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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罗马书第七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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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壹、内容纲要

【脱离律法的认识与经历】

一、脱离律法的认识――妇人改嫁的比喻――藉死脱离:

1.妇人藉死脱离丈夫归于别人(1~3节)

2.我们藉死脱离律法归于基督(4~6节)

二、脱离律法反面的经历――律法捆绑下的痛苦:

1.律法引动罪恶,杀死我们(7~13节)

2.律法是属灵的,却对属乎肉体卖给罪的人无效(14~20节)

3.三律(或谓双律)交战的痛苦(21~24节)

三、脱离律法正面的经历――在基督耶稣里能够脱离(25节)

贰、逐节详解

【罗七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背景批注〕在教会初期,许多犹太律法主义者(Judaizers)混入教会中(加二4),鼓吹基督徒遵守旧约的律法和诫命;当时有许多真信徒被他们的教训所迷惑,以为在恩典之外,仍须注重行为,亦即遵行律法。使徒保罗有鉴于此,乃特拨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对付律法的问题。

〔文意批注〕律法是神颁赐给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对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这里说‘律法管人’。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节带给信徒(弟兄们)一个得释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要一死,就甚么问题都没有了。

【罗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批注〕“就如女人有了丈夫,”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若按所要脱离的对象说,当然是指‘律法’;若照死了的而言,却是指‘旧人’(参4节;罗六6)。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是指‘律法’,其理由如下:

(1)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那个新丈夫(别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

(2)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6节),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

(3)虽然律法没有死,死了的是我们的旧人,但对我们这些与基督同死、同活的新约信徒而论,字句的律法确实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3~14),因此在属灵的实际上也可以视同已死。

(4)我们是藉死脱离律法,这个原则也同样可以应用在对付‘世界’――‘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

但晚近渐有人以为‘丈夫’是指我们的‘旧人’,今且将其理由陈列于后,由读者自行分辨:

(1)第一节明明说:‘律法管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原文):经文里所谓‘活着’的,是指人,并不是指律法。

(2)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堕落了,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

(3)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所以这里所说‘丈夫的律法’,亦即旧人的律法。

(4)律法并没有死,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

(5)旧人一死,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而归于基督(参4节)。

【罗七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文意批注〕“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别人’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4节);‘淫妇’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配合的(参太十九6~9)。

“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原是为了看守、启蒙我们,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3~24)。如今,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同活(罗六8),就律法而论,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就我们的新人而论,律法已经‘无效、作废’(2,6节‘脱离’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

〔话中之光〕(一)一个人只能归属于一个主;我们基督徒,不能既归属于基督,又归属于别的,若是这样,我们便是淫妇。

(二)‘丈夫’是指我们的依靠,我们所赖以生活为人的;今天,我们所依靠的是基督呢?还是别的事物呢?

(三)若要脱离我们原来的依靠,惟一的办法便是‘死’――钉十字架。难怪主耶稣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太十六24)。

(四)使徒保罗说,‘我曾定了主意,…不知道别的,只知道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二2),这是作主贞洁妇人所该有的存心(参林后十一1~2)。

【罗七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文意批注〕“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基督的身体’指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就是主耶稣在世时的肉身;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同死(罗六6~9),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加二19)。

‘律法’代表神对人的要求;但神只能对活着的人有所要求,故我们只要一死,神就对我们不再有要求了。‘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条规去满足神的要求。

“叫你们归于别人,”意指‘死’并不是目的,‘归于别人’才是目的;我们不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还得要有积极的归于,不然也是虚空的虚空。必须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断绝关系,一面是结合关系;一面是向律法脱离了,一面是与基督结合起来,归于基督。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这句话含有如下的三点意思:

(1)如今,基督既已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罗六4),我们也必与祂同活(罗六8;提后二11)。

(2)现今我们是活的(罗六11);但现在活着的,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我’(加二20),乃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17)。

(3)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荣耀(约十五5,8)。

〔话中之光〕(一)我们必须看见神对我们这个‘人’已经没有盼望。神就是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我们所配的就是钉死,不配作任何的事。

(二)我们必须认识自己败坏到无可指望,对自己完全失望,才能得着拯救,脱离律法。我们若对自己还存有些许的期望,那就表示我们这个人还没有死,还想作些甚么来讨神的喜悦。

