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出埃及记第20章查经资料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出埃及记相关章: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

B 十诫(二十117

  有关本段全段,可参看海厄特精辟的论述,特别是关乎诫命本质的讨论。眼前短短一个段落,是妥拉(五经)而至全本旧约的焦点之一(十二章的逾越节是另一个)。至于现有的“十言”(借用典型的希伯来措词,出三十四28)究竟是妥拉原来的核心,还是后世对妥拉的精炼,学者则各有不同的见解。若是前者,五经余下部分便是其延伸;若是后者,十诫便是以简明的几句话,概括了整个妥拉。出埃及记似乎表示前者才是圣经的描绘:十诫是摩西所得启示的开始兼中心。二十一至二十三章所载之“约书”的绝大部分条款,都可以环绕“十言”来归纳;至于余下的妥拉,亦同样可以环绕约书而归纳。

  妥拉可以分为不同“法典”(虽然完全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法典曾经分别存在)来说明,现代经常有人这样做。例如,所谓“约书”(出二十一~二十三)和申命记,都很明显是独立的单位。学者起码分析到七个这样的法典;“十诫”或“十言”则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的一个。“十言”在五经出现两次(出二十;申五),两次对诫命所加插的解释有些微的出入,显示这些解释虽然仍可能来自摩西,却不是原来形式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其他理由支持这看法。以色列的律法向来分为“定言式”(apodeictic,或作“绝对式”,categoric)和“条件式”(casuistic)两大类。前者是简练绝对,不容例外的命令(形式通常是否定的);后者则以“人若……”或“在……时”开首。第二种的律法在以色列以外,古代西亚洲的法典之中十分普遍;一般视之为“判例法”(caselaw),即基于早期大原则的后世案例。而第一种(以色列之外颇为罕见)就是这些原则的化身,可以假定来源较早。这种律法是严峻的沙漠法律,不解释发令的理由,没有例外,亦不容辩驳。

  因此十诫很可能在时间上比其他律法为早,而石版上所写诫命原来的样子(可能如部分学者所言,是同时写在两块石版上,这做法当时并不罕见),是简单而绝对的“不可……”,此外再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某些极端的圣经批判家声称十言和约书出现得太过突然,打断了叙事的思路──这个打断了的故事,在约书结束后,立时接续下去(出二十四)──他们便以此为由,把十诫从神在西乃山的显现以及接下来的盟约割裂出来;两者他们都同意是故事的核心。然而这看法无视于出埃及记的整个重点:神透过这些道德诫命自我启示。“约书”对以色列而言,是大君王耶和华依照“宗主条约”,接纳以色列为藩属的条款(请参下面二十18~二十三33约书的注释)。因此我们必须接受十诫和约书,两者皆是完成了的记述不可分割的部分。

  此外又有部分学者辩称:“十诫”和大主题“出埃及”(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逾越节的救恩”)并无关连。然而二十章2节“十言”的导言若照字面意义理解,十言的背景就是救赎。神正是因为施行了救赎,才有发令的权利。

  诫命的数目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早期传统公认诫命有十条(故有“十诫”之名),但如何将经文分为十条诫命,却没有一致的传统看法。可能因为每人都有十只手指,希伯来人和大部分人类一样都以十为基数;然而“十”这个数字却似乎没有什么特别圣洁的含义。“什一奉献”的设立(创二十八22),证明了“十”这个基数怎样加添了宗教意义。其实鉴于以色列初期以支派为基础的背景,“十二”才应该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传统既然作“十”,“十”便必然是起初原有的数目了。十条或十二条一组的诫命,其他地方的律法也有;挪士列举了出埃及记三十四章14~26节和申命记二十七章15~26节为例,但他的计算方法却有点牵强。出埃及记三十四章所载的(挪士当会以11节作为开始的引言)是所谓“礼仪的十诫”。这是个合理的标题,因为它(和“十言”不同)的主旨并非基本伦理原则,而是这些原则怎样以宗教的形式表达于外。下面我们会详细讨论。

