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一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申命记第廿一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申命记第廿一章
防止罪恶泛滥(二十一1~9)
整段经文是讲述如何处理一件发生在荒野上的命案,从近东考古学的发现中,如巴比伦的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paras. 23, 24)及乌加列文献(UgariticTexts),均有类似的律法要求及行事方式,对于这些「无头公案」,他们有一套处理方法。经文没有交待案件是否继续追查,但其中的方法,使我们对于此种罪恶的社会意义,可作一些思想与分析:
.社会要承担在其中发生的罪恶责任。既然无人知道作案的是谁,责任就归于最近的城也颇合理。经文指出这样行,可以除去因流无辜者之血所带来的罪恶(9)。对于一些无法解释或难于确定责任的事,通常我们会把责任推卸给社会;但实际上,社会的确要承担这种过错并当付上一定的代价。发生在你我周遭的罪恶并非与我们无关,因为我们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的现况受你我一分的影响,你愿意承担其中的责任吗?实际上,教会中发生任何罪恶时,若我们只将责任推却在他人身上,显然我们也过分漠视自己应有的责任了。
.为罪恶付出代价。一只母牛的价值可能算不得甚么,但却需要公开的宣认来作为对罪的反应与拒绝,因为罪可以带来整个社会的受罚。我们不是要宣扬罪恶,反是要竭力阻止罪恶的发生。个人的罪恶使团体受影响的概念是今日教会所当重视的,罪恶的传递与渗透力极大,也使人防不胜防,一种公开的指责行动是今日所急需的。只有这样,罪恶的势力才不致潜存而破坏美好的群体,让我们更小心罪恶的破坏能力。
思想 你曾察觉在群体中有任何罪恶吗?你有指责它,并且以共同承担的态度去面对它吗?
人权、伦理的提升(二十一10~23)
战俘的待遇常成为一种人权争持的焦点,二次大战期间战胜国对待战俘尤为恶毒苛刻,甚至有以战俘为科学或医学的实验品。例如德军曾杀害了六佰万犹太人,成为一时的声讨对象。古代战争造成的战俘,所受待遇也完全没有人权存在可言,而神却为这些毫无保护的妇女提供保护的条款(10~14),可能对今日的人而言仍有不足,但显然在当时的背景下,则已是一种突破与提升了。
在伦常的关系下,神特别为长子应有的权利作保(15~\cs1617),不容因个人的喜恶而废长立幼;其焦点不在法律的订立,而在警告人小心自己的私意。因为神也常立幼子于长子之上,如闪、雅各与以法莲均非长子。让我们思想神对事情的判断是针对人的内心态度,过于人的外表行为。此律例的出现,可能反映当时人均按个人的喜好而行,不理会可能会招致的恶果。
第三点提及的,是对待逆子的方法(18~21)。经文没有定义何谓顽梗叛逆,但强调他是「积犯」,屡教而不改。这里,父母的教导权威被肯定,他们的信仰纯正也被认可。而他们的「杀子行动」,我们可以在父母爱子的背景下解释,如非无可药救,父母怎会如此对待他们己出之子呢?经文强调的是这恶非个人的恶,乃是对整个社会构成一种罪恶(21)。我们能否因此而更体会父母的心情?引伸至属灵方面,我们在对待那些冥顽不灵的所谓信徒,能否责之以严,盼望他们可以回转呢?神并非单有忍耐的爱,祂也是公义的神;惟盼教会也秉承神的这种性情。
思想 地上的标准是按人情与环境而定的,神却本于祂的主权而订立标准,你愿意以何者作为活的准则呢?──《新旧约辅读》
4 附例:察究见杀者条例 廿一1~9
廿一1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是谁杀的 这是一件大事。不但是人命攸关,整个附近的社群都会感到祸事临头了。因此,整个社群都要设法找寻出谁是杀人凶手,然后将凶手治死,藉以平反流无辜人之血的罪。若是找不到凶手,在申典现有的记述法,是认为地被玷污了(民卅五33),正如被休之妇人若由前夫再收为妻,使地被玷污一样(廿四4;耶三1~2)。但按古代迦南人的风俗,则认是邪魔的侵犯,必须设法平息邪魔的厉恨,藉免更大的祸事,如瘟疫、灾难等的祸害临到大众。所以下面所见的礼仪,迥然不同于一般的献祭,因为是将迦南的古礼拌上申典的新仪的缘故。