(三)死是我们惟一的出路,是我们得着拯救的惟一办法。得胜的秘诀,就是永远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远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四)‘借着基督的身体…死了。’我们的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基督怎样死,我们也怎样死;基督在甚么时候死,我们也在甚么时候死;基督已经死了,我们也已经死了。我们必须看见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功的事实,才能有与主同死的经历(罗六6)。

(五)脱离‘旧夫’的关键,乃在于死;而另归基督的关键,乃在于复活。复活就是活在生命的新样里;我们只能在复活的生命里才能与基督联合。

(六)我们的主既是‘死而复活’的,我们便也应该是‘死而复活’的,才能彼此相配。旧人若不‘死’,新人便不会‘活’;旧丈夫若不去,新丈夫就不来。‘死而复活’总归是信徒走主道路的诀要。

(七)我们的‘新夫’乃是爱我们的基督,祂是我们真实的倚靠,我们也甘心受祂管束。

(八)我们与基督的关系,乃是一个妇人与丈夫的关系;一个有丈夫的妇人,她一切的需要都能从丈夫得着供给。每一个基督徒,都能从基督得着供给,都能享受基督的丰富。

(九)古今中外有一个普遍的惯例,就是一个女子出嫁,立即就能冠上夫姓,分享丈夫的所是和所有。我们一归属基督,就立刻能奉主名求告,并且无论求甚么就得着甚么(约十四14;十五16;十六24),凡是祂的都是我们的。

(十)我们归属基督的目的,是要‘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换句话说,我们若没有结出生命的果子来,便是枉为基督徒,没有达成神救恩的目标。

(十一)我们这在基督里复活的人,要结果子荣耀神。结果子只有一个法子,就是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让祂来生活。

(十二)许多基督徒,他们所以不能结果子,乃是因为没有住在基督里面享受祂的丰富(约十五5)。

(十三)我们能结出生命果子荣耀神,并不在于遵守律法规条;乃在从心里更多归顺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

【罗七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批注〕“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属肉体’意指我们原是从肉体生的,因此就是肉体(约三6原文),完全属乎肉体(创六3原文)。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在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罗七18),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平时,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甚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甚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创六12)。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不但毫无功效(西二23),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参罗十三14下)。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乃是死亡(创二17;罗六21;八6)。

〔话中之光〕(一)两种的归属,分别结出两种不同的果子(4~5节);凭着我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我们是甚么样的人(参太七20)――是属肉体的呢?还是属基督的呢?

(二)甚么样的生命,就结出甚么样的果子;我们若凭自己的生命而活,所结的果子也许可以骗得了别人,或甚至骗得了自己,但不能骗我们的神。

(三)凭肉体所结的果子,在神看,都是‘死亡的果子’,都没有永生的价值。

【罗七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原文直译〕“…要按着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文意批注〕“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按代替说,基督替我们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就把我们从律法之下赎出来,叫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按联合说,基督带着我们和祂同死,叫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脱离律法的捆绑。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脱离了律法的管束。

〔话中之光〕(一)一个信主的人与基督联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约束我们,因为基督的死已救我们脱离了它的威胁和压力,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绑。

(二)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加五1),而去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

(三)我们既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25)。

(四)从律法中释放出来是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就是‘叫我们有服事主’的态度,并且是以‘心灵的新样’──一个为主而活和被圣灵管治的生命形态,来服事主了!

(五)今天,我们服事主,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七16);不在乎外面的仪文,乃在乎里面的灵(罗二28~29)。

(六)信徒必须活在‘灵的新样’里。陈旧的灵不能感动人,所发出的言语、教训、态度、思想皆旧,老套、刻板、迟钝,活泼生命流不出。新鲜的灵才能苏醒人,把人带到神面前。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文意批注〕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

“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20)。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律法不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甚么样的罪(例如贪心)。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所以是如同拜偶像。

〔话中之光〕(一)律法虽能叫人知罪,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

(二)人内心贪婪的欲望是罪恶的根源(参提前六10);贪婪的人迟早会被引诱离开主的,因为财物会夺去他的心、时间,甚至性命。

【罗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批注〕本章第七节开始,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我’字,来代表一个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

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有心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好讨主的欢心。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换句话说,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结果,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

‘诫命’是律法的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故圣经常以它为律法的同义词,彼此交互使用。