  十诫在日后以色列有组织的宗教生活中有什么地位,是我们最后一个要讨论的概括性问题。逾越节的故事无疑每年都会在节期中诵读,但十诫何时宣读呢?十诫的用辞很明显是为宜于背诵而设的。认为以色列每年都举行“盟约更新”节期来庆祝神在以色列之上为王的人,相信这是宣告盟约条款的大好时机。后期的犹太教虽然每年在五旬节庆祝律法的赐与,笔者却认为圣经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每年有更新盟约之节期的假设。但另一方面,圣经也清楚显示盟约更新的仪式,偶尔亦会举行;例子包括了进侵迦南之后之在示剑(书八30~35)、约书亚死前再在示剑(书二十四章)、以及后来在王国时代(如:王下二十三1~3)。上列情况当然宜于公开宣读或背诵十诫,但适当场合却不只这些。以后的历史清楚显示,每个以色列人(即使不能遵守)都晓得这些诫命。

  1. 这一切的话。希伯来原文故意将这个话字和句首的吩咐相连(“话”是“吩咐”的同根宾语,二者字根相同),强调这些诫命是神启示的话语。其重点首先是这话的来源,第二是其宗旨,第三才是内容;后者自然是基于神的本性。有人说诫命是神本性藉道德律的形态彰显,这话对极了。神选择用这方式,而不藉哲学命题来自我启示,这一点也很重要。所以对以色列人来说,祂是历史(2节)和日常生活(13节以下)的神,而不是哲学思辩的神。这不是说哲学和思辩没有价值,它们只是并非确切认识神的主要门径,再者它们亦必须独独奠基于神的所言所行。

  2. 我是耶和华……曾将你……领出来。犹太教视本节为第一诫,命令相信神;且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相信为以色列行事的永生神。为要达到十诫的数目,犹太教将第3~6节合为第二诫,禁止敬拜他神和各种的偶像;真神假神的偶像大抵都在禁戒之列。罗马天主教神学传统上亦以第3~6节为一组,但却将之视为第一诫,而非正统犹太教的第二诫;然后将第十诫一分为二,来构成十的数目。然而以斐罗(Philo,主前20年~主后50年)及约瑟夫(Josephus,主后33~95年)为代表的初期的犹太传统所取的立场,却和大部分复原派神学家所依从的相同,视开宗明义的本节为当时世俗盟约中十分常见的小序或导言,是以下各节的基础和因由。以上不同的立场和神学重点并无关连,意见分歧只是显出传统数目虽然是“十”,经文如何分列配合来构成这个总数,却没有定议。可以和此相较的,尚有十二使徒确实名字不能肯定,和以色列不多不少十二支派的名字,在数学上难以处理的问题。

  本节在文学形式上不论是叙述句还是命令句,总是今后以色列一切信仰的基础。它所包含的,有神伟大的自我启示,隐藏在直接肯定神本性的新名耶和华之中;又证明了祂是永活、有能的神,在以色列历史中积极行事。接下来的经节跟证明人惟有从伦理的角度,才能明白祂的本性。这就是以色列信仰的概要:祂是说话的神,又是行事的神。

  再者,本句对于连贯出埃及的主题和西乃山的主题,有莫大的价值;将之视作后世编者的加插,也是行不通的。我们现在对于早期西亚洲立约方式的理解(请参看曼登豪),肯定地证明了这种自我宣告,是一切盟约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曼登豪的证据大部分来自赫人文化,赫人无疑只是仿效附近的普遍现象而已。“大君”宣告自己的身分,描述他为藩属所作的事,保证将会保护他们,并且以此为由,向藩属要求专一效忠,又向他们列出必须履行的义务。祝福和咒诅很多时候亦会附加于其后,这在旧约中也颇为常见。我们当然不是说以色列的律法故意抄袭赫人的宗主条约,只是说两者都忠于当时普遍的文学和结构的模式。正如保罗的书信在形式上和结构的外观上,也是依照当时世俗的尺牍一样。因此我们能够肯定地说这句意味深长的话,是以下各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将之视作导论还是第一诫,都没有分别。律法一开始已经以恩典作为背景。