廿一2~4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这里的长老和审判官,原文都是复数。就是说,弃尸现场四周围城邑的长老和审判官,都要到现场来。长老不但指四周围城邑的长老,而要用复数,也在每城中有复数的长老。因为在王国时代并以前,长老是组成一城的「市议会」的。他们是在城门口商量市政,并为人作审判的(参看得四1~11;王上廿一8;摩五15等)。至于审判官,按撒玛利亚抄本却可译作「文士」或「书记」(耶路撒冷英文圣经翻作Scribes)。他可能是「市议会」的「秘书」,或是约沙法王之后的在各城设立的审判官(见代下十九4~5)。可能北方的申典原无「和审判官」字样,但南国的编修为维持国家系统,却作了这几个字的加笔。我们之所以作这样的推断,是因为后面在整个过程中,都用不上「审判官」的在场。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因为找不到凶手是谁,就要看那一个城当负责这流无辜之人的血的罪咎,藉免地被玷污而招致更大的祸患。最近弃尸之地的城,就当为此作「赎罪」的礼仪。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所使用的母牛犊,明显就不是以色列人一般的献祭。因为献祭的祭牲,应当是公牛或公绵羊或公山羊(参看利十六3、5等)。使用未曾耕地和未曾负轭的母牛犊,虽和民十九2~10的洁净大痲疯的礼仪相类,但并不一样。而且这里乃认为是有魔神的入侵,正如非利士人之恐惧约柜而送约柜回以色列的礼仪类同(参看撒上六7~8)。但在实质上,这礼仪又和利十六20~22赎罪日的将羊送到旷野去(按习惯,这羊在送出橄榄山向耶利哥方向走去后,就在悬崖上将牠推下山谷中坠死)相仿。为这原因,我们认为这是迦南古礼拌上申典的新仪,原先用为平息魔厉的,现在就藉这母牛犊来代替杀人凶手,把牠的颈项打折来代替这凶手所受的刑罚,藉为社群免受祸患的「赎罪」礼。之所以要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乃因流水可带走打折颈项之母牛犊的血,以象征罪咎的远去和消失,而未曾耕种的山谷,就是「新」地,正如未曾耕种的地和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是「新」牛,很容易招聚魇神的到场(请参看二十5~7的注释)。
廿一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 使用这联合名词时,明显就不是指某城的祭司或利未人,而是中央圣所的祭司;这样的使用法,也正如我们在绪论中讨论此联合名词时所说的,是在南国编修申典时,或更后的时代的用词。为这原因,第5节明显不属北国的原申典。还有,将这一节抽掉,第6节接上第4节,文辞就更通顺。有了这第5节,反而是半路里杀出个程咬金──明显的为后人的加笔。加笔者或为祭典的编修,或是五经的编辑者。鉴于这全段的礼仪,并与人命攸关的大事之决断,没有祭司利未人的参与,诚为不合,所以插上了这节经文。下面所说的,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的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的语句,就说明了插句人之所以要在这关键的大事上,加插这节话的原因。
廿一6~8
那城的众长老……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这种洗手,是表明无辜(参看诗廿六6,七十三13;太廿七14),就是与被杀之人的罪,全无关联,乃是手洁心清的。之所以要在那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是表明这母牛犊已代替杀人者当死的那人而死了的缘故。这在古代迦南的习俗,是作为献祭的一种方式,但在现有的申典和旧约的一般惯例,却只算是一种洁净的宣告礼仪。
祷告说…… 原文的用字,却不是祷告。直译应作「回答」,而实质的含义却是「宣告」,就是在洗手的时候,当众宣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未曾看见这事。之所以会翻成祷告,大概是因下面第8节上的话而来的。
