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一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一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一章
二十一1~9
谋杀悬案
二十一1~9 无辜者血的处理步骤及其概念 有关净化 * 仪式的意义和红母牛的使用,可参看:民数记十九章的注释。这些注释同时亦讨论「无辜血」被流时,除罪的重要性。按照 * 赫人的法律,尸体若在田野被人发现,死者的继承人可以从最接近发现尸体之处的城镇得到一些财产──除非城镇在九哩之外。但这法律所注重的是继承人的权利,而非流无辜血的问题。
二十一10~14
被俘女子的权利
二十一10~14 被俘女子的权利 如何处理战俘是战争无法避免的一部分。部分女性俘虏自然会成为奴隶(王下五2~3),但也有不少会被士兵取来为妻。申命记律法所处理的,是这些女子如何被收纳为以色列社会的一份子。这个转变手续包括剃头、更衣,和一段服丧期。作为女子旧生命死去,新生命开始的标记(参看:创四十一41~45,约瑟的转变)。*马里文献亦为被掳女子提供衣服和工作。俘虏结婚后所得的权益,与一般以色列女子的相仿,强调离婚不会降低其地位。规定俘虏婚后,要与阶级相等的亚述妇女穿着同样服饰的 * 中亚述法律,所关注的也是相同的问题。
二十一15~21
儿子的对待
二十一15~17 长子的权利 长嗣继承法是继承权的根据。这法律规定父亲遗产分配时,头生儿子可得双份。单单列出几处地方的文献──中亚述、*拉撒、* 马里、* 努斯──就可证明这是古代近东的常例。这种法律的用意,是保证财产的世袭有条不紊。* 汉摩拉比的法律给予父亲权利,选择优待任何一个儿子。按照努斯文献,父亲可以选择修改长子的权利。古代近东最接近本段的法律,是汉摩拉比的法律指定奴隶成为妻子后所生的子女,若在父亲在世之时得到承认,就可以和正式妻子所生的子女,承受同等分量的遗产。
二十一18~21 逆子的处死 家庭的团结受到破坏,儿子拒绝照父母所当得的顺从和供养他们时,整个社会就因他受到危害。本段的用语证明此事和弃绝盟 * 约有关。「贪食好酒」一语表示此子已无可救药。正当法律程序包括父母作为犯罪的见证,然后规定社团性执行死刑(见:申十三10注释)。这罪行对盟约所构成的危害,与崇拜别神相等。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亦同样保障父母的权益,但刑罚只限于剥夺继承权和伤残肢体。请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17的注释。本段律法限制父母的权柄,此事必须交由长老处理,父母没有独断独行的自由。
二十一22~23
罪犯处死后的处理
二十一22~23 曝尸 由于申命记的律法通常不太关注礼仪上之 * 洁净和污染成分等问题(见:利十三~十七,以及利二十10~16,二十二3~9的注释),「玷污了地」可能是指暴露之腐尸所造成的景观和恶臭问题。死尸被视为有污秽能力的事物(利二十二8;民五2),因此对活人构成威胁。圣经提及曝尸的记载,只有寥寥几处(书八29,十26~27;撒下四12,二十一8~13)。本段所讨论的不太可能是指以绞刑处死,而是将死尸插在树上或柱上示众。西拿基立王(主前704~681年)位于 * 尼尼微之宫殿的 * 亚述浮雕,描绘士兵立起桩子,把拉吉城居民的尸体插于其上。这种可耻的示众方式如此可怕,可能是以色列律法规定尸体必须在日落之前取下埋葬,不留给鸷鸟或其他野兽吃食的原因(创四十19;撒下二十一10)。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