  3. 不可有别的神,“神”字是复数。若把这“复数”视作“君尊的复数”,则可视之为单数;正如这字形容耶和华,也经常是用复数一样。由于以色列心目中还有“别的神”可供事奉,他们所信的究竟是不是真正的一神信仰,引起了纷纷议论。然而要求他们如此自我分析,未免是吹毛求疵了:一神崇拜(惟独事奉一位神)是本节对以色列斩钉截铁的要求。以色列身处信奉多神的世界中,这条简洁禁令所针对的,正是居于这种环境下的危险之一。诫命的对象毕竟只是普通的以色列人,不是当时的宗教领袖。这些诫命简洁有力、人人都能明白,对付的也是普通人而非神学家所常遇的试探。

  除我以外,直译是“当我的面”。这句颇为罕见的措词,在别处似乎用来形容在妻子未死之前,娶另一个妻子;换言之,排他性的个人关系受到破坏。这用法有助于解释本节的含义,又和5节形容神是“嫉妒的神”(和合本作“忌邪的神”)的话相呼应。部分现代学者指出在五经其他地方,“当耶和华的面”或“在耶和华面前”似乎是指耶和华的祭坛(出二十三17,和合本作“朝见耶和华”)。因此他们认为本节与祭礼有关:意思是祭祀耶和华的庙宇,不可以同时祭祀别神,这是迦南宗教十分普遍的做法。这种说法虽然肯定没错,本身却似乎不足以作为这诫命的解释。无论我们怎样了解其细节,本节的重点依然清楚:因耶和华的本性,因着耶和华所成就的作为,祂绝对不容别神分享对祂的敬拜;祂是独一无二的。至于这句话有什么其他解释,请参看海厄特。

  4. 雕刻偶像,希伯来语的意思是砍出来或凿出来的“形像”。当时是原始时代,这些偶像通常用木头造成(但这字也可包括石造的偶像),外面包着贵重金属。“铸造”的神像虽然也间接遭禁(出三十四17),本节却没有提及,因为整体而言,这种偶像要到后来才通行(但亦请参看金牛犊,出三十二4)。

  本节一连串解释的句子和第5节激励的话,构成了一个问题:诫命原本的形式是什么。申命记五章的解释、措词和本章略有不同,显示这些“定言式”禁令原来的形式只是简洁而严峻的“不可……”。所以这条诫命原来(或基本)的形式,大概只是希伯来原文的首四字。这四个字中文译作“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同样,下一节的中心命令似乎只是“不可跪拜那些像”。这些诫命皆是简短、严厉的字句,不难写在只有手掌大小的石版上。

  这个对于偶像的谴责,明显地包括了真神的形像,因为以色列人的祖先可能亦有使用偶像(甚至正统犹太传统,也相信亚伯拉罕的父亲他拉是个偶像制造者)。拉班“家中的神像”,没错可能只有法律上而非宗教上的重要性(创三十一30)。但雅各在示剑圣地所埋藏的,却肯定是有宗教意义的物件(创三十五2)。这些事都发生在律法颁布以先。但即使此后,以色列地仍照样有偶像(参看士八27的基甸;士十七4的米迦;撒上十九13的大卫)。只是以色列后来有偶像,不表示禁戒偶像的律法并不存在。