耶和华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 这里的赦免,原文的用词是「遮盖」,就是因赎罪祭而将罪恶隐没,像施恩座上面的盖,因牛羊之血所洒,而使上帝不以内里所放的两块石版上的律法,来察看人的罪恶一样。为这原因,这礼仪所用的虽然不是献祭所用的公牛,宰杀法也不相同,地方又不是在祭坛上,而在百姓的心目中,却仍然是个赎罪祭。不过,接受这祭者不是上主,而受惠者却是弃尸现场最近之城邑的社群:使他们的罪过得以遮盖了。
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因这礼仪,这宣告,这祷告,流无辜之人的血的罪,得以遮盖,被玷污的地因打折颈项之母牛犊的血流在流水的谷中,而得洁净了。弃尸最近之城的居民的良心也平安了,不再惧怕有灾祸要临头了。
廿一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 这是申命记派的常用语词,含意是若你按上主的律例行,就是行了上主眼中看为正的事。在这段经文来说,乃指各城的长老要来到弃尸现场,量度出何城最近现场,何城的长老就要照这段经文所述的规例行。既照行了,则是上主看为行得对了。这样,也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了。
廿一1~9
这段经文被列在战争条例的中间,是因要与向他们挑战的恶魔争斗,藉以平息百姓恐惧的良心。原因是若有人被杀而弃尸荒野,若找不到凶手则最近弃尸现场的城邑的长老,就须取一只未曾耕地和未曾负轭的小母牛来,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那里打折这小母牛的颈项,众长老要在其上洗手表明无辜,并要宣告与杀死这人的事无涉,且向上主祷告求遮盖这污染地土的罪过。凡按这条例遵行的,该城的人的罪过就都得赦免了。
5 纳俘虏为妻之例 廿一10~14
廿一10~11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 这是战争条例的一般形式(参看二十1的注释),因此应是出于申典的原作。这里的仇敌,当然就不会指在巴勒斯坦的各族人的(参看二十16~18);乃是远方的敌人(二十10~15)。至于要杀戮妇女的族人中,亦有例外的规定,就是未婚的女孩,可以存活(民卅一18)。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这原装的申典,并不排除娶外邦女子为妻,正如士师时代的路得记所记述的一样(参看得一4)。但是,有些学者却认为南国的申典编修人,却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他们提出的经文证据是七3~4。不过,这七3~4的经文,所指的是前面七1所指的迦南七族的人。这七族人,按战争条例是要将他们完全消灭(二十16~18),只是在实际上,以色列人没有做到,所以才有七3~4的规定。真正禁制与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弃绝外邦女子所生的儿女,是要到被掳回国,在五经编成之后的犹太教形成了的时代,就是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时代(参看拉九1~十44;尼十30,十三23~27)。
廿一12~13
就可以领他到你家里去 但这不是就此成婚了,乃还有一些礼仪须完成后,方能成婚。
他就要剃头发,修指甲 这是礼仪的第一部分,就是将皮肉外物去掉。原文的剃,并不是剪短,乃是刮光头发的意思。原文的\cs9修,则可有三种解释:(一)将指甲剪至肉根:(二)将指甲拔掉;(三)修剪指甲。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 这是礼仪的第二部分,就是去掉身体外相关的东西──旧衣服和原有的父母。之所以要为父母哀哭,是因为他们在城破时都被杀戮了。哭一个整月,是一种极为尊重父母的举动。因为为少女死者,只哀哭四天(士十一40);为普通人,则哀哭七天(创五十10;撒上卅一13);为特有成就和值得记念的人物,才哀哭三十天(以色列人为亚伦,民二十29;为摩西,申卅四8)。至于埃及人为雅各哀哭七十天,那是以君王之礼待他了(创五十3)。
