本章1节在希伯来经文是二十一章37节,圣经章节的分段并非一定要如何,否则即不可的。

  1. 是宰了,是卖了,要受较重的刑罚,因为这样做证明了他是蓄意偷窃。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证明窃案可能出于一时贪念。牛要赔偿五倍(羊只需四倍),因为驯养了的牛不但较有价值,更是难以置换。东南亚的农户如何视水牛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们的牛。牛和马一样必须训练多年。

  2. 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入黑之后,杀死正在挖掘泥砖墙壁的贼人(结十二5),是正当的杀人,虽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为怀械的凶手。在黑暗中混战,匪徒死于意外也不足为奇。然而白昼家主便没有杀人的理由了,何况他还能认出贼人呢。以色列的律法富于怜悯,本节是极佳例子:即使贼人也有权益。耶利米书二章34节即引述了这种(不会带来流血之罪的)“正当杀人”为喻。

  5. 吃,同一动词在第6节译作“点火”,然而上下文似乎证实了它有不同含义。然而 NEB 译作“烧尽”也有可能是对的。必须拿上好之物赔偿,是律法明智的原则。牧人和农夫两种文化碰头,发生磨擦是十分常见的,本节讨论的就是这种案例。以色列将生活方式从沙漠改变为定居的年间,这个问题必然十分令人困扰。

  6. 点火焚烧。以色列地属于地中海气候,夏天炎热而干旱,因此以色列人谈山火而色变。任何澳洲人(作者为澳洲人)都晓得干草、荆棘、禾秆等是何等容易烧着的东西。荆棘丛可能有篱笆的功用,可以拦阻牛只(今日则有人用仙人掌)。以荆棘烧起来所发出辟啪爆声,来形容愚人的笑声最是恰当(传七6)。巴勒斯坦的穷人从古到今都用它作为燃料。

  8. 就近神,和二十一章6节一样,必然是“到圣所”的意思(“神”和合本作“审判官”,下同)。那人必须指着神的名肃然立誓,表明无辜(参11节)。这样做是与“神明裁判”同等,原告必须接受。被告若起假誓,他口所出的咒诅就要临到自己头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惩罚。这大概便是神定谁有罪(9节)的意思。谁人咒诅临头,谁便被神证明有罪,必须以双倍赔偿原告。由于本段(11节除外)是用闪族语一般的“神”字(~e%lo{hi^m,伊罗欣)来形容神,不用以色列特有的“耶和华”(YHWH),有人便觉得这律法是采自以色列的邻邦。然而另一个更有力的理论,则指出这些律法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大致相同,显示它在摩西之前便已存在。如此,这些律法便是耶和华一名未曾启示给摩西,亦未曾成为以色列特色之前,以色列先祖的“习惯法”。

  9. 这是我的,有人失物,物主日后看见邻舍手下有相似之物,便收为己有。盎格鲁撒克逊的俗谚:“谁找到就是谁的”(finders are keepers),对以色列人显然没有约束力。失物依然属于原主,看见便可收回。

  10~13. 驴或牛或羊(绵羊、山羊皆算为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铜器时代最常见的财富形式。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牛羊在“边疆”社会中最常见的危险,包括受掳掠及被野兽杀害。被告若能证明灾难确然发生,便无需负责,也不能被控偷窃。他可以起誓为证,亦可出示尸骸。出示尸骸的目的,是要显出牲口虽然不免被杀,牧人却依然机警,及时阻止不被野兽吃掉(摩三12)。雅各时代无疑也有类似的法则,然而他却控诉拉班,说他连这些也要索取(创三十一39)。约瑟染血的衣裳也可以算为被野兽杀死的证据(创三十七33)。海厄特基于经文鉴别学的理由,提出“被赶去”几字可以略掉,其实这个可能性第12节也已经提到了;详情可参看海氏的著作。

  14. 借,直译是“要”。出埃及记三章22节形容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银财物,用的就是这个字。单就字义而言,这字本身并没有说明东西需否归还,然而本节的答案是肯定的。希伯来语另有专用动词形容可收利息的“借”和“贷”。