  考古证据清楚证明,主前十三世纪摧毁了大部分迦南文化的游牧部落,基本上是崇拜时不用偶像的“无偶像”民族。经常有人辩称约柜上面的是偶像,然而这些并非崇拜对象,而是事奉神之天使的表征,类似亚述庙宇门前的守护者。他们是在上看不见的神临在之宝座。然而制造若是可以的话,不得造“像”的禁令,便必定是指直接供人崇拜的物件,不包括一切生物的肖像。后者是后世一部分人的信念,例如一切较严谨的犹太教和回教艺术,都只限于抽象的设计和图案。此外基于希伯来语“并列”(paratax,即是只将两个概念并列,有别于“联系”,syntax,即明言两者间的逻辑关系)的原则,这诫命和上一条诫命必然有密切关系。因此最能表达其真正意思的翻译应该是:“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这神〕的偶像。”律法除了指定在会幕的幔子上绣上以外,又提到石榴等自然界的事物,证明了初时禁令并没有完全禁止制造自然事物的形像。

  随之而起的问题,是为什么要禁止这个以形像代表真神的做法(即使是人的形像也不行)。理由可能是没有任何形像足以代表神,并且每种形像都会导至某种的误解。例如公牛犊代表力量,但也可以是生殖或性能力旺盛的象征;后者对希伯来人来说当然是亵渎。将神描绘为人形的外邦,亦经常将人性的弱点附加在他们的神祇身上。对希伯来人来说,人是照神形像、按神样式造成的(创一26);这绝不表示神就是和人一样(赛五十五9)。偶像另一个固有的危险,是将神物质化,并且规限在一处地方。后期的以色列若果也免不了将神的临在局限于约柜或圣殿之中,偶像就更不消说了。最后,有人试图透过拥有这种神临在的代表,以半法术的手段来平息或控制神,也是偶像的另一个危机。撒母耳记上四章3节的约柜,就是例子之一。

  申命记四章12节以下所提出的理由,是以色列在西乃山只是听见神的声音,没有看见什么形像。以色列信仰的要领亦与此相符,“耶和华的话”不论是说出还是写下,才最是重要的。

  5. 嫉妒的神\cs8。有鉴于“嫉妒”(jealous)一词有不良含义,这字在现代英语译作“热心”(zealous)可能更佳(中文亦有同样的问题,是以和合本翻作“忌邪”)。“嫉妒”和旧约中的“爱”和“恨”(玛一2、3)一样,所指的也主要是行为而非情感。“嫉妒”所指的,是排他性的个人关系──诸如婚姻──受到破坏时所导致暴烈、猛力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不当视作偏执,而应看为专一;其来源一方面是神的独一性(真神不是诸神之中的一位),另一方面是祂和以色列之间的独特关系。没有一个真正爱妻子的丈夫,能够容忍拿妻子和别人分享;同样,神也不会和对手分享以色列。

  三四代。这句典型的闪族用语是延续的意思,不必照字面计算。再者,它所指的是“恨”神、拒绝照祂旨意过活的人。这世界属于神,人与人间又息息相关,一代违背神的律法,确然会对未来的世代有所影响。奴隶制度、剥削他人、帝国主义、环境污染、道德沦亡,都是这原则的例子。我们所谓的“自然结果”,其实是神律法运作的彰显:神惩罚违背祂旨意的人。

  6. 发慈爱,希伯来语为 h]esed[,这是“盟约”典型的特征之一。依照闪族语法,本节才是整个句子的重点。神没错是要惩罚不遵行祂旨意的人,但负面只是正面教训的骨干。守我诫命是考验“爱”的准则,再次显示对以色列人来说,爱和恨都不仅是感情,而是态度和行为。千字有如中文的“千秋万载”,不是实数,而是表示神慈爱之无限。

  7. 不可妄称。在后期犹太教的眼中,一切对耶和华之名不负责任或轻率的称呼,都包括在这诫命之内。这名只是一年一次,在赎罪大日宣告祝福时出自祭司的口(利二十三27)。依照诫命原来的意思,希伯来原文的真义似乎限于指耶和华之名所起的假誓(利十九12)。奉耶和华名祝福咒诅,皆为律法所容(申十一26);这样做可说是对各种各样的人,宣告神所启示的旨意和目标。耶稣虽然禁止指神的名起誓(太五34),当时却没有这个限制。相反地,指着耶和华之名(而非别神之名)起誓是敬拜祂的表示(耶四2),所以是值得称许的行为。