“罪是死的,”原来罪是一个活的、有位格的东西(参创四7),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如鱼得水,大肆活动。

〔话中之光〕(一)如果我们一直在主的死里(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住在我里头的罪就永远是死的,因为它对我们这死人无可奈何。

(二)恩典的意思是我们不作,让神来作;律法的意思是我们自己作,而不让神作。我们让神作,罪就没有机会;我们自己作,罪就得着机会了。

【罗七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批注〕本节的意思是说,信徒在还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里面呈冬眠状态,灵命不受罪的搅扰,因此显得新鲜、活泼,但是律法一来到,就把罪唤醒过来,反而把他自己的灵命搞得衰残、死沉(参启三1~2)。

【罗七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批注〕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为甚么呢?下面第十一节给我们答案。

【罗七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原文字义〕“引诱”欺骗。

〔文意批注〕本节说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

(1)神颁赐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借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从而投靠并取用祂的恩典。

(2)罪躲在律法的背后,欺骗(‘引诱’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诱使信徒抛弃恩典的原则。

(3)信徒一旦被诱离开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结果当然是被罪宰割。

〔话中之光〕(一)问题不在于诫命。问题乃在于躲在诫命背后的罪,利用诫命引诱我出头。

(二)撒但深知我们的弱点――我们没有神的诫命时,还肯乖乖地安份守己;但是一有了神的诫命,却总会兴起一股叛逆的心,跃跃欲试地去违犯神的诫命。

【罗七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文意批注〕律法乃是神对祂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话中之光〕(一)神颁赐律法的积极用意,乃在于藉律法将祂自己启示给我们,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并进而享受并经历祂这位圣洁、公义、良善的神。

(二)我们读经,也必须越过字句,摸着其中的属灵意义,圣经才能成为我们的帮助;否则,圣洁、公义、良善的圣经,很有可能变成另一形式的律法,反叫我们得不着其中的益处。

【罗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文意批注〕本节的意思如下:

(1)律法是良善的;杀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

(2)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

(3)罪竟然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杀人,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

(4)罪虽然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更加显得穷凶极恶。

〔话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的确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不过要看我们如何使用。若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结果反而引活罪恶,杀死我们。

(二)自古以来,邪恶总是在良善、正直的假面具下,进行其欺人的勾当;所以我们对任何事物的分辨,不可单看其表面的好坏,乃要看其背后和里面的存心与动机,并其后果如何。

【罗七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文意批注〕“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字句来遵守;同时,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罗八7)。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体造成的’,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已经卖给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

〔话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是‘属乎灵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属灵的角度来对待律法,而不可按其表面的字句来遵守。

(二)‘律法是属乎灵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属灵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为人是属肉体的;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们。

(三)神颁布律法积极方面的用意,乃是要我们越过字句,而摸着其中属灵的原则,这样,我们才能从神所启示的律法中认识基督,享受基督。

(四)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们太坏了,是属乎肉体的,已经卖身给罪了,所以全归无效。同样的,在人世间,无论立法的规章多齐全,唱的高调多响亮,只因人已经从里面败坏了,所以也尽都徒然。(例如无论校规多紧,总难免有坏学生;无论法律多严,总难免有犯法者;无论政治制度多好,总难有永久太平。)

(五)‘卖给罪了’意指作了罪的奴隶了。一个奴隶是没有自由的,他虽有意志上的自由,却没有行动上的自由――立志由得我,行出来就由不得我(18节),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不能不犯罪。

【罗七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原文字义〕“不明白”不称许,不认可;“愿意”心志,决心;“恨恶”憎恶,不喜欢。

〔文意批注〕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

(2)“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

由以上三点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话中之光〕(一)‘明白’代表心思,‘愿意’代表意志,‘恨恶’代表情感;保罗在这里是用尽了全心全魂要讨神的喜悦,虽然失败了,但神却尊重他的努力,最终帮助他得胜(参25节)。我们信徒无论作甚么,都要从心里作(西三23)。

(二)凡在失败和犯罪中生活,而马马虎虎、得过且过的人,神的拯救是永远不能临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属灵的长进,必须先对于你现在的光景觉得不满意。神的拯救虽是为所有的人预备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所能得着的。问题不在于神,乃在于人,因为人没有觉得拯救的需要,也没有付上代价去得着拯救。

