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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路加福音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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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注释

 

二十二1至二十四53耶稣受死与复活

二十二1-38最后的晚餐二十二1-6犹大卖主(参太二十六1-5、14-16;可十四1-2、10-11;约十一45-53)

犹太人的领袖一旦决意要除掉耶稣(他们的托词,参二十三2),他们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去执行,才没有引致一般支持耶稣的人产生骚动。在老百姓中,有不少人是支持耶稣的(参十九至二十章),领袖们惧怕这些人会为耶稣而动武,而犹大的角色就是制造一个机会,好让他们可以不动声色地逮捕耶稣。因为在逾越节期间,进出耶路撒冷的人不下10万人,所以一个人若隐藏起来,要把他找出来,若非有内幕消息,绝非易事。

除酵节和逾越节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节期,但是在实际习俗上却是连在一起庆祝。逾越节是在尼散月(大概等于阳历3月到4月之间)14和15日庆祝,在14日的下午,逾越节的羔羊要在圣殿里宰杀。因为犹太人一日之始在日落,所以该日的黄昏已经是15日的开始了,而逾越节的筵席就在此时举行。除酵节由该月的1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该月的21日。二十二章7节的经文中,14日被视为除酵节的日子,大概因为逾越节筵席与此有密切关系,亦可能为了当时的读者,他们所用的历法是在午夜作为一日之始。

路加与马可的记载一致,他们都记述耶稣在规定的日子里吃逾越节筵席,而约翰福音的时间表则把所有事情都提早一日(参太二十六17和约十三1的注释)。

二十二7-13筵席的预备(参太二十六17-19;可十四12-16)

为了筹备逾越节的筵席,门徒要在市内找到一所有适当设备的房间,又要预备筵席的食物──一只羊羔、饼、苦菜和酒等都是必须的食物。耶稣对门徒所吩咐的话显示祂早已私下与城内的朋友安排妥当,可免别人的骚扰。所安排的楼房很可能是使徒行传一章13节提及的那一所,亦可能是在马利亚的家里,就是那称呼马可的约翰之母亲(徒十二12)。遇到一人拿着水瓶迎面而来这一幕则颇不寻常,似乎是耶稣与人预先约好的记号。

二十二14-23筵席的意义(参太二十六20、26-29、23-24;可十四17、22-25、20-21;约十三21-30)

逾越节筵席的程序通常是这样:首先以祷告开始,随着是喝下4杯酒中的第一杯,和吃一碟香菜,沾汁而吃;然后诵读逾越节的故事与由来,唱诗篇一一三篇,再喝第二杯酒。祝谢之后,同吃主菜,就是烤羊羔、无酵饼和苦菜,再祷告之后,便喝下第三杯酒,并唱诗篇一一四至一一八篇,最后才喝第四杯酒。

筵席一开始时,耶稣首先说明,祂不久之后就要受难,希望与门徒不受骚扰地共吃这最后的一顿饭,这是最后的晚餐,因为下次祂就要在天国里成全这晚餐的意义,这里所指的大概是弥赛亚的筵席,而非教会所守的圣餐。

然后耶稣拿起杯来(4杯酒中的第一杯或第二杯),再次肯定这是神国来临之前最后一次与他们同喝,借着这话祂清楚地把祂的死与天国的降临连系在一起。「这是我的身体」一句明显是指「这个代表我的身体」。耶稣表示祂的身体快要为门徒舍去,代替他们受死,祂吩咐门徒要重复守这礼仪以纪念祂。第三杯酒是代表祂的血,新的盟约是借着这血,因着主的牺牲而立的(出二十四8;耶三十一31-34)。最后祂提到快要被卖,在这一句话里祂困难地说出神的命定,祂必须服从,另一方面又指出卖祂的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和罪恶感。

第15-18节路加把被卖的预言放在饭后,而马可则把这事写在饭前,路加的目的是要把耶稣的誓言带出来,显然有关这晚餐的数据,除了马可的记载之外,他手头上还有别的流传资料。耶稣的话似乎暗示祂没有吃这筵席,起码没有喝第四杯酒。

第19-20节有一希腊文抄本〔Codex Bezae(D)〕,和好几个拉丁文与叙利亚文的译本,及几个现代的译本都把19节下半和20节删去。如果这删除是正确的话,路加所记述的晚餐是喝杯在先,吃饼在后,而且饼并没有牺牲的含义,但是这种程序在教会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而且支持这个较短版本的证据甚弱(只是3,000希腊文抄本中的一本而已),故此较长的版本(即和合本和新国际译本的翻译)较佳,也与保罗提及的教会传统(林前十一23-26)一脉相承。较短的版本可能是出自误解,企图纠正文中所记载的两次喝杯,把它改成一次喝杯。

二十二24-38耶稣在筵席上的教训(参太二十六31-35;可十四27-31;约十三34-38)

耶稣饭后所说的话,路加的记载比马太和马可更完整。

第24-27节第一,不管世上有甚么事情发生,天国中都不可有地位之争。世上的社会制度视坐首位的人为最大,但耶稣以身作则,反而去服侍门徒(参约十三),可见天国与世间不一样(参可十35-45,这一段路加略去)。

第28-30节耶稣所说的第二番话倒是为十二门徒添上尊荣。他们在耶稣的磨练上支持祂,所以他们可以同享在弥赛亚将来的筵席,并且,在耶稣的国度里审判以色列的众支派。奇怪的是,这言论完全没有提到犹大从十二门徒的位分中割裂出来,也没有提及外邦人,而且耶稣刚责备门徒争位,又马上把尊荣的地位赐给他们(参可十28-31)。马太福音十九章28节所记载的可能是这段言论的另一个版本,而且上下文极可能是原来的顺序。耶稣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是门徒将要在耶稣的国度里与祂同治,而不信的以色列人却被撇弃。

