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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书第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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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书第二章

二1~13
不可偏袒富人
  在巴勒斯坦和帝国全境,富人总是欺压穷人(二6~7)。为了让富有的信徒或慕道友感到受欢迎,而牺牲贫穷者,这是一种试探,也是不道德的作法(二4)。不可偏袒的说法一般是用在法庭,但由于 * 会堂既是祷告之处,也是社团审理事件之处,这个以法律为主的意象便自然适用于在那里所有的聚集。

二1 犹太的智慧书强调,凡尊重神的就不应当以「偏袒」待人(直译为「接受〔人〕的脸」)。「荣耀之主」(KJV、NASB;意思即「荣耀的主」,NIV、NRSV、TEV)之称谓,平常是指神(如:*以诺一书中;参:诗二十四7~8)。

二2 道德家和讽刺作家都嘲弄向富人阿谀奉承的人,他们常藉贬抑自我而得利。这里的例子可能是假设的状况,为配合作者的 * 讽刺论证笔法。在罗马,议员阶级会戴金戒指;这一阶级有时会向不同的团体施惠,以寻求公众的支持。可是戴戒指的绝不只限于这类人;在东地中海,金戒指也是财富和地位的记号。华丽的衣服也使富人显得与众不同;农人一般只有一件外衣,因此常十分肮脏。
  「聚集」(KJV、NASB、NRSV)或「聚会」(NIV、TEV),直译为「*会堂」,雅各布用这字,或许是希望整个犹太社团都接受他的例子,也或许因为犹太基督徒会众(参五14)认为自己属于 * 弥赛亚会堂。

古人的金项链
 


二3 犹太法律文献斥责那些让诉讼当事人一名站立,另一名却得以坐着的判案者;听审一般都在会堂进行(二2)。为避免按人的衣着而偏私,第二世纪有些 * 拉比要求当事人都穿质料相同的衣服。

二4 罗马法律对富人显然有利。阶级低的人,所行的事常被人视为具经济动机,他们不能控告高阶级的人;而且法律规定,低阶层的人一旦定罪,刑罚要比高阶层的人严厉。圣经的律法、大部分犹太律法,以及传统希腊哲学家都拒绝这样的区分,视为不道德。平时众人尊重有钱人,视之为施主,不过 * 奋锐党认为耶路撒冷的权贵是亲罗马的敌人。* 旧约禁止因经济状况而偏袒人(利十九15),并要求神百姓的审判者断案不可偏袒,要像神一样。

二5 神垂听穷人的祷告。他们是最容易在法庭上受欺压的人,可参考如申命记十五9之类的经文。犹太文献有一处特别强调穷人的敬虔,因他们只有神可倚靠。

二6 罗马法庭总是偏向富人,他们可以主动控告低阶级的人,而低阶级的人却不能主动控告他们。在理论上,犹太法庭要避免歧视,但是在大半文化中,有办法的人总是在法律上占便宜,犹太人也如出一辙:富人在辩驳的时候说法更巧妙,或能雇用人来替他们辩解。

二7 犹太教提到神时常用「圣名」,或以其他的方式来表达,而不直接说;雅各布在此可能将这神的称谓用来指耶稣(参二1)。在旧约中,「称为某人名下」意思是那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该人;这说法特别用来指属于神。按一般犹太人的标准来看,加利利的某些权贵(如定居在提比哩亚的人)是不敬虔的。不过这项指控或许是专指针对基督徒的逼迫:基督徒在耶路撒冷遇到的逼迫,主要来自撒都该权贵(徒四1,二十三6~10)。

二8 「至尊的」法律,亦即皇帝的谕令,比权贵的断案更高,而由于普世的犹太教都承认神是至高的王,祂的 * 律法便可以如此称之。
  基督徒自然可以用它来指耶稣的教训:耶稣和一些犹太教师一样,曾用利未记十九18的这段经文来作整个律法的总纲(参:可十二29~34)。

二9~10 犹太教师区分「较重」和「较轻」的罪,但认为神要求人顺服「最小的」诫命,祂以*永生赏赐顺服者,而以毁灭刑罚犯罪者。刻意违犯任何微小的罪,就等于拒绝整个律法,这是他们一再重申的观点。古代的作者常以锐利、生动的方式陈述原则,但是在实践上则对团体中犯罪的人更多显怜悯。

  * 斯多亚派(与 * 以彼古罗派相反)甚至进一步说,所有罪都一样。这里的重点是,拒绝利未记十九15不因经济状况而偏袒的律法,或其背后爱的原则(利十九18),就等于拒绝神的整个权柄(雅二8)。犹太教师常用「跌倒」比喻犯罪。

二11 犹太典籍有时会将欺压穷人与杀人相提并论(亦参五6)。但是雅各布在此可能指类似 * 奋锐党的反抗人士,他们十分敬虔,不致犯奸淫,然而流犹太权贵的血,却不会让他们良心不安。
  这封信写作的同时,这些「暗杀者」已经常在圣殿行刺权贵(参:徒二十一20~22的注释)。

