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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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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7:1 本节至6节用婚姻来进一步说明信徒与罪和律法的关系。两事相比,用二者的主要类似处来帮助人了解,不可在枝节上求吻合。保罗为文喜用具体事物说明抽象真理,前章的奴仆与主人,和第十一章中的野橄榄枝和新面,都是其例。信徒对律法的关系可因死而割断,有若女人的丈夫已死,便从拘束她的婚姻关系中脱离出来,合法地与别人(复活的基督)结合。

“律法”在这里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质。

7:4 信徒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受洗是一种礼仪上的死的表征6:2-7),律法没有权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辖他。信徒现在已与复活的主联合,可以结出圣洁生活的果子来。

7:5 人生若无高尚目标,只图情欲的满足,律法便会在人里头发动罪恶的欲念,然后见诸行动,导向肉体和灵性的死亡,与神断绝关系。律法不只揭露何为罪,也能激动罪,因为人的天性,对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属肉体的时候”指一个人未信主、未被圣灵重生时的光景。

7:6 捆缚老亚当的律法对重生得救的信徒来说有同具文。我们所服侍的已不是罪,也非律法,而是神;我们不再过顺服仪文的旧生活,而是新的属灵的生活。

“仪文的旧样”原文作“旧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旧约圣经,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义,束缚人的律法的解释。保罗一直主张旧约律法和新约福音的一贯性。他所反对的是仪文,也就是对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

7:7 本章从这里开始到末节用的是第一人称“我”说话。一般都认为是作者保罗个人经历的记述,但他写时可能也希望成为所有在律法定罪下的人共同经历的描绘。文中的“我”似乎是一个尚未得救的人。保罗回溯自己未信主时的光景,(参《腓立比书》3:3-8)写出一个严守犹太律法,但不认识基督的法利赛人的心路历程。有人指出保罗所讲的也可能是一个普通基督徒,信主之后,又退后到以前受律法捆绑、被律法控诉的地步。

本节说明律法有一种消极的功用,就是叫人知罪。“知”字在原文用法不单指一般的知识,也指亲身的经历(比较林后5:21)。因此,“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应该解释为:“我不知道贪心是怎么回事”。“贪心”一词的希腊原文作epithymia,意含一切邪恶念头,包括淫念在内。

7-17节讲律法的真正功用,和律法怎样被人误用。律法,无论是神赐人或与生俱来在人心中的善恶、是非法则(称为良心律法,参2:16注),本意都是好的,功用也是肯定的。人如果照着行,可以得着生命,可以得神喜悦;所以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但是,人性中的罪破坏了律法,叫人违背律法。罪借着律法的公义原则,陷人于刑罚中,叫人死亡。于是,良善的律法被误用;律法叫人得生命的积极功用变成了定罪的消极功用。祸首是罪,而不是律法。

7:8 “机会”原文有“起点”的意思。用在军事上,指阵地、基地。保罗说律法或诫命作了罪的一个滩头阵地,让罪在人性上得了个立足点,发挥破坏力量。罪如果不是因为有律法,它在人身上便发挥不了力量。

7:9-10 “我以前没有律法”可能指保罗未信主的时候,还未真正认识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认为可能指十三岁以前的保罗。依犹太法律,孩子到十三岁,便须完全承受律法的责任。

“我就死了”,因为罪的工价是死(6:23),所以罪产生了,保罗也便算是死了。

保罗有一个时期过着没有律法的生活,他不受律法拘束,所以是活的;一旦知道有诫命,例如“不可起贪心”,罪便引诱贪心在他里头蠢动。结果他为律法定罪,他死了。神颁诫命教人行正路、得生命,这计划给罪破坏;本来叫人可以活的诫命(参申6:24)现在成了叫罪人死的根源。

7:11 “引诱”(exēpatēsen)二字让我们想到人类始祖亚当堕落的事(创3:13)。保罗象亚当,有过一段无律法管束的自由日子,后来律法来了,就象亚当听到了神的命令,蛇引诱夏娃,那女人又引诱亚当一样,罪开始引诱保罗。罪能运用神的命令和律法来达到它邪恶的目的。

7:12-13 律法虽为罪用于它邪恶的目的,但错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诸神,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参7:7注。罪把圣洁的用在不洁的事上,更显出罪的恶毒。

7:14 律法是从神而来,本质是神圣的。保罗说他“是属乎肉体的”,不但指血肉的身体,也指身体里面的自我。人的内心生来背叛,越来越远离神。

保罗借用当日奴隶市场的事来作比喻,指出罪是人的买主,而肉体的情欲把人卖给罪。

7:15 “我所作的”中的“作”字指已经完成了的看得见的行为(比较15,17,19,20节)。保罗说,他的行为不是出于自愿,不是他的决定和选择。他整个人落入一种矛盾中,他愿意遵行律法,但在罪的影响下出现的行为却事与愿违。在遵行律法的理想和人罪性的实际情况间,有一道很大的鸿沟。

7:16 律法是完美且完善的;不足够而有缺欠的是被罪恶控制的软弱人性。“应承”是承认、同意的意思。

7:17 不是说人不必负起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而是说罪在人身上影响力之巨。“住”字有“占有”的意思(参太12:45)。

7:18 肉体既然受罪管辖,怎样才能摆脱?答案是:只靠主耶稣基督。

从本节到本章末,保罗深入描写一个人在罪恶与良善之间的挣扎。因属个人亲身经历,那种因内心的彷徨而发出的呼声,发人深省。他最后终能作出胜利的宣告(25节)。

“肉体”二字是软弱人性的总称。堕落了的为罪所污染的人性中毫无良善。

7:19-20 罪是一种强横的力量—专横、暴虐、残酷,住在人肉体内,左右人的行为。人陷溺其中,在罪恶横暴力量下面做奴隶,痛苦万分。保罗的痛苦不可以用心理学上“自我分裂”来解释。他所强调的是罪恶不法力量的作用(帖后2:7称为“不法的隐意”)。虽在肉体中却好象从外边控制他;是这世上邪恶的力量与神国良善的力量之间的冲突与斗争。

7:21 “律”在这里指定律、原理。人性里仿佛有一条君临一切的基本法则,一有为善的意愿,恶便出现。关于本书“律”字用法的不同,看书前〈参考资料〉。

7:22 “里面的意思”直译为“里面的人”。这用法在圣经里只在《林后》4:16出现过一次,以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对照。里面的人(心灵)日新又新,外面的人(身体)日见朽坏。本节“里面的人”和23节的“心中”意思相同,乃指信徒里面更高层次的自我,很可能指灵里的新造(林后5:17;加6:15),或新人(弗2:15,4:20-24)。

7:23 “肢体”指身体和欲望。肢体中犯罪的律指人肉体中犯罪的本性和倾向。“心中的律”(比较2:14)是神启示在人心中的律,包括神颁布的完美至善的摩西律法。

7:24 “取死的身体”:必朽坏也注定得灭亡的身体。这身体象骷髅困住他,挣脱不了。

7:25 本节上半是个胜利的宣告,保罗在这里和第八章答复前节的问题。拯救不是靠遵行律法,而是靠耶稣基督。他为已得到的拯救献上感谢。下半节是13-24节所描绘的内心争战的一个总结。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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