然后可以与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这是正式的成婚,以夫妻相待。因为女方已去掉本身旧有的身内身外之物,她也就不算为外邦女人了。这是那整套礼仪的含义。为这原因,凡讲论以色列人在血统上纯全的,都不真正了解以色列的历史。以色列人之所以成为以色列人,是在宗教上的敬拜独一真神,遵守共有的律法,并在圣殿被毁(主后七十年)前,有个中央圣所和成年男子一年三次的朝圣,但在圣殿被毁后,以圣殿为中心的宗教,就逐渐改为以圣经与会堂为中心了。
廿一14
后来你若不喜悦他 这是休妻的婉转语。
就要由他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他,也不可当婢女待他,因为你玷污了他 由她随意出去的含意,是在她找到有适当的人,自己跟从他人时才出去。否则可住在这个家中。此外,严格的规定不能卖她或当她做婢女。在约书(出廿一8),规定婢女被选为妻时,主人后来不喜欢她可让她赎身。但这战俘女子的父母亲人已完全被杀戮了,就没有人可替她赎身,所以必定只能由她「随意」的出去,或留在家中,免得沦为妓女或乞丐。这也是申典的律例之人道精神的充分表现。
廿一10~14
在战争条例中,规定以色列人可选取美貌的女俘虏作妻子。但在成婚前,须经历一套礼仪方能同房。这礼仪乃是让女俘虏去掉肉体的外物,即剃去头发和修剪指甲;也要去掉身外之物,就是换去被掳时的衣服,并为其父母哀哭一个整月。既娶这女俘虏为妻后,日后若不喜欢她,就不能卖她或当婢女待她。但要让她随意出去,或仍留家中。
七 杂例 廿一15~廿二30
我们之所以把这一大段经文(廿一15~廿二30),标题为「杂例」,是因为以下八项条例极为琐碎──除了头两项可列为与家庭有关外,其余六项都无法拉上关联,也与头两项难以并列于同一的标题之下。但是,这些条例都是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而不属于宗教上的礼仪律例。
1 长子名分的条例 廿一15~17
廿一15
人若有二妻 一夫一妻制是新约以后才逐渐形成的观念(参看可十2~12)。但这观念却隐含在上帝的创造的记述中(参看创二18、21~25)。可是,旧约时代的男人,多数都有妻子超过一人的。
一为所爱,一为所恶 凡是有一妻以上的家庭,都有这样的不愉快的事情(参看创廿九30;撒上一4~5等)。中国人的所谓享齐人之福,其实那福字多数都要写成「祸」字。正如有人说:你若想为自己找麻烦,就去多娶一个妻子。所恶,即不受宠者。
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这是常有的现象:雅各爱拉结、长子却是利亚生的(创廿九31~32);以利加拿爱哈拿,毘尼拿则生有儿女而哈拿却不生育(撒上一2)。人会不公平待人,上帝却是公平的。
廿一16
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这是申典比两河流域的法典进步的地方。两河流域的法典,长子并不一定以出生的先后为序,乃可按父亲的喜好而定。为这原因,利百加因为爱雅各,总想雅各得到\cs9长子的名分;而以撒爱以扫,却定意要把这名分给他(创廿五28,廿七1~37)。
廿一17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 长子得双倍的\cs9产业,是中国人和中东一带的人的传统。这传统,在给徒弟中的首徒中,也是如此(参看王下二9)。以色列的古代,因为效法两河流域的成例,可由父亲指定谁为长子,所以以撒在偏爱中错祝福了小儿子,却不能收回(创廿七章),而雅各亦给爱妻拉结的儿子约瑟,得了双倍的产业(创四十八22)。但在这里,申典却指明以申命记三~七出生的先后为序,不能逾越。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就是这规定的理由。
廿一15~17
长子权容易惹起家庭纷争,像雅各以红豆汤换取以扫的长子名分,以及欺骗父亲以撒的祝福一样。为这原因,申典一反两河流域可由父亲决定长子权谁属的成例,而以出生的先后为序。即使长子是由不受宠爱的妻子所生,在分配产业的时侯,他仍应享受双份的权利。
2 处置逆子的条例 廿一18~21
廿一18~19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 这是违反上帝的诫命的(出二十12;申五16)。顽梗悖逆,是指一些异常的行动,如出廿一15所说的打父母等事。不听从的含义,是不顺服。除非父母的话是违背上帝的道(参看徒五29),否则的话,任何违背父母的话,均构成忤逆罪。子女对父母的话或行为有不同意时,可婉言劝谏,但不能恶言或丑面相向。