二12 古人可以用说话行事来作一个人行为的总结;参:约翰一书三18的注释。许多学者指出,不少哲学家相信只有自己才是明智、自由的王,他们将此处「自由的律法」与二章8节「至尊的律法」相连。犹太教师相信,天上君王的律法可使人脱离这世上事务的轭。「自由的律法」可能暗示从罪得脱,如一章25节。

二13 雅各布在此的重点为,倘若他的读者不是毫无偏袒的审判者,必会受到神的责难,因祂是毫无偏袒的审判者;祂毫不偏袒的例子,在*旧约和犹太典籍中比比皆是。犹太教师特别用怜悯和公义两个属性来定义神的特色,并认为怜悯常会胜过公义。他们会同意雅各布所说,无怜悯之人断送了得怜悯的权利,他们自己也有类似的说法。
二14~26
信心必须活出来
  有些注释家认为,雅各布所针对的,可能是对保罗教导的误解,不过他更有可能是在反对犹太教中的一种敬虔,就是煽动革命情绪,至终导致战争的那一派(参一26~27,二19)。雅各布讲到「信心」之类的词,和保罗的用法不同,不过这两位作者绝不会互相否定对方的意思:真正的信心是扎实的,是一个人性命的投注,并不只是消极同意某项教义而已。对雅各布而言,信心的表达,如:不偏袒(二8~9)、不使用暴力(二10~12),不单必须口头承认,还必须活出来。

二14~16 神吩咐祂的子民要供应穷人的需要(申十五7~8);不去做便是不顺服祂的 * 律法。「平平安安的去罢」是犹太式的分离祝福,但犹太人照理应当照顾有需要的同胞。「穿得暖」(NASB)暗示无家可归的人可能感到很冷,尤其是冬天,像耶路撒冷这样地势很高的所在。道德家常用这种假设例子(「倘若某人说」),作为论证的一部分;如此一来,读者便不得不承认,某种推理的结论是荒谬的,因而同意作者的论点。犹太人以亚伯拉罕为善待人的最完美榜样(参二21~23,及来十三2的注释)。

二17 * 伊比德图等作者会像这里一样使用「死」来描述;这是「无用」的生动说法(参二26的注释)。

二18 「必有人说」是常见的笔法,引入一位想象的对手,说他会如何发言,而对其言论的答辩,便可将作者的论证往前带动。反对言论的要义为「可能一个人有信心,而另一个人有行为」;答辩则为「信心只能藉行为表达出来。」「指给我看」在其他道德作品中也曾出现,尤其是 * 伊比德图,这是对拿出证据的自然要求。

二19~20 神的独一性是犹太教的基本信仰,每天在诵读示玛(申六4以及相关经文)时都要覆述一遍。因此,雅各布的「信心」是指一神的信仰,和犹太教用这个词的意思相同('emunah)。所以他说:「你们的教义正确无误,而这又如何?其本身毫无意义。」魔鬼承认神的真理,而且会因祂的名战兢,这看法广为流传,亦出现在术士的蒲草文中(专门记载圣经视为违法的魔鬼学;亦参 * 以诺一书)。犹太教师会同意雅各布的观点:宣告神的独一性时,必须存真心实意;祂的独一性意味着祂应是人最崇敬、爱戴的对象(申六4~5)。

二21~24 雅各布将创世记十五6与献艾萨克的事(创二十二)相连,这与犹太传统相符。这个事件是亚伯拉罕对神信心的高峰,不单犹太文献如此记载,就连创世记本身的 * 叙事亦是如此。神与亚伯拉罕的后裔立约,因为祂爱他,并赐他应许(申七7~9),而亚伯拉罕以信心拥抱此应许,并且完全顺服;神接纳了这样顺服的信心(创二十六4~5)。这个看法与第二世纪 * 拉比的观点不完全一致,他们认为,神将红海分开,是因列祖的功德;而这个看法与现代流行的概念也不完全相同,即信心是借着一次的祷告便完成,无需将生命或人生目标与之相连,即使很快被置诸脑后,却依然有效。

亚伯拉罕献艾萨克的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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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伯拉罕在献上艾萨克之时被「称义」,意思是神再度承认(创二十二12)亚伯拉罕的确将信心放在首位;过去他屡次受考验,此时则通过了大考。*旧约称亚伯拉罕是神的朋友(代下二十7;赛四十一8),后期犹太作者喜欢用这个头衔来称他。

二25 在雅各布的犹太读者中,喇合的例子也像亚伯拉罕的例子一样,不会引起争议。喇合与亚伯拉罕相同(参二14~16的注释),以善待人出名;而她拯救探子的行为最后也救了自己(书二1~21,六22~25)。

二26 大半古代的人,包括犹太人在内,都接受身体与灵魂必须合作无间;凡相信灵魂的人都同意,只要灵魂离开,身体就死了。——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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