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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典章(二—~二四)
1.关于奴仆的典章(二一1~11)
一1~6 律法颁布完毕,神便定立其它的典章,作为以色列人的行为准则。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希伯来人在几种情况下成为奴仆:为偿还债务、因盗窃而作出赔偿、由希伯来人奴仆所生。希伯来人作奴仆,可以要求他服事六年,但第七年必定使他得自由。他作奴仆之前若有妻子,他的妻就可以同他一样得自由。若他在作奴仆期间娶妻,妻子和儿女便要归主人。
许多希伯来奴仆会认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选择用锥子穿耳朵,继续保持奴仆的身分,自愿在主人的家确认自己的身分,这样他便有耳上的记号了。神不许任何人拥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为他永久的财产。然而,却有一种例外,就是由于为奴者定意的拣选,人可以终身为奴,服事别人。这种拣选,乃是因为爱的缘故。这一种出于爱的拣选,丝毫没有可鄙的因素。这一种服事至为高贵。这是描绘基督的美丽图画。作完美的仆人,他因为深爱我们,他甘愿放弃自由,情愿走上各各他山的十字架。我们看见救主为我们这样付出,也当甘心作他永远的仆人。慕尔主教说:“我的主人,引我到那门;再次穿过甘愿被刺的耳朵。你的约束是自由;让我与你同在,甘受辛劳,并且忍耐、顺服。”
二一7~11 至于婢女,如果她的主人娶她作妻或妾,并且愿意履行丈夫的责任,到了第七年,她也不可出去。如果主人不喜欢她,便要许她赎身,但不可卖给外邦人。主人若想她作他儿子的妻,便得待她如同女儿。如果主人另娶一个妻,他也要供应婢女所需,给她好合婚姻的权利。供应所需可能是指居所而已。主人若不履行上述条件,便得让婢女白白的出去,不用钱赎。神设立奴仆的典章不代表他认可这些典章。他只不过为保障奴仆的公民权益而已。
2.关于人身伤害的典章(二一12~36)
二一12~14 第12节提到杀人者治死的典章。误杀罪却例外;若并非自愿受死刑,误杀者可以逃跑到神的坛,又或者逃到某些避难的城里。若蓄意杀人,神的坛便不作罪犯的避难所。
二一15~17 父母特别受到保护,凡打父母的,便要把他治死。拐带或咒诅父母的也不能幸免死罪。
二一18~19 人若争执时打伤对方,便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且付上一切医药费。
二一20~21 主人可以惩罚奴仆,但却无权杀害他。如果奴仆挨打后立刻死去,主人便有罪了;但如果奴仆过一两天才死,主人就可以不受刑,因为他显然不是存心杀害用钱买的奴仆。
二一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及孕妇,甚至令她早产堕胎,就算随后无恙,妇人的丈夫也可索偿,并由审判官断案。
二一23~25 关于个人受伤的典章,大致是“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五38-48)。刑罚应当按所犯的罪判定;不可过宽或过严。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实际上,除了杀人案外,所有案件都可作赔偿解决(参看民三五31)
二一26~3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或一个牙,仆人便可得自由。牛若意外地触死了人,便要用石头打死它,却不可吃它的肉。倘若牛主人知道这牛是野蛮的,也有人这样告诉过他,他也必治死。不过牛主人可赔赎命的价银。牛触死了人的儿子或是儿女,赔偿赎命的价银也一样。牛若触了奴件或是婢女,要赔偿银子三十合客勒,而牛也当用石头打死。注意:犹大以同样的价银出卖耶稣。相等于牛触死奴仆的赔价,可见他看耶稣的价值等同死奴。
人若敝着井口不遮盖,任何动物掉了进去,他都得赔偿。这人的牛若杀了那人的牛,便要平分两只牛的价值。牛主人若知道他的牛有触人的危险习惯,便得为受害的牛赔偿,不过他可以取去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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