(三)另一方面,本节的话也告诉我们,若是靠我们自己,虽然举我们全人之力,也无法胜过罪。

【罗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原文字义〕“应承”参与承认,一同承认。

〔文意批注〕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认律法是良善的。

〔话中之光〕(一)律法没有错,错的是我想靠自己遵行律法。

(二)‘应承律法是善的,’这话足见失败的信徒仍未变心,还是好善,虽然犯了罪,还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欢喜罪中之乐,基督徒犯罪是苦的,这是因为有生命、有灵觉,这就证明自己的洁净的。

【罗七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批注〕“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既是这样’表明本节是接续第十六节的论据,那里说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因此也证明了我的行为并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里面驱役,使我不得不作。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住’字表明罪在我里面并非暂时潜入,乃是喧宾夺主,公然霸占长住(参太十二44~45)。

〔话中之光〕(一)‘住在我里头的罪,’这话表示罪不仅是一个活的东西,能在人里面有所作为,并且好像是一个成位的活物。实在说来,这个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们里面;也几乎可以说,就是魔鬼自己在我们里面。

(二)‘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这话不是推脱责任,乃是抓住了敌人;认清了敌人。只要先认清,先抓住敌人,我们就知道怎样对付它、胜过它。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文意批注〕“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这里的‘我’是指活在肉体里的我,也就是已经卖给罪的我(14节)。这里并不是说在信徒的里面没有良善,乃是说在信徒的肉体里面没有良善。

一个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两个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里面的人里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构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因为’即在说明为何在人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原来要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边(‘立志为善由得我’原文直译),而我竟然束手无策,不能将它付诸实行。这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明证。

〔话中之光〕(一)圣经常将罪和身体连起来说(参25节;西三5),因为身体是罪的居所。照着神的眼光看来,人的身体实在乃是‘罪的身体’(罗六6),因为罪是身体的主使者。

(二)保罗一直立志,但是结果一直失败。由此可见,得胜的路并不在人的愿意,并不在人的立志。愿意不是得胜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胜的方法。愿意和立志,在胜过罪、讨神喜悦的事上,没有多大用处。

(三)根据本节的话可以充分明白,基督教绝非劝人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极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

【罗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文意批注〕这是说明由于在信徒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此就难怪一方面既无力行善,另一方面也无力抵挡恶。

〔话中之光〕(一)这里所说的那一个人,是靠着自己的意志而活着。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为里,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里。在此神就是要给你看见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二)许多的基督徒,他们生活的力量,都是在乎他的意志,都是凭着他的意志来维持着。抓住自己,是人靠着意志生活的一个大的标记。作基督徒吃饭、走路、谈话要小心。一天到晚把自己揪得顶紧,很费力。这是他自己在那里逼着自己作基督徒。

(三)凭意志的力量作基督徒,好像是要叫水往上流。这种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还没有重生得着神的生命;另一种是已经重生有了神的生命,却不懂得去靠这生命而活着。

(四)‘反不作…倒去作,’肉体只是颠倒是非,却永不会作的对。我们不必与肉体讲人情,要像保罗不与属血气的人商量(加一16);商量由得你,行出来却由不得你。对肉体,我们没有商议的必要。

【罗七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批注〕本节可视为下面一段经文的引言,表明在我们信徒的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

【罗七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文意批注〕‘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经文中的‘律’,显然不是指仪文字句的律法,故译为‘律’以示分别,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它一直存在,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但终久仍要屈服。

本节的意思是说,当我们甚么也不想、不动、不作的时候,好像感觉不到‘律’的存在,但当我们想要为善的时候,立刻就牵动了恶的势力,从而发觉有一个律在我们的身体里面存在,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

【罗七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原文直译〕“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文意批注〕我们信徒有‘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两部分(参18节批注);按照信徒里面的人,是喜欢神的律。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经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有的人认为神的律就是指旧约的律法。

(2)也有的人认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节的‘心中的律’,是神创造人的时候,放在我们心思(原文)中的一个良善的律(参罗二14~15),它与人堕落后被魔鬼放在我们肢体中犯罪的律有别,且互相敌对。