  本节禁令更深的用意,在于神是以色列独一存活之实体。指祂名起誓说:“耶和华活着有多么真实〔我的话就有多真实〕”(撒下二27,和合本作“我指永生神起誓”)也是这个意思。说出这样一句话,然后不按誓而行,就是对神的存在提出质疑。

  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这句解释的话虽然正确,却不属乎原来简洁有力之定言式律法的一部分。

  8. 当记念安息日(参出十六23、26)。关于安息之日的诫命虽然简洁,又按照定言的模式,却是第一条正面表达的诫命。除此以外,这系列的诫命只有第12节,才包含了另一个正面的命令;然而在律法的其他地方,这种形式并不罕见(创九6所载的正面命令,也属于十分近似的形式)。正面和负面的命令交替使用,其他的古代法典也不是没有;但若果坚持要找一条负面的律法来维持形式上的统一,第10节便可合用:“无论何工都不可作”。申命记五章12节和本节(出二十8)十分近似,不同之处是以“守”取代本节的“记念”(本节直译为“当记念安息日,使之成圣”)。然而申命记要人守安息日,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理由;我们会在第11节详细讨论这一点。

  11. 耶和华……第七日便安息。出埃及记提出守安息日的理由,是记念神在创造大工完成之后的“安息”。而申命记五章15节,则指出安息日是记念在埃及地为奴的以色列人蒙神解救、得到“安息”,并向以色列现时的奴隶提供同样的“安息”机会(申五14;后者是申命记的特色)。两个解释都和“安息”有关,并非互不相容;但却间接证明了较短的形式才是原来诫命的看法。原本的诫命可能只有“当记念安息日”几个字。无论如何,安息日总是和以色列所有的节期一般,是纪念神某种的作为。至于安息日的起源和时间,至今仍争论不休。后期犹太解经家力图证明安息日在族长时代已经有人遵守,然而律法之外最早提及安息日的经文,却是列王纪下四章23节和阿摩司书八章5节。列王纪的经文显示崇拜和休止工作,是早期安息日的特点(被掳归回后也肯定如此)。巴比伦的平行习俗对我们没有什么帮助:他们不过认为第七日对生意“不吉利”,尽管这也可能是宗教遗俗变质的结果。虽然圣经并无奉行安息日的直接记录,安息日(以及什一奉献和割礼)的起源,极有可能可以追溯到律法之前很久的年代。

  12. 当孝敬父母。本节和第8节同样是以正面形式表达的“绝对”命令。二十一章15、17节将同一原则用不同的形式表达:“打/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严格来说,称之为“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六2)并没有错,虽然第6节神向爱祂、守祂诫命的人施“盟约的爱”,也几乎可算是应许了。无论如何,本节的应许较为清楚,亦能在人类社会中逐步变为事实。以敬老作为社会基础,将来亦能亲受其益。现代世界崇拜青春,对衰老既畏且鄙,并不欢迎这条教义。现代男女妄求永保青春,到头来只是枉费心机。以色列视长者为老练与智慧的象征和化身,这条诫命是他们对老年基本态度的一部分,并且贯彻全本旧约(利十九32)。无数古老的民族都有同样的观念,中国人是其中的佼佼者。一个相关的观念,认为生命既是神圣,又是神的赏赐,所以生身之父母也当受到尊重。但这观念和本节有否关连,却无法确定:希伯来人似乎不会如此分析这条诫命。