  15. 雇的,这句话简短而隐晦。RSV(及和合本)的译法若是正确的话,本节便是说物件出租就会冒受损的危险。但“雇”字的原文通常是指雇工人,不是租来的东西;因此挪士等人将这句话译成“如果(使东西受损的)那人是雇工,损失便从工钱扣除”。若然,本节便和圣经好几处地方一样,强调雇工做事疏忽,不如主人谨慎(参约十12)。这个一针见血的心理观察,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本节列在盗窃的大标题下。未出嫁的女子可说是父亲的产业,将来可以换取聘礼。今日世界不少地方,聘礼一过手就表示“订婚”已成事实。作为金钱上的协定,这种“订婚”自然和婚姻几乎有同等的约束力。因此外人引诱已经订婚的少女便算是通奸,要受同等刑罚(申二十二23、24)。马太福音一章19节中的约瑟正为此事烦扰。本节所描述的,则是某人没付聘礼便取去女子。他必定要付出聘礼,因为他不付,就没有人会付了。他又必须认她为妻,但女子的父亲也可拒绝把女子给他。无论怎样他都必须交出聘礼,作为对女子父亲的赔偿,及对他本人的惩罚。

  17. 交出钱来,直译是“秤出银子”;这是未有钱币以前的惯例(参创二十三15、16)。钱币在很久之后才由波斯人引进,其使用其实是从里底亚(Lydia,6~7世纪之古国)传到波斯的。

二十二18~27. 绝对命令

  这些命令没有共同主题,组在一起的惟一理由大抵不过是形式相同。第18~20节列出三条严峻而拘谨的沙漠律法,清楚地将以色列的信仰和淫靡腐败的迦南宗教划分出来。在以色列人的眼中,三样基本上都是宗教罪行:禁令的源头,是神所启示的本性。巫婆必须处死,兽奸是死罪,献祭给耶和华以外神祇的人都要“称圣”归作“当灭之物”(h]e{rem),他和一切属他的都须彻底摧毁。

  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关于这命令的遵行,可参看撒母耳记上二十八章9节。神禁止以色列窥视未来,祂已赐下寻求祂旨意的方法(申十八9~15)。更深一层来说,渴想知道将来的事,是没有信心的表现;试图控制将来就更不消提了。今日西方世界宗教面临衰微,“法术”取而代之而风靡一时。新约同样谴责邪术(徒十三10,十九19),然而中世纪的教会虽然处死灵媒和祝巫,新约却没有这个教训。我们可以假定出埃及记设立这准则,是要保全属神的社群肇建之时,不受外来邪教的危害,并且向历代的人证明神对巫术的憎恶。

  19. 与兽淫合,和同性恋一样,以色列视为死罪(利二十13)。兽奸一方面明显是变态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全套“巴力的故事”中,亦是重要的一环,对迦南人可能很有宗教的意义。对于这种扭曲神自然律的行为,我们的态度当然不可与律法相违,然而今日我们处理犯这种罪的人,却应该是不同的方式。

  20. 灭绝。海厄特引述阿尔特说,这句话依照撒玛利亚五经和七十士译本部分古卷稍加修正,以“别”字取代“灭绝”,可以将原文直译为“祭祀神的……必要灭绝”的句子,改作“祭祀别神的……必须处死”(和合本作“祭祀别神的……必要灭绝”,其实原文无“别”字)。然而依照现有经文,语气严厉的本节,只是从献祭的角度解释出埃及记二十章3节而已。犯这罪的人列为“称圣当灭之物”。迦南人要怎样被以色列人杀尽,这人也要怎样灭绝。

  21~27. 这几节的主旨是保护权益较少的人,如外侨、孤儿、寡妇,以及一切贫民。如挪士所言,本段的一个特点,是全部诫命都是定言式而非条件式的;换言之,这些都是以色列基本的律法,而不是律法的演绎。以色列必须关顾穷乏无助的人,因为耶和华也关顾他们:这是祂的本性。