按照本段经文的结构来看,‘里面的人’、‘心中’、‘内心’是和‘身体’、‘肉体’、‘肢体’成对比,而‘神的律’、‘心中的律’则是和‘另有个律’、‘犯罪的律’、‘罪的律’成对比;‘另有个律’、‘犯罪的律’和‘罪的律’既是同义词,则‘神的律’和‘心中的律’也应是同义词。

【罗七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文意批注〕本节的意思如下:

(1)每一个人(包括不信的人)的里面都有两个律,一个是在心思中为善的律,一个是在肢体中犯罪的律。

(2)这两个律经常彼此交战,偶而,心中为善的律会得胜,故有所谓‘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说。

(3)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终究强过为善的律,将人掳去作罪的奴仆,所以无论是怎么样的‘好人’,在神眼中仍旧是罪人(罗三10,23)。

【罗七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文意批注〕“我真是苦啊!”这是每一个有心向善的人,经过屡战屡败,在挣扎痛苦的深渊里,从内心深处发出的感叹。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谁能救我’这句话表明了对自己的绝望,承认凭着自己万无可能从这境况中得着拯救。

‘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表明说这话的人已经从经验中找到了症结所在,问题的根源乃在于这身体,故只要得以脱离这身体,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取死的身体’原文是‘死的身体’,意指:

(1)这身体对罪恶无能为力,如同是死的。

(2)这身体所作所为,都是为死效力,只会给人带进死亡。

(3)这身体的结局是死,终要归于腐朽。

〔话中之光〕(一)保罗喊着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罗那样喊,那是何等的好。这在神听来,是最悦耳的声音。这是人所能喊出最属灵,也是最合圣经的声音。

(二)律法原是好的,却因人属乎肉体而无效(14节);而人的肉体,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则之下,而挣扎痛苦(本节)。所以本章说是在肉体中捆绑的痛苦也对,说是在律法下挣扎的痛苦更无不可。

(三)当人运用意志力量的时候,就绝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总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说,我这一个人没有办法,并且也不再想办法。这时,你才起首看见甚么叫作得拯救。

(四)人的尽头,乃是神的起头。当我们把事情放弃的时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们的力量到了尽头,自己再不能作甚么的时候,祂才来作。

【罗七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背景批注〕当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杀人的凶手,是用一种很特别并且很可怕的方法来刑罚的。它的方法是将被杀害之人的尸体,绑在凶手的身体上,头对头,手对手,脚对脚,这样将死人绑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为止。凶手可以随意到那里去,但是他无论到那里去,他都得带着被杀之人的尸体。还有甚么刑罚比这种更可怕的呢?保罗就是用这种刑罚来作例证。他好像被绑在死尸上,无法得着自由。他无论到那里去。都受到这可怕重担的阻碍。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24节)?然后他忽然醒悟过来,他绝望的呼喊,变成赞美的诗歌。他已经找到了问话的答案:‘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文意批注〕“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本节原文并无‘就能脱离了’这五个字。这里的意思是说,‘感谢神’,是祂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原文),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承揽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们自己作甚么,我们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给祂,祂要负起完全的责任。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根据本节的对比结构,证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对的,一个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内心’顺服,另一个是在人的肢体中使人‘肉体’顺服。问题是人内心的意愿、倾向和毅力,总抵不过人外体的情欲、爱好和弱点,所以虽然两律交战、对抗,但结果必然肉体压过内心,拖累全人去顺服罪的律了。

〔话中之光〕(一)从十五节到二十节,保罗重复的用‘愿意’、‘不愿意’这一类的词;这段经文着重的点,乃是愿意不愿意,立志不立志。从二十一节到二十五节,他给我们看见另外一个着重点,就是一个‘律’字。结论是:人的意志终究不能胜过律。

(二)人若要胜过罪的律,必须倚靠比它更高超、更有能力的律(参罗八2)。

(三)‘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哦,我们无论甚么难处,无论甚么痛苦,一投靠主耶稣,就必脱离了。这恩典真奇妙!

