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一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一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21:1-23 各种社会律例:本章论述了五种律法,亦即,关于代赎谋杀之尸的无罪之血的律法(1-9节);关于娶被掳女子为妻的律法(10-14节);关于所恶之妻的儿子为长子时,保护其长子权的律法(15-17节);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律法(18-21节);关于因处以死刑被挂在木头上之尸的律法(22,23节)等。然而贯穿这些律法的根本法的精神是神的慈爱与公义。亦即,从罪的污染中保护选民,使其保持洁净的神之慈爱,与为了维持选民的圣洁断然除去一切罪的神之公义,弥漫于每项律法。
21:1-9 代赎被杀之尸的律例:在上文,摩西曾教导了严格处罚杀人犯的规定(19:11-13)。本文则是为了解决虽发现了被杀的尸体,但无从知晓杀人犯为何人的问题而制定的律法。此时,必须代赎流无辜之血的杀人犯的罪责,其代赎过程如下:①首先,应该选定负责代赎的人,由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之长老来担当(2,3节);②其次,应该选择代赎的牺牲祭物,就是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3节);③最后,就是代赎的方法。要将母牛犊牵到险峻的山谷,在那里代杀人犯打断母牛犊的颈项而使其流血。之后,长老代表百姓,在已死母牛犊上面洗手,宣告他们的城与这杀人案全然无关,恳求神的赦免(4-8节)。至此,无从查知罪人之杀人案的赎罪仪式就便告终。这教训我们第一,只有血债血还,才能满足神之公义(创9:6),第二,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9:22)。同时,这代赎的律法预表了将作为无瑕疵无罪之人,代赎人类之罪的耶稣基督的事工。
21:2 直量到四围的城邑:这并不意味着杀人犯就在与死尸最近的城邑。只是,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由被杀的尸体引起的不洁净必会最多,并且参与流血之罪的可能性也最浓厚,因此,有义务负上那杀人犯的罪责并除去。
21:3 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只有这样的母牛犊才能作代赎杀人犯之罪责的牺牲祭物,这意味着只有毫无瑕疵的代赎祭物才能洁净因杀人犯流血之罪所玷污的地或所玷污的百姓。这也预表着将来要为罪人作代赎祭物的耶稣基督(彼前2:22-25)。
21:4 流水:之所以将母牛犊牵到这种场所而杀的理由是,为要从以色列民族永远洗去被母牛犊之血所代赎之杀人犯的罪孽。未曾耕种的山谷:指靠人的能力无法耕种的险峻山谷。之所以在那里代杀人犯而打折母牛犊的颈项使其流血是为了,不使渗入地层的代赎之血因耕种那地而重新流露外面。打折母牛犊的颈项“流血”是赎罪必不可缺的要素(来9:22)。对流血玷污神所居住的圣洁之地迦南的罪,只有流那杀人者的血才能恢复圣洁。因此,流血牺牲的母牛犊代替了不为所知的杀人犯。这种仪式也包含着若捉住杀人犯,也必照样流其血的意义。
21:6 长老:长老的职分在以色列社会与历史中,与君王、先知、祭司等一起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词源及作用如下:①词源性含意: 旧约中的“长老”具有“胡须”或“白发”之意。在新约圣经中,“长老”意指“年老的”或“年长者”。综合词源性含意,长老就是一个社会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指在某一亲族、支派、地区社会的生活中有很大影响力的人。亦即,“长老“这一词不仅有年长者之意,还包括元老、智者、有识之士等含意;②长老的作用:以色列长老在百姓中起着多样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任务就是治理百姓,若百姓之间有吵闹之事或纷争。就以审判官的身份施行公义。除此之外,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建立地域社会纲纪的诸般业务及重要的政治、宗教、司法性事务,有时甚至担当军事领袖的作用(书8:10;撒上4:3)。并且,长老在商业往来中起证人的作用(得4:4),还参与了选择国君的过程(撒上8:4,5;撒下3:17;5:3)。长老的这些作用在以色列被巴比伦所灭,所有百姓都沦为俘虏之时也得到持续(耶29:1;结8:1)。综上所述,以色列的长老是以色列社会的中心人物 。
21:10-14 娶被掳女子为妻的法律:这是以色列百姓娶被掳女子为妻之时必须遵行的律例。
21:11 要娶他为妻:但是,绝对禁止娶迦南女子(7:3)。迦南人因拜偶像的不可挽回之罪,是当彻底灭绝的对象(20:16)。
21:12-13 被掳女子的洁净仪式包含着彻底清理自己过去的生活习惯,进入以色列共同体开始新生活的含意。
21:15-17 保护长子法:此律法的背景为一夫多妻制,是保障“长子权”的规定。圣经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创2:24;太19:5),当时只是因为时代的邪恶与启示未完全显明而暂时存在的制度。因为,赐给以色列百姓的律法决不是脱离时代与地域的一纸空谈,而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可实际活用的实践伦理。
21:16 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是“使儿子继承遗产之时”。此时,家长藉着遗言处理了财产,不能随从私己的感情与偏见,要根据当时的律法与习俗,公正地分配遗产。亦即,无视个人的好恶,当将特权赋予给按着自己的血脉第一个出生的儿子,即长子。若没有儿子,就当从女儿开始,以已故之人的兄弟、叔父等顺序分配遗产(民27:8-11)。
21:18-21 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定例:在以色列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受十诫保障的人伦第一法则,是基于神的权威(出20:12)。因此,污辱或轻看父母权威的人,被视为是破坏神的神圣创造位阶秩序的人,并且被视为轻蔑神之权威的人,根据神的法律,藉着公开的刑罚,从共同体社会中被除去(出21:15,17;利20:9)。藉此,使以色列社会作为有秩序的美好洁净共同体,在神面前保持其纯洁。
21:22 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将已被治死的罪人之尸再次挂在木头上意味着给尸体加上污辱与羞耻的刑罚(创40:19;民25:4)。这是严重警告极恶罪孽的刑罚,是人所遭受最可怕的耻辱。
21:23 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尸体本身是不洁净的(利22:4;民6:11;9:6),因此在圣洁、洁净之地迦南不能任其继续挂在木头上。尤其是,因可憎之罪而治死的尸体,应该在被治死的当天埋葬在地,从以色列社会除去那不洁净。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被挂在天地之间的尸体,意味着为天地所离弃,不仅在人的咒诅之下,更是在神的咒诅之下。使徒保罗在他的书信中,比较了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罪犯与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耶稣基督,感人肺腑地说明了耶稣基督如何代我们受了我们所当受的咒诅和刑罚,结果,我们是如何从律法的咒诅下被赎出来的(加3:13)。在这种意义上,本节是藉着最耻辱的事件来启示最奥妙满有恩典的基督十字架之奥秘的弥赛亚性句子。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