  使你的日子……得以长久。敏感的人或会质疑,诫命附带应许是否公正。然而希伯来原文虽然保证祝福是必然的结果,却未必说求福是遵守诫命的动机。另一方面,本节的应许属乎物质(不“属灵”)也受到批评。然而在旧约时代,神的应许经常都以物质界的措词表达,使人易于明白,因为当时他们尚在“学习阶段”。对于还未清楚认识来生的人来说,“日子长久”(在世长寿)十分重要,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有更多日子和神交通。然而亦有人相信本节的应许,是指他们可以长期保有神所赐给他们的地,从而证实神忠于应许,使祂得荣。至于我们,已经领受了更完全的启示,可以将这应许“灵意化”,而不致损害其内涵。这条诫命是从与神的关系,转移到与祂所造的社会之关系的转捩点。因此十诫的内容,必须藉两句话──不是一句──表达:爱神和爱邻舍(申六5;利十九18)。矛盾并不存在于:爱神是否实在,而是得视乎我们对他人有否爱的表示(耶二十二16)。

  13. 不可杀人。以下三条诫命是最言简意赅的定言式律法。希伯来文只用了两个字,语气和中文的“戒杀”一般直截了当。译作“杀人”的希伯来字ra{s]ah] 颇为罕见,通常是指暴力杀死一己的仇敌(海厄特);“谋杀”(RV、NEB)是很恰当的译法。这命令用最概括的形式声明,但律法却清楚将有计划的谋杀,和意外或无意的杀人分开(出二十一12~14)。希伯来人肯定从不认为死刑也在禁戒之列(出二十一15),形容死刑的动词通常是“令他死亡”,而非“杀死”。再者,旧约时代也没有人信奉反战主义。至于新约更丰富的亮光能否导致这种结论,却不是单靠旧约便能解答的问题。这禁令和第16节一样主要是指杀害“邻舍”,即同为立约社群一分子的人。无论如何,由神所赐之生命,有神圣的本质,已经得到确立。自该隐以降(创四10),“流人血的罪”一直是可怕的事实。

  14. 不可奸淫。一夫多妻为律法所容(可能是保护无依妇女无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一妻多夫却从不允许。即使远在律法之前的族长时代,和别人妻子发生性行为已被视为得罪神、又得罪人的大罪(创三十九9)。本节的命令可能和下面禁止“偷盗”和“贪恋”的诫命有关,因为妻子属于别人。这理由或许又能解释另一个使得我们新约信徒大惑不解的难题:圣经虽然向来没有赞许人和妓女交合,律法却从来没有禁止(但律法亦不准以色列人容让女儿参与这种可耻的行为;利十九29)。这大抵是因为嫖妓不像奸淫,是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的。无论如何,一夫一妻清清楚楚是神造人时所定的旨意(参太十九4~6);一夫多妻甚至宿娼,无疑也和离婚一样,是因为人的心硬才为摩西时代所容(太十九8)。但在基督里,这种行径却被视为不可设想的恶行(林前六15)。基督不但没有废除这诫命,反而将之加强,将我们今日放荡的社会不独容忍、更视为合理的行为,都包括在“奸淫”之内(太五28)。祂又同样将愤恨的念头,包括在“不可杀人”之内。诫命不止针对行为,更针对意念和动机(请参看关于第十诫的讨论)。

  15. 不可偷盗,这禁令也是为了维持立约社群的团结而设。原来的禁令可能主要针对拐带为奴(参看创三十七,约瑟的经历),但一切的偷窃无疑都包括在内。细节可见于盟约法典(如:出二十二1~4),此处不必赘言。农业社会生活清苦,偷盗什么财物都有导致死亡的危险,故此偷盗是很严重的罪行。这诫命和第十诫有很明显的关系。

  16. 不可作假见证。在简单的沙漠社会中,几乎所有罪行都是死罪,成功的“假见证”和谋杀没有两样。为了避免发生这种事情,见证人必须兼任刽子手(申十七7),他若说谎,便要担当流人血的罪。生活赤贫使人易于利诱,是各处都有的问题;好几个假见证人都是旧约的要角(如:王上二十一10)。这诫命广义而言,无疑也包括了说长道短、搬弄是非(利十九16),尤其是于人有损、不仁不实的闲言闲语。