(四)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节)。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

(五)神已经定罪属于旧造的一切,将它交给十字架。所以肉体是无益的,如果我们要试着在肉体里作甚么,我们实在就是弃绝基督的十字架。

(六)按照正常的次序,罗马六章与基督的联合,应该紧接带来罗马八章圣灵中的释放。但是神却在其间插入罗马七章在律法下肉体中的痛苦,为的是叫我们先在经历中深深认识律法的徒然,和肉体的败坏,而对此绝望;然后才能真实感到基督的释放,圣灵的自由,是何等荣耀,何等宝贵!是的,人若对基督之外的一切不被神带到绝境,就不会觉得基督的拯就真是惟一的出路。

(七)罗马书六章乃是说到旧人和罪如何解决,罗马书七章乃是说到肉体如何想要作好。实际上,神并不要人作好,神是要基督在我们里面活。祂要我们让基督活,不再自己活,祂要我们让基督作,不要自己作。

叁、灵训要义

【成圣的难处――律法和肉体】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难处――律法

(一)信徒原已脱离了律法――客观的事实:

1.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就如婚姻关系(1~3节)

2.藉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在律法上已死,而归于基督(4~6节)

(二)律法原来的功用与性质: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节)

2.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3.律法是属乎灵的(14节上)

(三)信徒误陷自己于律法――主观的经历:

1.罪趁着机会,藉律法引诱我,并且杀了我(8~11节)

2.不是律法叫我死,乃是罪借着律法叫我死(13节)

二、本质上(或内在)的难处――肉体

(一)肉体已经卖给罪了:

1.我是属乎肉体的,肉体已经卖给罪了(14节下)

2.我所作的,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5~17节)

(二)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

2.我所愿意的善,我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节)

(三)肉体顺服罪的律(20~23节,25节下)

1.我觉得有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0~21节)

2.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22节)

3.但肢体中犯罪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并把我掳去(23节)

4.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25节下)

(四)蒙拯救的路:

1.从失败的经验得知,问题的症结所在,乃是那‘取死的身体’,所以必须脱离它(24节)

2.终于发现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25节上)

3.是那生命之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八1~2)

【律法的概论】

一、律法的无权(1~6)――七章有两个家庭:亚当的、基督的。有两个丈夫:一个是罪,又名老亚当、老我、肉体,住在里头的另一个律、取死的身体。一个是主、生命的主、从死里复活的主。

二、律法的无力(7~25)――这律法只是罪恶的帮凶,而不是新我的保障,它不能拯救我,因此我必脱离它。律法的功用是显明罪、定罪罪,却不能救罪人脱离罪,所以是无力的。

【罗七章三大段】

一、藉与基督联合脱离捆绑(1~6节)

二、因违反了神圣洁的律法,罪带来了死亡(7~13节)

三、信徒向基督主权降服为要得脱罪的捆绑(14~25节)

【我们与罪之间的战斗】

一、恶欲…结成死亡的果子(5节)

二、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

三、叫我死(10节)

四、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1节)

五、叫我死的乃是罪(13节);我已经卖给罪了(14节)

六、律(的)交战,把我掳去(23节)

七、是主耶稣基督救我脱离(24节)

【本章所论的律法】

一、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二、律法的用途是把罪显的极恶(13节)

三、律法被罪利用而起反作用,激起人的欲心(7~8节)

四、律法被罪利用杀了我(11节)

五、律法无力救我,也无法束住人心中犯罪的律(23节)

六、我们在这律法上死了,脱离了;我们现今不在律法下,不属律法,也不行律法,只有靠圣灵(6节)

【三种的服事】

一、按灵的新样服事主(6节)

二、以心思‘服事’(原文)神的律(25节)

三、以肉体‘服事’(原文)罪的律(25节)

【律法所带给人的】

一、律法显明何为罪(7节)

二、律法给罪机会在人里面发动(8节)

三、律法显明定罪和死的事实(9~10节)

四、律法显明罪的欺诈(11节)

五、律法显明神的道路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六、律法显明罪的恶极,并罪最终是叫人死(13节)

【信徒挣扎中所发现的矛盾】

一、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14节)

二、律法是善的,但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4,18节)

三、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19节)

四、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

五、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1节)

六、肢体中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23节)

七、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25节)

【信徒失败的原因】

一、并非因为他没有运用他的意志为善(18节)

二、并非因为他的心思不去寻求明白真道(15节)

三、并非因为他的情感不去恨恶罪(15节)

四、并非因为他的作与不作,乃是由不得自己(15~18节)

五、并非因为他里面的人不喜欢神的律(22节)

六、并非因为他的内心(悟性)不顺服神的律(25节)

七、而是因为他没有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25节) —— 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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