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一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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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二一1~6 关乎希伯来奴仆的条例。(有关外地奴仆的条例,参看利二五44~46)。人通常为了还债而卖身为奴(比较利二五39;摩二6;八6),但他的主人要待他如雇工,而且在六年之后要把他释放。"锥子"。类似冰锥。参看诗篇四十篇6节的脚注。
二一7~11 女仆有机会嫁给主人或他的儿子,或由亲属买赎回来,或生活上受到照顾。主人绝对不能把她卖给外邦人。
二一13 至于没有预谋的谋杀,杀人者可以逃到一个避难的地方(比较民三五11)去躲避死者亲属的报复。
二一14 若是蓄意杀人,即使祭坛也不能作为一个安全的避难所。
二一19 "扶杖而出"。即仍在康复期间,但却未能工作。"可算无罪"即无罪释放。
二一21 "用钱买的"。即是他买回来的产业。
二一22 "坠胎"。更可作:她的婴儿出来的时候是活的,不是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伤人者就要交出罚款。若婴儿死了,报复性的律法就能应用。
二一23~25 报复性的律法把惩罚规限于与所犯的罪行相称。参看利未记二十四章20节的脚注。
二一32 "触"即刺伤。"三十舍客勒"。是买赎一个奴仆的价钱(另参看亚一一12;太二六15)。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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