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他们是指父母。一般是父严母慈,以宽严并济的教养儿女。现在因儿子的不孝,双亲均合力作惩治的行动了。(二)虽惩治他,他仍……是表明屡诫不改,甚至不单是口头的训诫,而曾用杖责打(参看箴十三14,廿二15,廿九15等),仍旧不改前非的。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这里要注意三事:(一)父母一起的抓他去城门口见长老,表明是两者都认此儿子是无可救药的,而不是单亲的偏见。还有是审案中,必须要两个或以上的人作见证的(参看十七6,十九15)。(二)带到本地的城门的原因,乃为城门口是古代审判的场所,也是「市议会」的所在地(参看得四1、11;摩五10、15等)(三)到本城的长老那里,而不是到审判官那里,表明是带到巿议会作公众查讯,也表明这规矩是有古远的历史背景,而不是在主前九世纪约沙法王在各城设立审判官之后才有的(参看代下十九4~5)。
廿一20~21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是贪食好酒的人 这里的我们,表明是父母同作见证,而不是单亲的偏见所作的控诉。至于特别提到是贪食好酒的人,一方面只是举个例,另方面也表明了解箴廿三19~22的教训。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 这是在长老细细查问并判定这儿子有了顽梗悖逆父母的罪行之后,交由城中众人处决此忤逆子的办法。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只有这样严刑峻法,才可除掉民中顽梗忤逆的不孝子。因为这样的儿子,不单是忤逆父母,也是违背了上帝所吩咐要孝敬父母的诫命。以死治之以后,别的人听到就会害怕,不敢效法这忤逆之子所行的。
廿一18~21
儿子若忤逆父母,双亲虽然训诫责打,均不收效的话,父母就要把这儿子抓到城门的市议会那里,受长老的审讯。长老听了双亲的见证,审查属实,就要交众人将这忤逆的儿子用石头打死。用这严刑峻法的目的,一方面是除去这种不孝敬父母的恶行,另方面也是叫听见的人害怕,而不敢效法这悖逆之子所行的恶事。
3 处理死刑尸首的条例 廿一22~23
廿一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治死犯该死之罪的人,不论是审判官或执行死刑者,都没有犯杀人罪,乃是犯人自己犯了杀\cs9人罪──他的罪行置他于死地。将治死后的罪犯挂在木头上或树上,是表明示众,即该犯人的罪行,是神人共咒的。否则的话,死囚的尸首是即行埋葬的(参看书八29,十26~27;撒下四12等)。挂的含义,是用枪尖或一些尖物将尸首钉牢在木上或树上,正如耶稣时代钉十字架般的。
廿一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这是指在处决的当日,于挂起示众后,日落前就须埋葬掉。不单为当地处于热带地区,尸首容易腐臭,也是为宗教的原因,正如下句所说的:
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 玷污大地可有三个原因:(一)其一是杀了无辜之人而未将杀人者治死(民卅五33;参看创四10~11)。(二)另一是使地面腐臭。(三)其次是地面上不该存留有被咒诅者(这有深一层的含义,即违背上帝诫命者都不当活在地面上的意思),被挂于木头上的既是受咒诅的(参看加三13),就只能短暂的留在地面上,免得地面的土产收成受了连累。
廿一22~23
处理死刑后的尸首,通常是即行埋葬。但特别罪大恶极的当受咒诅者,行刑后是会将尸首挂于木头上,摆于当眼的地方示众的。就是这些示众的尸首,也须当日埋葬掉,免得玷污大地,而影响地面的收成。保罗在新约中,却引用这里的经文,证明耶稣是被众人所弃所咒者,因他也是被挂在木头上,即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因他这样被挂受咒诅,就能赎出一切因违犯律法而当受咒诅的人(加三13)。──《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