  21. 你们也作过寄居的。这句话以彻底的“申命”形式,将本段所提的义务直接与以色列在埃及的经历相连(参出二十三9)。寄居的(ge{r)是“外侨”(二十10“〔在〕你城里”),不仅是“外邦人”而已。希伯来语中另外有形容外邦人的字眼。

  24. 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是神执行“同态复仇法”的结果。在埃及地的经历可以作为印证。埃及苦待神的长子以色列(出四22、23),故此埃及的长子被杀,埃及的妇女也因红海的灾难变为寡妇。社会没有正义,便必然落在神的审判下。

  25. 不可向他取利。本节不但谴责高利贷,更反对向穷人收取任何利息(申二十三20将这规例延伸,将贷款给任何以色列人都包括在内)。曾在落后国家居住过的人,都晓得高利贷是极大的重担。受四时影响的农业社会更深受其害。这些律法很明显是远在所罗门王推动经济发展,使以色列成为贸易强国以前设立的。禁令的目的大概是因为穷人陷于困境才会借贷,借钱是帮助邻舍,在邻舍缺乏时还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基督更进一步禁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试图收回本金(利息就更甭提了;路六34、35)。向缺乏的弟兄免息贷款,如今成为了施赠。不论怎样执行其中的细节,这些伟大的属灵原则在今日我们的“富裕社会”中依然有效。

  26. 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是以色列对神的认识,怎样使得他们在不违背律法字句的环境下,在实施方面从轻处置的例子。即使是对以色列的同胞无息贷款,亦有必要索取当头或抵押品。要对方担保是可以的,但申命记二十四章10、11节也为此定下规限。最明显可以用来抵押的,是牧人的外衣或“披风”(除此以外,恐怕也没有什么“动产”是有价值的了)。以色列人晚上都用它当作被子,日间作为包袱(出十二34)。取衣服作为贷款抵押品是个常例,阿摩司书二章8节就是例子。然而外衣若要每晚归还(在晚上是必须品,不是奢侈品),便只能不断提醒人欠债的事实,抵押的功用便大为消减了。本段的动词不断转换单复数(“你/你们”),译文不一定看得出来(如25节:“你若借钱……〔你们〕不可……取利”)。然而这种转换,律法其他部分也有出现20。

二十二28~31. 神所当得的

  28. 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保罗在大祭司面前受审时所引的名句就是本节(徒二十三5)。将神和官长相提并论骤看很奇怪,尤其是两句话的动词十分近似(和合本皆作“毁谤”)。将“神”译作“审判官”不是没有可能,旧约好几处经文都符合这理解(如二十一6和合本就将“神”译作“审判官”)。但另一方面,若因尊敬神而把咒骂父母定为死罪(出二十一17),同样地,咒诅神所设立的族长,也应当是严重的。希伯来语 na{s*i^~一词初时是指支派的“首领”或族长。作为支派的代表,这些职位有近乎宗教的意味,民数记十七章1~6节可见一斑。后来这字的意义逐渐模糊,一般译作“君”或“王”,如以西结书四十六章。现代人或会觉得本节对掌权者是过分敬重了,但它和罗马书十三章1节的教训,以及彼得前书五章5节彼此顺服的基本原则,都十分符合。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不能为基督的缘故,拒绝遵行掌权者的命令(参太二十二21)。

  29. 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原文只说“你的丰满和你的涌流”。RSV 作“你收成的丰满和你〔油〕醡的出产”,大概没有译错。因为“丰满”通常用作形容酒,“涌流”(直译是“流泪”)的大抵是橄榄油。然而《米示拏》(Mishnah)则以此字形容葡萄烂熟自然渗出的汁液;若然,这两句话便完全平行了。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我们不可据此推论作者对以色列救赎和代赎的观念一无所知(出十三13)。这些观念在五经已经清楚解明了。

  31. 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全以色列都可算都有祭司地位(十九6)。祭司吃腐肉而使自己不洁(因而玷污神),是不可想像的。没有依照礼仪宰杀的腐肉,里面搀血是必然的事。──《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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