第31-34节在第三段中,耶稣告诉门徒,撒但要得着他们,也要筛他们(参伯一至二;但十13),使他们离开祂自己。耶稣容许这事发生,但祂也为彼得祈祷,使他不致于失去信心,回头以后可以坚固其它弟兄。后来彼得虽曾一度不认主,却没有完全失去其信仰。

第35-38节最后,耶稣谈到如今的处境。第36节具有强烈的讽刺性。耶稣深知从今以后祂和祂的门徒都要面临攻击,甚至死亡,而门徒却误解祂的意思,向祂出示武器,耶稣说:「够了」。以此结束这一番门徒所不明白的教训,他们应该知道,耶稣所用的方式不是借助刀剑,而是靠着爱。

二十二39-53耶稣的祷告和被捕(参太二十六36-56;可十四32-50;约十八1-11)

客西马尼园在橄榄山脚,试探的黑影笼罩着他们,耶稣催促门祈徒祷,然后自己避往别处祷告。祂求神如果可以就把当前这愤怒的杯撤去,但是,作为一个顺服的儿子,祂任由父神的安排。在一段压力极大的时刻过后,祂起来却见门徒沉睡,祂再催促他们祷告,在往后的几个小时,只有祷告的人才能站立得稳。祂正说话之间,那卖主的人──圣经鄙视地称他为:「那十二个门徒里名叫犹大的」──来到,与他同行的有圣殿的官员,他们的职责本是维持圣殿的安静。犹大以问安的方式发出卖主的暗号,此时门徒意会到这是怎么一回事,其中一个拿刀的(38节),马上把刀拔出来,但耶稣却禁止门徒用刀,然后转向作乱的人群,问他们说:难道这是逮捕一位和平的教师的方法吗?罪恶掌权的时刻果然已经来临!

第40节因为这地点是耶稣常经之处(39节),所以犹大毫无困难地找到祂。

第43-44节其中一些最好的抄本缺了这两节经文,我们可以有很充分的理由视此两节经文为后加的,但经文的语法却酷似路加的,很有可能真是出自他的手笔。耶稣汗珠如血点是指汗的大小,并非汗的颜色。

二十二54-71在犹太人面前受审(参太二十六57-75;可十四53-72;约十八12-27)

首先耶稣被带到大祭司的府宅里,那儿通常是办公的地方,正如罗马时代有钱人的家宅一样,有一列房间环绕着中间的庭院。彼得是从加利利来的,于是便带有加利利的口音(太二十六73),这口音成为他与耶稣是同党的证据,他为自己牲命的安危而向试探让步,是可以理解的。只有路加记载耶稣转身望他一眼,而彼得马上充满了痛悔,整个人完全崩溃。

此时耶稣亦有祂自己的重担要背负,祂一直被誉为先知,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先知有特殊的透视和洞察力,现在就蒙上祂的眼睛,让祂表演这玩意儿,以娱乐看守的人吧!

天亮的时候,他们在匆忙中召开公会,把耶稣带到他们面前,路加略去初步的问话,直截了当地提出决定性的问题:耶稣是否自称弥赛亚?起初祂犹疑不答,因为听众不会相信祂所说的真话,如果祂问他们的意见,他们亦不会回答,但祂最后还是宣告说:人子从今以后要坐在神的右边。这话使他们追问耶稣是否以神的儿子自居?耶稣说:「你们所说的是」。于是他们便以此话为耶稣自认的口供,判祂亵渎的罪名。

马可描述夜里在大祭司家中有一个很长的审讯,审问的内容大致与路加在此所记载的相同,然后马可再记载早上在公会面前亦有一个简短的会议。路加完全没有提及夜间的审问,只记载早上发生的事情。有两件事情是很清楚的:第一,夜间在大祭司家里确有一非官式的审问(路加完全删去这点)。第二,早上公会确有一次正式的会议(马可一笔掠过这点),在这会议中,他们肯定了先前的决议。我们所不能确定的是:两处经文所记载的对话是否只在晚上发生过,还是早上亦有简略重复(因为两位福音书的作者都是将事件浓缩起来,作重点描述,并且将对话放在最就便的地方)。这情况也解释了彼得不认主和仆役戏弄主的两幕,在路加福音是放在早上审讯之前,在马可福音则放在晚间审讯之后。

第60节这儿所指的,的确是一只公鸡的鸣叫,而非罗马人在早上3时所吹的号角(这吹号叫gallicinium,即「鸡鸣」)。

第69-70节马可记述了一个问题和一个回答,而路加则有两个问题,两个回答,所以「基督」、「人子」和「神的儿子」等称号都各有所别。在马可福音里,耶稣说:审判祂的人将要看见人子坐在神的右边,以审判者的姿势降临,但路加所描述的却是人子现今就坐在宝座上,这两个描述其实是互相补足的,路加提到人子以审判者的姿势坐在神的右边,所强调和引伸的意思是:祂先前早已被提升到这地位上。留意耶稣如何故意用「人子」这称号代替「基督」(九20-22)。

第71节所以最后耶稣被定的罪状是:自称为弥赛亚或神的儿子,后者很可能被人视为弥赛亚的别号,又可能是耶稣私下曾对门徒提到作神儿子的事,这些话被泄漏出去(经由犹大?)。自称坐在神的右边是被视为亵渎神的(可十四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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