  17. 不可贪恋。希伯来语 h]a{mad[“渴望”一词,本身其实无善无恶。只有在对象属于他人之时,这种误导的“渴望”才成为恶事。间中有人宣称,十诫之中只有这条是禁制内心态度,而非外在行为。然而作出这种区别,恐怕是误解希伯来人的思想方式了。“渴望”与“爱”、“恨”一样都是行为,含义大致和“觅取”相当。将两者这样认同,在幼儿的行为中也显而易见。房屋依照早期字义大概是指“家庭”,“妻子”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事物。申命记五章21节首先列出妻子,意思就更明显了。这些铜器时代的农夫和牧民,还未受到进步社会复杂环境的影响,牛和驴便是他们的财富。此外所余惟一的动产,则是“奴婢”。渴望和觅取他人财产的至终动机,其实是不满足于神的赏赐,自证对祂的爱缺乏信心。再者,贪恋对嫉妒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邻舍早晚会受到损害;这样行便是违反了爱的义务。

  海厄特引述阿尔特所说,第八诫禁止拐带以色列的男丁,第十诫则禁止拐带他的妻子,或盗窃他的财产。如此区分很不自然,如果真要作出对比,将之视作“行为”(8节)和“动机”(10节)则更为适切。然而一如上述,就是这点也不宜过分强调。

C 约书(二十18~二十三33

  本段为二十四章7节所立之约的条款,是“约书”一辞背后的假设(但也有人认为这名字只限于“十言”)。它毫无疑问是个纯一的整体,讨论铜器时代社会的简单问题。因此即使是不肯接受现有经文来自摩西的极端批判家,也都承认这个段落的写作日期很早(起码在士师时代以前)18。二十四章\cs164节“耶和华一切的话”(和合本作“耶和华的命令都”;参十七14)一般都认为是指这几章圣经。若然,“约书”加上“十言”便是以色列最早的成文法典了。有人试图将约书视为十诫的详细注释,但都解释得十分牵强。申命记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可以说是这“约书”的补充。

二十18~21. 背景

  本节回复到十九章16~25节所载,神在西乃山显现时景象的生动形容。然而它究竟是回顾前面以为总结,还是展望下一个段落,却无法断定(后者是本注释的假设)。

  18. 闪电,这字很不寻常,可以译作“火把”;意即“闪光”或“球状闪电”(fireballs)。神和亚伯拉罕立约时(创十五章)亚伯拉罕所看见神临在的表征,也是以此字形容;本节可能是要故意勾起读者的联想。下半节 RSV 译成“百姓就都害怕、发颤,远远的站立”,比“百姓看见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马索拉经文)为佳(和合本略掉第二个“看见”,作“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

  19. 不要神和我们说话。以色列(因为自知己罪)不但裹足不愿进到神面前,连听祂声音也不敢的主题,在本节首次出现。即使是圣徒,或许──甚至应当──也有相同的感受(赛六5)。然而以色列所畏惧的,正是摩西梦寐以求的事物(出三十三18)。

  20. 试验你们,这是出埃及记另一个常见的主题。“试验”的目的大抵是要看他们是否真正敬畏神,远离罪恶。换言之,人的罪性虽大,他们现时的反应基本上却是正确的。

二十22~26. 礼仪上的条例

  (参出二十三10~19)戴维斯指出古代大部分法典,开始时都首先讨论圣所或祭坛的法律,约书也不例外。

  22. 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有人认为这是禁止造像命令的基本理由,因为偶像无法和神属天的本性相比拟。然而永生神的威荣、真实、能力,大概才是本节的重点:这些都是神有权柄发号如下命令的原因。法典本身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节开始:“要立的典章是这样”。留意本节形容耶和华从天上说话,西乃不过是启示的处所而已。

