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民数记第三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民数记第三十章
三十1~16
有关许愿的规条
三十2~15 愿的重要性和角色 许愿突出执行某种事务(献祭,见:利二十七;大卫将约柜运往耶路撒冷,见:诗一三二2~5)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谋求达到某种目的时,作为与神明讨价还价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战胜利之愿,士十一30~31)。如此,誓和愿的分别,在于后者大体上是有条件的,不是纯粹的诺言。愿也可以用来表示奉献时期的开始,如 * 拿细耳人的愿(民六);或在战时以献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将所有战利品奉献给神(民二十一1~3;书六18~19)。这是召唤神明与崇拜者建立契约的宗教性行动,故此绝对不得违约,免得触怒神明(见:出二十7不得「妄用」神名的命令)。更详细资料,可参看:利未记二十七2~13的注释。
三十3~15 女子与许愿 按照本段的规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亲或丈夫的许可,不得许愿奉献己身。作为一家之主,父亲或丈夫有权使之作废。然而他若起先赞同许愿,继而试图妨碍女子执行,就要承受许愿不还的惩罚(14~15节)。第一个案例(3~5节)中,女子受父亲的监护,因此不拥有财产,也不得未经许可,妨碍父亲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妇人亦同样对丈夫的家庭有义务,不可不与丈夫商酌,便作出对家庭运作或经济独立有影响的决定(6~8节、10~13节)。哈拿是圣经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许愿,将儿子终身奉献在示罗会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
三十3~15 女子顺服的角色 虽然女子(特别是王室的女子)往往对丈夫有极大的影响力,然而以色列社会中能够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妇人。与父母同住的少女或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亲或丈夫所支配。她们没有拥有财产、创办生意、提出诉讼、安排婚事的权利。这些事务都属男子的专利。已婚妇女在社会中自由运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没有(如:箴三十一),但一贯都是在丈夫许可之下进行的。无论是在圣经之中,还是古代近东整体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后,以及在环境许可时协助家庭经济(耕作、放牧、工艺),是女子的首要责任。按照 * 汉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经商而漠视家务的女子,可被丈夫遗弃。过了生育时期的老妇可能归属另一社会阶层,成为女性的长老(见:底波拉──士四~五,以及提哥亚和亚比拉的聪明妇人──撒下十四2~20,二十15~22)。
──《圣经背景注释》