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二十一1-9不能解决的谋杀案
我们已经看过惩罚杀人者的条例(十九4-13)。在谋杀案件中,问题不单在于把有罪的人处罚,也在于整片土地和其上的民要作宗教性的洁净(十九13),以致圣约可以延续。杀人者若不能寻查出来(而此处的条例似乎假设这是一宗谋杀事件),这地便不能按正常程序得到洁净,即把杀人者处死(并参创九6)。因此,这律法提供另一个洁净的方法。
洁净的程序由最接近的事发现场之城中的长者负责(2节)。他们在礼仪中要宰杀一头母牛犊。无论母牛犊或用来进行这仪式的地方,都要未曾用来耕种(3-4节)。因此,这仪式好像一次献祭,而其中受害的母牛犊和进行仪式的地方,都好像是特别为这目的而设的──但这仪式并非真的是一次献祭(因为牲畜的血并没有放出弃掉)。这也像是为被杀者所流的血赎罪的一次献祭(利十七11)。
最接近现场之城的长老代表全以色列进行这赎罪的行动(8节)。然而,他们本身并没有犯罪,正如洗手的仪式所表示的(7节)。
二十一10-14娶被掳的妇女为妻
这律法随着对待外地战败国的律法而定立(二十10-14,尤其是14节)。一个人经过某些仪式之后,就可以娶被掳的妇女为妻。剃头发、剪指甲和换过衣服,是「父母」哀哭的象征。这做法是指她为离开家人和本地而哀哭。因此,这些仪式代表她离开了父家,过渡至作为一个以色列人。
仪式一旦完成,他们便可以完婚。若丈夫为了任何理由,后来决定把她休弃,就必须视她为妻子去待她,不可待她如奴婢,这样,她便成了一个自由人。译作「玷污」(14节)的原文可能只是完婚的一种表达法,藉这行为,她得着了自由。
二十一15-17长子的权利
这律法叫我们想起雅各布和两个妻子利亚与拉结的故事;拉结是较年轻和得宠的妻子,而利亚则是首先怀孕的(创二十九21-35)。这个关乎长子权利的律例并不是新的,也不限于以色列人,这律例却是保障长子的权利,为免父亲按他的爱恶来对待他的孩子(参创四十九3-4)。
二十一18-21悖逆的儿子
悖逆父母的人要受到严厉的惩治,因为这行为违背了圣约的基本诫命(五16),而家庭是以色列人持守圣约的一个主要单位(六7、21-25;比较可七10)。大概所谈及的是一种严重的悖逆;第20节指出那种放任的生活方式,可能只是他父母要纠正他的悖逆神之态度的一种表现(18节)。这种表面上不自然的律法,目的是要强调父母有责任维持圣约。原则上,若因儿子妄顾圣约的标准,而危害整个社群的安定,父母便有责任向儿子采取法律行动。在新约也一样,对神的爱和天国的热望,必须过于对家人的忠诚(太十37;参可七9-13)。
二十一22至二十二12各种不同的律例
第22-23节「挂在木头上」可能指钉在木架上,那是在处死后把尸首示众(参撒上三十一10)。这大概是古时的一种习惯,目的是在人死后,继续使他蒙受羞辱。这样,可表示一个破坏圣约的人,是受神咒诅的。不埋葬假设是防止死人在死后,灵魂会得到休息。律法在此处这种限制,也许是由于杀人者的咒诅或多或少会玷污整个民族(23节下)。加拉太书三章13节说,基督为众人的罪受律法的咒诅,其基础就是这律法。因此,祂被处死之方法的可怖,不单在于其痛楚,也由于当中的羞辱。
二十二1-4律法不单说「你不要」,也说「你要」。这是因为律法是要确使全体都得到好处。以色列人若真的是弟兄姊妹,他们就有责任为彼此的好处设想。这些义务是要保障以色列同胞的生计。申命记至此最能表达律法中爱邻舍的观念,无论这要付出任何代价(参利十九17-18)。
第5节不单指衣着方面,也关乎某些歪曲的性行为,其表现就是穿着异性的服装。这律法所针对的可能是同性恋(参利十八22,二十13)。也可能是一些非以色列宗教仪式中颠倒性别行为,因此这做法受到责备。
第6-7节关注的颇像战时保护结果子的树免受破坏一样(二十19),那就是保持应许地之肥沃多产。母鸟要放生,因为她可以继续生产。此处可能也是对大自然的尊重和爱护,以及保护食物的来源。
第8节筑栏杆的律例目的是保障生命安全。像1至4节的指引一样,此律例显示律法不止防止人以暴力和贪婪的行为伤害别人;律法也要求人尽其所能去确保别人的安好。
第9-11节这些禁令背后的原因,在我们看来已不再清晰。那可能是对不同种类之创造物的尊重(例如创一11:「各从其类」),也可能由于这样的混杂在埃及中是著名的。在第二种情况中,此律法能标示出圣民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因此是他们全心归向神的外在表征。若这些外在表征被滥用(太二十三5),他们就要常常彼此勉励,去过圣洁的生活。
第12节繸子的用意是使佩带者常常想起神的律法(民十五37-41;并参申六8-9,此中有类似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