  23. 与我(RSV),似乎是希伯来原文正确的译法(和合本作“与我相配”),这译法又能解释相对诫命中“当我的面”的意思(出二十3)。金银的神,意思就是“金银所造的偶像”(和合本作“金银的神像”),这措词可能反映了神祇真是住在偶像之中的天真观念。另一个可能,则是这词含有低贬他神的意思(请看考夫曼,Kaufmann):耶和华是活神,它们不过是金银的神(参诗一三五15)。为耶和华造像当然不可以,但严格来说,本节文意只限于他神的偶像。照希伯来语惯例,金银包括了所有的贵重金属。

  24. 土坛,可能是族长时代遗俗,他们来自美索不达米亚,那地不像巴勒斯坦,到处是石头。海厄特认为这坛和无数迦南遗迹一样,是用晒干的泥砖造成。虽然有人相信这话反映定居后的农业社会,两者间却没有必然的关系。挪士则坚称本节和以下的条例,是来自以色列史中非常原始的社会和时代。本段所描绘的坛只有两种:土坛和用零散粗石砌成的石坛(25节)。两种都是流浪者的祭坛,有需要时砌成使用,用后可以弃置;两者都似乎是在平坦没有“山顶”的草原使用。这和迦南人的习惯不同,他们通常在山丘的顶部筑坛(丘坛)。后来的祭坛则以木为骨干,外面以铜片包裹(出二十七1~8)。燔祭和平安祭,后者译作“交谊的筵席”更佳。这两种是最原始或最常见的祭,本节大抵视之为祭的典型。早期没有固定祭坛、没有祭司之时,“全牲的燔祭”也包括了“赎罪祭”的概念(后者供祭司食用)。凡记下我名的地方,尽管部分古译本作“记下我名之处”(单指一个圣所),现有的读法似乎才是对的。以色列早期敬拜神的地点似乎超过一个。可以献祭的地方纵然不只一处,也不是随便选择的。它们都是族长时代神曾启示之处。记下我名,可能是指族长时代将“列祖的神”的新称号,加在赐下新鲜启示之处的习惯(参创二十二14)。

  25. 不可用凿成的石头。这种用粗石制成的巨大祭坛和土坛不同,它在约书亚记八章31节再次出现,以色列人遵命用未经斧凿的石头建造。石头中有精灵居住,斧凿能将之赶出的信念,当然与本节无关;经文清楚说明斧凿能污秽石头,使之不合耶和华的使用。凿成或“使方正”的石头指腓尼基人精致的“琢石”工程,所罗门时代以色列人首次广泛应用。

  26. 古代世界祭坛旁边都有台阶,或许是使场面更庄严,但更有可能的,是制造“丘坛”的山丘气氛〔美索不达米亚的金字塔形庙宇(ziggurat)也是基于同样的概念,只是规模较大而已〕。圣殿时期的祭坛也有台阶,但远在此时以前,祭司已经穿着特制的细麻裤子了,故此昔日避免露体的理由已经不再适用(出二十八40~42)。赤体献祭是远古祭礼的特色,这作法可能具有生殖崇拜的意义,亦有可能是宗教上极度保守的例子。无论如何,这种做法在以色列是严禁的,亚当夏娃在堕落之后的世界生活时,神为他们制造了衣裳(创三21)。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在金牛犊事件中,同时违背了本段的两条禁令(金银神像和赤体献祭;出三十二章)。这件事并不表示这些条例当时并不存在,反之它证明了立法的必须性。错谬的神学观念和道德败坏经常形影相随(罗一18~32),巴力崇拜正是这种现象的写照。──《丁道尔圣经注释》

查阅相关章:
圣经书卷列表:
 1/13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更多关于: 圣经   十章   出埃及记   注释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出埃及记   二十   摩西   恩典   的人   耶和华   这是   都是   以色列   安息日   这一   上帝   偶像   十条   关系   是在   圣经   以色列人   导论   迦南   百姓   埃及   目的   奸淫   生命   的是   敬拜   经文   敬畏   旧约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